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慧法師

 

   

同志是否犯「邪淫」罪?

臉書留言錄(之六二六)
107.11.10

《優婆塞戒經》是否「反同」?

  一位同志佛友昨日來函如下:

  「近日在臉書上看到有人轉貼《優婆塞戒經》,『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是名邪婬。』做為反對男同志性性為的言論,請問法師這該如何而解呢?

  「法師過去也曾在臉書上向網友解釋,許多被引用來描述邪淫的經典是適用在出家眾身上,而非在家居士,但《優婆塞戒經》明顯規範對象是在家眾。

  「雖然我能夠用史學的角度,查了一些資料發現此部經典是中期大乘之作,但對於普羅大眾而言,難以用史學的角度解釋。」

  我昨天因研討會南下高雄,在高鐵上難以詳述,遂簡覆云:

  「確乎要從史學角度,還有就是佛法正理,如『護生』為本的五戒精神,令眾生離苦得樂的佛法宗旨。但我在高鐵上,鍵字不便,只能先行簡覆。」

  由於佛經並非佛陀時代逐字紀錄,後世僧人逐漸結集而成,因此像《優婆塞戒經》這類經典,根本不必視同「佛說」,而須用佛法正理加以抉擇。

  但許多僧俗佛教徒欠缺文獻常識,業已根深蔕固地視「佛經」等同「佛說」,於是依此諸經語,認為同志犯了「邪淫」,於是跟著反同、恐同的基督徒起鬨,忙著連署反同公投案,並且鼓動道友們於反同公投案投贊同票。

  由於公投時間漸漸逼進,我認為有必要針對這種似是而非的說法,作一正式回應。

 

就戒律來談戒律

  首先,請回顧我於2016年11月26日的臉書貼文:

  在家五戒的立戒宗旨是「護生」。就在家居士而言,無論同性戀或異性戀,只要犯了以下二種之一,就構成了「邪淫」。

  1. 對「無辜他者」構成負面影響。

  2. 對感官的運用不當。

  就第1點而言,若同志兩人間是很單純的伴侶關係,沒有影響到其他無辜他者,就不構成「邪淫」。

  就第2點而言,所謂「對感官的運用不當」,主要是指過度依賴感官刺激。原來,感官享受很快就會麻木,這時,不是需要加重刺激,就是需要變換花樣,否則無以享受感官帶來的愉悅。這是同性戀或異性戀都得面對的生命課題。

  佛教界有些反同、恐同者,往往會拿「非道行淫」,來證成同志「犯邪淫戒」,那種解釋是有問題的。

  首先說明,「道」在此指的是性根(性器官),這原本是律典中對出家者的規範。作為修習梵行的僧侶,無論「是道」(性根)、「非道」(非性根的其他身體部位),都不得拿來行使淫慾。也就是說,他不能用其他方式來滿足淫欲,卻以「非道」為藉口,自認為沒有犯淫。

  後來有些持律者擴大解釋,把出家律典中「非道行淫」的定義與範疇,直接轉用到在家的「不邪淫戒」。這種做法,個人認為極不妥當。許多在家的異性戀者,就因曾「非道行淫」而充滿著罪惡感。

  事實上,欲的滿足,無論「是道」、「非道」,只要不傷及自、他,通通都是本能。恩師印順導師,曾於對筆者的回函中,就此提點云:

  「凡屬本能的,不能說是善是惡。如食草的牛、羊等,不能說有『不殺生』的美德;蜘蛛結網捕蟲而食等,也不能說是專造『殺生』的惡業。如煩惱依本能而起,率性而動,無記* 所攝。所以在世間法中,飲食男女是正常的,否則人類都要下地獄了。」

  既然異性戀與同性戀都有可能犯邪淫戒,因此從佛法的角度,佛弟子實在沒有理由到「反同、恐同」場合去湊熱鬧、背書,更沒有理由以「邪淫」之名打壓同性戀,反對同志婚姻。

 

  * 無記,指非善非惡的意念與言行。

 

誘人犯戒,惡莫大焉!懸崖勒馬!回頭是岸!

  最後,回到戒律本身來看:「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是名邪婬。」

  這些規範,擺明了主要針對的是異性戀男性──

  1. 「非女」廣為包括所有非女性的動物或玩具(未來應該還可包括AI--機器人),還真未必是指「男性」,因此談不上是針對「男男性行為」的罩門。

  2. 「處女、他婦」,則更明確的是異性戀(或至少雙性戀)的男性,因為男同志對「處女、他婦」,是不會感到興趣的。

  3. 「屬自身」(自慰),或「非時、非處」的性行為,針對的是任何性向的人。請問:異性戀者保證都不會有這類行為嗎?姑不論這樣的禁制是否合理,如果真的抱住佛經,誠惶誠恐地視作「佛說」,此時異性戀「容易毀犯邪淫罪」的苦惱,怕不會小於同志吧?可以因此而因噎廢食,不准異性戀結婚嗎?

  最後別忘了:「不邪淫」基本上是針對未婚性行為,以及性侵、性騷等讓無辜他人受害的性行為。因此,佛弟子若真心害怕同志犯「邪淫」戒,請趕緊大力促成他們結婚吧!否則,你只要為反同、恐同公投案投下贊同票,那就表示:你存心讓同志「不得結婚」,而持續誘導他們犯邪淫罪!

  誘人犯戒,惡莫大焉!懸崖勒馬!回頭是岸!

 

廣徵針對佛友的「同志公投懶人包」

  看到反同、恐同而言論,製成各種似是而非的「懶人包」四處流竄,坦白說,這些為數甚廣的「懶人包」,確乎已帶來「一傅眾咻」的效應!

  目前看來,確乎已有許多僧俗佛弟子,受到反同、恐同「懶人包」的錯誤知見引導,將同志婚姻等同「邪淫」。此一形勢若不大力扭轉,他們很有可能跟著起鬨,形成反同公投的強大助力。畢竟,佛教徒在台灣社會,還是佔了人口多數。

  我前面的貼文〈同志是否犯「邪淫」罪〉(上、中、下三篇),重在條分縷析,破斥謬論,為了求其說理之周延,篇幅很難限縮,雖已有些臉友轉貼分享,但是效應必然有限。

  我十分拙於繪圖,不會製作圖文並茂的「懶人包」,不知有沒有哪位臉友,可以就如下針對佛友的簡短語句,運用繪圖軟體,製作一個簡明易懂的懶人包,並同意讓我們大家輾轉傳送於佛教網頁或佛友社群:

  「不邪淫戒」,基本上是針對未婚性行為,以及性侵、性騷等讓無辜他人受害的性行為。

  佛弟子若真心害怕同志犯「邪淫」戒,請趕緊大力促成他們結婚吧!否則,你只要為反同、恐同公投案投下贊同票,那就表示:你存心讓同志「不得結婚」,而持續誘導他們犯邪淫罪!

  誘人犯戒,惡莫大焉!懸崖勒馬!回頭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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