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開啟西方動物倫理討論的兩大哲人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與湯姆.雷根(Tom Regan)

王萱茹(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生) 

   前言

  西方哲學界自1960年代起,開始了「應用倫理學」(applied ethics)的討論,其中,辛格的《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 1975)一書的出版,正式點燃西方動物解放運動的火花。許多人因此明白,動物因為人類的利益,生活在被人類宰制的痛苦中。辛格在書中,控訴著人類宰制動物的方式,從實驗動物、經濟動物的議題上,辛格鉅細靡遺地將動物所受到苦難的種種情況羅列而出;辛格認為,這背後的一切,都意味著,人類主導一切物種的思維模式。在動物解放的運動中,一位著名的領導者-亨利.史匹拉(Henry Spira)1 ,更因為受到辛格的影響,畢生投入解救動物的行列中,影響當時美國許多關於動物的政策及法律。

  另外一位著名的動物權利學者-湯姆.雷根(Tom Regan),其所著作的《為動物權利辯護》(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1983)一書,透過權利進路建構動物的道德權利,進而為動物發聲,雷根本身亦投入動物權利的社會運動,將其理論實際應用在其中。在1979年,美國的佛吉尼亞州立大學,有一場著名的動物權利大會,2 在這次會議中,有一個特別的合照留影,其中有辛格、雷根、詹姆斯.瑞其雷斯(James Rachel)3 、史蒂芬.克拉克(Stephen Clark)4 及史匹拉,這些動物倫理學者與社會運動家,在此會議中,針對不同的觀點與議題進行討論;可以說,正式地宣告動物權利時代的來臨。兩位哲人共同開啟動物倫理討論的序幕,有著許多的貢獻,筆者在此,則簡述兩位學者的觀點,期望能夠提供讀者做一導讀及參考。

 

   一、辛格的動物解放理論

  辛格在另一著作《實踐倫理學》(The Practical Ethics, 1993)一書,5 提到許多關於動物、胚胎與安樂死議題的討論,並以「古典效益主義」(classical utilitarianism)與「偏好效益主義」(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的兩種理論,架構並修正「動物的道德地位」以及「動物解放觀點」的理論基礎,6 進而透過「總和觀點」(total version)與「先前存在觀點」(prior existence view)等等,穿插並分析不同個體的生命價值與道德地位。另外,辛格亦編著《動物的辯護》(In defense of Animals , 2006)及《動物權利與人類義務》(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 1989)兩本著作,皆是為動物倫理的議題所編輯的論文集;而本文以辛格的《實踐倫理學》為主要介紹文獻。

 (一)動物具有道德地位的判準-感受痛苦的能力(the capacity for suffering)

  辛格認為,動物也必須納入效益主義的計算當中,這當中也就意味著,當進行倫理行為判斷時,動物的利益無法受到忽視,即,動物具有道德地位與道德考量。然而,辛格所依據的判準為何呢?就是「感受痛苦的能力」。有別於西方傳統以「理性」能力做為道德地位掛帥的主流,辛格則是師承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A.D.)的看法,邊沁提出:

  ……總有一天,腿的數目或皮膚上的絨毛都不能構成拋棄一個有知覺的生物的充分理由。除此之外,還有什麼呢?是思考能力?抑或說話能力?……問題不在於他們能不能「思考」抑或他們能不能「談話」(talk)?而是他們能不能「感覺痛苦」(suffer)?7

  感受痛苦的能力與可以經驗快樂的能力是擁有利益的前提,當某個個體能夠感受痛苦與快樂時,在道德上,就必須將其納入考量當中;換言之,當一個體無法感受痛苦與快樂時,也就沒有利益可言,例如:一顆石頭。因此,對辛格而言,有無具有感知能力(sentience)就是該個體是否具有道德地位與道德考量的界線;沒有感知能力的個體,我們就不需要將其納入道德考量之中(PR, 56-58)。

  筆者認為,辛格所提出的「感受痛苦的能力」,具有非常強的說服力。當一隻流浪狗被人虐待受傷時,我們也可以似乎可以感受到狗兒所承受的痛苦,反之,當一隻狗兒幸福地在主人身邊時,我們也可以同樣感受到其所感受到的幸福。如同辛格所說,智力、性別與膚色都不是具有道德考量的條件,唯有該個體是否能經驗到痛苦與快樂,才是道德考量的必要條件,此觀點的想法與效益主義有關,即,當一行為可以增加快樂即是道德的,反之,則是不好的行為;最重要的,感受痛苦的能力,可以說是生命個體中的最大公分母,在道德的審視中,我們很難對這樣的個體置之不理,感受痛苦的能力,可以說是人類與非人類動物之間的共同特質,對辛格而言,動物在人類社會中所受到宰制,將會給予一個全新的檢視,待後文接續討論。

  一般來說,贊成動物具有權利或道德地位的哲學家,不免使用「邊緣案例」(the marginal case)來說明動物的道德地位,另一位著名的動物權利者-雷根(Tom Regan)則是以生命主體的判準(the subject of life)證成動物具有權利,而辛格則是以感受痛苦的能力做為動物具有道德考量的界線。辛格更進一步說明,邊緣案例的用意在於,擴大我們道德考量的範圍,打破以人類成員的物種之界線,重新界定具有道德考量的標準,不再以生物學上的標準為主,因此,一個剛出生的嬰兒的心智發展會低於一個成年的黑猩猩;而一個小孩能夠經驗到的痛苦及快樂,同樣地,一個成年的黑猩猩也能夠感受到,某些動物具有很高的自我意識,並且與其他個體互動交往的能力等等……,辛格認為,為避免犯上物種歧視的錯誤,我們就必須承認這些動物可以具有比智能障礙者相同(或甚至更多)的考量(PR, 19)。贊成動物具有道德地位的哲學家們,常常會問的一個問題即是:「如果我們同意小孩不應當受到傷害的話,那麼某些高度心智能力的動物是否也應當如此;因為我們沒有任何的理由將這些動物排除於道德考量之外。」

 (二)利益平等考量(the principle of equal consideration of interest)

  如上所述,只要個體是感知生命,其具有經驗痛苦與快樂的能力,也就具有了利益,在道德考量中,必須將其納入計算之中,沒有排除的理由,並平等地考量所有感知存有者的痛苦與快樂,這也就是辛格所提出的「利益平等考量原則」:即在倫理判斷的思考中,所有會受到影響的相關對象之利益,都要給予同等程度的考量。辛格說明:若某一行為會影響到X、Y,在一行動中,前者所造成的損失會大於後者所得到的還要多時,辛格提醒:我們不能因為在情感上比較重視後者的關係,而忽視前者的損失,而是應平等地考量二者的利益,減少損失為主,重點不在於是「誰」的利益,使我們的道德判斷上有所不同。辛格將此原則,做為平等基礎的原則,並且只計算利益本身,不將利益的對象列入計算,在計算時要公平計算,每個都算做是一份,不能超過一份(PR, 21-22)。利益平等考量的原則,使得物種主義與性別主義無立足之地,因為我們無法再因為「動物不屬於人類成員」的理由,而將他們的利益排除;也不再因為身為女性無法平等地受教育。

  平等考量的對待不等同於人類與動物的生命價值相同。辛格認為,在所有的感知生命當中,具有高度心智能力者,辛格稱為「人格個體」或「人格人」(person),即個體具有高度的自我意識能力,不僅可以意識到自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也具有對於未來想望的能力等等,因此其生命價值比其他的感知個體來的高,其本身的利益內容也比一隻狗兒來的豐富,因此,不能在未經人格個體的意願或同意之下,殺害任何一個人格個體的生命(PR, 89-90)。8 另外,人格個體的對象不限於正常的成年人,只要是一樣具有高度心智能力的個體,都可以算是人格個體,例如黑猩猩(PR, 111)。除了人格個體以外,辛格亦區分出「不屬於人格個體的動物」,並在其中又細分出:有感知能力的動物及無感知能力的動物(PR, 126-127)。9 對辛格而言,不同的感知個體,有不同的生命價值的序列。在某些情況下,人格個體的生命價值會因為高於其他感知生命,而受到較多的重視;辛格如此的分法,更說明了在通過感知痛苦能力判準的這些個體中,會因為個體間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考量。

  (三)古典效益主義與偏好效益主義-「總和觀」(total version)與「先存在觀點」(prior existence view)

  古典效益主義在判斷行為對錯時,所依據的是此行為能否使享樂與快樂極大化,並使痛苦與不快樂極小化;10 也因此傾向的是「總和觀」式的效益主義。在總和觀中,只要快樂的數量或總量越大越好,因此,個體容易成為只是價值計算的容器,導致其本身的生命並非重要,隨時可以受到替代,因此,總和觀中的另一個連帶觀點,即「可替代論證」(replaceability argument)。若以經濟動物為例,雖然人類吃肉會產生動物的痛苦,但是我們可以生產更多的動物來替代已經死亡的動物,彌補與替代其失去的快樂,那麼,就總和而言,快樂並沒有減損,反而因為可替代的因素,持續不斷增加。

  然而,辛格比較支持「偏好效益主義」以及「先存在觀點」,並且將這兩個觀點交互運用。偏好效益主義決定,一個行為的判斷不取決於是否能使快樂或幸福極大化或極小化,而是取決於行動是否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行動者的偏好(preference),如:生存下去的慾望之偏好等等;因此,若一行為與個體的偏好相違背時,就是錯的行為,反之則是對的。對於辛格而言,偏好效益主義可以避免一些古典效益主義的錯誤:即重點放在總和的快樂增加,卻忽略主要個體的偏好之計算。11 偏好效益主義提供一個直接的理由說明,殺害一個人格個體是錯誤的,因為,人格個體的生命具有繼續生存下去的重大偏好,如此違反個體即是不道德。「先存在觀點」主要說明,應當就現有存在的生命給予增加快樂的量,而非運用「總和觀」,兩種都是效益主義中力求增加快樂總量的結果,但是方式有所不同(PE, 94-95)。

  (四)辛格對動物實驗的看法

  辛格在說明實驗動物的部分,說明某些動物實驗的不必要,例如:化妝品與清潔用品的實驗等等,都是非必要的實驗,沒有這些實驗,並不會妨礙到人類的生存,人們的生活也不會有任何的不便,因此,這些實驗與動物的利益(生與死的重大利益)相較起來,即運用利益平等考量原則之後,辛格認為,我們應當廢除這些動物實驗的存在。

  關於生物醫學研究的實驗,辛格的看法如下:如果在沒有其他選擇的情況下,犧牲一隻動物來拯救許多人類的生命,依據利益平等考量,辛格認為在理論上,是可以受到證成的,但是他依舊強調,實際的狀況上,卻要避免以人類利益之名,卻無幫助人類之實的動物實驗。當然,辛格在此還是運用了邊緣案例作說明,即若我們拿孤兒且是嚴重心智障礙者做動物實驗是錯誤的,那麼,依據利益平等考量原則,動物實驗也是錯誤的(PE, 94-95)。

  當然,此處並非是辛格真正要使用這些身心障礙者的人類做實驗,而是提出一個問題反省:同樣具有相當心智能力的兩個個體,我們何以可以認為,當黑猩猩被迫離開家園,進到實驗室接受實驗時,他不會有任何離家的悲傷或關在籠中的痛苦?我們不能將他們視為沒有任何情感的事物(thing)。

  筆者認為,辛格在倫理思考上具有嚴謹與細膩的分析,不僅在理論的部分可以完整,在實際運用一些案例的情況上,也能兼顧各種狀況的產生。辛格對於動物道德地位的立場並非屬於基進,在某些狀況下,依據效益主義的理論,殺害感知生命並沒有犯上道德上的錯誤,但是,辛格卻提出一個利益平等考量的原則做為一個把關的界線,在這個原則下,即便有時候動物的犧牲受到證成,但是在推論的過程中,依舊要將這些相同利益的非人類動物納入考量之中;如同,在利益平等考量中,人類的利益也因動物的利益而受到犧牲,進而真正讓能夠「感受痛苦能力」的生命之利益,都能在一個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計算與分析,讓我們不再陷入物種歧視的錯誤之中。

   二、雷根的動物權利觀點

  繼辛格的偏好效益主義之後,雷根在《為動物權利辯護》(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1983)12 一書中提到,動物具有權利,是因為動物具有本有價值(inherent value),雷根並強調,動物的道德權利不應當是透過效益主義的進路得以證成,如此會使動物淪為價值計算的容器,並犧牲在效益主義追求最大幸福的結果之中。動物的權利是透過「道德直覺」(moral intuition)的說明,我們應當要尊重本有價值的個體,且不傷害具有「生命主體判準」(the-subject-of-a-life criterion)個體之福利;因此,從本有價值的概念中,道德直覺衍伸出「尊重原則」(the respect principle);而從生命主體的概念中,亦衍伸出「不傷害原則」(the harm principle)13, 透過這兩條主要思考的進路,加上權利論證的有效主張,進而證成動物具有「尊重權利」(the right to respect treatment)及「不受傷害權利」(the right not to be harmed)的兩項基本權利(two basic rights)。

   (一)本有價值與生命主體

  雷根從個體平等論(the equality of individuals)理論著手,個體平等論意味著:個體在其自身中所具有的價值,而此價值即本有價值(inherent value),雷根以本有價值為基礎,並界定出何種個體應當受到尊重。14對雷根而言,並非對所有本有價值的個體都具有直接的義務,山川河流的自然事物,雖具有本有價值,但我們對其只有間接的義務,而非直接義務,而此界線的標準何在呢?即生命主體的判準,此判準不僅分劃出直接或間接義務的對象,並且於道德行動者與道德受動者15之間找出相同處(CAR, 232-233)。16因此,雷根認為,對於具有心靈能力的個體具有直接義務與尊重對待,是符合我們深思的道德信念(直覺)。而凡是符合生命主體判準的個體,也必然具有相同本有價值(DAR, 43)。17

  在對本有價值做明確的定義之後,雷根為同屬本有價值個體的道德行動者與道德受動者,尋求相同的基礎(CAR, 241)。 雷根提出一個判準,即生命主體的判準(the-subject-of-a-life criterion)。何謂生命主體呢?雷根說明:「就是個體具有信念、慾望、知覺、記憶及對未來的期望感(包括自身的未來)、及具有快樂、痛苦的情感生活、喜好與福利的利益,追求慾望與目標的行動,心理的同一性,及生活中經驗好與壞的感受,且個體的福利是獨立於他人的利益,亦不成為他人利益的目標。」(CAR, 243)。如此,生命主體個體的福利確實與自身知覺的利益,或他人的利益有所關連,因為,個體間的任何作為必然會影響彼此的福利。比如,若對道德行動者或道德受動者做出無端的傷害,那麼就是削弱其個體的利益;一體兩面地,若站在其利益考量,幫助個體去追求自身的期望,那麼就是增進其個體的福祉。特別是人類的道德受動者,因為諸多條件的限制,無法有能力去關照自身,也因此,我們的任何作為,將對他們有諸多不同程度的影響(CAR, 243-244)。

   (二)從尊重原則到尊重權利,從不受傷害原則到不受傷害的權利

  本有價值的觀點已經界定出何種個體應得到尊重,以及提供詮釋正義的基礎,但本有價值無法說明如何尊重個體;因此,我們需要某些原則來加以說明,此原則即尊重原則(the respect principle):「我們對本有價值的個體,將以尊重其本有價值的方式對待之。」若個體具有相同本有價值,那麼任何表達正義的原則,都必需將本有價值列入考量。雷根說明:尊重個體不是只限定在某些(some)具有才華的個體,而是對所有(all)本有價值及符合生命主體判準的個體予以尊重,即涵蓋道德行動者與道德受動者(CAR, 248-249)。

  不傷害原則(the harm principle)是推衍自尊重原則,茲說明如下:尊重原則以本有價值為假定,凡是具有此價值的個體都應得到應有的尊重,凡符合生命主體判準的個體,必定具有本有價值。當然,生命主體的個體具有經驗自身的福利,且此經驗與他人的利益無關,另外,個體自身的經驗也不應成為他人利益的目標,雷根將上述的的說法稱為:個體的經驗福利(experiential welfare)即個體自身的感受。雷根並就經驗福利分為兩個概念來做探討,一是「利益」;另一是「傷害」;所謂的「利益」即:滿足自身慾望,並實現個體自身的利益;相對地,「傷害」即:減損個體的福利。因此,我們應當尊重具經驗福利的本有價值個體。雷根強調,若我們不以尊重本有價值方式對待個體,卻減損個體的福利,此舉動將造成對個體的傷害,簡言之,「不傷害原則」即:「我們有義務不去傷害經驗福利的個體。」因此,雷根強調,就算要傷害一個體也不是將其視為價值的容器,或在缺乏自身價值的狀況下出發,只要是不正義的作為,傷害的行為都將無法得到證成(CAR, 262-263)。

   (三)權利的淩駕──最小淩駕原則與消除更糟原則

  當具有本有價值的個體之間產生衝突時,雷根提出兩個道德原則來加以解決,一是「最小凌駕原則」(the miniride principle或the minimize overriding principle);另一是「消除更糟原則」(the worse-off principle),此二原則不僅為有效的道德原則,且乃自尊重原則衍伸而出。前者即是,當傷害在相當的狀況下,每個人的權利都是相同的,則此時以個體數少的一方所為凌駕的對象;而後者即是,當傷害的狀況不相當時,則凌駕最小傷害的一方,以消除更大的傷害(CAR, 307-309)。18 上述,為雷根的動物權利觀點,並且以此論述來反對辛格的效益主義進路。

   (四)權利觀點的意涵──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狩獵動物與動物園中的動物

  在瞭解了雷根權利觀點中諸多概念之後,讓我們再將眼光拉回現實的世界中,回想動物在人類世界中所遭遇的處境,並思索在動物所遭遇災難的狀況中,雷根的權利觀點如何讓動物仍能擁有尊重與不受傷害的權利,並自人類的利益中解脫痛苦。雷根從四個層面開始論述:經濟動物、各研究領域中的實驗動物、狩獵動物及動物園中的觀賞動物。本節即闡述雷根權利觀點的應用。

    自由原則

  在進入經濟動物的議題之前,雷根提出自「尊重原則」引伸出的最後一個原則:「自由原則」(the liberty principle),即個體具有避免讓自身更糟狀況的權利,既使可能會傷害到其他無辜者,但是,這樣的權利是有某種程度的限定(subject to certain qualifications):

  在相關的個體都受到尊重的前提,及沒有任何特別考量的狀況下,任何無辜的個體都有權利去避免不使自身的狀況更糟糕,既使如此行動,可能會傷害到其他的無辜者。

  自由原則附帶著兩個但書,一為特別的考量(special consideration),舉例說明:我可能因為無法擁有鄰居的名貴轎車,覺得心情惡劣至極,但這不意味著我因此具有佔用他人車子的權利,若無某種限定,將會使個體間彼此的權利相互衝突。因此,無法任意佔用他人的財產,即在於尊重他人的財產權,財產權就是個體在行使自由原則的其中一個限定。另一是讓相關的個體都受到尊重為前提,及尊重其他個體的限定。例如:我們不能任意戲謔他人,使他人倍感不舒服,因此,尊重他人是自由原則的第二個限定。因為當符合自由的限定時,就意味著若其他的無辜者因而受到傷害,也並非是不尊重其本有價值或基本的道德權利,更不是只是將其視為價值計算的容器;自由原則與消除更糟原則等等,都是說明當個體的權利衝突時,我們應當如何有所行動讓自己免於慘烈的狀況;或者當權利產生衝突時,如何選擇凌駕個體的權利;由於這些原則都是從權利觀點中的「尊重原則」推衍而出,因此,既使我們可能會使無辜者受到傷害,但也一定是在尊重其基本權利與尊重本有價值的前提下抉擇(CAR, 330- 333)。

    經濟動物

  在經濟動物方面,有人以權利觀點中的「消除更糟原則」與「自由原則」說明經濟動物與食肉的必要。在整個肉品產業中,包含著肉品生產者、肉品加工業者、消費者等等,若消費者不再購買肉品的話,那麼,許多農夫、肉品生產者都將因此陷入困境,依據權利觀點,為避免他們狀況更糟,消費者應該繼續購買肉品。雷根反駁,「消除更糟原則」說明,若有「特殊考量」,將權衡是否適用此原則,經濟生產活動是一種自願的活動,猶如:賽車手從事賽車比賽,必然有著風險存在,那麼生產者自身必須承擔商業風險中的損失;另外,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消費者必沒有一定要購買肉類的義務,而生產者也無如此主張的權利,因此,「消除更糟原則」並不適用此說法。雷根聲明,權利觀點並不反對商業活動、自由貿易及市場機能的運作,只是反對生產者認為,消費者有購買肉品的義務。

  另外,以「自由原則」支持肉品產業的說明如下:肉品生產者有飼養經濟動物的權利,依據自由原則,為避免自身陷入窘困,既使傷害其他無辜的個體也無錯誤,經濟動物是肉品生產者的財產,其可以任意處置之。雷根認為,這樣的說法卻不符合自由原則的另一個但書:以尊重對待為前提,整個肉品產業是一非正義的結構,將經濟動物做為可持續利用的資源(renewable resources),傷害動物的本有價值,即使有所謂的人道對待,仍舊是殺害動物並奪取其生命(CAR, 333-349)。

    實驗動物

  關於實驗動物方面,雷根從兩個領域著手,一為化妝品、藥品的毒性測試;二為科學研究。雷根認為,在化妝品的測試上,依據「消除更糟原則」,將消費者無法使用新產品的痛苦與實驗動物的痛苦相較起來,無法使用產品的痛苦並不會使我們過的更糟,因此,化妝品的動物實驗應當廢除。權利觀點並不是罔顧大眾利益,但是,除了動物實驗外,仍舊有替代方案可以實施,例如:無殘酷的美(Beauty Without Cruelty)之研究即證明,生產未經動物毒性測試,但仍具吸引力與信賴的產品是有可能的。然而,與化妝品相較而言,新藥品的毒性測試,似乎是勢在必行,因為醫藥用品攸關大眾利益甚鉅,且許多民眾正等待著新藥上市,以解除一些病痛的痛苦。雷根回應,權利觀點支持新藥品的毒性測試,但是,並不支持違反動物個體的權利來做為測試的手段,權利觀點贊成,朝研發測試的替代方案來努力;而在支持動物毒性測試最常見的論證是「效益論證」(benefits argument):

  1、人類與動物都在動物毒性測試中,獲得益處。

  2、因此,動物毒性測試是合理的。

  雷根說明,此論證似乎合理,但是,卻都遺漏最重要的一個前提:即必須不違反動物的權利。若任何的動物實驗,不論益處有多少,在違反動物個體的權利下進行,在道德上是錯誤的。雷根反駁,我們不能以「人類利益」為理由,因而含混地證成傷害一隻老鼠的行為。借用諾次克(Robert Nozick)所說的話,實驗室中的動物「是不同的個體,非他者的資源」,動物的價值不是因為對人類有多少益處而定,更不是人類可以為所欲為的資源,一言以蔽之,我們都不應當侵犯動物的權利(CAR, 363-390)。

    狩獵動物

  接著,是狩獵動物,支持狩獵者認為:當某一野生動物的族群超過該環境的最大負荷時,狩獵的行為是必要的,因為,若不如此,意味著另一個較少數量的動物族群將會受到威脅,而許多動物族群也將因為棲息地食物的缺乏而餓死,因此,狩獵行為亦表達著人類對生態的關懷。雷根反駁:此說法即是「最小傷害原則」的意涵,狩獵者預設了,若為維持生態平衡,將某些動物射殺的傷害,將小於讓動物族群死於飢餓的傷害,也就是以數量來思考,並將總傷害數降至最小,進而侵犯動物個體的權利;另外,許多狩獵技巧是殘忍與不人道的,常常讓動物慢慢折磨成痛苦至死,例如:捕獸夾;更有以商業娛樂走向的狩獵,成為大眾滿足狩獵的成就感,而使動物受到莫大的驚嚇、恐懼、苦痛等等。而在狩獵中,不乏是毛皮業者的商業利益,將動物捕捉,並取之毛皮,做為人類保暖或時尚的追求。因此,雷根認為,對於野生動物的世界,不應有人類行為的干涉,更不能用最小傷害原則或因為人類的利益,來評估野生動物的價值。我們應當讓野生動物依自己的方式生存,並活出自身的尊嚴(CAR, 353-359)。

    動物園中的觀賞動物

  最後,是動物園中的觀賞動物。雷根首先對「動物園」(zoo)一詞提出說明:即包含專業管理動物事務的機構,如:美國動物園(American Zoo)等;另外,自然保育、科學研究、大眾教育及公開展覽的動物群等等,皆包含如上字義。雷根並說明:「動物不僅在這個世界上,他們不僅能意識到自身,也能理解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物,並理解到這些事物的重要。」雷根強調,動物有屬於自己的生活,並非是我們的工具與資源。動物的生活包括:生物、心理及社會的多樣需求,而這些滿足是快樂的來源;相對地,傷害是痛苦的源頭。因此,死亡是一種極大的損失與傷害,無論死亡時是輕微痛苦或大量折磨,這都意味著:自身生命的損失!因此,根據權利觀點,對於動物或人類,都是建立在同樣基礎的道德原則,以處理彼此的關係;重視個體的獨立價值,且此價值無關乎對他人的益處何在,若將他人視為工具,手段就是侵犯人類最基本的權利,相同地,動物同樣具有受尊重的道德權利,不應成為我們目的中的手段,進而削弱其道德地位。

  那麼,進一步思考的問題就是:在動物園中的動物是否受到尊重呢?雷根說明,權利觀點並不反對限制動物的自由(即短暫的拘禁),但必須是在為動物尋求最佳利益的考量下,所做出的決定,一旦危機解除,就必須將動物放出,恢復自由之身。附帶一提的是:此處所指的利益,並非是人類的利益,諸如:動物園具有教育、科學研究的功能、會帶來某些經濟效益及提供保護瀕危物種的機會等等,這些利益都是站在人類的出發點。雷根認為,我們應當以動物的利益為主要考量。因此,人類的利益不是限制動物自由的原因,也並非是尊重動物的個體權利,就權利觀點而言,觀賞動物應當自動物園中回歸大自然。19

  以上是雷根從權利觀點為動物的道德權利所做的辯護,綜合言之,人類不應當為自身的利益或以最大利益的計算總和做為主要考量,進而證成凌駕動物的個體權利。雷根更以權利觀點中的諸多原則,一一反駁剝削動物生命的行為,並強調,尊重動物的本有價值才是正義的對待。

   三、結語

 上述,即是筆者對於兩位動物倫理學家觀點的介紹,二位學者雖然從不同的理論基礎及觀點切入,進而建構其動物倫理的理論體系,但是,最終都殊途同歸,為動物的利益、權利而努力,以致於影響西方甚至是全世界對於動物倫理的討論。從二十世紀七零年代至今,人們對於動物保護的議題開始重視,從哲學、政策、法律以致於教育,都有著關心動物的論述出現。

  「人類應該如何對待動物?」,我們無法再對這些有情生命個體的痛苦,置之不理,將我們的道德考量與關懷擴展至這些生命。或許就是我們身為道德行動者的價值所在,亦是我們尊重生命的表現與態度。誠如印度.聖雄-甘地曾說過:「一個國家的道德水準,取決於其對待動物的態度。」

 

 

 

參考書目

  1.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著;綠林譯,2006,《捍衛.生命.史匹拉》,臺北市 : 柿子文化。

  2.Bentham, Jeremy, 1988,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Buffalo, N.Y.: Prometheus Books.

  3.Regan, Tom, 1985,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4.---------------, 2001, Defending Animal Rights, Urbana :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5.----------------, 2003, “Are Zoos Morally Defensible?”, Animal Ethics Reader. ed. by Susan J.Armstrong and Richard G.Botzler, N.Y: Routledge, pp. 452-458

  6.Singer, Peter, 1993, Practical Ethic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2nd.

 

 

 

 

 


1 辛格曾為這位動物運動的領導者,撰寫其生平為動物奮鬥的故事。可以參考英文著作:Peter Singer, 1998, Ethics into action : Henry Spira and the animal rights movement (Lanham, Md.: Rowman & Littlefield),中文本可以參考: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著;綠林譯,2006,《捍衛.生命.史匹拉》(臺北市:柿子文化)

2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著;綠林譯,2006,《捍衛.生命.史匹拉》(臺北市 : 柿子文化),頁138-142。

3 瑞其雷斯是The legacy of Socrates : essays in moral philosophy, New York :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7.文章作者,此書中探討許多關於動物倫理的議題,並由Stuart Rachels所編輯而成。

4 克拉克是Animals and their moral standing, New York : Routlege, 1997一書作者。二者皆論述動物的道德地位。

5 凡例說明:引用辛格著作皆以書名英文縮寫及頁碼於括弧註明出處:PR:Practical Ethic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ded., 1993.

6 辛格雖然在書中提出古典效益主義的觀點,並將這些觀點用在分析動物的道德地位,但是其本身卻是反駁古典效益主義分析的進路,以證成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等的道德地位;辛格本身較傾向於偏好效益主義的觀點。

7 Jeremy Bentham, 1988,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Buffalo, N.Y. : Prometheus Books), pp.33-41.

8 在此,辛格主要定義出人格個體的部分,除了說明感知個體之間生命的不同,更重要的是要避免效益主義會造成的錯誤,即「刑罰無辜者」的案例──人格個體的生命在最大化的效益計算之下,受到無辜的犧牲。

9 辛格也說明,對於一些不確定是否為人格個體的感知動物,例如:狗兒與馬兒等等,我們都應當給予重視及保護,並假定這些動物是人格個體來對待之,以避免錯誤(PR, 119-120)。我們可以確定狗兒與馬兒等哺乳類動物具有高度的感知能力,但是卻無法確定其是否具有所謂的「自我意識」。

10 古典效益主義最為人所詬病的即是「刑罰無辜者」的案例,為了遏止某些犯罪或撫平人心,而殺害無辜者的生命,來換得所有相關影響者的總體快樂與幸福,是古典效益主義按照計算所得出的結果;這樣的結果使得每一個可以經驗到快樂或痛苦的個體,其本身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個體感受到的快樂與幸福之經驗。

11 然而,辛格在其書中說明,面對無理性能力及無自我意識的個體,其比較偏向以古典效益主義作為計算,重點在於,偏好效益主義所探究的偏好概念,比較是人格個體所會具有的概念內容。

12 凡例說明:引用雷根著作皆以書名英文縮寫及頁碼於括弧註明出處。CAR: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13 為求符合原則定義之內容,此處將英文「the harm principle」,翻譯為「不傷害原則」。

14 雷根的內在價值,主要有別於效益主義的本有價值,並避免效益主義將因最大多數人的幸福,而犧牲無辜的道德行動者,使內在價值與本有價值涇渭分明,亦可以解決效益主義最為人所詬病之處:效益主義可能為求最好的結果而犧牲個體,並漠視個體本身的價值,如此,個體的價值只是計算的容器,也因此,在考量正義的對待時,應該以內在價值為基本假定,個體的價值不會因為結果式的考量而遭到否決,也不與直覺相衝突。

15 雷根更做進一步的假定是:「所有正常的成年人都是道德行動者」。而何謂道德受動者(moral patients)呢?即在道德考量上,個體不具有控制行為的能力,且無法運用道德原則在諸多可能的行動中,去判斷是非對錯,或理解如何適當地運用此原則。有些人類道德受動者符合這樣的判準,如:小孩與心智受損的人,他們雖然無法成為道德行動者,卻擁有上述列舉的能力。動物亦屬於這個範疇中的道德受動者(CAR, 151-154)。

16 此為邊緣案例之說明,即透過找出人類與動物之間的共同處,進而證成給予動物道德權利。

17 另外,關於本有價值的觀點,雷根闡明幾個重點:

首先,雷根認為,擁有本有價值的個體,涵蓋了道德行動者與道德受動者。雷根認為,康德企圖將這樣的觀點只限定在道德行動者是偏頗的觀點。若我們否認對道德受動者有直接義務的命題,將是我們理性上的缺陷,因為,所謂的道德受動者是我們曾經經歷過的一歲哺乳類動物,例如:嬰兒,也有可能是有機會成為的心智障礙者,而動物在這些層面上,與人類都是屬於道德受動者,以此類推,若我們對人類道德受動者有直接的義務,就無法排除動物是道德受動者。其次,道德受動者所受到的傷害與道德行動者是相同的,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因為對象的不同,而對同樣的傷害不等視之(CAR, 239)。再者,道德行動者與道德受動者的本有價值皆相同。雷根說明,本有價值是一絕對的(categorical)概念;非無即有,無所謂的中間地帶(in-between);本有價值不可能似有似無地為個體所擁有。以上所論,即是雷根對於本有價值的說明(CAR, 239-241)。

18 舉例而言,當傷害在相當的狀況下,有三個抉擇,其一是傷害A;其二是傷害B、C、D;其三是全部傷害,那麼,此時傷害A的答案是顯而易見,因為,每個人的權利都是相同的。另一方面,當傷害是不相當時(not comparable),若A的損害是-125,而另外一千人是-1000(即每人是-1),此時重點不在於少數人(the few)或多數人(the many),也不能在傷害不相當的狀況下,以效益主義的「總和觀」做為思考,將A的傷害總數與另外一千人的傷害總數做比較之後,而決定犧牲A;依據消除更糟原則,應當是一千人的傷害受到凌駕。

19 Tom Regan, “Are Zoos Morally Defensible?”, Animal Ethics Reader, ed. by Sunsan J.Armstrong and Richard G.Botzler〔N.Y: Routledge,2003〕, pp. 452 –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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