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德國法律,自1972年起凡缺乏「正當性理由」(vernunftiger Grund)而殺害脊椎動物之行為,即構成犯罪事實(動物保護法第17條第1項),然而綜觀全球各國律法,卻只有極少數國家通過類似的禁止法令。由於動物主管部門同時肩負執行動物保護法,以及控制疫情的職責,因此一旦採取殺害動物作為控制疫情的手段時,另一面也往往引起民眾質疑是否符合法令規範的「正當性理由」。
不具「正當性理由」不得殺害脊椎動物之條文,乃基於二原則:一、一普遍存在於德語系國家的道德原則-對生命的敬畏(Reverence for Life);二、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該原則於德國率先成為法律體系的重要基礎,現今則與「輔助性原則(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成為歐盟的權限規範基礎(「歐洲聯盟條約」第5條)。
因此,「正當」殺害脊椎動物必須符合特定先決條件(不只關係到「是否(if)」,也牽涉到「如何(how)」),這樣的前提,不但左右歐盟政策走向,影響所及,也促使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於2005年針對「基於疫情控制理由人道殺害動物」的情況,確立世界動物福利標準,該標準於其時獲得172個成員國的一致通過。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秘書長Bernard Vallat表明這是符合倫理的考量,他說:「針對某些傳染病疫區,雖然有時採取撲殺措施是難以避免的,但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會盡一切可能限制此種手段,而改以施打疫苗的方式來達到相同的防疫效果。若一旦除了撲殺沒有其他替代方案時,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也建議盡可能採用讓動物減少痛苦的方法。」
關鍵字:動物倫理、動物福利、疫情控制、世界動物福利標準、比例原則、敬畏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