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從律典探索佛教對動物的態度(中)

釋悟殷

【接續第80期】

伍、三淨肉與素食

  畜生肉的來源,或活生生的割下畜生肉,或直接殺死畜生後取得,都會損害到畜生類生命,僧眾理應不得吃肉。那麼,何故世尊竟然允許弟子吃「三淨肉」呢?如《十誦律》說:

我不聽噉三種不淨肉,若見、若聞、若疑。見者,自眼見是畜生為我故殺。聞者,從可信人聞為汝故殺是畜生。疑者,是中無屠賣家,又無自死者,是人凶惡,能故奪畜生命。……如是三種肉我不聽噉。……我聽噉三種淨肉。何等三?不見、不聞、不疑。不見者,不自眼見為我故殺是畜生。不聞者,不從可信人聞為汝故殺是畜生。不疑者,是中有屠兒,是人慈心,不能奪畜生命。我聽噉如是三種淨肉。……若大祠,所謂象祠、馬祠、人祠、和闍毘耶祠、三若波陀祠、隨意祠,若諸世會殺生處祠,如是大祠世會中,不聽沙門釋子噉肉。何以故?是大祠世會皆為客故。[1]

  世尊聽許:不親自眼見為我故殺畜生,不從可信人處聽聞為我故殺畜生,不疑為我而故殺畜生,這三種是清淨肉,僧眾得以食用。不過,世尊又特別規定:人肉、象肉、馬肉、師子肉、虎肉、豹肉、熊肉、獼猴肉、狗肉、蛇肉等動物肉,鳥等飛禽肉,及蝦蟆、水蛭肉等,此類肉品,皆不得食用[2]。

  既然可以吃三淨肉,為什麼象馬等肉品就不能吃呢?諸部廣律記載的事緣極為分歧,綜合而言,比丘不得吃師子肉、虎肉、豹肉、熊肉等的制緣是,比丘吃了此類肉品後,身上散發出的氣息,使「諸獸聞氣,遂殺比丘」;食狗肉者,「諸狗聞氣,隨後吠之」。居士們見了,即譏嫌說:「沙門釋子無肉不食,過於鴟烏,云何噉此不淨臭穢來入我家?無沙門行,破沙門法。」蛇肉的制緣是,善自在龍王(或說龍女)變化為人身,前來禮敬世尊,向世尊請求說:龍有大神力,力量足以毀壞國土,龍蛇本一家,比丘若吃蛇肉,諸龍瞋心起,可能傷害比丘,願世尊遮止比丘吃蛇肉。象肉、馬肉的制緣,《十誦律》、《四分律》說,象、馬是官物,比丘吃牠,會招致國王瞋怒不悅,故世尊遮止吃象肉、馬肉。至於鳥肉的制緣,《僧祇律》說:比丘吃鳥肉,入聚落乞食,或近林處經行,群鳥追逐比丘,並不斷喧叫,故世尊禁鳥肉[3]。

  這裡,值得留意的問題是:在律典中,世尊制定弟子不得吃象、馬等獸肉及鳥禽肉的事緣,並不是因為牠是肉類而禁絕,而是吃肉招致了殺生、偷盜的譏嫌;或吃肉比丘身上散發的氣息,鳥獸聞了,不斷鳴叫、追逐,或遭畜生報復反噬;或鬼神聞氣不樂等[4],故世尊遮止吃此類肉品。顯然,世尊之斷絕比丘吃象、馬、牛、鳥等十種肉類,不在於「肉」不能吃,而是違犯了慈忍護眾生的沙門之道[5]。如《十誦律》律師自設問答:「問:故為殺畜生肉得食不?答:不得食,若食得突吉羅。不淨鳥獸肉不應食,若食得突吉羅。」(大正23.405上)這個問答,說明了一件事:世尊遮止比丘吃肉,重點在於:不得殺害畜生命。

  比丘不得吃象、馬、狗等獸肉,由牠們身上剝下的皮革,及象牙、骨、角等,當然也屬違禁品,律中即說:不得使用師子、老虎、豹、獺、貓、人、毒蟲、狗、錦文蟲、野狐等之皮;不得蓄積象、馬、駝、牛、驢皮等;亦不得使用牙、骨、角等作針筒[6]。雖然如是,隨著各地之天然環境及出產的物資不同,世尊有「隨方毘尼」之制,如阿濕婆、阿盤提等邊地,地上多踤石土塊,荊棘難行;地方盛產皮韋,而麻、苧等植物較為稀少,一般人多用皮韋作敷具,故世尊特許此地比丘:穿著一重革屣,以及可用皮韋作地敷臥具[7]。這是因地制宜的隨方毘尼。另外,生病時,世尊亦有開緣,如有比丘用師子、虎、豹、羆等獸油脂塗腳,經過居士圈養象、馬、牛、羊、驢等的廄舍,牲畜等聞到氣味,驚怖慞惶衝壞欄圈逃走,遂招致居士譏嫌:有如獵師,用惡獸油脂塗腳。由此因緣,世尊制定:不得使用惡獸油脂塗腳。有比丘風病動,醫生教他服用熊、魚、驢、豬、摩竭魚等油脂,世尊即允許他服用[8]。比丘不得吃生肉、飲生血;若有病狂者,唯有吃生肉、飲生血才能治癒病狂,則不在此限。比丘托缽乞食得魚、肉等,隨宜得食;無病,則不得索求魚、肉等美食,以滿足口腹之慾[9]。這是因病而設的開緣。

  以上,是律典中有關肉食類的制限與開緣。當時的僧眾,過著乞食托缽生活,隨居士布施所得隨宜而食,不可能完全禁斷肉食。但是「慈忍護念眾生」是沙門之道,適應於當時的乞食制度,世尊有三淨肉之限制,這是立足於「不殺生」的道德規範,而作的權宜之計。然律典中,既有遮斷象馬獸肉及鳥禽肉的制限,又有吃三淨肉的開緣,在自由採證下,於是形成肉食主義與素食主義之分歧與諍論,有的甚至業已忘了佛教「護生」的根本精神,竟然拿世尊自己不斷肉食,作為滿足自己嗜食肉類習性的藉口,並譏刺禁斷肉食者非正信佛教徒,而是提婆達多之徒裔了[10]。

  《大毘婆沙論》記載,有人立論:「駝馬牛羊雞豬鹿等,皆為祠祀人所食用,是以殺之無罪」,「虎豹豺狼蜈蚣蛇等傷害於人,為人除患,殺亦無罪。」持這一類理論的殺生者,都是由愚痴邪見而起決定殺的意欲。大乘經典,一方面強調凡諸眾生「迭為父母兄弟姊妹」等六親眷屬,或說「應觀是食如子肉想」;另一方面則斥責食肉者是「斷大慈種」;若佛弟子吃肉,會招來世人譏謗:「云何沙門修淨行人,棄捨天仙所食之味?猶如惡獸,食肉滿腹,遊行世間,令諸眾生悉懷驚怖,壞清淨行,失沙門道」。菩薩慈愍為護持眾生信心,令他於佛法不生譏謗,以慈愍心故,應盡斷一切肉食[11]。由此可見:從聲聞佛法到大乘佛法,都稟持著「慈忍護眾生」的精神,尊重一切生命,不親自傷害眾生。理解世尊允許吃三淨肉是在不殺生的原則下,適應當時乞食制度而作的權宜措施,那麼,大乘經典明白的標示:吃肉「斷大慈種」,強調不殺生的素食,才更合乎世尊慈護一切眾生的精神。

陸、放生與護世間

  以上,是聲聞律典中與殺害畜生類有關的制限。僧眾日常生活上,如何實踐對畜生類生命的關懷與尊重呢?分二點說明:

   一、放生

  如前面說過:寺塔裝上門窗,或挖掘塹壕,或豎立欄楯、或裝設羅網等,藉由障礙物,防止牲畜、飛鳥進入。若牛羊等牲畜來入塔寺中,觸突佛圖形像,毀壞花果樹木,可以用木棒、石頭等敲擊地面發出聲音,使牠們離去[12]。

  僧眾不得豢養象、馬、雞、狗、豬、羊等牲畜,亦不得用籠子繫養玩弄鸚鵡等鳥禽類;無事不應搭乘象馬車乘輦輿戲笑玩樂,唯有老邁病痛無力行走者才可乘坐;同樣的,無病不得騎乘象馬牲畜,唯有老病無力者,或將有命難、梵行難者,才可騎乘代步[13]。又畜生間弱肉強食,強者為王,為爭奪領導權,動輒纏鬥殘殺,直至分出勝利為止,這是極為慘烈的場面,何況是人為的操弄?故比丘不得往觀鬥象、鬥馬、鬥牛、鬥雞等傷慈害生的競技;亦不得耍弄口技,學作象、馬、牛、驢、駱駝等聲音:此類行為,皆違越毘尼,不得長養善法故[14]。此外,比較特殊的是,律典還有鳥巢與蜂巢的記載,如《十誦律》說:經行道頭窟上,有康郎鳥在上作巢,食物殘渣糞便等棄著地上,穢污環境,經行比丘想令鳥離去,便毀壞了鳥巢。康郎鳥念巢故,常來圍遶精舍,空中悲鳴;由此因緣,世尊規定:「從今日不應壞是康郎鳥巢,若壞得突吉羅。」《根有律‧安居事》說:住處門屋廊簷,若有蜂來結巢,不得任意摘除,應先「撿看虫及蜂窠,蜂若出窠,即應除去;兒若未出,應以線懸繫置餘處,長成自去。」[15]由上來世尊的制限,可見佛教護生面向的寬廣與周詳。

  僧眾不得豢養畜類、籠子繫養玩弄鳥類,不吃彼肉,不穿皮草,不用皮革坐墊等,這是佛教對畜生生命的關懷與尊重,以及不忍牠們遭受殘殺危難的悲心;為了解除牠們受難招苦及生活的恐懼;釋放牠們,讓牠們回到自由的天地,也是護生的行為。廣律記載,有畜養主的象、馬、牛、羊、驢騾、駱駝等牲畜,「比丘快心故,若截其足,若壞餘身分」,或「解放令去」,得偷蘭遮[16]。這是釋放動物的原則:有人畜養的家畜,不管是斷尾截肢,或釋放牠離去,必使畜養主憂惱,即使因憐愍心而解放,亦是不當的行為。另有一則不同,如《五分律》說:

有阿練若處比丘,見野豬被箭走來,共相語言:當莫導見。獵師尋至,問比丘:見我所射豬不?答言:何處有豬,是誰豬,無有豬。後作是念:我言無豬,將無得藏豬罪?生疑問佛,佛言:不犯,若有如是因緣,作餘語破其問,皆無罪。有阿練若處比丘,見獵師得生鹿繫已捨去,比丘以憐愍心解放。生疑問佛,佛言:不犯,然不應於他物方便放之,犯者突吉羅;憐愍心放他一切眾生,亦如是。(大正22.183上)

  比丘為保護被獵師追趕的野生動物(豬),權巧方便打發獵師離去,此類行為,不犯覆藏罪;如果獵物已死,或傷勢嚴重已頻臨死亡者,則應把獵物還與獵師;獵師捕獲的動物,若以憐愍心解放牠,得突吉羅罪,要心念懺悔[17]。又破壞獵師裝置捕鹿的鹿弶、捕獸的陷阱、捕鳥的羅網等,則視比丘的存心而論定,「快心壞,得偷蘭遮;憐愍心壞,得突吉羅」[18]。

  要注意的是,以聲聞律制來說,比丘的行為是否如法如律,犯與不犯及得罪輕重,全都以身語行為動作作為判別的準則,對於個人起心動念的意業,並未加以規制,故《大毘婆沙論》說:「意業非戒」(大正27.723下)。此處,破壞獵師裝置捕獸的弶、陷阱、捕鳥之羅網等,「快心壞,得偷蘭遮;憐愍心壞,得突吉羅」,卻改由作者起心動念來論定罪罰輕重;且突吉羅罪,不須要在僧中,也不須要對人說,只要自己心念懺悔就可得清淨。由心念來論定罪罰輕重,就與聲聞律制之原本用身口行為來判定罪罰,顯然有了實質上的變化。這樣的變化,因不忍動物遭受殘殺,解放獵師的獵物,或毀壞捕獸的種種陷阱,對於此類行為,似乎有不鼓勵也不絕對禁止的意味(憐愍心放,憐愍心壞,得突吉羅);然用這樣的方式解放動物及破壞獵師裝置的陷阱,必然會遭致獵師之非議與譏嫌[19],或將造成僧眾與獵師間的緊張關係,故用突吉羅罪治,以戒其數數犯的習性。

  這裡,透露出訊息:佛教對於發自慈愍心護生者,確實給予一定程度的肯定與寬容。佛弟子在極力釋放動物有情之時,也別忘了護念人類有情,獵人是眾生之一,豈可偏重動物而忽略了人?如律典規定:比丘不得使用熊皮。《根有律‧百一羯磨》記載:「有獵射人,情生敬信,遂將熊皮施與苾芻,苾芻不受,即便白佛。佛言:獵人敬信,誠實難得,宜應為受,安置頭邊,熊皮有力能令眼明。」(大正24.491中)比丘本來不得使用熊皮,「獵人敬信,誠實難得」,為長養獵師的信心,世尊囑咐弟子接受熊皮。由此可見,世尊護念獵「人」的悲心,對於一個沒有護生觀念的人,要長養他的信心,漸次引導他培養護生觀念,放下屠刀,不再從事捕獵事業,這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另外,由心念來論定罪罰輕重,聲聞戒律也將邁向「凡是罪者,我說由心;能從罪起,不由治罰」的轉變,難怪大乘佛教將不僅學理上偏向於唯心,連戒律也向唯心邁進了[20]!

  又《大毘婆沙論》中,論師對「憐愍心壞,得突吉羅」,有極其精彩的分別,如論師主張十不善法皆有從貪、瞋、痴等三種意欲起決定,而虛誑語從痴生的現象是:

如有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諸為自他身難命難而妄語者,不得妄語罪,如獵師問鹿所在,及賊軍問王軍所在,雖實見實知,恐害彼故,雖不實答而無有罪。〔論主〕當知彼類非不有罪,彼謂都無,便數數作,此等虛誑語名從癡生。(大正27.606中)

  如果為了維護自身或他身的生命安全,方便說妄語,不得妄語罪:持這種言論者,是從愚痴邪見意欲起的虛誑語,因為會帶來既然無罪就「數數作」的副作用。有部論師的解說,或許正是世尊「憐愍心壞,得突吉羅」的意趣所在!

  另外,還有一則與放生有關的記載,《僧祇律》說:

若檀越作佛生日大會,菩提大會,轉法輪大會,羅?羅大會,阿難大會,五年大會,檀越信心歡喜,莊嚴象馬布施眾僧者,不聽受。若檀越持鸚鵡、孔雀、雞、羊、獐鹿與,不聽受。若言不受者我當殺之,應語言:汝自放已。應與水食,守護勿令眾生傷害,不得剪翅羽、籠繫,若能飛、能行自活,放去莫拘制。若受眾生者,越比尼罪。(《僧祇律》,大正22.495中~下)

  當信眾布施走獸飛禽等牲畜時,僧眾不得接受,應勸他自己帶去放生。放生要注意的事項是:「應與水食,守護勿令眾生傷害,不得剪翅羽、籠繫,若能飛、能行自活,放去莫拘制」。又如蛇、老鼠類等的野放,不可用繩索繫縛牠的咽喉,應用「器盛覆頭,遠著無人處」[21]。這樣的放生,才可避免放生不成反變成放死的遺憾,以及免除毒蛇等放生物帶給他人生命威脅與恐懼等,這是放生者必須注意的原則。

   二、護戒與護器世間

  緣起的世間,包含有情世間與器世間,器世間是有情所依住的世間,世間上的森羅萬象,都由有情業增上力所構成,彼此存有相依相成的關係,故護念眾生涵蓋了護念有情世間與器世間。

  世尊制戒,規範弟子護念有情眾生,因而護戒也可說是護生。在佛教聖典中,有許多護念眾生寧死也不違犯戒律的傳說。如《大莊嚴論經》中,舉比丘護鵝的故事,作為「堅持禁戒寧捨身命終不毀犯」的典範[22]。然而,比丘現見鵝吞寶珠,為護鵝故不說真相,珠師又因失王寶珠焦急誤判而拷打比丘,幸好比丘只是受傷,未造成人命,否則,珠師將犯下殺人罪了!又即使比丘只是受傷,珠師在明了真相後的遺憾,如經中珠師說:「汝護鵝命不惜於身,使我造此非法之事?」或如《大毘婆沙論》:珠師慚恥,悲喜交集,禮謝比丘,而說:「尊者!何不早示?使我盲愚,苦楚尊身,造斯惡業,長夜受苦,無有出期。」比丘答道:「我受禁戒,寧捨身命,不傷蟻卵,若先示汝,必定害鵝;不護眾生,豈名持戒!」或許珠師該深自懺悔愚痴,未能審慎觀察,以致傷害了比丘;進而讚揚比丘:「不遇如是惡,持戒非希有,要當值此苦,能持禁戒者,是則名為難。為鵝身受苦,不犯於禁戒,此事實難有。」[23]不過,從鵝珠事件,給我們一個提示:個人持戒謹嚴,風範可崇,然在護戒(護生)過程中,如何做到護鵝(畜生)也能護人(珠師),也是個嚴肅的課題。

  鵝珠的故事,標示了比丘「堅持禁戒寧捨身命終不毀犯」的風範,這是護生;佛教聖典中,還有護器世間的記載。如律典規定:僧眾欲建立住處,應先請知法持律比丘往觀地理環境,乃至整地興建,都要避免破壞生態及自然環境等。樹木有蔭涼、調節氣溫的作用,而印度民俗認為樹是鬼神的依附處,當然不得任意砍伐,砍樹不僅失去蔭涼,壞了鬼神村,鬼神不得安寧,且招致傷殺物命有失沙門法的譏嫌[24]。律典上記載:有客比丘來精舍住,任意斫伐樹木。舊比丘見了,即說:「汝何故斫截我等勤苦種植?汝客來但逐蔭涼坐,不能助愛護,而狼藉稱意,明日便去,不知我苦!」[25]這是種樹人等待樹長大、卻被他人任意砍伐的心情寫照!

  世尊對建寺整地等的規制,是護生,也是護器世間。如經上說:

不應焚燒、破壞、澆灌,城邑、聚落、山林、川澤、園觀、宮殿、莊嚴樓閣,一切行路,及諸橋梁,自然窟宅,一切穀、豆、麻、麥、花果、草木、叢林:不應焚燒,不應破壞,不應澆灌,不應斫伐。何以故?以彼諸物皆共有命畜生等有,無不用者,而彼眾生無有罪過,不應損其所受用物令生苦惱;又彼一切外樹林等,諸善淨天、一切鬼神皆悉共有,於中受用;屋舍、宮殿、莊嚴樓觀,諸天共住;又彼園池、屋舍、宮殿、莊嚴樓觀,一切水陸有命諸虫,悉皆共用,所謂雀、鼠、雞、狗、鳩、鴿、鸚鵡、象、馬、牛、羊、貓、狸、蛇、蝎、鵝、鴨、魚、鱉,乃至一切微細諸虫,所共受用。行法行王,與諸眾生共依止此器世間活,不應破壞,如是名為行法行王護器世間,安樂眾生。(《大薩遮尼乾子所說經》,大正9.335中)

  器世間上的森羅萬象,皆是一切眾生共依止共受用的公共財產,不應該任意焚燒、破壞、澆灌、斫伐等,以維護器世間。亦即器世間是有情所依住的世間,世間上的形形色色事事物物,都由有情業增上力所構成,是有情共業所招感,個人不應任意破壞,是為護器世間行。

  世尊規定覓地及整地建房舍,要注意水土保持,避免破壞自然生態環境[26];在暑熱的印度,樹可蔭涼,世尊遮止砍伐草木、焚燒山林的行為,不但是護生,還有維護綠色水庫(器世間),預防水災、旱災的作用。為大地的永續經營,世尊不但遮止破壞器世間的行為,還教導弟子種樹及照顧的方法,為了避免遇到野火蔓延時大家驚慌失策,另有撲滅野火的教戰手冊[27],這些都是世尊對有情世間及器世間的關懷。

【下期待續】

[1] 三淨肉,見《十誦律》,大正23.264下~265上;《五分律》,大正22.149下;《僧祇律》,大正22.486上;《四分律》,大正22.872中。
[2] 《僧祇律》:「不聽食鷲鳥肉,乃至鷲髓亦不聽食。……一、人肉;二、龍肉;三、象肉;四、馬肉;五、狗肉;六、烏肉;七、鷲鳥肉;八、豬肉;九、獼猴肉;十、師子肉」等,一切皆不聽食。(大正22.487上;《五分律》,大正148下~149上;《四分律》,大正22.868中~869上;《十誦律》,大正23.186上~187上,461中,405中)
[3] 出處頁碼,如上則。
[4] a.有比丘在寺裡燒煮撿來的豬腸,失豬者見了,懷疑比丘偷盜,帶到斷事官處評斷。雖然無罪開釋,但世尊由此因緣說:「從今露地豬腸不得取,取者突吉羅。及園中甘蔗、多羅果,亦如是。」(《十誦律》,大正23.281下~282上)按:同樣的事緣,《僧祇律》的長老律師判:汝以何心取?無主想取無罪。(大正22.468下)
b.有比丘食麻、蜜、魚、肉,往塚間求糞掃依,鬼神不喜。佛言:「不應食此諸物往至塚間。」(《五分律》,大正22.134下)
[5] a.慈忍護眾生,是沙門之道,見《五分律》,大正22.5中,7下,8上。
b.世尊遮止吃象馬肉等肉類,不在於「肉」不能吃,如世尊制無病不得露地燃火,若煮飯、煮肉等無犯(大正23.105上)。又說:不得取虎殘肉,犯者突吉羅,虎不望斷故;若取師子殘肉不犯,師子望斷故(大正23.286上)。另外,如自煮飛鳥銜來的,或賊人捨去的肉,(大正22.468中下),或由淨人煮亦可(478上)。
[6] a.《四分律》:有比丘「蓄大皮,師子皮、虎皮、豹皮、獺皮、野狸皮、迦羅皮、野狐皮。……佛言:一切大皮不得畜。」(大正22.846中)又說「有五種皮不應用,師子皮、虎皮、豹皮、獺皮、貓皮,是為五。復有五種皮,人皮、毒蟲皮、狗皮、錦文蟲皮、野狐皮,是為五。有五種皮不應畜,象皮、馬皮、駝皮、牛皮、驢皮,是為五。復有五,羖羊皮、白羊皮、鹿皮、熊皮、伊師皮,是為五。」(大正22.1006上;《十誦律》,大正23.182上,286下,371上,460下;《五分律》,大正22.144下)
b.按:世尊制不得用骨、牙、角作針筒的事緣,諸部廣律都說:工師為比丘作此類針筒,令工師廢家事業,財物竭盡,無復衣食,故世尊遮止,若違犯得波逸提。見《五分律》,大正22.70中~下;《僧祇律》,大正22.391上~中;《四分律》,大正22.693下~694上;《十誦律》,大正23.127中。唯《五分律》說:有比丘至屠殺處,見屠夫欲殺畜生時,預先索求,屠夫即譏刺言:觀此沙門,唯欲多殺,見殺便喜,晝夜常說慈愍護念眾生,而今無有仁惻之心(大正22.70下)。
[7] 《僧祇律》,大正22.416上;《四分律》,大正22.845中~846中;《五分律》,大正22.144上~下。《十誦律》,大正23.181上~182上。《根有律‧皮革事》,大正23.1052中~1053上。
[8] 比丘用惡獸油脂塗腳,見《十誦律》,大正23.469上。生病服食動物油脂,見《四分律》,大正22.627中,869下;《五分律》,大正22.147中。另外,如病須食野鳥肉,得服食(大正22.877上)。
[9] 食生肉、飲生血,見《四分律》,大正22.868中。乞食得魚、肉等得食用,見《五分律》,大正22.148上。無病不得索美食,這是比丘的波逸提戒之一,諸部廣律都有記載,見《四 分律》,大正22.664上~中。
[10] a.如《入楞伽經》說:「自稱律師,墮在二邊,種種虛妄覺觀亂心,貪著肉味,隨自心見,說毘尼中言得食肉,亦謗我言諸佛如來聽人食肉,亦說因制而聽食肉,亦謗我言如來世尊亦自食肉。……彼癡人,自言律師,言毘尼中聽人食肉,亦謗我言如來自食,彼愚癡人成大罪障,長夜墮於無利益處、無聖人處、不聞法處。……諸聲聞人常所應食米、麵、油、蜜種種麻豆能生淨命,非法貯畜、非法受取,我說不淨,尚不聽食,何況聽食血肉不淨!」(《入楞伽經》,大正16.563中~564上;《大般涅槃經》,大正12.386中)
b.提婆達多提出「五法是道」,其中一項,即是盡形壽禁斷一切魚、肉、血味、鹽、酥、乳等,見《五分律》,大正22.164上;《四分律》,大正22.594中;《十誦律》,大正23.24下;《根有律‧破僧事》,大正24.149中;《大毘婆沙論》,大正27.602下。
[11]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大正16.513下~514上;《入楞伽經》,大正16.561上~564上;《大乘入楞伽經》,大正16.622下~624下;《大般涅槃經》,大正12.386上。
[12] 防止牛羊來入,掘作塹障,見《四分律》,大正22.941下。惡象、馬等惡獸來塔寺,不得打,得捉杖木瓦石等打地令他離去,見《僧祇律》,大正22.376上。
[13] 《四分律》,大正22.961上~中。
[14] 不得往看鬥象、鬥馬、鬥車、相撲、鬥羊、鬥水牛、鬥雞、鬥狗、鬥男女、鬥小男小女,犯者皆突吉羅。(《十誦律》,大正23.290下;《僧祇律》,大正22.374下;《長阿含》,大正1.89中)「作象聲、馬聲、牛、驢、駱駝,如是等畜生聲,長引促斷,促引長斷,是名惡聲。」此惡聲,越毘尼罪。(《僧祇律》,大正22.429中)
[15] 不得蓄狗、豬、馬等走獸類旁生,見《四分律》(大正22.962下);不得蓄畜鸚鵡鳥、鴝鵒鳥等飛禽類旁生,見(大正22.961上)。不得壞鳥巢,見《十誦律》(大正23.431上)。蜂巢,《根有律‧安居事》(大正23.1042上)
[16] a.人畜養之象馬羊等,「解放使彼生惱,偷羅遮」,見(《十誦律》,大正23.381上;《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大正23.613下)。
b.「偷蘭遮,云何懺悔除滅?佛言:有四種偷蘭遮,有偷蘭遮罪從波羅夷生重,有偷蘭遮罪從波羅夷生輕,有偷蘭遮從僧伽婆尸沙生重,有偷蘭遮從僧伽婆尸沙生輕。優波離!從波羅夷生重偷蘭遮,應一切僧前悔過除滅。從波羅夷生輕偷蘭遮,應出界外四比丘眾悔過除滅。從僧伽婆尸沙生重偷蘭遮,亦出界外四比丘眾悔過除滅。從僧伽婆尸沙生輕偷蘭遮,一比丘悔過除滅。」(《十誦律》,大正23.425上)
c.「偷蘭遮者,於粗惡罪邊生,故名偷蘭遮。又復偷蘭遮者。欲起大事不成,名為偷蘭遮。又復偷蘭遮者,於突吉羅惡語重故,名為偷蘭。」(《毘尼母經》,大正24.843上)
[17] 突吉羅,或作「越毘尼心悔」,「有犯心悔念學,罪即滅也,以戒難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學不結罪名,直言應當學也。」(《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大正23.562上)此突吉羅罪,不須要在僧中,也不須要對人說,只要自己「心悔念學」就可得清淨。
[18] 「有諸獵師作鹿弶,比丘以快心壞,得偷蘭遮;以憐愍心壞,得突吉羅。……捕鳥師有籠鳥車,比丘快心壞,偷蘭遮;憐愍心壞,突吉羅。」(《十誦律》,大正23.431中;《薩婆多毘尼摩得勒伽》,大正23.588上)
[19] 《眾許摩訶帝經》記載:「提婆達多見一飛鵝從空而過,挽弓仰射,墮太子前。太子見之,嗟念傷害,與拔其箭,放鵝飛去。提婆達多遣人取鵝,太子告曰:我發菩提心,常行慈愍行,利益諸有情,不欲見損惱,所有飛鵝拔箭放去,令彼安隱。汝宜迴心,勿生嗔恨。提婆達多聞是語已,默然不悅。」(大正3.943上)按:由「提婆達多聞是語已,默然不悅」,透露出一個訊息:釋放眾生是慈愍行,但對於沒有這種觀念的人來說,既不曾發出離心,更不曾發菩提心,把他辛苦狩獵得來之獵物放脫離去,當然會招致他的不滿。
[20] 說一切有部律,在戒律的思想上,有一些轉變,根據《十誦律》記載:犯了僧伽婆尸沙,當在僧中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法(服勞役,服務大眾)後,懺悔清淨。有六種人,不方便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法,此人「若一心生念,從今日更不作,是時即得清淨」。(大正23.458上~中)這與《根有律‧尼陀那目得迦》:「凡是罪者,我說由心;能從罪起,不由治罰」(大正24.438中),顯然都是偏向於心念了。
[21] 蛇的解放,《十誦律》,大正23.278下~279上;蛇、鼠、蜈蚣、蚰蜒,見《四分律》,大正22.870下。
[22] a.「堅持禁戒寧捨身命終不毀犯」的典故:有一比丘,到珠師家乞食,當珠師進屋去拿取食物時,一隻鵝走來,吞食了寶珠。後來,珠師發現少了一顆價值昂貴的寶珠,此珠是國王所有,自己家貧失王寶珠,既無能力償還,又擔心國王動怒,恐怕有生命之危,覓珠不得,情急之下,就懷疑比丘趁他不在時盜取。雖然比丘親眼看到鵝吞寶珠,但為了保護鵝的生命,只辯稱自己並未取珠,任由珠師之打罵杖擊,直到鵝被珠師遷怒杖擊致死,才說出寶珠是被鵝吞食。珠師剝開鵝腹,果然找回寶珠。(《大莊嚴論經》,大正4.319上~321上;《大毘婆沙論》,大正27.621中~下)
b.寧當捨此身命,不可毀破三世諸佛所制禁戒,如說:「又諸比丘,賊所劫奪,以草繫縛,風吹日曝,諸蟲唼食,以護戒故,不絕草去。如鵝吞珠,比丘雖見,以持戒故,極苦不說。」(《賢愚經》,大正4.381中)
[23] 見《大莊嚴論經》,偈頌,大正4.321上;《大毘婆沙論》,大正27.621下。
[24] 建立居處,必須是無難處。《四分律》說:「難處者,有虎、狼、師子諸惡獸,下至蟻子,比丘若不為此諸虫獸所惱,應修治平地。若有石、樹株、荊棘,當使人掘出;若有陷溝、坑、陂、池處,當使人填滿;若畏水淹漬,當預設堤防;若地為人所認,當共斷,當無使他有語。」(大正22.585中;《五分律》,大正22.14上;《十誦律》,大正23. 20下)砍樹壞鬼神村,諸部廣律都有記載,如《四分律》:「若比丘壞鬼神村,波逸提。」(大正22.641下~642上;《僧祇律》,大正22.339上~340上)
[25] 《僧祇律》,大正22.495下~496上。
[26] 作房整地,見《四分律》,大正22.940下。
[27] a.世尊說樹可蔭涼僧眾可多種樹造林,並教導種樹和照顧樹的方法,並叮嚀弟子必須等待樹長大,或者委寄他人照料後,方可離去(大正24.286上)。《雜阿含》亦說:「如人種樹,初小軟弱,愛護令安,壅以糞土,隨時溉灌,冷暖調適。以是因緣,然後彼樹得增長大。」(大正2.79上~中)
b.滅火法,世尊說:「若野火來時,應打揵搥,若唱令僧同集,使淨人刈左右草,以火逆燒,水土澆坋,濕衣撲滅。」(《五分律》,大正22.176上)《四分律》說:「逆除中間草,若作坑見塹斷,若以土滅。」(大正22.960上)另外,《五分律》有持佛名與火神以熄滅火災(大正22.175下),《十誦律》佛咒願以真實語滅火等記載(大正23.468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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