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搬柴運水,無不是道;搬柴運水,亦可障道
──弘誓學團本諸「十事利益」原則的管理經驗分享


一、前言
  個人從民國82年初,與性廣法師於桃園縣觀音鄉(今改制「桃園市觀音區」)建立佛教弘誓學院作為「菩薩學團」1 ;迄今(本文撰稿時),已過了足足二十八個年頭。
  佛門流傳一句口訣:「寧帶一團兵,不帶一團僧。」個人帶領僧團積二十餘年,淺見以為,「帶僧」絕對不會比「帶兵」困難。「帶兵」,用的是赫赫軍威;「帶僧」,用的則是洞燭善惡、主持公道,且教人斷惡修善的佛法。軍威容或讓人口服心不服,但是佛法的智慧,則的確是可讓人反觀自照,心悅誠服。無論是帶兵還是帶僧,公正與慈愛,都是領導層必須具備的品格;而紀律與自由的平衡,則是團體品管與活力創新的要素。
  此外,在佛教界,有一種不算小的聲音,將「領眾」與「修行」切成二事,甚至有「領眾會影響修行」的看法。此中,最具體的案例,就是天臺智者大師(以下以法名「智顗」行文)。據《隋天台智者大師別傳》記載,智顗於臨終之時,應弟子之問而自白云:

吾不領眾必淨六根。為他損己只是五品位耳。2 

  智顗臨終前,因弟子問而表示,自己修行所得的階位是「五品弟子位」,尚未至上品慧根淨相的「六根清淨位」;也就是認為:自己之所以未能清淨六根,是因為領眾導致「為他損己」。然而智顗臨終時,有種種瑞相現前,如云:「於是空聲異響遍滿山房,索披大衣云觀音來至,驗知入決定聚面覩彌陀,諍攝遷神安坐身證。3  看來他的領眾,對於他的修行,也沒有那麼鉅大的負面影響。而「為他損己」,正好就是菩薩行人忘己利他的性格特徵。所以,他也只是如實表述修道階位因「領眾」而緩進,而非「領眾」而倒退。
  更積極而言,所謂「不經一事,不長一智」。筆者帶領僧團的心得是:這是難得的修行機會,讓我們得以在實務操作中,印證「六度」、「四攝法」與「四無量心」的功效。
  以下將筆者平素領眾的一些心得,予以陳述,這是在律典研究的基礎上,展開實務操作,所獲致的研究成果。若要運用學術定義,來看待本文的研究方法,那麼,它不屬於田野調查,因為筆者置身其間,並非局外的觀察訪談者。不過,它更接近「參與觀察法」,因為筆者參與其間,甚至可說是很多情況下,觀念與作法的主導者。

二、「修行人」與「管理層」的視野
  在筆者看來,之所以會認為「帶僧」比「帶兵」困難,追根究底,還是因為「有愛、有恚、有怖、有癡」。以有愛故,偏袒而不能公道斷事。以有恚故,張牙舞爪以洩忿,讓人難以忍受。以有怖故,軟弱無力,不敢得罪強梁,眼睜睜見惡言惡行而不敢阻卻。以有癡故,糊里糊塗而無法斷明事理,讓人難以服氣。
  有一回,筆者在臉書上看到宗教系友的貼文云:「會吵的小孩就是有糖吃,為什麼只會吵?不會做!」
  不禁跟帖回應云:「我要問的是:為什麼給糖?沒糖吃,會哭的小孩才能長大!」
  筆者常向學眾勉勵云:
  世上有三等人:第三等是「好占便宜」的人,第二等是「在意權利、義務對等」的人(亦即:在享受權利之餘,也願意盡對等義務的人),第一等是「無住相布施」的人(亦即:為大眾付出而不求回報的人)。
  僧團中也會出現這三等人。「好占便宜」的人,最常掛在嘴邊的話就是:「我是來修行的,不是來工作的。」好似她/他想修行,全天下人就有義務幫他張羅吃喝拉撒睡等「俗務」似的!
  作為「修行人」,應以「無住相布施」的誠意,無私奉獻於公眾事物,但是作為僧團的「管理層」,就得負責任地讓僧團制度的運轉,達致「權利與義務平衡」。因此,在領眾時,筆者時常提醒學眾:
  學團的制度,必須達致「權利與義務平衡」的中標,以此基礎,讓學眾漸進邁向第一等人──「無住相布施」的高標。
  至於第三等「好占便宜的人」,筆者會先懇勸她/他;懇勸不成,則呵責之;呵責倘若依然無效,筆者會斷然請她/他立即離開僧團。
  有法友曾勸筆者:「法師,這樣太嚴厲了!妳連對街友、對動物都這麼好,為何對學眾這種小惡,竟然如此無情?」
  是的,作為僧團的「管理層」,筆者確實是很無情的。菩薩學團的團隊必須將心理素質拉高,才有「行菩薩道」的品德、能力與公信力。倘若縱令第三等「好占便宜的人」留在學團而不處置,接著連第二等「在意權利、義務對等的人」都會退心,他們一定會質疑道:「為什麼會吵的小孩就是有糖吃?」
  前述「寧帶一團兵,不帶一團僧」的感慨,還有一層原因,那就是:僧團的階級平等,不似軍中階級分明,上級對下級可樹立強大的權威,並且還有賞罰嚴明的機制,伺候著違紀兵員。
  然而,從律典來看,僧團即使是階級平等,依然具足賞罰嚴明的機制。戒律當然有許多罰則,但還是必須嚴守「絕不使用暴力」的底線。最嚴厲的懲罰,就是驅出僧團的「滅擯」處分;其次,是暫時驅出界外,而不與共住、共語,直到其悔過受罰的「默擯」處分。但筆者發現,領眾者面對卑劣僧人,經常不敢如此決絕地動用「滅擯」與「默擯」處分,其結果,上焉者「龍蛇雜處」,下焉者「蛇鼠一窩」。
  「帶一團僧」未必難於「帶一團兵」。領僧要訣,首重公平與紀律。只要能抓住這個要領,讓「遵守紀律」形成道風,這時,放逸、散漫之徒,自然會「知難而退」。
  問題是:僧團中的領眾者,往往混淆了「修行人」與「管理層」的身分──面對第三等「好占便宜的人」,往往不是嚴格制止其「好占便宜」的惡習、惡癖,而是勸導第二等「在意權利、義務對等的人」,要求他們「不要計較」。這就讓「會吵的小孩」益趨下流了。第二等人愈看愈鬱悶,並且因為第三等人的惡習、惡癖未被有效制止,致令工作大都攤到前二等人身上,這時,很有可能連第二等人都打退堂鼓,更遑論邁向「成為第一等人」的目標呢!最後,理想中的十方叢林,往往在不知覺間助長著「敢的就贏」的風氣,卒而變質成了紀律蕩然的野獸叢林。
  個人修持不等同於公共管理,但在二者的運轉之間,彼此是既有分野,也有交集的。例如:就個人修持而言,生命境界可以由「見諍」與「欲諍」的常態,昇華而達「無諍」意境;但是,在公眾事務的管理層面,就不能只訴諸個人言行與心念的訓練,而必須依於一套符合程序正義的「滅諍」法規,建構一個足以化解或減除「見諍」與「欲諍」的公正平台,並且在程序面做到公正、公開,資源分配也能力求公平,這才是符合佛法理念的「公共管理」。
  僧團領導人的責任非常重大,要時常釐清「修行人」與「管理層」的角色,並且迅速地在這兩種身分、角色間「轉台」。個人待人接物,可以無限寬容;一旦以「管理層」的身分斷事、滅諍,分配資源、分派工作,這時必須立即轉換心境,執法如山。
  僧團不是弱肉強食的野獸叢林,它有主持公道以滅諍的完善機制。唯有運用這樣的機制,杜絕第三等「好占便宜的人」,讓他們沒有「吵糖吃」的空間,這樣才有可能讓他們在僧團裡勉強跟上腳步,進階成為第二等人。這時,領眾者才有可能依於制度的安全閥(亦即:「依波羅提木叉為師」),領著一群第二等「在意權利、義務對等的人」,讓大家在互諫、互勉中,逐步邁向第一等人──「無住相布施」──的境地。

三、規制的三種來源
  基於「戒和同行」精神,無論是管理層還是一般住眾,大家都應「以波羅提木叉為師」──依法行事。
  弘誓學團所遵循者,有以下三種規範:

(一)律典規範
  主要是「戒經」條文,以及律典「犍度」中之程序法(如各種羯磨法,特別是「七滅諍法」)。但學團全面排除「八敬法」與所有性別不平等的相關規範,誦戒時,將對應於「八敬法」的戒條全數取消。還有,針對僧殘法的「二部四十人僧出罪」規定,學團規制一律比照比丘,「一部二十人僧出罪」即可;也就是說,比丘尼僧中自行出罪,不必假手比丘僧。

(二)叢林清規
  身處華人文化為主流的漢傳佛教圈,學團當然沿用古叢林清規中至今仍然適用的條文,特別是兩堂課誦、職事分配與大眾出坡。
  再者,僧團本就是「屬地主義」,進入大界內,就是僧團的一分子,享有「現前僧」一律相同的權利,也有必須參與羯磨、課誦、出坡之對等義務。本於此一精神,為了避免華人文化圈內「宗法制度」的氛圍影響,學團自我定位為「十方叢林」,而非「子孫廟」。住眾並非不准收徒弟,但倘若收了徒弟,也不得與徒弟共住於佛教弘誓學院的大界之內,以免徒弟與非徒弟之間,產生「親疏遠近」的微妙情結,不要讓「非徒弟」的住眾於此安住時,有一種「寄人籬下」的感覺。

(三)學團規制
  身處二十一世紀的臺灣,面對全球化的新局面,以及迅速變遷的數位科技社會,學團不可能僅是沿用律典規制與叢林清規,必須因應新局而制訂許多的新規制。佛教戒律非常重視「罪刑法定原則」,亦即:「未制者不犯」。這個程序正義是很重要的。因此,凡是未制者,不可濫加罪名,而只能依戒律的基本精神,再透過僧團嚴密與審慎的會議討論,來決定是否要增制。
  例如光是為了公務車的充分運用,學團就訂立了許多借用公務車的相關規範(附帶罰則)。而使用院區內之網際網路,建立並運作學團內部的網路社群,也必須有相關規制的配套措施。舉例而言,學團內部有一Line群組,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公務上互動方便;確實在成立群組之後,客堂的內線電話流量大幅減少,更不需要使用全區廣播,以免驚動大眾。但是有些學眾與一些用Line「長輩」看齊,每天一幅早安或晚安圖,有的學眾動輒上傳網路上的勵志與養生貼文,乃至各種有趣的影音或YouTube短片;尤其是影音,不看就不知影片的內容,但若點出來觀看,就不斷被打閒岔,比起貼文可以約略一看就決定自己要不要細閱,大不相同。於是筆者不得不立下群組規範,經大眾同意後實施:
  1. 學團群組內,不得貼長輩早安、晚安圖。
  2. 不得上傳或連結任何影音檔案。
  3. 非不得已,儘量避免上傳各種勵志與養生貼文。
  這些規範確實杜絕了浮濫貼文,讓學眾節約了很多讀訊息的時間。當然,這樣的規範也難免會帶來若干不便,但是既已立下規範,就必須共同受持。因此,筆者偶而看到精彩絕倫的影音或YouTube短片,甚有修道上的啟發意義或生活中的便利性,非常想與學眾分享,但也必須打斷這個念頭。
  此外,學團已從僧伽會議,進階到在Line上管理僧團。筆者也察覺到Line群組在「滅諍」方面的良好功能。
  原來,僧團若有諍事生起,一般而言,必須大眾議決;而且筆者承繼毘尼(戒律)精神,相當重視「勸諫」,將它視為住眾互動中的「義務」,以免大家為了避免「得罪人」,而對個人的過錯,或應改進的大眾事務,保持冷漠與沉默的態度。但是,凡事過猶不及,很難恰符中道。有些學眾瞋心較強,勸諫時,往往少了「恨鐵不成鋼」的婆心,多了惱害對方的不淨意念。這種情形,只要筆者在會議現場,當然會立刻予以糾正、訶責。
  然而近些年來,筆者大都人在學校(任教並兼任學術主管),不在僧團。僧團雖努力用佛制的滅諍原則來處理諍事,遇到學眾帶著瞋惱或令人不快的口氣來發出諫語時,受諫者有的會當場與勸諫者產生口角,有的受諫者雖未當場反擊,但是積壓內心的不快,往往影響到後續的彼此互動。筆者知悉後,要求大家:
  「凡有勸諫,請寫到學團的Line群組上。原因是:在Line上寫出諫語時,勸諫的學眾知道我看得到諫語內容,也知道我必會糾正、訶責不當言詞與口氣,這時各位較能克制情緒,發揮理性。也就是說,你們比較不敢放縱自己的意念,講出傷人的話語,並且也有充分的時間,在書寫過程中,調整勸諫的口氣。」
  這樣實施下來,果然學眾因規諫而產生的口角,大幅減少,僧團也更強化了和樂的氣氛。
  有時筆者不免自嘲:筆者不啻是在扮演著一種「虎姑婆」的角色。但這只是過渡,筆者更期望的是,大眾在Line群組中,逐漸培養出一種帶著慈悲心來「展轉相諫,展轉相教」的道風。像這樣,「凡有勸諫,得將勸諫內容載明於學團Line群組」,就是一項非常善巧且能因應當代數位科技的學團規制。

四、制訂、修訂規範的三大原則
  姑且不說是叢林清規與僧團規制,即使處於佛世,佛陀親自訂定的規範,也有因時、地、人制宜的「開緣」(例外處置),以及廢舊立新的法條修訂情形。更何況臺灣已非兩千六百年前古老的農村社會,也不可能再回到古中國的文化情境之中。無論是律典規範、叢林清規,還是學團規制,都必須面對「開緣」與法條修訂的功課。因此,無論是新制,還是修訂,都應有制訂或修訂法規的依循準則,以及制訂、修訂的法律程序。
  首先,談談制訂、修訂的法律程序。
  弘誓學團採佛制僧團的「直接民主」共議制,所以任何規制,都必須經由羯磨(也就是大眾共同參與的學團會議)通過。由於學團自我定位為「四眾平等的菩薩學團」,學眾成員含所有大界內之出家、在家住眾;住眾無論是否已受具足戒,權利、義務都完全相同。所以,學團會議的出席者,含出家與在家住眾,即便是臨時到來的掛單僧人,只要人在大界之內,我們也會本諸羯磨精神,請他共同出席會議。這一點,與傳統的僧羯磨(僅已受具足戒之僧眾得參與其中),大有不同。
  其次,立法或修法,絕不依循個人好惡,而必須著眼於「十事利益」以為判準。
  佛在世時,依比丘(尼)之犯緣,向當事人確問屬實之後,佛陀宣布,依於「十事利益」,而制訂新法。有時依實際需要,也會出現佛陀親自修訂原有條文的情況,但那也同樣是依於「十事利益」的考量。
  筆者將此「十事利益」,稱作十條「佛門憲法」。必須理解佛門憲法的精神與內容,方能體會佛陀制戒時,是依何等根源性的客觀判準;也才能依此類推,讓僧團中對於規範的增修標準,有客觀之法源依據,而減少自由心證所產生的主觀好惡,乃至集體偏執。
  原來,「十事利益」,就是十大制戒原理;亦即佛陀制訂戒法時,根源性的客觀判準。《四分律比丘戒本》也歸結為一大綱領:「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 印順導師因此將它歸納為「一大理想,十事利益」,並依此而歸併為「和合、安樂、清淨、外化、內證、究極理想」六義。5 茲略述如下:

(一)一大理想
過去三佛梵行不久住;三佛梵行久住。差別在於有否說法、結戒、立說戒制度。「梵行久住」,從僧眾的自覺義說;戒經中的「正法久住」,則從佛陀的覺他義說。為實現令「正法久住」的一大理想,故制學處。

(二)十事利益
  《四分律》作「十句義」。梵語artha,意譯「義」,或作「義利」。茲依《四分律》之句義順序6,對照印順導師所歸納之六義,排比如下:

印順導師之六義 《四分律》十句義
1. 和合義  1. 攝取於僧
2. 安樂義  2. 令僧歡喜
 3. 令僧安樂
3. 清淨義  6. 難調者令調順
 7. 慚愧者得安樂
4. 外化義  4. 令未信者信
 5. 已信者令增長
5. 內證義  8. 斷現在有漏
 9. 斷未來有漏
6. 究極理想 10. 正法得久住

  「和合」有六義:見和、戒和、利和、身和、語和、意和。見和是思想的和、同,戒和是行為的一致,利和是經濟的均等;有此三條件,僧團中人才會在身語意三業上和合無諍。具足「和合」六義,即能維繫僧團,故云「攝取於僧」。
  其餘五項易解,茲不贅釋。
  此中,「攝取於僧」的原則,是「依法攝僧」;也就是,不能依情、依權、依利攝僧。依情、依權、依利攝僧,順乎眾生心性,可以有很大的效果,但容易讓僧團成員遠離於「法」的正見與正念、正知。所以,學團採取「依法攝僧」模式,無論是說法,還是求法,大家都是為法而來。這樣動機純淨,可以避免後端發展出各種恩怨情仇。
  此十句義,印順導師認為,這本不限於十事,只是從不同觀點發明制戒意義,「十」數取其圓滿而已。7 筆者以為:十句總括,不外是三類制戒原理: 

  (一)為個人身心清淨,得以除障道法──8、9、10。
  (二)為僧團得以和樂清淨,而提供修道、弘法的好環境──1、2、3、6、7、10。
  (三)為避世譏嫌,使世人敬信三寶──4、5、10。


  上列的(一)純屬於個人行為的矯治,犯者會因德行上的重大缺陷,而產生障礙修道的後果。(二)未必屬於個人德行的缺陷,但是若不制訂,則會造成僧團中的不便,甚或紛爭。雖然犯了不一定就構成個人的修道障礙,但為了僧團的紀律起見,必須安立戒法。(三)未必是個人行為的過犯,也不見得會造成僧團中的困擾,但是,有一些行為會引起世人的譏嫌,產生社會不良的觀感。像這些會影響僧譽的情況,就要考慮制訂規則,以避免造成社會人士對僧團的誤會。
  作為一介比丘(尼),個人行為無論是對個人、對僧團或對社會,在這三方面都應有所交代。所以,制戒的客觀判準,也就可歸納出這三大類別,廣分別說,就是十句義(「十事利益」)。
  有時候,一條學處制訂下來,其制戒原因就包含了上述三種:為了個人的修道義利,為了僧團的和樂清淨,同時也為了避世譏嫌。例如非梵行(犯淫),不但是壞沙門行的障道法,而且破壞僧團中梵行清淨的紀律,造成大眾的困擾,並使得社會對僧團的清修生活產生懷疑與譏嘲,所以需要制訂淫戒;而且因其在三方面的重大影響,而被制為四重禁之一。有時候制訂一條戒包含了兩種理由,但也有以單一因素而制戒者,這要將所有學處一一加以剖析,就能一目瞭然。
  這樣分析下來,就可再度銜接佛教倫理學與佛教戒律學的脈絡了。原來,所有戒法,都可置於「規範倫理學」的大框架之下,尋求其關聯性的意義。學處條文,雖是「隨犯而制」,但可不是佛陀隨興之所至而任意制訂的,而是本諸「緣起」法則,發揮「護生」精神,依於各種中層原則,而具體化約為基本規範(「四重禁」);再依此基本規範而制訂出各種成文法(所謂「波羅提木叉」,梵Prātimokṣa),並形成種種判例的。8 

五、不愛、不恚、不怖、不癡
  修行人不等於聖人,有人的地方就難免有諍事,僧團也不例外。在律典中,把斷諍事的七種滅諍法,列為非常重要的程序法,特別將它載明於「戒經」中,所有實體法的最後。筆者過往在這部分著墨頗多,9 茲不贅引。
  滅諍法規範的是,處理諍事的程序正義;而主持僧團會議,讓滅諍法能有效進行,則有賴於羯磨主(會議主持人)的四大要領──「不愛、不恚、不怖、不癡」,於「慈悲」與「公正」間不偏一邊,中道直行。
  筆者時時提醒學眾:無論是對僧眾還是信眾,都要依佛門律制以行事。特別是主事者,例如住持、監院、各堂口,乃至羯磨主(學團會議主席),絕對不能因為喜愛某個或某些人而偏袒他們,對他們提供較大的優惠或是特權,這就是「不愛」。不能因為憎惡某個或某些人而盯住他們,對他們肆意發洩怒氣,對他們的過錯加倍懲罰,這就是「不恚」。不能因為擔心得罪某個或某些人而討好他們,對他們的過錯視若無睹或是輕輕放過,這就是「不怖」。不能以自我為中心來處斷僧事,或是不明事理,無法辨識:怎麼處斷才是如法如律,怎麼處斷會落入非法非律;這就是「不癡」。
  立足於「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的公正態度,對於凡是「倒說四事」者,在家居士若不肯認錯、懺悔,須罰以「覆缽」(即僧團集體與該名居士斷絕往來);比丘僧尼若不肯認錯、懺悔,須課以「默擯」(即驅出僧團界外,不與共語、共住)。直到對方認錯、懺悔之前,這些「覆缽」或「默擯」之抵制,絕不解除。所謂「倒說四事」,是指針對「破戒、破見、破威儀、破正命」的不實論述或不實指控。在佛世時,凡「倒說四事」的僧侶,若是三諫不聽,要施以「舉羯磨」(不見罪舉羯磨、不懺罪舉羯磨、惡見不捨舉羯磨)。還有,僧團中人絕不准許「隨舉」(即做爛好人,隨順那些被舉罪、默擯的比丘),否則惡比丘會因有人撐腰而有恃無恐,更增囂張氣焰,是則僧團威信蕩然,後果不可收拾。
  在佛教界,許多人錯解「默擯」,遇到有人犯嚴重錯誤,竟然用「不予處理」的方式打發,並將此視為「默擯」。此外,也無視於佛制「覆缽羯磨」的重要性;連帶地,對某些抹黑僧團的社會人士與團體,也自以為「不處理就是處理」。如此,長期下來,往往助長了僧團內、外惡人的囂張氣焰。其實,「默擯」絕不等於「不予處理」。反之,「默擯」或是「覆缽」,都是因應犯者不見罪、不懺罪或惡見不捨,而施以嚴厲的懲罰。僧尼一旦被僧團判決「默擯」,當事人立刻被要求退出僧團大界之外,不得與大眾共語、共住,而絕非「不理他」;居士一旦被僧團判決「覆缽」,當事人從此被僧團視為「拒絕往來戶」,僧眾不得與其共語,不得接受對方的布施,而絕非「隨他去」。
  因此,一旦受到「默擯」,大部分知慚知愧的僧尼,都會在被擯出大界後,求人帶話:願意向僧團表述自己見罪、懺罪,或是願意捨除惡見;再經過僧團開會,解除對他禁止進入大界的決議,該僧尼才能再度邁入大界,並且在公眾會議上,誠懇地表述自己見罪、懺罪,或是願意捨除惡見。如法懲治之後,才算完全處理完這項諍事。
  「覆缽」的對象是居士;若居士倒說四事,這時僧團應該為了捍衛信仰與信念的尊嚴而搏鬥,不宜姑息養奸。一般而言,大部分知慚知愧的居士,都會在被僧團「拒絕往來」之後,求人帶話:願意向僧團表述自己見罪、懺罪,或是願意捨除惡見;再經過僧團開會,解除對他「覆缽」的決議,該居士才能與僧團修復關係。

六、結語──「尸羅」要義
  今年(民國110年)3月28日,來自東華大學中文系的曾櫳震與林智淵二位同學與筆者法談。智淵當天問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善者與惡者是否會益趨兩極?倘若如此,那麼,惡者終究無緣受到善的薰陶而成就正覺。
這是大哉問,因此筆者花了一些時間,邏輯性地為他作了闡述分析,並於事後將這些闡述內容披載於臉書。謹以這項答問的內容,為本文作結如下:
  (一)物以類聚,感應道交。即佛陀所言「眾生常與界俱」原理,這種可能是存在的。《雜阿含經》卷16第447經:「眾生常與界俱,與界和合。云何與界俱?謂眾生不善心時與不善界俱,善心時與善界俱,鄙心時與鄙界俱,勝心時與勝界俱。」10 
  (二)平時最好養成善的慣性(即尸羅,梵語śīla)。《大智度論》卷13云:「尸羅(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羅。」11性善,並非「人性本善」,而是「習以成性而為善」。
  《法句經》卷1云:「凡罪充滿,從小積成;莫輕小善,以為無福,水滴雖微,漸盈大器,……。」12 古德云:「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這都是洞察於惡習的可怕力道,提醒吾人不要輕忽小惡,以免益趨下流。
  (三)康德重視「理性」在道德抉擇中所扮演的角色,對那種「不假思索而自發為善」的評價不高。其實,經過天人交戰而做了「善的抉擇」固然可貴,然而制約反應般的善習流露,其價值也不亞於前者,其效應更是綿長久遠。是謂「同類因」生「等流果」。
  同樣的,惡習比起偶而為惡,招感惡報更為可怕。因為惡習讓人遇境逢緣可以制約反應地為惡,而且宛若坡地上的皮球,只會持續往下滾動,而不可能停留在原點。也就是說,其「惡」不容易停留在某個強度,而是會在反覆操作中,愈來愈頑強。於是,因惡行所招感的惡報,可就不只是一次性的「異熟果報」,而是沒完沒了,惡因招感苦報之悲慘輪迴。
  (四)惡念與惡行的累積,容易養成惡的習性,有的甚至由惡習演變成惡癖。例如殺人魔的殺癖,淫惡者的淫癖,這時人將完全受控於該惡癖,倘不為惡,甚至會心癢難搔。這也是有些罪犯雖痛哭流涕,信誓旦旦說要悔改,一旦假釋外出,立即犯案的原因所在。因此,佛說「正命」(正當職業)非常重要。因為偶而起心動念為惡,其力道不致如此猛烈,但若職業與殺、盜、淫、妄相關,一天八小時以上的反覆操作,養成了殺、盜、淫、妄的惡癖,可就難以自控了。
  (五)惡習一旦成癖,就宛如吸毒上癮,往往必須苦切對治。癮癖有多強勁,苦切對治就有多猛烈。例如對於「性」的欲念太強的人,即使發心修習梵行,也比常人受苦更深。他們往往為了對治強烈的欲念,必須到墳場、塚間,面對死屍修不淨觀。那是非常猛利的對治法,並非所有僧人都必須選擇這種修法,但對欲念太強的僧人而言,這劑猛藥幾乎成了對治性癖的重要法門。
  (六)我們不必以「衛道」自居,而是要在觀念上,清楚為何必須「守護根門」:某些縱欲理論看似炫惑,但信受奉行這類理論的人,未來還是得付出苦切對治的慘痛代價。
  (七)極惡之人,名其為「一闡提」(梵語Icchantika),指斷滅善根的人,永遠無法得到解脫。即便如此,依然有菩薩,寧願永不成佛,也永不放棄這類眾生,故名「大悲闡提」(因大悲而永不成佛)。例如為惡之極者,即使受到地獄的苦切對治,依然有發願「地獄未空,誓不成佛」的地藏菩薩,願意陪伴他們。
  (八)但罪惡深重者,依然難免要面對苦切對治。這就是筆者常說的「菜瓜布原理」。抹布抹得乾淨,就不用菜瓜布來刷除塵垢;菜瓜布刷不乾淨,就得動用鐵刷猛刷;鐵刷刷不乾淨,就得動用鐵鏟強鏟。
  (九)筆者常自喻為「菜瓜布」,也就是段數還不足以當鐵刷與鐵鏟。遇到學眾的頑強惡習,筆者往往會先行勸諭(權充抹布);勸諭無效,只好呵責(權充菜瓜布)。然而呵責已是筆者的紅線,筆者絕不逾越這條紅線。
  有時也會警告幾位惡習頑強的學眾:倘若面對這麼嚴厲的呵責,習性依舊難改,你/妳得小心在哪一生、哪一世,遇到「鐵刷」等級的苦切對治,那時迎面而來的,很可能是動粗的阿修羅。若連拳打腳踢都無法對治惡習、惡癖,就只好等著「鐵鏟」等級的地獄火煉。
  但筆者為何自畫「菜瓜布」等級的紅線?原因是,對方即使想入地獄,筆者還沒有打算擔任「閻羅王」與獄卒。一旦動粗,瞋心大發而難收拾,自己豈不落入另一種「惡的輪迴」軌跡了嗎?筆者得認清自己的侷限,而不要在「周處除三害」的過程中,成為「三害」之一。
  (十)結論是:再罪惡的人都有得救空間,但是為了不要讓地藏菩薩的業務過度繁重,我們還是儘量在與人互動中,以養成善的習性為妥,那就是尸羅(梵語wīla,戒)的力道。僧團生活,無非就是在柴米油鹽的家居日常中,把握「緣起中道」的法則,來調整自己的觀念或是慣性。
  古德說:「搬柴運水,無不是道。」「一色一香,無非中道。」在禪門中:「饑來吃飯,睏來即眠。」此中竟也有道。淺白些說,就是:「要將佛法運用在生活中。」倘能將佛法運用在生活中,則遇境逢緣無不是修道良機;處理僧事時,無論是當機眾還是旁觀者,無一不可於個中體會法味而深得法喜。
  因此,「搬柴運水,無不是道」。生活中的每一刻,倘能依於正見,透過正念、正知而以行事、斷事乃至滅諍,如此培養善的習性,那麼,「生活就是修行」。反之,生活中的待人處世,倘若無法與正見相應,無法把握正念、正知以行事、斷事乃至滅諍,那麼,「搬柴運水」也可以成為「障道因緣」。

——刊於一一年十二月第七期《佛教圖書館館刊》

 

註解:

1. 民國75年10月,性廣法師創立弘誓協會;78年,改為「善導寺弘誓學佛班」;81年12月,正式定名「佛教弘誓學院」,但都屬於都會佛學班性質。自民國82年初,性廣法師於桃園縣觀音鄉(今改制「桃園市觀音區」)接掌雙林寺,方始以「佛教弘誓學院」名義,建立共住、共事之「菩薩學團」。
2. 隋灌頂撰,《隋天台智者大師別傳》,CBETA 2023.Q1, T50, no. 2050, p. 196b13-14。
3. 隋灌頂纂,《國清百錄》卷3,CBETA 2023.Q1, T46, no. 1934, p. 811b25-28。
4. 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四分律》卷1,CBETA 2023.Q1, T22, no. 1428, p. 567b27。
5. 印順導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94-205,http://www.
mahabodhi.org/files/yinshun/33/yinshun33-09.html。
6. 《四分律》卷1:「集十句義: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得久住。」(CBETA 2022.Q1, T22, no.1428, p.570c3-7)
7. 印順導師:「似乎這是從不同的觀點,發見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意義,並不限於十事。其後條理綜合為十事利益,作為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的理由。『十利』,取其圓滿而已(律學極重『五』數,十是五的倍數)。」《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97,http://www.mahabodhi.org/files/yinshun/33/yinshun33-09.html。
8. 以上有關「十事利益」的闡述,摘自拙著《律學今詮》〈結戒原委與制戒原理〉「六、制戒原理」(台北:法界出版社,1999年,頁109-112);《佛教規範倫理學》第七章第三節「戒律學的立法原理」(台北:法界出版社,2003年,頁158-167)。
9. 釋昭慧,〈「七滅諍法」的程序正義與配套措施〉,《玄奘佛學研究》第2期,2005年1月,頁93-133。https://www.hcu.edu.tw/Upload/ TempFiles/76ee1d49d40f4230a19de0f39b03548a.pdf。
10. 劉宋求那跋陀羅譯,《雜阿含經》卷16,CBETA, T02, no.99, p.115a25-28。
11. 龍樹菩薩造,後秦鳩摩羅什譯,《大智度論》卷13,CBETA, T25, no.1509, p.153b9- 10。
12. 法救撰,吳維祇難等譯,《法句經》卷1,CBETA, T04, no.210, p.565a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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