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章程|

 

 

佛教弘誓學院專修部修學規則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屆第一次院務會議實施
九十五年七月六日 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學年 第一、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次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次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次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修學規則依據佛教弘誓學院施行細則第二條訂定之。

第 二 條:為僧伽、信眾之基礎佛學教育,以培養學生三學增上,自利利他之能力為教學目標。

第二章 入學

第 三 條:入學資格,不限制年齡或學歷。

第 四 條:入學試驗於每學年開學前辦理一次,以作文與面談方式舉行之。有關入學試驗及課程內容,其相關辦法另定之。

第 五 條:本部得招收轉學生。

第三章 註冊、選課、學費

第 六 條: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內來校辦理註冊或選讀手續,逾期不辦理者,視同放棄資格。

第 七 條:經錄取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時,應於註冊日期截止前辦理休學,報請學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 八 條: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之課程表辦理。重複修習同一科目,其學分採計以一次為限,並以其最先修得之成績為準。

第 九 條:本院每學年分上、下兩學期。每學年課程皆為必修。

第 十 條:學生免繳學費。

第四章 學籍

第十一條:學生通過各類入學試驗、註冊後,教務組應於二個月內核定學籍並造冊之。

第十二條:學生入學所繳之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之一者,由本院註銷其學生資格,不發任何學歷證件或證明書,其在本院已修習之各項成績全部註銷,不予採認。如於畢業或學位頒授後始發覺者,註銷其畢業或學位資格。

第十三條: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法名、姓名、籍貫或出生年月日等資料者,應檢附相關機關單位發給之有效證件,向教務處申請辦理。

第五章 教學與學分

第十四條:本部教學採每月集中天數上課之方式教學,學生可視常住之需要而採取通勤方式,以兼顧學業與常住之職事。

第十五條 :本部修學採學年學分制,學生應修畢全部科目與學分,始得申請畢業。

第十六條:外校同級學制之學分得申請抵免,欲辦理者可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因各佛學院之學制、修學規定不同,轉學生之學分採認由各部主任裁奪之。

第十七條:本部原則上不接受旁聽,唯已修畢某課程而欲溫故知新者,得經該科老師同意而予旁聽。

第六章 請假、缺課、曠課

第十八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須依照請假規約請假;其未曾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視為曠課。請假規約另訂之。

第十九條:任一科目缺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評量。該科學分不予採計。

第七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二○條:一、本部學生因故欲休學者,得向教務處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超過者視為退學。

二、休學學生應於停止上課後二個月內辦妥休學手續,逾期得予退學處分。

第二一條:本部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一學期曠課達二十堂者。

三、違反校規,情形嚴重者,學務處報院長核准後,得予退學處分。

四、自請退學者。

五、逾期未復學,得將暫收賠償款轉入僧教育專款。

第八章 學業考查及成績

第二二條:本部學業考查共分報告、考試兩種方式實施,教師得視學生學習情況及科目特質而自行決定學習評量方式。

一、讀書心得報告:採此方式之學科,由老師自行決定字數。佔該學年成績百分之七十;平時成績佔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實際比例則由老師酌量調整。

二、考試:各學科每學年分為期中、期末考試,由教師自行評量。考試成績佔該科成績百分之七十;平時成績佔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實際比例則由老師酌量調整。

第二三條:本部學生學科成績採計方法:

一、報告與考試成績,皆以分數評量。其參照標準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佳作八十至八十九分

  乙等:中等七十至七十九分

  丙等:尚可六十至六十九分

  丁等:不及格五十九分以下

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可於下一學年第一次上課以前(含)向該科老師申請補考,最高給分80分。或於畢業前兩個月內向院方申請補考,最高給分70分。逾期視為放棄補考,不計學分。

第二四條:本部學年學業評量及畢業成績計算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積分。

二、所修各科目學分之總合為學分總數。

三、各科積分之總合為積分總數。

四、以學年學分總數除學年積分總數為學年學業平均成績。

五、修習學分數除積分總數為畢業總平均成績。

第九章 證書與學位頒發

第二五條:凡已修畢本部所有課程者,得申請畢業。畢業生頒發本院專修部畢業證書,以資鼓勵。

符合畢業資格者,應辦理離校手續,並親自出席畢業典禮,領取畢業證書。因故未能出席者,需於一週前請假,得在一年內辦理離校手續時領取畢業證書,逾期視同自動棄權。若未請假而缺席者,將不頒授畢業證書。

第二六條 :畢業生應辦理離校手續,最遲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日辦理完畢。辦理事項如下:

一、圖書館:繳還所借圖書、結清滯還金。

二、總務處:還清借用物品、賠償損壞物品。

三、學務處:清理舖位、撤回私人物品、繳還名牌及寢室鑰匙。

四、教務處:審查離校情況、填寫畢業證書字號。

離校手續單須請各單位主管簽章,繳回秘書室存查,否則視同手續不完全,將不頒授畢業證書。

第二七條 :凡本部畢業生,得以申請入學或報考之任一種方式,就讀本院研究部。

本部畢業生學業總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得申請研究部入學,參加入學考試時,免考佛學思想。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八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二九條:本規則於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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