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宗教團體法」真的會讓人頭落地嗎?

林蓉芝(中華佛寺協會秘書長)

        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任何政治立場都不能影響法律判斷,即使言論自由,也不能偏離事實舉証的法律基礎,尤其是論及「法律條文」,更應依法有據,不能無的放矢,以自己的主觀立場來誘導廣大信眾。

        不實批判,危言聳聽

        緣由三月九日惟覺老和尚於中台禪寺法會時發表挺連宋之政治立場並嚴厲批判阿扁政府及指責「宗教團體法」的諸多不是,他說:「若非國親立委阻擋,團體法如果通過,宗教人士早就人頭落地了」,其實,早在四年前—二千年總統大選之時,中台禪寺即有「出家法師延街托缽選票之舉」,因此,其政治立場的鮮明,原在預料之中,不足為奇。個人一向尊重其言論及政治選擇的自由,惟因惟覺法師公開指責宗教團體法「違憲、違法」,實已辱及所有參與立案之各界代表(含各宗教、學者專家等)再則,若不予澄清,日後本案在立法院審查時,必再引發爭議,恐非佛教之福。

        事實上,從民國八十九年「宗教團體法」草案擬訂以來,中台禪寺一直是站在反對的立場,一方面透過黃昭順委員在立法院全力阻擾(雖然有所謂的黃昭順委員版本,但其真正用意是反對立法),在佛教內部,則是透由弟子張淑貞到各道場四處遊說,聯署反對,每個人都有其言論之自由,這些作法原也無可厚非,令人不解的是,何以中台對外都不以自己的名義,每次都是以別的單位出名,例如九十年六月十八日,佛光會與佛寺協會聯合於佛光山台北道場舉行「宗教團體法研討會」,邀請各佛教團體及寺院代表參加,由星雲大師親自主持,當時張淑貞是以「高雄宏法寺」代表身份出席,會中所發表的言論卻是中台的立場;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佛教團體致總統陳情書(反對宗教團體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內容),也非以中台名義,而是藉護僧協會及地方教會名義指控中佛會理事長淨良長老,事後查證,這些團體對陳情書內容並不十分理解,令人不得不懷疑主導者的背後動機。

        記者會上,澄清說明

        三月十日記者會前一晚,張淑貞來電,奉勸我不要因為這次事件「讓過去三十年所做的功德,毀於一旦」,我當即反駁她:「我參加記者會,只是單純說明宗教團體法,因為本法悠關許許多多道場的權益,可以解決許多問題,佛教不是只有一間中台山,如果我會因此有損功德,那我願意下地嶽」。為了不想讓記者有所誤解,我還連夜書寫發表內容,第一點就是我們尊重惟覺法師的政治立場及言論自由但必需為「宗教團體法」提出澄清。

        三月十一日早上我與林本炫教授比昭慧法師早到立法院,昭慧法師因路上塞車而遲到幾分鐘,法師一到即開始發表,全國電子媒體馬上轉播報導,並將主題放在昭慧法師對中台的指控,團體法的部分反而被忽略了,記者會後,佛寺協會高雄辦公室接連數天不得安寧,不斷接獲抗議昭慧法師的電話。(我既然尊重惟覺法師的言論自由,自然也必需尊重昭慧法師的言論自由。)

        職責所在,衛教護法

        多年來,從內政部紀司長即開始草擬的「宗教團體法」,到前立法委員謝啟大的「宗教法」,我一直是竭盡人力,站在護衛佛教的立場全力反對,甚且到立法院發表「反對理由」(詳89.7.19立法院第十次第三會期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宗教法」公聽會紀錄),九十三年立法院邱太三委員重提「宗教法」,我即煩請好友勞委會陳菊主委代為聯繫,並聯合其他宗教代表同赴立法院,與邱委員三度協調並為文逐條比較說明,直到邱委員同意放棄「宗教法」,以行政院的版本為主,另外,淨心長老並因此專程赴立法院拜會三黨黨團,淨良長老更率團赴總統府陳情,大家都是為護衛佛教權益在努力,並非唯有「國親立委」在反對。

        至於「宗教法」及「宗教團體法」有何不同,我曾以拙作「當代佛寺法制化的再探討」詳細比較兩法之不同,並發表於去年「人間佛教,薪火相傳」學術研討會,然而,這種種法理上的努力用心,很遺憾的,都無法取得中台的信任、諒解,張淑貞甚且責問我「過去反對立法,現在何以贊成」?我只能心痛的說,有些人顯然是不夠認真,只會為反對而反對,即使再多的說明—也是無益。

        缺乏理性,奢談法治

        中台禪寺也透過自己的刊物(靈泉月刊)對「宗教團體法」作許多不實的指控,如第四十七、四十八兩期(九十年八月出刊),內有劉昌崙律師及李永然律師所寫的「違法違憲,開民主倒車|百分之百惡法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及「宗教法不宜訂定」兩篇大作,我曾對這兩篇大作提出反駁(拙文「當代台灣佛教政教關係的再檢討|以宗教團體法立法折衝過程為例」,發表於91.4.20人間佛教與當代對話學術研討會),此番,惟覺老和尚的「斷頭論」,已然引起社會的廣泛討論及立法委員們的關注,迫使我只得將「宗教團體法」草案版本交給各媒體記者,以為證明。

        至於惟覺法師提到的「違憲、違法」,「宗教團體法」既然尚未立法通過,何來違憲、違法之論?日前司法院大法官針對「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主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作出違憲的解釋,此乃民國十八年國民政府所訂頒,與現在的執政黨何干?國民黨執政五十年,怎麼沒有人置疑違憲?如果會因此條文就人頭落地,那早就真的「血流成河」了,如何能有今日佛教的榮景盛況?其實,就所屬教會的部分,在「宗教團體法」裡早就沒有強制規定,如今大法官釋憲後,政府機關對宗教財產處分的監督權,必然會跟著調整,大可不必緊張,反倒是,個人的政治立場表態,何苦借著不實的「宗教團體法」,硬是羅織罪名於國家之首?

        ——刊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佛音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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