1. 動物保護法制史
西元657年,日本天武天皇依於佛法精神,首度頒布動物保護法,禁止食用牛、馬、狗、猴、雞等動物;此後於675至910年,短短時間內陸續頒布相關法令,每三年一次共計78次,此一傳統一直延續到幕府時代。
1685年以後,日本政府制訂了一系列的關懷動物規範,例如嚴禁遺棄染病的人、牛與馬;保護狗及鳥類;禁止為食用目的飼養魚類及鳥類;為免其他鳥類受到攻擊而移除鷹巢與烏鴉巢;禁止鷹獵活動以及嚴禁殺害小型鳥類等。
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頒布「神佛分離」令,改採神道教為國教;1890年,日本天皇頒佈教育敕語(The Imperial Rescript on Education),而其中道德條款之一即「應對人類及一切生靈萬物施予慈愛」;二次大戰結束,1948年頒布輕微罪刑法(the minor offense law)嚴禁殘酷虐待動物;1973年,通過「動物愛護管理法(Act on 'AIGO' and the Management of Animals)」,並自1999年起每五年草擬修訂;2012年,增訂「動物福利」條款,使之成為基本法則。
2. 政府與民間之於動物福利的關注
日本社會對待動物的心態雖不離佛法精神,實深受歷史悠久的以牛馬為役畜之稻作文化影響。因之,整體而言,日本民眾對動物福利的關注,多聚焦於寵物,使其終身福祉受到立法保障;而關注的層面不僅反對傷害動物、唾棄任何引起動物身心痛苦的行為,尤其反對殺害生命。
在日本,有不少地方為實驗動物、遭獵殺的動物、提供毛皮、食物、供人使役的動物及寵物、乃至被清除的雜草豎立紀念碑,生與死是日本人心目中的重大議題。也因此,日本消費者並不打算將那些專供人類使用而被宰殺的經濟動物也一併納入動物法適用範圍;2011年日本環境省(Ministry of Environment)一項調查顯示,82%的日本民眾對經濟動物福利一無所悉。如此看待動物的消費者也就不可能鼓勵畜牧業者改善經濟動物的福祉。
但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希望在相關作法上與國際社會接軌。2011年,在日本農林水產省(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Fisheries)的支持下,由民間機構主導,組成了一個涵蓋畜牧業者、消費者、動物福利社運人士、官員及科學家的委員會,完成制定「攸關肉牛、乳牛、豬隻、蛋雞、肉雞之動物福利守則(The Care and Handling Guideline for Beef Cattle, Dairy Cattle, Pigs, Laying Hens, and Broilers for Animal Welfare)」,其內容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於2012、2013年通過的經濟動物福利法典十分類似。2013年,日本政府即將依修訂後的動物愛護管理法,針對畜牧業者全力宣導守則內所載的原則。
關鍵詞:日本動物倫理Aigo、法律、同情、利他行為、農場動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