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撲殺動物作為疫情控制手段之倫理爭議
觀察德語系國家如何運用強制性先決條件降低民眾的疑慮
(Prof. Jorg Luy)

依據德國法律,自1972年起凡缺乏「正當性理由」(vernunftiger Grund)而殺害脊椎動物之行為,即構成犯罪事實(動物保護法第17條第1項),然而綜觀全球各國律法,卻只有極少數國家通過類似的禁止法令。由於動物主管部門同時肩負執行動物保護法,以及控制疫情的職責,因此一旦採取殺害動物作為控制疫情的手段時,另一面也往往引起民眾質疑是否符合法令規範的「正當性理由」。

不具「正當性理由」不得殺害脊椎動物之條文,乃基於二原則:一、一普遍存在於德語系國家的道德原則-對生命的敬畏(Reverence for Life);二、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該原則於德國率先成為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礎,現今則與「輔助性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成為歐盟的權限規範基礎(「歐洲聯盟條約」第5條)。

因此,「正當」殺害脊椎動物必須符合特定先決條件(不只關係到「是否(if)」,也牽涉到「如何(how)」),這樣的前提,不但左右歐盟政策走向,影響所及,也促使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於2005年針對「基於疫情控制理由人道殺害動物」的情況,確立世界動物福利標準,該標準於其時獲得172個成員國的一致通過。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秘書長Bernard Vallat表明這是符合倫理的考量,他說:「針對某些傳染病疫區,雖然有時採取撲殺措施是難以避免的,但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會盡一切可能限制此種手段,而改以施打疫苗的方式來達到相同的防疫效果。若一旦除了撲殺沒有其他替代方案時,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也建議盡可能採用讓動物減少痛苦的方法。」

關鍵字:動物倫理、動物福利、疫情控制、世界動物福利標準、比例原則、敬畏生命

 

 

主辦單位

玄奘大學宗教學系
Department of Religious Studies, Hsuan Chuang University

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
Life Conservationist Association

財團法人弘誓文教基金會
HongShi Buddhist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Foundation

補助與贊助單位

科技部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Republic of China

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R.O.C.

教育部
Ministry of Education, R.O.C.

玄奘大學
Hsuan Chuang University

承辦單位

玄奘大學應用倫理研究中心
Hsuan Chuang University Research Center For Applied Ethics

佛教弘誓學院
Buddhist HongShi College

協辦單位

玄奘大學親善大使志工服務隊
(170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