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袈裟的迷思
釋昭慧(中華佛寺協會常務理事)
三寶沙彌學院性侵害案被揭發出來了,這已不是第一樁發生在台灣的宗教性醜聞。在一陣新聞熱潮過後,佛教界與社會人士,又能從其中獲得什麼寶貴的教訓呢?以下從四個層面一抒管見:
第一、人都難免疏於防範與他關係比較親密或為他所信賴的人,例如父母親、老師、敬愛的長輩與宗教師,而性侵害經常就發生在親密或信賴的人身上。
佛家戒律對比丘尼從制度面規範了保護她們的安全距離(比如:不得與異性單獨共處在一個密閉空間),一個比丘尼如果受到性侵犯,經常是因為她不嚴謹遵守這些規範,而讓他人有機可乘。但一般人卻沒有這重制度面的保護。在西方社會,擁抱與親吻甚至被當做是一種社交上的友誼象徵。
於是,文化的訓練鈍化了本能的嗅覺。我們想想:連母貓或母狗都很知道和公狗公貓保持相當大的安全距離,是否人類已因文化的薰陶而退化掉了這種自衛本能?所以最重要的是:父母與師長要讓孩子從小接受到「身體自主權」與「安全距離」的教育,與任何人(任何異性,乃至於同性,包括宗教師、老師、父母親、好朋友),在任何場域(包括臥室裡、浴室裡、火車上、公車上、診療室中、宗教殿堂中),都保持某種「安全距離」。這是對對方的「禮貌」,也是正當的「自衛」行為。
一旦逾越了這個安全距離(有時這是免不了的,例如:在擁擠的公車上,在醫病或看護的過程中),假使在別人碰觸到自己的身體時,有不舒服的感覺,不要因信賴對方而合理化對方的行為,相反地,要信賴自己的直覺,立刻拒絕對方的碰觸,並遠離現場,以確保自己免於受到傷害!
其次,由於台灣社會的宗教信仰以佛教為主流,所以佛教的代表者——僧尼,就很自然地獲得了社會的信賴。但外行人如何檢證其真偽?於是,「有沒有穿僧衣」就被當作認證標準。但那是很浮淺而危險的!因為,現行法律並沒有這樣的公權力,對不符合出家德行而卻身穿袈裟的人,施以任何懲處,或勒令他脫下袈裟。即使佛教內部依戒律的規定,註銷了該人的僧籍,也無法制止他繼續身著袈裟以遂其私欲。
我們要打破對「袈裟」的迷思!道理很簡單!受害人對犯罪人的信賴度愈高,罪行得逞的機會就愈大。於是,對身著袈裟的任何一人無條件的信賴,就無形中醞釀了犯罪的溫床。小自穿袈裟四處托缽討錢,大至穿袈裟詐財騙色,這些個案層出不窮。
信徒與社會人士都要先有心理建設:不要一廂情願地把所有「穿著袈裟的人」都與「好人」劃上等號,這很容易讓我們判斷是非善惡的能力先行「繳械」,很自然地合理化他或她所有的行為。
以上兩個層面,還有一心理上的共通點:不要太依賴任何一種權威(袈裟也已形成了另一種形式的權威),要尊重自衛的本能直覺,並培養獨立判斷思考的能力。這才是防止受害最好的免疫功能!
第三、做為佛教界的人士,不論僧俗,既然知道有人會看準芸芸眾生對宗教人士的信賴,而遂行其私欲,就要勇於揭發這些「披著袈裟的狼」。這並非對佛教或有真實德行的僧尼之不敬,反而對佛教與僧團具有「去腐生肌」的功能。
中國傳統文化重視家族。個人有成就是「光宗耀祖」,個人有罪殃往往「誅連九族」。幾千年文化熏陶下來,「家族名聲高過個人尊嚴」的心理制約相當成功,大都有「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但這對有「醜聞」的家庭絕非好事!一個願意把自己的陰暗面拿出來檢討的宗教,才會是有希望的宗教,才不會讓不法之徒有可乘之機,繼續在宗教中寄生滋長,讓該宗教成為「藏垢納污」的溫床。
許多佛教徒,明明知道某人是「披著袈裟的狼」,卻基於「保護佛教或寺院名聲」的理由,而成為代當事人文過飾非的幫凶,讓受害者因孤單無援而受到二度傷害,並造成無辜人等的陸續受害!
佛弟子應警覺到:「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並不是「佛法」。就佛法而言,重視的不是團隊虛譽,而是「因果」與「護生」。由於重視「因果」的緣故,處理性醜聞,要講求公道:讓犯罪者因自己的罪行而受到公正的制裁,讓受害人能從事情的公正處置中掰回公道,而獲得部分的心理補償。由於重視「護生」的緣故,處理性醜聞,要護念受害者,把他(她)的苦難降到最低,並避免其他無辜人等重蹈覆轍。
第四、若要鼓勵宗教界內部人士勇於揭發性、金錢或暴力的醜聞,媒體與社會大眾也要有相對等的成熟態度:不要擴大敵意到該宗教的全體成員身上,而侵犯到其他無辜宗教師的尊嚴。例如:當記者在揭發某位出家人的性醜聞時,不要動不動就叫人「和尚」、「尼姑」,甚至誨淫誨盜地用「花和尚,俏尼姑」之類標題,趁機羞辱僧尼一頓,讓每一個無辜的出家人,都感受到深刻的傷害。這其實已構成了對無辜僧尼的意淫與言語侵犯。就算一個原住民犯罪,你也不能夠因此而叫他「番仔」!我們不必對不肖僧尼使用「法師」之類的敬語,但可用中性的稱呼,如:「比丘、比丘尼」或者「僧侶」。媒體報導與社會清議,如能鎖定對象,而不濫射無辜,相信會讓宗教內部人士受到良性鼓勵,更有勇氣站出來清理門戶,使得宗教界得以自清,受害人得以減除。
八九、七、二七 于尊悔樓
——刊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