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死」與「安樂死」—一個佛法向度的倫理探索
釋昭慧
立法院衛生環保與社會福利委員會於六月三日上午審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通過了所謂的「自然死」條款。這項條款未來若順利地三讀通過,爾後不可治癒的患者得不使用無謂的急救(包括心肺復甦術,人工呼吸器、強心升壓劑、各種插管等維生醫療)來延長瀕死過程。
自然死(Natural Death)與安樂死(Euthanasia)不同,安樂死者,為減少病患的痛苦,以特定方式(例如積極作為:為患者注射藥物致死,或是消極作為:去除維生系統)刻意結束病患的生命。自然死並沒有上述積極或消極的作為。
生物醫學倫理有四項原則:一、行善原則:一切以病人的利益為前提。二、不傷害原則:將對病人的傷害減到最低。三、自主原則:尊重病人的尊嚴與自主性。四、正義公平原則:合理地分配醫療資源。「自然死」並未違背此諸原則。此中「行善原則」要求醫療必須延長生命、治療疾病並減輕痛苦,但是當「延長生命」與「減輕痛苦」的兩大使命互相衝突時,「自然死」條款讓醫療人員有了選擇後者的法律空間。反之,對於明知救治無望的末期臨終病患,因進行急救而增加其承受痛苦的時間,這違反了「不傷害原則」;若病患曾表達過不接受急救的意願,醫療人員卻硬是予以急救,這也違反了「自主原則」。
也許有人會質疑:安樂死豈不也符合同樣的四項醫學倫理原則嗎--癌末病患因生命不能主動予以終結,而必須繼續承受無益之苦,那豈不也違反了「不傷害原則」?病患既已表達了結束生命的意願,倘若不能給予尊重,這豈不也違反了「自主原則」?同理,這也並不符合「正義公平原則」,因為,既無法讓末期病患自主地終結生命,就必然要繼續提供醫療資源,這是否同樣會面對「合理分配」與否的質疑?就「行善原則」而言,當「延長生命」與「減輕痛苦」的兩大使命互相衝突時,「安樂死」又何嘗不是讓醫療人員選擇後者的一種方式?
也許,兩者的分野在於:自然死不涉及「自殺」或「殺人」的倫理之惡,透過醫療人員協助進行的安樂死,卻必須面對此一質疑。再者,醫療人員協助患者「終結生命」,這將使其「救人」而非「殺人」的角色產生嚴重的混淆。而癌末患者的痛苦來自病症的本身,並非來自醫師的維生醫療行為,所以醫師縱使不協助其終結生命,也不致於牴觸「不傷害原則」。還有,自然死不是由人加工以促成死亡的,安樂死卻正相反;於是,縱使排除了安樂死的所有倫理質疑,但依醫學與法律的判準,要待症狀嚴重到什麼程度,方得採取安樂死的「加工」行為?就成了一條必須劃出而卻不易劃出的界線。更且於今,妥切的安寧療護已可減除末期患者的大部分痛苦,也許「用安樂死減輕痛苦」就不再是如此必要的「行善原則」了。
更強烈的質疑毋寧是來自宗教界的。基督宗教不贊同用任何方式殺人或是自殺,主要原因是:上帝依其肖像創造了人,人的生命因此具有神聖性,與動物有所不同。因此,除了上帝,任何人無權剝奪人的生命。
佛教沒有創造論,也沒有「人類生命神聖論」,但它同樣反對殺人或是自殺,原因是:每個人都有本能而強烈的「自體愛」,這種本能未必「神聖」,但當自體受到傷害時,會不由自主地產生恐懼與痛苦,因此對生命的求活本能,應予尊重。以此緣故,不但不宜殺人,而且也不可自殺。
「自主原則」用在自殺或安樂死,是會構成內在矛盾的。因為它立刻要面對「是生理自主還是意識自主」的難題。原來生理上對自體的愛執是本能而強固的,它並不接受意識的指揮,甚至會傾全力抗拒意識對身體所下達的死亡指令。此所以自殺者恆用不可逆轉的劇烈方式(如跳樓、上吊、喝農藥等)斷命,讓生理上的所有抗拒無效,讓自己在承受生理抗拒之痛苦時,已無後悔的空間。職是之故,縱使在理智上,患者自願以安樂死來解決問題,但外力臨到以終結生命的那一刻,本能的自體愛未必會束手就縛,待到那時,在恐懼、痛苦中抗拒四大解體的生理掙扎過程,就未必是表象那麼「安樂」了!
一般解釋自殺現象,總以為那純粹是某種挫折或壓力的情境造成的。但是那無法用以解釋:面對同樣的挫折與壓力(如失戀、病痛、升學壓力……)之情境,何以有人會選擇自殺,大多數人卻不見得會這麼做?其實過往生命歲月中「自我終結的慣性」,往往才是「情境」之外更深層的因素。
生命不要養成自我終結的慣性。一旦「以加工死亡解決問題」成了處理痛苦、挫折的慣性,爾後在生命的時間長流中,遇到痛苦、挫折時,易循慣性一死了之,而不努力尋求解決或面對之道。因此依佛法觀點,「安樂死」是否適宜合法化?還是須要審慎考量的。(作者任教玄奘人文社會學院宗教學研究所)
——刊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