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安居期間可以「移夏」嗎?

釋昭慧

  本次安居期間,有安居比丘尼因事緣必須先行離去,問筆者是否可以「移夏」(亦即:移到別的地方繼續結夏),就他們告知:台灣有些地方結夏到一半,是可以「移夏」到他處繼續安居的。

  筆者從未見過律有明文。但為慎重起見,專為此而翻檢律文,發現:大眾分別說部系統諸律(包括漢譯的《四分律》、《五分律》、《善見律》、《僧祇律》,南傳的巴利《律藏》),都沒有「移夏」的說法。

  當然,安居期間,有些嚴重情況發生時,是可以先行離去的。以《四分律》為例:

  爾時有比丘受他前安居請,在彼見有命難,若淨行難。彼作如是念:我當云何?即告諸比丘。諸比丘往白佛,佛言:「若比丘在住處,若受前安居、後安居,見有命難,若淨行難,彼比丘若自往,若遣信使,往白檀越求移去。若聽者善,若不聽便應去。」

  顯然,關係到生命危機,或有可能因留住於安居大界內而破根本大戒,那當然是應該要離去的。但離去,並不是指在別處續完三月的安居。《善見律毘婆沙》說得很明確:

  若安居中有因緣移去,無罪,不成安居。

  若初安居有比丘,結安居竟,若比丘有因緣去,若罷道,若病,比丘尼不知後知,以結安居不得移住,無罪。

  前者提醒了我們「無罪」與「不成安居」的差別:如果安居不成的因緣合理合法(避免命難或梵行難),那麼雖不成安居,卻不構成越毗尼罪。換句話說:如果安居期間提前離去,而無合理合法的正當理由,那才是「有罪」,而被視為「破夏」。

  後者明確說到「結安居不得移住」。由於佛世時比丘尼僧初始成立,許多地方還必須藉助比丘們的經驗,所以規定須依比丘僧而安居,以方便向比丘請教誡。但是,若比丘在安居中還俗或生病,無法擔任教誡事,那麼,比丘尼們寧願無人教誡,也不可移往他處依止其他比丘。由此可見:「移夏」之說,在分別說部系統,是不可能的事。

  至於「依比丘安居」一事,筆者以為:在過去,那是實務需要,而不是為了彰顯比丘對比丘尼的地位與權力。所以,在比丘尼僧已可獨立作業、獨立教誡的現時代,「依比丘僧而安居」的意義,已經不存在了。

  諸律之中,明確提到可以「移去」或「移向餘處安居」的,唯有《根有律》。但那是指碰到此諸事緣時,可以移住他處而不算破夏(破安居),亦即「無罪」,讀其律文,似不盡然都可算作「移夏」。漢譯《根有律》中提到二十四個可以中途離去或移去的情況,今加標號引列如下(如遇「移夏」教證,則作黑體標示):

1. 若苾芻作安居已,或作是念:「我於此安居,無人供給我食,或當置死。或有曾未學經,應須學者;曾來習定,應思惟者;或有未證應證者,未見求見者,未得求得者。」若有是緣,欲離住處去者,佛言:「無犯,亦不破安居。」

2. 若作安居竟,忽有病生,知無醫藥,若其便住,恐命不全,如是命難等緣出去,佛言:「無犯,亦不破安居。」若苾芻安居已竟,若有病生,雖有湯藥,無人看病,恐有失命,佛言:「聽去,不破安居。」

3. 若苾芻作安居竟,有女人來至苾芻所,而作是言:「我有女、新婦及婢,欲遣供養大德。」苾芻作念:「我若不去,恐失梵行,并有命難等起。」是謂梵行等緣。佛言:「移去者無犯,亦不破安居。」若有男子黃門等緣,准上應去。

4. 若苾芻作安居竟,若見女人而生欲想,不能禁止煩惱,恐失梵行,亦應離去。

5. 若苾芻作安居竟,見有伏藏,即作是念:「我住於此,恐當不能禁止其心,而便取物。」佛言:「移去無罪。」

6. 若苾芻於安居內,忽有親里眷屬,來諫苾芻住止。苾芻嫌賤,移向餘處者,同前無過。

7. 又復苾芻,若有女、男、半擇迦等,來請安居,既受彼請,然斯施主,或負他物,或復殺害他人,或劫奪他人財物;或於住處,若有虎狼師子等惡獸諸難,來怖施主;或時走去,或時身死。時彼苾芻作是念曰:「此之施主,請我安居,復有如前諸難事起。我今住此,或失梵行,或失命等緣來。」移向餘處安居者,同前無犯。

8. 若時住處,多有病苦緣生,苾芻住此,不安樂者,佛言:「移向餘處安居,同前無犯。」

9. 又復若有女、男、半擇迦等,來請苾芻相就安居;或有王來,捉彼施主,或殺,或奪財物,是時施主走向餘處。苾芻作念:「此之施主,遭斯恐怖,身既逃亡,我若住此,或失梵行,及命難等因緣。」移向餘處,同前無犯。

10. 若有施主,來請苾芻而作安居。然斯施主,家內忽然失火,或時身死,或復逃去。苾芻作念:「此之施主,今忽遭火,或死,或走。我獨居此,恐有命難并梵行難。」移向餘處,同前無犯。

11. 若有施主,來請苾芻作安居事。於其住處,下濕水多,恐後病生,移向餘處,同前無犯。

12. 若有施主,來請苾芻作安居事。然於住處,側言:「何用住此剔〔剃〕頭?受其飢苦,住林樹下。可還歸家,多作福業,不須出家。」苾芻作念:「我若久住,或失梵行。」若有此緣,聽去無罪。

13. 若苾芻於安居內,或有王來,嚴束四兵,至其住處,遣捉苾芻,作如是言:「當如俗法驅役,或令還俗,或與娶妻,或奪衣缽,或種種惱害。」有是難來,即時直去無犯。亦不破安居。
 
14. 若苾芻住處,有男子、女人及半擇迦,來請苾芻作安居,并供給衣食,後為王等難來,悉自逃走,無人供給。苾芻緣此,欲餘處去,無犯。

15. 若苾芻於安居內,有諸賊來,或盜牛羊等,而為屠殺,作諸非法。來至苾芻所,作如是言:「汝等出去,我欲住此。」若有如是惡賊,來至寺內,惱亂苾芻者,即應直去,無犯。

16. 又若苾芻,依止男、女及黃門類而作安居。時彼施主,為他拘執,怨家繫縛,非人所怖,走向餘方,因斯命過。時諸苾芻作如是念:「我此安居,有眾過患,無復施主。由此因緣,虧我梵行,為沙門難緣。」移向餘處,無破夏罪。所到之處,得為安居,即於此處而作安居,不應出界。

17. 又復先是非人住處,苾芻於此而作安居。

18. 有諸老小無知之類,入此寺中遺放不淨,不堪親近。

19. 又近河水,其水漂漲,損失施主家資衣物,或死或走,苾芻作念:「此之施主,遭斯水難。我若住此,必有命、梵行難生。」移向餘處,同前無犯。
 
20. 若有苾芻,於安居內,見有苾芻,教餘苾芻,或作破僧伽事,并勸眾人,及作破僧方便,時彼苾芻便作是念:「今於此處,現有破僧伽事。我若於此安居,然彼苾芻欲破僧伽,或教令破,及以勸化,并作方便。」復作是念:「我今於此善說勸化,彼必不受,惡對於我。若久住此,有是事生,先已學者,必當忘失;其未學者,不能令進。不宜住此,可移餘處。」就彼安居者,同前無犯。

21. 若苾芻於安居內,聞有苾芻,欲作破僧伽事,而彼苾芻是其親友知識。即作是念:「我若取語,恐有破僧伽事,得罪;若不取語,復是知識。」應受持七日出界外。若七日事不息者,過七日無罪。若不去者,得越法罪。

        就以上所列二十一事再分析之,安居離去的正當理由可有以下幾類:

1. 命難(1)(2)(15)
2. 梵行難(3)(4)(5)(12)(13)
3. 施主事(7)(9)(10)(14)(16)(19)
4. 病緣(8)
5. 環境(11)
6. 干擾(6)(17)(18)
7. 破僧事(20)(21)

  就此七項再作分析,不難察覺:安居依施主供應四事,若施主方面生變(無論是施主本身的問題,還是外在因素加在施主方面的問題),很難安穩而住,甚至有命難、梵行難之虞,所以必須離去。而其他諸如病緣、惡劣環境、外界干擾,則仍潛藏命難或梵行難的危機。破僧事發生,無心辦道,也臨近梵行難。所以,總的來說,《根有律》算是把各種可能會有命難、梵行難的狀況,列舉得更加詳細了,也顯得更加從寬解釋了。

  再者,《根有律》是唯一明確提到可以「移向餘處安居」的教證(參見前揭黑體字引文)。這可能是說一切有部在實際面對事緣的時候所做的改變吧!否則就其他部派而言,「移」或「離去」是一回事,卻不把它當做是「繼續安居」,頂多理由正當(為避免命難梵行難)時,得算作是「無罪」而已。

兩種寬嚴不等的規定,也可從佛陀「三月食馬麥」的公案中看出端倪:

  話說有一毘蘭若地方的婆羅門,因聞佛說法而得歡喜,於是請佛及比丘僧於此三月夏安居。不料在世尊與五百比丘眾受彼請而夏安居三月期間,毘蘭若婆羅門竟然都不供養所需,原來他已被魔波旬作弄,忘失諾言。偏巧遇到饑荒年頭,人民多有餓殍,乞食難得。幸有波離國販馬人,驅五百疋馬住毘蘭若。比丘們往販馬人處乞食,販馬人於是每日供養比丘馬麥五升,供養世尊馬麥一斗。其時尊者大目連建議由神足通比丘到鬱單越取自然粳米而食。佛陀並未同意,原因是:「汝等丈夫得神足可爾,未來世比丘當云何?」易言之,神通取食不可為常法。

  法藏部、化地部或赤銅鍱部並沒有比丘可因此而離去的說法,然而說一切有部則有之:如《鼻奈耶》、《十誦律》就說:

  世尊即夜集和合僧,告諸比丘:「比丘當知:此鞞羅然純婆羅門種,人民飢餓,乞求難得。諸比丘欲於此間夏坐者坐,不者各隨所宜。」時舍利弗即退至阿茂訶山頂,受釋提桓因、須夷阿須倫女〔帝釋夫人〕請四月食天廚。時世尊於鞞羅然,一不滿五百比丘結夏坐。

  佛夜過已會僧,會僧已,敕諸比丘:「汝等當知:此邑狹小,人眾少信,乞食難得。若欲此安居者住,不者隨意。」是時舍利弗獨往不空道山中,受天王釋夫人阿須輪女舍脂請,夏四月安居,天食供養。時佛與五百比丘少一人,在毘羅然國安居。

  由此可見,因著部派的不同,對安居之可否中途離去,就會有寬嚴不等的解釋。

  即如安居時為三寶事或父母事外出的日數上限也寬嚴不等,分別說部系統最多以三十日為限,有部卻再寬延至四十日。那是因為過去交通不便,路程迢遙,行旅費時。今時交通便捷,花在行旅的時間,並不須要如此漫長,然則是否還須動輒受「過七日法」,出界外一月日乃至四十天?筆者以為:儘量不要如此為宜。

  部派說法既然寬嚴不等,然則吾人應當從寬還是從嚴?這就看自己所受的是何部律法而定。以華語系佛教而言:既然受的是法藏部律的系統,就以從嚴解釋為宜,輕言「移夏」並不為妥。
即使要依有部律來從寬解釋,筆者以為:除卻前述「命難、梵行難」等重大因緣之外,也不宜自由心證,要移便移。

  安居制度之建立,有其生活背景、氣候因素之考量。就氣候因素而言:南傳佛教國家因氣候接近印度,所以至今仍依「有否安居」以決定其是否受歲,然後依受歲數之多寡以敘次。北傳佛教無長期之雨季,不見得對安居有這麼迫切的需要感,所以不如南傳國家之重視安居,敘次也一律依受戒先後為憑。

就生活背景而言:原始佛教僧眾多終年行腳,故每年三月定點安居以精進辦道,也有其調劑功能。而今之僧眾終年依道場常住,不時興行腳生涯,所以安不安居對彼而言,無大差別。這也是北傳佛教不重安居的另一原因。

  然而由於北傳佛教僧尼平日事緣繁重,多務奔波,若能三月定點安居,儘量減少外出,未嘗沒有休養生息的功能。所以,筆者以為:今日漢傳佛教之中,每年三月安居,仍是值得持續的良好制度。既然如此,安居之後,除非難緣,否則以不中途離去為宜。

  聽說台灣有些安居眾,一開始即已將三月安居地點規劃為兩處,前半段在一處,後半段在另一處。這種做法,即使是要採認有部說以從寬解釋,由於不符合「命難、梵行難」之要件,所以還是不如法的。

八九、七、二二 于尊悔樓,時禁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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