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黑暗永遠是罪惡的淵藪

希望傷害到我為止!請改革學審制度!

                                                                                                                                                  釋昭慧(任教玄奘大學宗教學研究所,校方已通過升等為副教授)
 
        個人一生潔癖,九個月來蒙「抄襲」之污名,受到如此的奇恥大辱,開始難免憤怒,教育部學審會對黑函的肆意處理,也讓我九個月來飽受精神上的摧殘。在心情最低潮時,個人甚至一度對台灣學術環境的惡質,深感絕望,而向已約稿請我撰寫《佛教概論》的輔大宗教系前系主任陸達誠神父表示:想放棄撰寫它了。因為這種概論性的書,更容易因註釋出處不夠周全而被指控為「抄襲」。

        原本以為兩所大學的審查結果,已經還我清白,不意七月十日,學審會官僚竟巧用媒體散發煙幕,意圖「未審先判」,讓我人格信用破產。八月上旬,當我聽到學審會還不肯放過我,要以本案為由,提交月底的學審會常會,意圖取消我的教師資格,我開始懷疑:自己當年根本就不該寫《佛教倫理學》這本書。不寫,豈不就不會淪落到今天的這般下場!

        但是,心念是無常的,漸漸地,我的心情已趨平靜,對關切我的許許多多風雨故人——特別是持續追蹤本案不懈的林委員瑞圖先生暨其工作團隊、撰文聲援我的黃宗樂教授、葉海煙教授、江燦騰博士——感恩之情洋溢內心!我對人性之罪與制度之惡,有了更深刻的悲憫之情,無論是誰對我作不公的審判,我對他都沒有恨意,只覺得這是制度之惡所造成的。

        眼前的當務之急是:藉這次事件的明顯荒謬,來凸顯學審制度黑箱作業的罪惡,令當局將不正義的學審制度加以徹底改革;學審制度應像一切審判一樣,公開化,透明化,以免爾後有人同樣受害。總之,我最大的希望不是報復任何人,而是衷心希望:傷害到我為止!

        畢竟,個人已有某種程度的學術成果與社會信用,這不是學審會官僚與少數學者顛倒是非、不擇手段即可予以摧毀的。而這樣的遭遇,如果發生在一位學界新秀身上,他大概只能躲在角落,黯然舔舐著傷口,終其一生,忍受污名的羞辱!想到這裡,筆者漸漸慶幸:「好在事情發生在我的身上!」

        黑暗是罪惡的淵藪!想想看:如果學審制度是公開化、透明化的,讓承辦官僚與有心學者沒有黑箱作業的空間,何致於引來彼等「聯手動用私刑處決學者」的惡念?

        一般維護秘密審制的說詞是:「學術審議制度,不適合讓受審人知道審查者誰,以免遭到人情壓力或報復的困擾。」然而試想,調查員、檢查官、法官,各級政府的各種審查委員會,哪一個不會遭遇「人情壓力或報復」的問題?但這正考驗著他們的「司法良心」或「審查道德」。而司法制度也不可能因噎廢食,讓受審人自始至終不知「是誰審判或處決了我」,而只是儘量加強司法官的道德意識,並以各種規制防範司法官之「棄守法律正義」,保護司法官之人身安全。

        在學術界,「秘密審」也不是唯一被指認的真理。攸關學者資格之取得的博、碩士論文,其得以通過與否,是掌握在口試教授身上的。依規制,從來也沒有為了防止這些口試教授深受「人情壓力或報復的困擾」,而就讓教授們依秘密審之原則而定其生死,相反地,審試過程公開化、透明化,即使「被當」,也讓其親聆「被當」之理由,死而無怨。

        今之學術秘密審制度,大可讓官僚與學者上下其手,生殺大權在握,讓學界新秀之「不乖馴者」、「不識時務者」、「不被收編者」、「言論不稱其心者」,動輒被科以「抄襲」、「剽竊」之殛刑,或是以莫須有的理由,阻撓其升等,被整肅者只能含恨吞聲;而在行政程序上,也大可以做到天衣無縫,自圓其說。可以說:是不健康的制度,讓這些「憎恨、妒忌、報復、控制欲、黨同伐異」等等之類的人性之惡,得以發揮到極致!是制度的不良,誘惑他們犯罪的!

        邇來因本個案,引發輾轉討論,才發現學界有太多這種不幸的個案。看來學審制度只要一日不改,受害人就會持續增加。於今之計,只有將那充滿戒嚴氣息的學術秘密審議制度,徹底透明化,讓被委以「審查」重任的學者,與司法官及其他審查委員一樣地,拿出公平正義的學術良心,去面對「人情壓力或報復的困擾」。最起碼,在結束審查後,他們的名字必須被公開出來,以示其為自己的「審判」負責。

以本案為例:

1. 假使不具名黑函一概不予處理,具名檢舉函在確認其為誣告之後,得公布誣告人名字,使其擔負起民、刑法律責任,那麼,我相信目前學界黑函滿天飛的狀況會改善很多!
 
2. 假使審查結束後,審查人名字必須公開,相信審查人絕對不敢任情羅織受審人入罪,因為他不敢拿自己的學術聲望開玩笑。

3. 假使承辦本案的官僚,承辦流程受到密切的監督與制衡,相信他們無法官學勾結,濫權洵私。
 
擔任審查工作的學術人如果自認為受審人「抄襲」,卻不願承擔「具名」的責任,那麼,就將個案都直接交給敢負責、敢具名的「學術司法官」來處理吧!

        請不要告訴我:「被判抄襲,還可以循正途依法申訴!」事實的真相是:只要在秘密審後,抄襲指控被確認了,在還沒有申訴之前,受審人業已身敗名裂,人格信用破產!

        即使戒嚴時代的政治首腦與司法人員,也無權對政治犯予以秘密審判、秘密處決。個人認為:所有的審判,都絕無例外的應予公布;學者的人性不會比市井小民更乾淨(有的甚至更齷齪),學者沒有理由獨享「秘密審判」的特權!如果有,那麼,掌握秘密審大權的學者比戒嚴時代的警備總部與軍法官還大!

        筆者堅信:黑暗永遠是罪惡的淵藪!陽光透不進來的地方,最容易魑魈匯聚、鬼魅叢生!經過這次事件,倘能讓一線陽光射入學審制度的禁區,則而學術幸甚,學者幸甚,筆者犧牲而無憾矣!

八九、八、二四 于尊悔樓

(本文刊於89年9月1日《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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