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羅馬書中的「罪」與「離罪」

釋昭慧

【編按】本文已由吳信如女士譯為德文,題為“Gesetz Und Sünde”,刊於

  Inpiration für das Leben: Im Dialog mit der Bibel Anselm Grün zum 70.

  Geburtstag一書,這是應德國Herder出版社總編輯Dr. Walter邀稿之作。

  該書是慶祝古倫神父七秩大壽的論文集。

 

一、「良知」與「律法」

  「羅馬書」是保羅寫給羅馬教會的一封書信,他在這封長信裡,講述了「罪」與「律法」的辯證性關聯,以及「從罪超脫」的元素。

  首先他肯定,未受摩西律法所限的「外邦人」,依然可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如說: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第二章:14)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第二章:15)

  顯然,這就是人皆有之的「良知」,亦即是「自然律」運行於人心中的「自然道德律」。倘若如此,人憑藉著「良知」就已足矣,又何必建構外在的「律法」?神所頒賜的「律法」,其功效安在?保羅在此作了精闢的分析: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第七章:5)

    「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第七章:7)

    「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第七章:8)

  原來,律法雖是外加的,但它卻有著「照妖鏡」般的功能,它讓人們真實地面對著屬於肉體的「惡慾」:一、沒有律法,人們容易順從著肉慾且不以為非,其後果就是死亡——「罪活我死」。二、有了律法,人們反倒為了遵從律法,而不得不與「惡慾」作「天人交戰」。於是,倘若面對誡命的指揮,卻降伏於肉體的惡慾,那依然還是「罪活我死」的局面;唯有依於誡命而戰勝惡慾,那才是「罪死我活」的時刻。

  此中「惡慾」與「死」的因果關係,或許還須作些進一步的說明。肉體本來就會面對死亡,任何人都不例外。因此,或許可以更精準地說:人若僅依「惡慾」而活,那麼他的生命,必將隨肉體之腐朽而歸零。唯有擺脫肉體的局限,開拓「屬靈」的生命,才能邁入「永生」之途。

二、「屬靈」與「屬肉」

  何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順乎良知)竟然如此困難,而必須自外而內用「律法」來形塑「聖潔、公義、良善」的人生?原來關鍵在於「靈」與「肉」的拉扯: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第七章:14)

  律法拉著吾人向上提昇,但肉體則不可避免地要向慾念降伏,我們只要屬乎肉體,就註定了要受「罪」的牽制。

  至此,「罪」的定義非常明朗:那是一種動物本能的,滿足肉體慾念的渴求。它是如此地根深蒂固,倘若沒有律法作為準繩,就無從突顯它的問題;有了律法作為準繩,卻又讓人在「屬靈」與「屬肉」之間產生了拉扯。而最令人絕望的是:人們總是在相互拉扯的過程中,臣伏於「屬肉」的惡慾(也就是本能的強大力量):

     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第七章:15)

     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第七章:18)

     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第七章:19)

  願望是向於「善」,向於「律法」的,但行為卻總是受限於肉體的惡慾——「罪」。那麼,到底哪個才是「我」呢?在此保羅將「我」與「罪」作了切割,

     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歡神的律。(第七章:22)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第七章:17)

     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第七章:20)

     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第七章:23)

  原來,不祇律法是善,我的願望也是善。律法,從表象上看,好像是外加的,事實上只是勾牽起內在之善(我的願望),讓它與內在之惡(我裡頭的罪)作正式的宣戰。

三、「罪」與「欲貪」

  問題是,單憑律法的提撕,我的內在善,依然不足以征服我的內在惡,「罪」(肉體之慾)是如此的如影隨形,讓人屢戰屢敗,跌入「罪」的深淵: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第七章:21)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第七章:5)

     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第七章:24)

  對於肉體被惡慾之所牢牢繫縛,這是聖者與哲人的千古歎息!如老子云:

     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及吾無身,吾有何患?(《老子》第十三章)

  如佛陀云:

     云何結所繫法。眼色.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是名結所繫法。

      云何結法。謂欲貪。(《雜阿含經》卷九,第239經,大正二,頁57下)

  老子將肉體視作「大患」。佛陀把感官在境界上的沾粘,名為「結所繫法」,是什麼讓感官遇到境界時,總是打結?那正是「欲貪」。

  「欲貪」,就是基督宗教所指出的「罪」(惡慾)。外加的強制性律法,可以讓我們意會到了「罪」的力量,卻無法挽回一再臣服於「罪」的局面。

四、「他力救贖」的內在邏輯

  那麼,吾人又當如何從這為「罪」(欲貪)之所捆綁的絕望深淵,超拔出來呢?在此,基督宗教與佛教各自提示了超脫「欲貪」的路徑。就佛教而言,就是超越肉體並冷眼旁觀的「念處」——一種針對身心狀態所作的禪觀訓練,這是一條「自力解脫」的途徑。就基督宗教而言,則是「服事主」——全然地信靠於神,委身與神,那是一條「他力救贖」的途徑。本文不擬討論佛教「自力解脫」的內在邏輯,而僅探討「他力救贖」的內在邏輯。

  (一)聽命於神

  為何求助於外在的、上方的,神的力量?原因在於,如影隨形的「罪」,讓人總是在肉體的歡愉追求之中,成了它的奴僕。因此反其道而行,就是:不要做「罪」的奴僕,而要作「義」的奴僕。既然如此,就不能聽命於肉體的指揮,而只能聽命於神的指揮。聽命於肉體而成為「罪」的奴僕,就必然依「罪」而死,只有聽命於神而作「義」的奴僕,才能從死裡復活而成「義」,成「聖」: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第六章:12)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第六章:13)

      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第六章:16)

      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第六章:18)

      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第六章:19)

     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第六章:23)

(二)因信成義

  在「羅馬書」裡,保羅明確地說:脫離於「罪」之義,是因「信」而來,而非因於遵行「律法」。這不是因為律法不好,而是因為,受限於欲貪的人,在面對律法時依然無能為力:

     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第七章:6)

     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第一章:17)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第三章:28)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第六章:14)

  (三)肉體的死與聖靈的生

  那麼,耶穌在這場「罪」與「義」的天人交戰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呢?他在肉體承受苦難時,選擇的是信靠於神,而非屈服於肉體本能的求生之欲。他以肉體的死,宣告了靈命的生。他讓人從復活的奧蹟中重拾對神的「信」。這就是所謂的「與神相和」:

      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第五章:1)

     因為隨從肉體的人體貼肉體的事,隨從聖靈的人體貼聖靈的事。(第八章:5)

     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體貼聖靈的,乃是生命、平安。(第八章:6)

     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裡,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第八章:9)

(四)以「愛」離「罪」

  另一股超拔於「罪」的力量,就是「愛」。耶穌的重要訓誨,即是「愛人如己」。

     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第十三章:9)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第十三章:5)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第十三章:10)

  愛,使得人在疼惜他者的心情中,自然地「不忍為惡」,而非因恐懼刑罰而「不敢為惡」。這時,律法不再是外加的,而已內化為一股強大的力量。較諸個人在面對自身惡欲時,用外加的「律法」來與它拔河,這種自內而發的「愛」,是從「良知」擴而充之的滂沛力量。

五、結語

  起先在理解基督宗教時,我常對「罪」的內容感到困惑——難道吃了智慧樹的果子就會構成「罪」嗎?就算人類始祖不聽神的訓誡,所以獲罪於天,那又為何人類的子子孫孫,都要蒙受這樣的「罪」?一次犯錯,讓子子孫孫揹負永世的枷鎖,這樣難道符合公義嗎?直到拜閱了「羅馬書」,才對基督宗教所說之「罪」,有了較為完整的理解。

  「羅馬書」將上述「原罪」的隱喻暫予擱置,而直從人性的現況,作出了深刻的觀察與體會。原來「罪」就是佛家所說的「欲貪」,表現為對肉體滿足的強烈渴求。人們會依外在的律法(無論是神律還是人律),來將欲貪作一框限,並祭出「違律則罰」的恫嚇策略。奈何對肉慾的渴求既是根深蒂固的動物本能,恫嚇策略往往失效;人們雖明知「罪」(欲貪)的陷阱,卻總是「為罪奴僕」,享受那佛經所稱「刀口舔蜜」的短暫快感。

  因此,依於基督宗教「他力救贖」的途徑,人們要從「為罪奴僕」轉而「為義奴僕」,用較為具象的方式來陳述,那就是:聽命於神(的義)而不聽命於我(的慾)。而這必須是建立在對神「全然信靠」的基礎上。這也就是為何「信神」位居「十誡」之首的原因——倘有一絲對「神」的疑慮,就難以超拔那「為罪奴僕」的險惡處境,一往無懼地邁向成義、成聖之途。

  耶穌的言教與身教,有兩項重大意義:

  一、與神和解,亦即:重拾人們對神的信心與希望。耶穌的死,就世俗而言,是受到政教力量的聯手迫害(猶太教裡的既得利益者與羅馬殖民政權,共同置他於死地)。然而他在面對肉體本能的求生慾時,聽命於神(的義)而不聽命於我(的慾),因此他以「死而復活」的奧蹟作證,讓人深信:肉體雖然凋零,靈命卻必得永生。

  二、以「愛人如己」,來回應神對人的不離不棄之愛。他看到了依「律法」以祭「重罰」的局限,人們只是以另一更深、更強的「慾」(畏死求生之慾),暫時壓制了肉體歡愉的惡慾。這是不夠究竟的,因為人依然是被「慾」捆綁,為罪奴僕的。人們必須以純淨的「愛」來體貼他者,這時,「欲」不是被「壓制」了,而是被「昇華」了,那將是一條擺脫「罪」與「死」之宰控的「永生」坦途。

  至此,「信」、「望」、「愛」三種超德的重要性,招然若揭!仰仗「他力救贖」以超拔於「罪」的,就是這三大要素:對神的全然信靠,對信靠神以成義、成聖的熱切期望,以及「愛人如己」以回報神恩的心性昇華。

  倘若沒有這三種超德,僅憑外邦人與基督徒所共有的自然道德律,雖能「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但是依然無法「逆著本性」,來遠離頑強、固著的欲貪(罪)。而「信」、「望」、「愛」三種超德,就是與他力(神恩)接軌以逆向操作,離「罪」束縛的三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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