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面面觀
釋昭慧
日前部分婦運團體提出了「通姦除罪化」的呼籲,這是一個極其辛辣的話題。它有幾個立論基礎:一、通姦倘須負起刑責,最後的結局通常都是「兩個女人的戰爭」:女方出軌時,男方必定是將妻子與外遇對象一併控告;男方出軌時,女方通常只告第三者——兩者都不出「女性挨告」的結局。故此罪倘若不除,徒證成「夫權」之正當性而已,並不能達成女人「遏阻丈夫外遇」的效果。「通姦除罪化」訴求所對抗的,正是這種夫權;此一訴求一旦成功,失利最多的也是這種夫權。二、情慾自主自由,通姦屬男歡女愛之情事,與道德缺失無關。三、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教育可以更有前瞻性,教導下一代,兩人是因為相愛而結合,不相愛就分開,讓雙方都有相當好的選擇。四、通姦罪意味著在法律上允許人用報復與仇恨來對待配偶,而報復與仇恨也是不道德的。五、通姦是「私領域」之情事,與「公領域」無關,法律不需插足其間。
在法律的層面,第一個理由較能具足說服力。筆者可以理解並同意:將「通姦」改作民事而非刑事案件,讓「變心」者負擔起賠償配偶精神痛苦或家庭損失的責任,卻避免讓「通姦」罪實質上成為「彰顯夫權」的工具,誘發「兩個女人的戰爭」。然而第五個「私領域」的理由則似嫌牽強:訴諸民事求償而非兩造「私了」,這豈不依然是公領域適度介入私領域的表現嗎?其實公領域介入通姦事,已是「果」而非「因」,若究其因,早從「認證合法婚姻」開始,「公領域」就已介入在情欲的「私領域」中,留下「保障合法婚姻,排拒第三者介入」的伏筆了。
在道德的層面,筆者實無法同意「通姦無關道德缺失」的觀點。
當一方「變心」而另一方以合理手段「報復」其變心之時,兩人都只是在逞其貪瞋癡煩惱而已,旁觀者只能「既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卻無法以雙重標準來理解:何以前者無涉乎道德缺失,而後者卻有之?「通姦」意味著「另一段愛情的發展,導致了對配偶的失諾」。也許「愛情」無罪,但「失諾」是否道德之惡?給配偶一個錯誤期待,讓配偶因承諾失效而心碎,有子女者甚至因此而讓子女面對一個破碎的家庭,這是否道德之惡?
男女情愛與宗教的廣慈博愛不同,它原本就容易挾帶「佔有欲」。「海枯石爛,此情不渝」的相互承諾,雖然產生了無數可歌可泣的愛情故事,但審視其本質,也只是相互滿足佔有欲的至情流露而已。一方一旦失諾,則另一方勢必無法滿足其佔有欲,此時由愛生恨,也幾乎是一種制約反應。我們當然希望當事人能沉澱情緒、昇華心境,化恨意為祝福,化小情為大愛,但這已進入宗教領域,冰冷的法律條文,是無法承載這種功能的。
然則退而求其次,對那些因配偶失諾而懷藏恨意,無法昇華其心境的人,社會也似乎須要提供他(她)合理的情緒發洩管道,這正是法律介入情欲「私領域」的積極意義——最起碼其報復尺度要被法律規範,而不能任其遂行「私仇私了」之意念(如:情殺、潑硫酸、私密大公開、黑函滿天飛等等)。這時,讓當事人透過法律途徑尋求合理報償,反而對「業已變心」與「意圖報復」的雙方,都是一種保護。站在這個立場,我們也許可以考量:情欲雖屬「私領域」事,一旦衝突出現之時,視當事人之需要,「公領域」依然可以作適度之規範與仲裁。通姦受害人可透過「民事求償」,這不正是一個良好的「公領域規範與仲裁」實例嗎?
「通姦除罪化」的另一大論據是: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沒有愛情的婚姻確乎隱藏罪惡,「梁山伯與祝英台」的故事是個範例。然而另一方面,此一觀念倘若推到極致,本身也就足以解構婚姻的穩定性;因為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持久的,婚姻所形成的家族血緣關係更是超穩定結構,但愛情卻建立在「感覺」上,是最飄忽無常的東西。以一個飄忽無常的心理基礎,提供一個「忠貞不渝」的法律承諾,形成了親子血緣的穩定結構,這就是婚姻內在的矛盾與弔詭!
也許,兩造都同意讓「飄忽的愛情」與「持久的婚姻」脫勾,在體制外隨時保持其「飄忽而無須持久」的彈性,這比婚外情對配偶所造成的失諾,會更減少道德之惡吧!如或雙方都有接納並經營「持久的婚姻」之共識,那麼,在愛情的脆弱基礎之外,可能還要藉助「但取一瓢而飲」的人間恩義與淡泊物欲的宗教情懷吧!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于尊悔樓
——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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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與婚姻穩定性——一個非道德性角度的分析
釋昭慧
「通姦除罪化」最被質疑的是:它會不會動搖婚姻的穩定基礎?我們不妨檢視此一命題:
大前提:維持婚姻的穩定性非常重要。
小前提:通姦除罪化會動搖婚姻的穩定性。
結 論:因此,通姦不宜除罪化。
這兩個預設前提,放在個案或社會的情境之中加以檢驗,可能都有問題。第一、通姦罪的存在,或許並非維持婚姻穩定性的關鍵要素。第二、依個案來看,苦聚不如樂離,惡質的婚姻(例如:丈夫有凌虐妻兒之暴力行為),未必見得需要維持其穩定性。還有,在社會變遷之中,婚姻的穩定性也已不再如過往這般重要了。
從因緣條件的供需法則以思量之,則婚姻的穩不穩定,常繫乎婚姻雙方的心理需求、現實因緣,與社會文化所提供的背景條件;通姦罪之存在與否,反而不是關鍵性要素。社會背景的部分且先不談,就婚姻雙方而言:
第一、倘若雙方都有讓婚姻存續下去的心理需求與/或現實利益,就自然容易維繫穩定的婚姻關係。
第二、倘若只有單方面具足此一心理需求與/或現實利益,則其有兩種對應之道:一、無論如何屈居劣勢,也會想辦法維繫婚姻關係。古代無經濟自主條件的女子,不得不容忍丈夫外遇或三妻四妾,將原屬男子與女人間的情欲矛盾,轉化成「兩個乃至多個女人和平共存」的局面,即屬此一情況下出現的婚姻穩定性。二、為了維繫穩定的婚姻關係,不惜將危及此一關係的第三者予以殲滅或嚴予懲罰。於是,爭寵、捉姦、情殺之事,層出不窮;通姦罪到最後大都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罪魁禍首的男子反而在一旁納涼,原因在此。
第三、倘若雙方都無此一心理需求與/或現實利益,則婚姻之穩定性自會大幅削弱。晚近社會中,離婚率大幅提高,非婚姻之同居關係也極為尋常,這絕非「人心不古」之泛道德論所可解釋,它所反映的只是現實層面的供需法則:當代人心或社會,對婚姻制度的現實需求,已不若古時來得這般殷切了。
人類因情欲而必須付出生養後代的代價,而女性的懷胎期與後代的幼弱期又極其漫長,在這母子亟須保護的期間,保護的責任歸屬問題,使得人類不得不發明出種種婚姻制度。母系社會的制度,也許比較符合情欲的原型——它把此一責任歸屬,置於女性的兄弟之中;舅舅有保護姊妹與甥兒的責任。在父系社會中,此一責任歸屬轉置於情欲行為當事人身上,於是,丈夫有保護妻(妾)與養育兒女的責任,但前提是:妻(妾)必須向單一男性輸誠,以確保兒女血統的純正。
然而這種供需層面的現實考量,卻逐漸演變成在「情欲忠誠度」方面男女不對等的道德、習俗乃至法律。為了矯治這種不公平與非正義,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出現了,它照顧到了愛情所難以避免的「佔有欲」,規範了男女雙方的對等忠誠,因此它也較諸父系社會,照顧到了女性在實質上與精神上的保障——依法男子不但不可三妻四妾,也不得拈花惹草。
但是法律的實施,並不意味著習俗能立刻跟進,所以社會習俗對女性「情欲忠誠度」的要求,還是比對男性的要求苛刻得多。在此文化制約之下,那些受到外遇之害的女子,大都在「懲罰配偶與第三者」與「只懲罰第三者」的兩個選項之中,選擇後者;對她們而言,這種「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是符合其「利己原則」的。這已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文化問題。文化是無孔不入的,簡直讓人找不到下手變革的著力點,於是部分女性主義者轉而訴諸法律,希望在形式上先將「通姦的刑事罪」全面解套,以免它徒然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而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與非正義。
還有,避孕術成功後,兩性可以有婚姻關係,而親子的牽繫不一定存在;女性經濟獨立後,可以無婚姻關係,卻擁有自給自足的生活能力;試管嬰兒的醫學技術發達之後,單身女子更有了不透過「性」即得以生育子女的條件。這一切,都改寫了傳統婚姻、家庭與親子關係的概念。情欲自主論、通姦除罪論,都是在這些社會所提供的背景條件具足之後,才被提出來的「後現代情欲觀」。
這些觀念,顛覆了「萬惡淫為首」、「糟糠之妻不下堂」等等漢民族傳統的道德觀與法律觀。它在情理上是否都站得住腳?容可再議,但它在事實層面的發展,卻印證了一項佛陀所開示的法則——「緣起」:一切現象都隨因緣而變遷生滅,無有永恆(是名「諸行無常」);一切現象也不可能獨立自存,而是因緣條件制約的結果(是名「諸法無我」)。此一定律,證諸攸關婚姻課題的道德討論或法律訴求,顯然若合符節。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于尊悔樓
——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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