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回歸疾病的自然歷程

——「自主意願」:流動且幽微的心靈答案(三)

釋昭慧

一、「永久植物人」的誤診爭議

  部分上述「支持性」維持生命治療,往往也用在植物人身上。植物人,準確的說,是處於植物狀態,主要原因有車禍意外、大腦皮質受損或腦部缺氧。倘若失去意識超過三個月,就可能被判定為「持續性植物狀態」(即《病主法》所定義之「永久植物人」)。然而,持續性植物狀態中,依然不乏甦醒案例,這是值得關切的實況。台北醫學大學大腦與意識研究中心主任藍亭(Timothy Joseph Lane)說:

植物人沒有救是誤解。過去我們用行為定義植物人,但現在我們希望用腦造影科學技術,包含fMRI(功能性核磁造影)、PET(正子斷層掃描)等,從代謝功能、殘存的腦細胞活動量來推測復甦可能。……植物人有差不多4成是被誤診,意即,微意識狀態被誤診為植物狀態,但由於外表看起來與植物人無異,因此誤診率高達4成。[1]

  高達4成的誤診率,讓人不免擔心:適用本法的「永久植物人」,是否會是誤診的結果?倘若如是,很有可能非屬「永久植物人」且有復甦機會的病患,不幸因《病主法》而終結了他們的性命。

  一些已確診為「植物人」的病患,竟然擁有清明的辨識力。例如,《困在大腦裡的人》一書作者安卓恩.歐文(Adrian Owen),探討許多被確診為植物人的病人,發現他們處於與「植物人」非常不一樣的狀態:

他們的意識並非是處於我們在睡夢中那種半睡半醒,迷迷糊糊的狀態,他們的意識相當清楚……他們就跟你我一樣,能夠看到、聽到、感受到和知曉身邊的每一件事物。他們和我們的不同之處只在於,他們的意識深陷囹圄,僅能載浮在大腦的灰色地帶中,徹底和身體斷了連結;除非幸運成為我們掃描的對象,否則他們根本無力對外表達自己的意念。[2]

  安卓恩.歐文自2006年起,帶領研究團隊發現了這些困在大腦裡的人,並藉由各種精密的大腦掃描技術、聽覺刺激,乃至亞佛烈德.希區考克的影片剪輯,「找到」了被困在大腦裡的病人,實際和他們溝通,並以引導式的問題,得到他們的回覆。

  像這類有復甦機會或心智能力健全,卻呈現植物狀態的病人,很有可能被誤判為「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態」或「永久植物人」,導致「病方」的其他人(而非病人本身),很有可能為他們作出了一個「符合病人在健康時的預立醫療決定,卻有違病人在病發後之自主意願」的決定。這是《病主法》實施後,可能出現的倫理難題。雖然本法保障當事人「變更預立醫療決定」的權利(第12條),但對那些業已無法表述意願,只能被迫「困在大腦裡」的病人而言,即便是千般萬般的不願意,他們也只能被動接受(甚至是被迫親自聆聽)醫療代理人為自己作出醫療決定。因此本法的貫徹,很有可能恰好違反了「病人自主權利」。

二、撤除「人工維生系統」的倫理爭議

  此外,針對永久植物人的法條,最受倫理爭議的,是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第14條),這將包括中斷呼吸器、營養品或水份的補給。

  如美國紐澤西昆蘭(Karen Ann Quinlan)女士,1975年在一場派對中因嗑藥和喝酒而陷入昏迷,成為植物人,時年僅21歲,父母不願見她一輩子靠呼吸器維生,經訴訟後,紐澤西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為維持其生命尊嚴,准予拔管。

  該項拔管動作於1976年執行,未料拔管後的昆蘭,竟然還可維持自主呼吸,在安養中心臥床將近十年,直至1985年才因細菌性支氣管肺炎、增殖性心內膜炎與腦膜炎的致命感染而去世。此一案例引發了美國的全國性辯論,討論聚焦於持續「植物人狀態患者」維生治療的適當性,該案例還促成了制定治療此類患者的法醫指南。[3]

  另一全球矚目的個案,厥為美國植物人泰麗莎‧瑪莉‧夏弗(Theresa Marie Schiavo)。僅靠人工餵食以維持生命長達15年的泰麗莎,媒體和大眾暱稱其為「泰莉」(Terri)。泰莉於1990225日,昏倒在自宅的過道裡,爾後長期處於不可逆轉的永久植物人狀態。至1998年,她的丈夫麥可‧夏弗(Michael Schiavo)請求法院取消她的人工餵食和水分,泰莉的雙親與手足不忍見她「活活餓死、渴死」,遂與麥可展開長達7年的訴訟。兩造纏訟過6個法院,上訴14次。告訴、請願與聽證不計其數,甚至到達白宮與國會層級。她本人則在法律拉鉅戰中,一共被拔除餵食管三次,又被重新插上兩次。插入餵食管時,須在她腹部開洞並插入導管。

  至2005330日,聯邦上訴法院駁回泰莉父母之訴。次日(2005331日),泰莉平靜死亡,享年41歲。這是在她第三次被拔除餵食管之後的第13天。易言之,她是在13天的漫長時日中,被「活活餓死、渴死」的。許多民眾無法接受此一事實,想突破封鎖,將食物與飲水帶給泰莉,反倒因而被捕。[4]

  可以想見,在《病主法》實施後,未來在特定條件下,病人很有可能依其預立的醫療決定,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是在無從理解其當前意願的情況下,被強行撤除人工餵食、餵水的導管,與泰莉一樣逐漸「餓死、渴死」。此所以吳育政醫師會質疑本法的專業性云:

要醫師在醫院依預立醫療決定,不給予病人灌食和水份,及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醫療措施。不做任何醫療措施,又何需醫師?醫院應是救人之場所,不應是等待死亡之所在。這些病人應該回到家裡,接受在宅醫療,在家善終,才是正道。要在醫院對病人斷水斷電,要醫師看著病人渴死餓死,此法專業何在?[5]

  總之,《病主法》只允許終止維持病人生命的必要醫療措施,或是撤除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這些終止與撤除,並不保證病人得以即刻死亡。在拖延至死的過程中,病人往往會因如上維生資源的終止或撤除,而產生饑渴或呼吸中止的痛苦。也就是說,病人因「懼痛」而預立醫療決定,以求「終結痛苦」的自主意願,無法保證即刻實現。

三、結語

  無論如何,病人無法以「自主意願」,來決定自己接受治療與否,或選擇自己想要的治療方式,卻必須承受他人代為決定的後果,代為決定者反倒置身事外,無須承受代為決定的後果,這確實已嚴重違反了生命倫理的「公正原則」。即此而言,《病主法》確實已在家屬權限過大的華人社會,對治了這項發展的偏差。

  就其身心狀況來看,《病主法》所設定的五種臨床條件,身體或心智確已呈現相當程度「無法自主」的樣態。就此而言,《病主法》也僅是「回歸疾病的自然歷程」,不施予當事人所認為「不需要」的醫療照護措施,並尊重當事人對於生命品質的看法。也就是說,這已呼應了「尊重自主原則」,儘可能保障每個人對自己醫療措施的「知情、選擇與決定權」。且為了確保病人在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後,真能得到好死與善終,在其邁向死亡的過程中,還是必須給予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第16條)。

  依佛法的「緣起」正觀,病人的「自主權利」,永遠是相對(而非絕對)的選擇自由。因為此中伴隨著或多或少的不確定性──病人的自主意願,很可能遇境逢緣而產生變化;病人對醫療專業或藥物療效與副作用的認知,也難免有一知半解或莫衷一是的侷限。即使依憑「預立醫療決定」而終止維生治療或撤除人工餵食,病人依然得承擔「不由自主」的兩大風險:一、病後已無法有效表達當前改變的自主意願。二、執行其自主意願後,無法立即終止痛苦地邁向死亡。這就是《病主法》無法避免的缺陷。然而即便承擔這些風險,有了《病主法》的保障,病人終究無須面對「他人代替選擇,自己無從置喙」的處境。

  其次,「畏死」與「懼痛」,這是生命的兩大強烈本能,也是生命努力經營的兩大目標。然而在某些時刻,人們必須於兩者間作出取捨。這樣的兩難抉擇,經常就出現在《病主法》所設定的五種臨床狀況。

  依佛法以觀,生死長流之中,一期生命只是電光石火。既然「未來」有的是「再生、再造」的機會,倘若勉強以衰敗之體存活下來,反倒得承受著沒有意義也無有止盡的痛苦。這時,讓生命的運轉「自然終止」,未始不是一項階段性「解脫」。也就是說,劇痛之難熬猶甚於死亡。

  但是,無限慈愛的力量,也很有可能讓身體衰敗的人,珍惜此生所獲善緣,而努力克服「懼痛」之情,產生「努力而活」的感悟與勇氣。這種感悟,往往讓病人的心靈湧現一種深層的寧靜喜樂。在親人呵護下的重大罕見疾患或末期重症患者身上,這種感人現象,屢見不鮮。筆者任教學系中有一位學生,與其妹妹生來就有多重罕見疾患,必須終身坐輪椅,父親見此而拋家棄子,母親則以無限的慈愛與勇氣,含辛茹苦地扶養二人長大。雖然經過無數次椎心疼痛的手術,但兩姊妹的臉龐總是綻放著燦爛的笑容。筆者有幸在他們身上,深深體會「慈愛」這種無與倫比的力量。

  說到底,「自主意願」並非定格不變的產物,反之,隨著當事人的健康狀況、所獲得的支持力量與外在情境的無常變化,「自主意願」經常是一項流動且幽微的心靈答案。既然在「流動」狀態,然則預立醫療決定、病發當下或久病纏綿,哪一刻的「自主意願」才是更應受到尊重的「自主權利」?既然「幽微」而難以洞燭,吾人又如何確知病人內心深處的「自主意願」?只怕連病人本身,都在可否之間千迴百轉吧!

 



[1] 引自曾芷筠:〈【植物人甦醒番外篇】植物人甦醒機率有多少 腦部2019.8.26瀏覽。造影技術可判〉,2018.09.11 。網址: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907pol006/

[2] 安卓恩.歐文(Adrian Owen):《困在大腦裡的人》,台北:采實文化,2018,頁199

[3] 有關昆蘭案例,詳參Hannah C. Kinney, Julius Korein, Ashok Panigrahy, Pieter Dikkes, and Robert Goode: “Neuropathological Findings in the Brain of Karen Ann Quinlan -- The Role of the Thalamus in the 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May 26, 1994.

[4] Kathy L. Cerminara:“Theresa Marie Schiavo's Long Road to Peace”,in Death Studies 30(2):101-12, April 2006, https://www.ncbi.nlm.nih.gov/pubmed/16402507

有關泰莉其人、其家庭、泰莉案的完整歷程、專家觀點、公眾意見、國會介入與教宗關切的原委,以及泰莉家族成員在泰莉過世後,成立the Terri Schiavo Life & Hope Network(泰莉夏弗生命與希望網絡),致力保護醫療弱勢群體和殘疾人,使其生命免受安樂死的威脅,凡此種種,皆登載於“Terri Schiavo’s Story”專網,網址:https://terrischiavo.org/story/2019.8.26瀏覽。

台灣的倫理學界對此案例也有甚多討論,此中,賴治怡的〈生命在無人知曉處-植物人泰莉案的死亡權爭議〉,作了簡要的個案描述與法律見解,《司改雜誌》第56期,網址:https://digital.jrf.org.tw/articles/14092019.8.26瀏覽。

[5] 吳育政:〈不專業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天下雜誌》「獨立評論」,2016.01.28。網址: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38222019.8.26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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