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宗教學上「神聖」的概念與範疇

釋性廣

一、前言

       今年九月十一日,美國紐約的世界貿易中心受 到恐怖份子以自殺式劫機轟撞的襲擊而傷亡慘重;由此震驚全球的事件中,不禁再次反思宗教信仰對於人類行為的重大影響。尤其是宗教中以「神聖」做煙幕,合理包裹人類對立、傷殺等思想、行為的現象,更值得宗教人士自我檢驗批判與痛切反省。

       談到批判與反省,自古以來,人類從不缺乏對於「宗教」的投入和參與,關懷與批判;從需求與心態的不同,可略分為信仰型的理解與表達,和學術性的研究與批判。前者屬於各宗教自身發展的內部介述(如神學、佛學等),後者則多為宗教學者跨宗教研究的外部考察。


       九一一劫機慘案發生後,美國布希總統以「十字軍東征」的用語(crusade)指稱這次的反恐怖行動。學者警告說,美國的反恐怖主義行動,可能激起回教世界的「聖戰」(jihad)。發動攻擊的恐怖份子,與發動反恐怖戰爭的美國總統布希,都能根據自身的信仰系統,為「發動聖戰」與「打擊魔鬼」的行動找到理由;可見信仰型的內部教義提倡,「神聖」概念的迷思,是有可能導致更大的仇恨與更多的傷殺。而學術型的外部研究,近年在現象主義的氛圍中,多著重於泛宗教間的描述與界定,這種傾向於「理解取向」的研究,在避免判定優劣的「價值取向」之時,也較少提供反思宗教負面影響的評議。

       此下簡述西方宗教界對於「神聖」概念較具代表性的定義與看法,以供讀者了解此一議題的宗教學背景資料。

二、比較宗教學的研究特色

(一)在心態上,屬研究方法上的無神論【註1】

       隨著達爾文《物種起源》的出版,十九世紀末「進化論」成為歐洲學界顯學,流風所及,各科學界無不深受影響。西方學者引入「進化論」的方法研究宗教,使宗教研究的領域迅速發展。比較宗教學自此從非宗教的立場出發,在信仰與科學的論爭中,順著「科學」這條路發展,拒絕基督教天啟說的主張,而採用進化論的觀點,這是有別於神學立場的學術研究,也是今日宗教學研究的主要基調。

(二)在取向上,採「功能」或「本質」等兩種定義模式

       人們對於「宗教」的印象與描繪琳瑯滿目,莫衷一是,然而大要可歸納學者的研究取向為兩種定義模式:一是從其本質(substantive definitions)的認定中出發;二是以宗教的功能(function)中對社會層面的影響,甚至是心理活動的內容而討論。

       進而言之,「本質論」探討宗教本質之內容而下定義;故有以「神」為本質,或擴大意象而以「神聖(的對象或經驗)」為宗教之本質者。而「功能論」則著眼於宗教在人類社會所發揮的功能,重視宗教與社會間的互動關係,並進而分析宗教對於社會的影響;此中,宗教社會學的研究,即為典型的代表。若就研究意義而言,「本質論」分析宗教「是什麼」;而「功能論」則探討宗教「能做什麼」。

三、「神聖」概念的提出

       根植於絕對一神信仰的西方宗教學,因其所處宗教文化氛圍的影響,無論是強調信仰本質還是偏重宗教功能的研究,無論是學派彼此間對於「神聖」概念的認知內容和涵蓋範圍大有差異,但仍多不離以「神聖」與「世俗」兩個對立範疇來討論人類的宗教。

       在西方宗教學中,瑟德布洛姆(Nathan Soderblom,1866~1931)是最早提出「神聖」概念的學者之一,他認為:

       神聖是宗教中的主要概念;它甚至比上帝概念還要重要。真正的宗教可以沒有一個明確的上帝概念,但真正的宗教不可以沒有神聖和世俗的區別。【註2】

       爾後各類宗教學領域的學者,多有應用神聖概念於彼等的宗教定義或詮釋理論中者,以下依宗教的社會學、心理學、現象學等幾個重要研究學門,介紹幾位較具代表性且影響廣泛的學者對於「神聖」概念的看法。

       如宗教社會學者涂爾幹(Durkheim, Emile,1858~1917)云:

       迄今所知的宗教信仰,無論是簡單的或是複雜 的,都顯示了一個共同的特色,…… 凡俗的與 神聖的,…… 這種畫分是宗教思想的一個顯著 的特點。【註3】

       涂爾幹在選取宗教「聖與俗」特色的基礎上,主張「宗教乃是顯著社會性的事務。宗教表象是表達集體實在的集體表象。」【註4】這是典型宗教社會學者的觀點,也就是研究社會實體中所賦予宗教象徵的意義。在社會學者的眼中,宗教是一種與神聖事物有關的,信仰與儀式組成的完整體系,並扮演溝通集體情感與觀念,整合社會關係與維繫群體規範等的功能。【註5】

       而在宗教心理學方面,如詹姆士(William James,1842~1910)也提到了神聖概念,他認為:

       宗教……是人在獨處時,與神聖對象關連所發生的感情、行為,和體驗。【註6】

       詹姆士在觀察個人宗教經驗與信仰意識的發展後,得到了前述的結論;在此中,他提出了宗教經驗領域中信仰者與「神聖對象」接觸的概念。宗教心理學的研究角度,多由一些支配宗教感受、行為和信念的實際經驗和心理狀態的內容出發,雖欲建立一套普遍的解釋系統,然而仍然以個人信仰的身心經驗為研究的主要對象,而建立屬於心理學解釋的系統理論和分類標準。

       宗教心理學的觀察,著重在人類參與宗教信仰過程中的體驗感受、意識變化與性格影響,與其說他在研究宗教,不如說他從重視人對宗教的反應出發,而談到宗教對個人的影響。自詹姆士的宗教心理學先驅之作《宗教經驗的種種》於一九○二年出版後,心理學的研究角度,為當時瀰漫在人類學與社會學氛圍中的宗教學研究,開發出新的宗教學視野。

       如果要說心理學研究法的局限,則它觀察點的特色也就是它的局限所在,亦即它只關心宗教與個人間的心理互動,而忽略宗教學上以宗教本身作為一個獨立研究對象的前提。再者,對於人的宗教需求與信仰情感,特別是冥契體驗的部份,它也僅能根據信仰者的語文表述內容而作分析;而冥契經驗中語言難能表達的部份,成為心理學研究人類宗教經驗的先天缺憾。無怪乎心理學者也因詮釋內容的差異而產生眾多的爭論。如詹姆士的研究被評為方法不夠嚴謹,佛洛伊德的理論則取樣偏頗,且攙入太多的個人想像,而榮格的心理學亦被評為缺乏一個始終如一的體系。

       再如以宗教現象學方法研究宗教的奧托(Rudolf Otto,1869~1937),他特別重視宗教中不可為社會功能所掩蓋的,宗教之所以為宗教的本質是:

       「神聖」即「神聖者」(the Holy),是一個宗教領域特有的解釋範疇與評價範疇。【註7】

       奧托指出,「神聖」是宗教經驗特有的基本範疇,他認為宗教中的「神聖」範疇,不是一「至善」,毋寧說它是一種完全特殊(suigeneris)且不可歸納為任何其他東西的“das Numinose”——對神既敬怕畏懼卻又嚮往著迷的感情交織的心理狀態。【註8】

       這種認為「宗教的本質是對於神的一種近乎直接、直覺的領悟」的觀點,既不能得到證明,也不能得到偽證,它的主要論據是一種信念——判斷,而不是一種學理性的論證。雖然如此,它卻捕捉到了時代精神與人心需求,提醒研究者注意到,宗教並不僅僅是教義、儀規等的社會功能而已。故其Das Heilige(《論神聖》)一書的觀點,對於廿世紀宗教學的研究方向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再者,有關於「宗教現象學」,與其說它是一種學說的理論,不如說是一種研究的態度;也就是在價值中立與中止判斷的原則下,客觀地理解並描述研究對象的一種研究態度。這是針對早期宗教進化觀點而做的修正態度,即認為不應將人類宗教做原始與進步,野蠻與文明,高級與低級等區分的態度。

       接續的學者伊里亞德(Mircea Eliade),承繼奧托主張的:「神聖為一完全不同於自然狀態中的實體」的立論,避開奧托主張「神聖」的超理性觀點,從所有能被指認的神聖網絡中試圖找到宗教的本質。在這樣的基礎上,他關心的是宗教所呈現的「神聖的整體狀態」(the sacred in itsentirety),【註9】並強調:

       對神聖第一個可能的定義,便是它與凡俗相對立。【註10】

       伊里亞德一開始就區分了「聖與俗」的兩種生活經驗形式,且無論是空間或時間,都有另一層面的神聖顯現於其中——即神聖時間與神聖空間,而且「即使是把神聖剔除得最徹底的存在方式,都仍在世上保留了宗教的痕跡。」【註11】他把宗教定義為神聖的顯現,認為異於平常的事物即含有象徵意識,且即是宗教——神聖的素材與影痕,於是宗教成為全人類生活中的普遍結構與法則。

       伊里亞德認為,雖然人類活動的每一種模式都取決於不同的象徵結構,但都是生活本質的一種表現。而且甚至在一般的世俗活動之中,都蘊含了宗教形態與神聖性;吾人解釋宗教的任務就是在於揭示隱藏在不同的,甚至是平常模式中的宗教——神聖價值。

       照他的理論,則人類活動中凡有二元對立(對比)現象、傾向,甚或只是意念上的對比分別,就都可以納入「神聖—世俗」的宗教法則;這樣的概念範疇未免過於寬鬆浮泛,除了忽略各宗教的異質性與特殊性之外,也模糊了宗教與非宗教的界限。

四、反思與建言

       然而近年來,西方宗教學界也已開始反省:【註12】套用自西方一神宗教的二分法,【註13】不能完全解釋人類的信仰行為——尤其是東方的宗教。以中國而言,「神聖—世俗」的二分對立概念,不但不能貼切解釋「參贊天地萬物」、「天人合一」的中國宗教特質,尤其不能涵蓋「不依世俗諦,不得第一義」的佛教觀點。中國儒釋道三家在追求與實踐「更高層次」的生命境界——成聖、成佛、成仙的同時,向來不以對立或隔絕的心態來對待現實的人間世,甚且認為:聖俗只是一體兩面的不同表現。所以當今的宗教學研究,也就一再地反省而調整了:將神聖—世俗對立的範疇,從高下價值分級,到放寬(位格)神的尺度,以至於只保留「神聖」的概念,甚或當作只是「另一層面」的境界。然而無論如何,依於二元對立,甚或只是相對並比的立論前提,則終不可免。

       上來從西方學者對於宗教的不同定義中,指出它的共同話題——神聖概念。宗教學者從群體社會功能、人類深層心理與探討宗教本質等向度中,試圖建構宗教的詮釋理論,提供我人對於「宗教」這一複雜圖譜的多面了解。但無論如何,這還是以西方宗教為主要觀察與研究對象的圖譜。我們希望能將東方(特別是佛教)「聖俗不必然二分對立」的觀點,提供建設性的另類新思唯。

       有關神聖與世俗的概念,這是以人類二分思維的慣習,應用於宗教觀察上的必然結果,宗教現象學上聖與俗的畫分,只有選定了宗教研究對象後,才有解釋上的效能。以伊里亞德為例,他認為:在一般的世俗活動之中,都蘊含了宗教形態與神聖性。這固然也言之成理,然而在人類生活中,因心態或對象的不同而有的,不同時間、不同空間、不同行為的反應,相當普遍。例如:向國旗敬禮,向偉人像鞠躬等,這難道也可歸為宗教行為嗎?又,我們能抽取學生對老師敬愛乃至畏懼的心情,而說這是宗教,或是宗教的神聖概念在日常中的呈現嗎?所以伊里亞德式的推論,只有在選定了「宗教」的對象以後,才有推之成理的效能;而問題是,宗教學研究的第一個難題,不就是為宗教下一個有效的定義,並劃出一個明確而能討論的範疇嗎!

       且最令人震驚的,是某些被宗教所允許,因神聖之名而堂皇進行的事物,特別是某些偏執的一神宗教,向來是並且持續是以上帝或真神的名義,為暴力與傷殺背書。神聖的光環瀰漫於生活中的一切,聖神常與所有同在,也陪著他們向前行進——即使在他們相互鬥毆廝殺的時候。

       又人類在對性慾的刺激與神秘感到既著迷又敬畏的同時,也透出宗教的影痕;情慾行為的神聖化、儀式化,在生殖崇拜與雙身修法中,具體而赤裸地呈現出來,這是假宗教之名而遂貪慾之實呢?還是情慾本身也可當作是神聖性的顯現?

       主張以神聖為宗教之本質者,或許可以進一步思索:如何分辨神聖和不神聖的爭鬥和情慾行為?若說戰爭與情慾不是宗教,但神聖的戰爭與神聖的情慾是宗教嗎?染上神聖光芒的行為,就不必受到道德倫理的批判和譴責嗎?如果「神聖」是如此普遍存在於人類的身心行為中,那「神聖」就不能說是宗教的本質,而只能說是人類的特質之一而已。這是何種特質的呈現呢?應該即是人性中的「分別」特質——有白才有黑,有醜就有美,有污穢褻瀆,所以追求聖潔超脫。

       基於「諸法因緣生滅」的原理來看待宗教,筆者以為:在宗教的社會功能與心理需求中,組成「宗教」的因素與條件,只有強項與弱項的程度差別,並非是主從或本末的劃分及隔礙。

       還有,對於宗教「神聖」性的檢視,宗教學者或從維繫社會的功能談神聖的合理化,或從冥契經驗的本質論神聖的普同性,他們的目標是在跨宗教研究的基點上,尋求具有普遍性的泛宗教定義;而對於人類為何在普遍的宗教需求上,會發展出各自獨特的教義和風貌,則非關心的重點。【註14】

       而從佛法「尊重因緣異質性」的基本立場,我們不妨透視人心運用宗教以神聖化其偏執目標,所引起的弔詭與迷思。那是一種將凌奪仇害,貪逸享樂心行除罪化與合理化的必要過程。

2001.10.06. 完稿於法印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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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如Eric J. Sharpe於 "Understanding Religion" 中說。

2.Nathan Soderblom,“Holiness(General and Primitive) ”, in Hastings, J.(ed.), Encyclopeadia of Religion and Ethics VI(1913),pp.731ff. Soderblom N.瑞典學者,首先提出宗教之「神聖」概念。

3.Durkheim,Emile(涂爾幹)著,芮傳明、趙學元譯:《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The Elementary of the Religious Life),臺北:桂冠圖書公司,1994年,p.38。

4.前揭書,p.10。

5.社會學者從論宗教功能的同一基點出發,進一步則可能對宗教做出截然相反的評價,持正面觀點者,則肯定 宗教具有維繫、整合社會的價值,而負面貶抑的極端例子,則可舉馬克斯等為例。這些社會學的「病理學家」 向來對宗教無有好感,認為「國家、社會產生了宗教,即顛倒了的世界觀,因為它們本身就是顛倒了的世界」,甚至說:「宗教是人民的鴉片」,意即是既得利益階級藉以麻痺、操控弱勢的工具。(馬克斯之說法,見〈黑格爾哲學批判‧導言〉〔《馬克斯恩格斯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p.2。〕)

6.William James著,唐鉞譯:《宗教經驗之種種》(The Varieties of Religious Experience),臺北︰萬年青,1947年,p.30。此句參考Eric J. Sharpe,“Understanding Religion”(London,1983)中引述而譯,文句更為簡鍊。

7.Rudolf Otto著,成窮、周邦實譯:《論神聖》(The Idea of the Holy,德文原著:Das Heilige),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p.6。

8.前揭書,pp.1~48。特別將「至善」排除於「神聖」範疇之外的觀點,有別於西方一神信仰中神的特質,這是受到康德哲學影響的關係。

9.Mircea Eliade著,楊素娥譯:《聖與俗——宗教的本質》(The Sacred & Profane: The Nature of Religion),臺北:桂冠圖書公司,2000年,p.61。

10.前揭書。

11.前揭書,p.73。

12.如前所引之Eric J. Sharpe,以及Winston L. King等學者。有關King之觀點,感謝中華大學余秀敏教授提 供資料。(余秀敏︰〈文化深層層面的極致︰宗教——Winston L. King 的宗教定義〉,)近期將刊登於《玄奘學報》。)

13.也就是截然二分神聖與凡俗、上帝與魔鬼、聖賢與罪人等基本前提的假設。

14.這一點,可以呼應本期昭慧法師〈方法學上的惡劣示範〉一文的看法。即以宗教學上的假設:人類普同的「心理動力」及「宗教性」,並不能有效解釋何以在同樣的「心理動力」下,會有不同的宗教型態出現?這般濫用宗教學結論,以解釋初期大乘開展的原因,誠屬無效而失敗的研究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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