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慧法師

 

   

殘暴不仁 竭澤而漁 ——反對「開放丹大狩獵」記者會紀實

釋傳法(關懷生命協會秘書長)

  23日上午10:00於立法院103會議室,關懷生命協會與陳建銘立法委員、永續生態旅遊協會共同召開「殘暴不仁‧竭澤而漁--反對開放丹大狩獵」記者會,對於農委會於丹大林場推行四年試辦狩獵計劃、擬於民國97年開放成為供全民參與的「野生動物狩獵專區」,嚴正表達堅決反對之立場!

  記者會由陳建銘委員主持,由委員說明召開記者會之目的之後,本會創會理事長昭慧法師發言表示:開放狩獵根本違反世界「反狩獵」潮流,今年11月英國國會下院才以超過一百票的差距,否決了獵狐法案,而農委會竟將台灣少數民族才有的狩獵文化,包裝成「生態旅遊」向全民推銷野蠻遊戲。再者,原住民的狩獵早已「不傳統」,佈滿陷阱與捕獸夾的山林,觸目驚心,不但殘虐野生動物,濫殺無辜犬貓,且連登山客都心頭發毛,表示人身安全堪虞。加上華人「野味食補」文化,開放狩獵將更助長歪風,形成一個盜獵集團、山產行銷與野味饕客的共犯結構。

  林務局保育組長方國運亦主動出席記者會,他表示:「開放全民參與狩獵」應是媒體誤傳,狩獵計劃的本意是「永續利用」野生動物資源、並且「傳承原民文化」。昭慧法師當場駁斥:中時晚報記者陳世財數度向林務局求證,而且接連幾日媒體皆一致報導「林務局表示」未來考慮開放平地人入山打獵,卻不見林務局出面澄清;農委會應改變觀念,不該再把野生動物當作「永續利用」的資源,這根本就是人類沙文心態作祟。野生動物只是人類的「地球伙伴」,而不是人類的「資源」。無論哪個族群,「傳統文化」都沒有無限上綱的權力,而必須與時俱進,革除陋俗。如果農委會不停止丹大狩獵計劃,將要求農委會主委下台!

  永續生態旅遊協會顧問賴鵬智接著發言表示:強烈反對「生態旅遊」被濫用、誤用來美化、合理化狩獵活動,生態旅遊的內涵絕非以「消耗性活動」為導向,而是以「保護自然、尊重自然」為前提。訓練原住民轉型為生態嚮導,是值得推動的方向,但應該是帶著遊客入山欣賞動物、不干擾動物,而不是去獵殺動物,「狩獵旅遊」絕不能跟「生態旅遊」劃上等號。建議農委會,關於即將結束的本次丹大狩獵活動,應將其研究方法、過程、結果資料公開於網路,以供保育界及學術界嚴格檢視。

  陳建銘委員發言表示,在目前查緝盜獵已然不力的情況下,開放狩獵將產生合法掩飾非法的嚴重後果。野生動物族群自有族群淘汰機制,犯不著人類職司管控其數量與生死的「上帝」角色。農委會不能說一套、做一套,以「生態嚮導」掩飾「開放狩獵」的作為。況且,「傳承原民文化」是原委會的業務,主管保育的林務局不該「撈過界」。要求林務局停辦丹大狩獵計劃。

  在記者會後半段,沈智慧委員於百忙之中趕來出席記者會,她表示:台灣是槍枝管制的國家,農委會連盜獵都無能禁絕,開放狩獵將難以禁絕非法槍枝進入山林。她堅決反對不人道的狩獵活動,原住民的困境不能靠開放狩獵來解決,政府可以多撥經費給原民保存傳統文物技藝,但傳承文化若要靠狩獵,不啻緣木求魚。她將把農委會這項預算砍到底,而立委陳建銘也強調,會緊盯下去,不讓計畫翻身。

   記者會結束後,昭慧法師於媒體記者採訪時表示:王穎所進行的丹大狩獵試辦計劃很有問題,根據他所做的丹大野生動物族群調查,民國88年調查丹大哺乳類是32種,鳥類是91種;到了91年,哺乳類剩13種,鳥類剩68種。野生動物分明不斷減少。林務局引用王穎的報告,認為丹大野生動物有增加趨勢,可以開放狩獵,根本在說謊。而且,王穎自己用紅外線攝影機調查,91年丹大山羌前後出現256隻次,他卻建議要開放狩獵200隻;水鹿50隻次,開放獵殺20隻,山豬5隻次,開放殺3隻。其規劃的開放狩獵數量,根本不合理。

【後記】

  24日林務局發布新聞稿指出:因該兩份報告的調查目的、範圍均不同,88年的報告係全區約11萬公頃的野生動物普查資料,91年報告係未來劃設保護區時分區規劃及監測報告,其調查目的、面積不同,因此兩者之間數據無法作為比較之用。

  此言甚有疑問:既然兩者之間無法作為比較之用,何以林務局宣稱在丹大地區「已進行三年半的監控調查」,以此當作開放狩獵之「學術根據」?既然無法比較,林務局何來根據宣稱丹大地區「族群並未明顯減少」?且林務局仍未回答:何以本次試辦10天所開放的狩獵頭數,與91年整年隻次相當?把一整年所監測之頭數屠殺殆盡,合理性何在?

  狩獵與生態旅遊,本質上根本矛盾!發展「非消耗性」生態旅遊,不必試辦狩獵!不論帶民眾打獵、或帶民眾「看」原民打獵,皆屬不宜!林務局說「絕非推廣為一般民眾之狩獵活動」,顯為託辭。且,既打算劃設狩獵區,應將該區列為「危險山區」,怎能鼓勵民眾入山旅遊?難不成美伊休戰期間,觀光局也可辦個「戰區觀光旅遊團」?

  林務局新聞稿中說:這次試辦計畫係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劃設狩獵區之需要,及增訂之第二十一條之一「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之需要,得獵捕、利用野生動物」之規定,預作之準備。

  此理由甚為荒謬。若為文化祭儀之狩獵需要,應等待原民申請之後,由林務局審核是否合理;林務局理該扮演監督管理之責,何必「主動辦理」狩獵活動號召原民入山打獵?而且還打算一辦四年?林務局之試辦狩獵計劃,恐有違法行政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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