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腥殺豬 比賄選嚴重
釋昭慧
七月二十五日報載:花蓮縣長選戰,為了殺豬宴客是否涉及賄選而展開激辯,屏東原住民部落大學則於二十四日進行殺豬教學觀摩。
殺豬竟可成為「教學觀摩」,而且公然秀於媒體。豬隻被宰殺時,大量鮮血流下,這種血淋淋的鏡頭,竟可公開曝光在全國視聽群眾(包括幼兒與少年)之前,擺明了要「殺給你看」,這真是匪夷所思!
檢警部門關心的,只是殺豬宴客是否涉及賄選的問題;媒體的報導,則只強調原住民舊慣文化的意義。但在筆者看來,此中暴戾與血腥的不良示範,才是比賄選更嚴重的問題;而文化舊慣的價值,也無權「無限上綱」,凌駕於一切價值之上,特別是當它與「生命價值」有所衝突的時候。
好生惡死,是所有動物的本能。一個文明社會,即使無法全面戒殺,但必然對「殺」之一事,抱持「哀矜而勿喜」的態度;更深深體會得,眼見耳聞殺生過程,往往助長暴戾,無益於社會之良善風俗,所以會選在隱蔽角落以進行之。在一個文明社會裡,我們必須更為重視生命尊嚴,無論殺的是人還是豬,吾人都無權以文化舊慣為由,大剌剌地「殺給你看」!
此事非關「原漢意識」,而是普世價值。台灣過去每逢選舉,總有一、二候選人在廟口「斬雞頭」以自誓,此一惡質文化,因被動保團體嚴厲譴責,近年來已消聲匿跡。民國八十二年初,因台南天后宮文化季展開「抓春雞」活動,關懷生命協會出面強烈抗議,並未因其為漢民族之文化舊慣,而就視作免受公評的「化外之區」。古中國處決罪犯,種種酷刑不一而足,並且允由公眾圍觀行刑過程,有的還「梟首示眾」;隨著道德意識的進步,刑罰不但力求人道、減除痛苦,而且刑場隱蔽,不令民眾目睹行刑過程。這都是人道精神的展現,吾人無權以斬首示眾為漢民族之文化舊慣,即要求刑罰復古且准予圍觀。
即使殺豬宴客風波出自泛藍陣營,吾人對此事之置喙,亦非關藍、綠標籤問題。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民進黨籍立委候選人徐宜生,大鬧於宋楚瑜感恩晚會現場,將無辜的仔豬拖上街頭,拋擲於十數公尺遠,小豬當場摔死一隻,有的骨折,有的奄奄一息。關懷生命協會同樣是出面強烈抗議徐氏虐待動物,並要求其公開致歉。徐氏乃於其競選總部成立時,「向全地球的豬道歉」,過後並於民進黨中央,正式向台灣人民道歉。如果較諸拋豬更為血腥的殺豬,竟可拿來當作「教學觀摩」,我們又有什麼理由認定,徐氏當年必須為其拋豬惡行而致歉?難道政治標籤一經轉換,善惡倫理即可予以倒置?
即使不在倫理學層次討論價值優位問題,落實在法律層面,公開殺豬,而且招徠媒體以迫令民眾「觀摩」之,也並非無法可管。動物保護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不料農委會面對此一質詢,其答覆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畜牧處官員說:如果殺的是「肉豬」,就觸犯動保法第十三條規定,得處一到五萬元罰金;不過,若被宰殺的是「山豬」,那可能就屬於林業處保育科的管轄範圍了。而保育科官員則皮球一踢:「不管是肉豬或山豬,都不是保育類動物,怎麼是我們管的呢?」(25日中時晚報二版,陳世財報導)這令筆者不禁想起「鋸箭法」的典故:有人中了箭,請外科醫生治療,醫生把箭桿鋸斷了,即索謝禮,問他何以不將箭頭拔出?他說:「那是內科的事。」
事實上,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早已對該法所指涉的「動物」下了定義:「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至於經濟動物的定義,則是「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準此以觀,肉豬固然是經濟動物,山豬在台灣,也早已因其非屬「保育類野生動物」而被人工飼養、繁殖、買賣,且已被當作宰殺宴客的對象了,那當然也是經濟動物,最少也可涵蓋於前述定義的「其他動物」範疇之中。總不能讓這群山豬徒然長了一副「脊椎」,卻因其非保育類而被人工飼養,竟成了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都管不到的「化外之豬」吧!
九二、七、廿五 于尊悔樓
——刊於九十二年七月廿七日《自由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