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論宗教學從各宗教分出之過程與問題

釋昭慧

壹、前言

       自有歷史可考以來,宗教就與人類社會同步存在。但過往在東、西方社會,對宗教之研究,大都僅限於各宗教之僧侶或學者,在自身的信仰範疇內,作思想之闡明,或就正反兩面之不同學說,對異教徒、異學派與反宗教人士展開學說之論辯與攻詰,而鮮見跨領域之諸宗教研究。 

       在東方或西方,都不乏對於生活周遭所見的宗教現象加以觀察、記錄,對於人類的宗教行為採取批判或比較之態度的學者,如公元前六世紀的古希臘哲學家即是。然而遲至十九世紀,方有德裔英籍語言學者馬克斯.繆勒(Friedrice Max Müller),首先較明確提出「宗教學」(The Science of Religion)的研究概念,而成就該門新學科的雛形。他所著《宗教學導論》(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Religion,1873)被視為比較宗教學界在英語世界中的奠基文獻。爾後因各類學者參與,以不同領域的方法學,作各個面向的宗教學研究,由是而產生了宗教人類學、宗教心理學、宗教社會學、宗教現象學、宗教哲學、宗教文化學、宗教史學、神話學、宗教對談等豐富的宗教學門。 
       「宗教學」此一新學科,最早在歐洲,是從基督宗教的神學研究中,分離出來而獨立的。如今也可廣義地說:它自每一種宗教的內部研究中分離出來,研究的對象可涵括一切宗教,但它也自有從一切宗教獨立出來的研究範疇。
       本文之中,擬就此一議題而回溯過往,扼要述介宗教學研究的歷史、方法、特色與宗教學者Eric J. Sharpe對宗教學研究所提出的反思,並申管見。

貳、宗教學研究的歷史發展

       「宗教」本身是很難定義並設定範疇的,這在各學科中,實屬特例。以下分別介紹四種研究範疇之宗教學的歷史發展。

一、比較宗教學 

       宗教研究之所以興起而蔚為學風,與地理大發現,和十六世紀以後西方列強的殖民擴張主義,有密切的關係。原來,隨著軍事與貿易事業的入侵,西方人發現了殖民地中有別於歐洲世界的地理、自然和人文景觀,於是,試圖多方了解殖民地的「人類學研究」應運而生,它可以說是「宗教研究」或「比較宗教研究」的前身。
       宗教學一開始就把宗教拿來做科學性的研究。宗教學的奠基者馬克斯.繆勒即試圖以語言學為開端,經過神話學和宗教學,而以思想科學為最終的目標。十九世紀的「進化論」,成為歐洲學界顯學,流風所及,各科學界無不深受影響。在當時的宗教學領域中,學者們深信人類宗教是進化演變的,也呈現著階梯式的高等、低等之別。他們認為:人與文化既然是一個逐漸進化的過程,那麼只要能追溯到原初,則宗教的原形——「原始宗教」或「低等宗教」就能被發掘出來。故從十九世紀七○年代到二十世紀二○年代,以人類學為起始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多措心於尋找宗教的「遺存物」或「活化石」[1],擷取民族誌學者或人類學學者觀察、記錄異域異教(尤其是原始部落、土著民族)的研究成果,以為研究立論的素材。這其中以涂爾幹(Emile Durkheim)對澳洲原住民「圖騰崇拜」的宗教研究最為著稱。 
       總的來說,此一期間宗教學的主流是「比較宗教學」,其研究內容包括:
一、縱向的:歷史研究——著重於宗教史的發展與宗教教義的形成歷程。
二、橫向的:系統研究——著重於各種專題,包括學理、制度、儀式、建築、象徵等等。 
       在方法學上,他們強調以各種方法來研究宗教。由於早期宗教研究學者以西方人士為主,所以他們會特別注意宗教在西方思想史上的發展。此中,文字學、語言學所處理的宗教是較「高級的」,有經典的,文化大傳統中的宗教;而人類學則針對「原始的」,無文字記錄的落後部族而作研究。

二、宗教社會學 

       比較宗教學的產生與興盛,原建立在對「人類一元發生說」的進化論信仰之上。至二十世紀初,德、奧學者日益覺得,不能再耽迷於過份簡單化的直線進化論。另一方面,隨著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發生、區域文化的傳播和民族主義的興起,宗教學界有了反思,不再過份關注於遙遠的起源以進行理論概括,而較多關注於「現存的人」之實際日常生活。這就開創出了「社會人類學」的新時代,把各種人類文化,個別地看作是相互依賴卻又自我包容的整體,並在它自己的獨特背景中予以評價。此一時代的宗教學者,雖然要求區分各種文化的各個層次,卻在實際上描述了人類心靈在任何時空背景之中都具有的普遍特徵。 
       這代表了一種功能主義,而且堅持實地調查工作對於研究者的必要性,若沒有第一手觀察和記錄的證實,就不作任何結論。這樣的學派思想結束於二十世紀三○年代,以馬凌諾夫斯基(Malinowski)、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為最著。

三、宗教心理學 

       在二十世紀的前三十年中,與宗教社會學同步發展的,另有心理學與比較宗教學。他們只是在相同的材料上,做不同途徑的研究選擇。他們的前提和方法幾乎是沒有區別的;二者的目的,都是把宗教作為人類的一種重要心智活動,以說明其起源和性質。 
       但是二者還是有一些方法論上的區別:宗教社會學家完全侷限於觀察正在發生的事物;而心理學家則從某種程度的「實驗室方法」中,對心理上的性質與特徵進行測定,以減少個人臆測的問題。 
       宗教心理學者對待宗教有別於比較宗教學的最大特點是:讓「信教者」(homo religiosu)自己為自己辯護,特別是在「宗教體驗」方面。它似乎預設了「受到詢問的人有能力為自己辯護」的前提。這些特殊的方法,在強調個人體驗和個人宗教的美國環境下蓬勃發展。 
       早期宗教心理學者,在宗教事務中允許信仰者隨時可以自己發表意見,他們對於宗教材料的理解和同情,特別集中在個人的「宗教經驗上」。此中最顯著的成果是對於「神秘主義」所作的系列研究。神秘主義者必定會提到的,諸如幻象、出神等超常識經驗,得到了學者極其認真的看待。學者們向信仰者個人提出了程度不同的直接性問題,促使他們自己發表意見。

四、宗教現象學 

       雖然進化論的見解日益深入人心,但在二十世紀前三十年中,一些自由主義學者開始發揮言論的影響力,認為要公正地對待宗教學研究的材料。此中首要的就是「同情心」:要認真地看待所有的宗教。此一時期,納坦‧瑟德布洛姆(Nathan Söderblom)、魯道夫‧奧托(Rudolf Otto)皆為代表性學者,奧托將「神聖」詮釋為一種「完全特殊(sui generis)且不可歸納為任何其他東西的“das Numinose”,對神既敬畏又嚮往的感情交織」的心理狀態[2]。 
       這是一種「本質」取向而非「功能」取向的研究。但類似「宗教的本質在對於神一種直接的、幾乎是直覺的領悟」之類的前提,不但無法加以證明,而且也無法涵蓋無神論的宗教。顯然它的主要論據是一種信念,而非來自理則或事相的檢證。但這種研究取向也有它的貢獻,它使人們注意到,把外在的功能用於宗教,以推斷其「進化」的情形是不可能的,宗教只有從內部的「本質」著眼,才能得到公正的評價。而宗教科學之所以有缺陷,就是因為它試圖成為一門自然科學。於是,比較宗教的領域被謹慎地限制在純歷史描述的範圍之內,而將解釋的問題留給哲學家和神學家。 
       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方法論上也兼容並蓄地採集眾家之說。人們希望能在研究宗教時,消除自身加諸宗教的價值判斷,而讓信仰者自己清楚地發表意見,從而對於宗教在人類生活中的作用,作出客觀的評估。故一部份學者,主要在荷蘭(Holland)和斯堪地納維亞(Scandinavia),開始研究「宗教現象學」方法的可能性。 
       宗教現象學的重要主張是:對各種宗教現象,進行一種儘可能不受各種價值觀之所約束的自由考察。這為理解宗教或把握宗教的本質,提供了一條新的途徑。這種新方法有兩個要領: 
       一、懸擱(epochô):中止或停止判斷;從心中排除任何可能的預設。人們有必要避開任何種類的價值判斷,以純粹無偏見、不關注真假問題的觀察者之態度,「出現」在上述現象面前。 
       二、本質直觀(eidetic vision):這是觀察者察知一個情境的實質或一種現象的真實本質的能力。在獲得了客觀而沒有失真的材料之前提下,觀察者在整體上對於該一情境的實質作直觀的把握。但是,客觀與直觀正好是兩個對立範疇的概念,所以「對客觀材料的本質直觀」,似是一種語詞上的矛盾,也會形成方法論上沒有結果的爭論——先以客觀、科學的方法獲得「事實」,然後再對「事實」加以解釋,在這二者之間,存在著一種緊張關係。 
       還有,現象學的解釋不能不含主觀的解釋能力因素,而一旦承認了這一點,自稱為現象學家的人就會陷入認識論的無底深淵。一貫地運用「本質直觀」原則,這使得客觀性影響總是懸而不決。難怪Oxtoby會說: 
       「現象學作為一種研究方法,是能夠被陳述出來的,但是倘要用它來呈顯現象,那麼,有多少個現象學家,看來就會有多少種現象學。」[3]

參、宗教學研究的特色

       以上略述宗教學研究發展史已竟,其次談談宗教學研究的特色,這可從研究心態與研究取向分別說明之:
一、在心態上,屬研究方法上的無神論。 

       十九世紀末,達爾文「進化論」成為歐洲學界的「顯學」,流風所及,各科學界無不深受影響。西方學者引入進化論的方法研究宗教,使宗教研究的領域迅速發展;他們將宗教視為「研究對象」而非「信仰對象」,將來自不同傳統、不同地區、人類歷史的不同時期之宗教材料,排比而進行研究。[4]比較宗教學自此從「非宗教」的立場出發,在信仰與科學的論爭中,順著「科學」這條路發展,拒絕了「天啟說」的主張,而採用了「進化論」的觀點,這是有別於神學立場的學術研究,時至今日,依然是宗教學研究的主要基調。 

       總而言之,發展於西方的宗教學研究,有著非信仰的,跨信仰系統的,多學科的研究特色,而有別於神學立場對於「宗教」的評價與看法,有著屬於「方法上的無神論」(學術獨立性)之特色。

二、在取向上,採「功能」或「本質」之兩種定義模式。 

       宗教學者的研究取向,大約可歸納為兩種定義模式:一是從其本質的認定(substantive definitions)中出發,二是從宗教的功能(function)對社會層面的影響,乃至心理活動的內容而作討論。 

       「本質論」探討宗教本質的內容而下定義;故有人以「神」為本質,也有人擴大意象而以「神聖(的對象或經驗)」為宗教之本質。而「功能論」則著眼於宗教在人類社會所發揮的功能,重視宗教與社會間的互動關係,並進而分析宗教對於社會的影響。宗教社會學的研究,即為「功能論」的典型代表。簡言之,本質論分析宗教「是什麼」;而功能論則探討宗教「能做什麼」。 

       根植於絕對一神信仰社會的西方宗教學,受到所處社會之宗教文化影響,無論是本質論還是功能論的研究,大都以「神聖」與「世俗」兩個對立範疇來討論人類的宗教。

 肆、Eric J. Sharpe對宗教學研究方法的反思

       有關宗教學的研究方法,Eric J.Sharpe在〈宗教研究:方法論議題〉一文中,以其淵博深厚的宗教學基礎,提出了宗教研究者在研究宗教時,必須注意到的方法論問題,這可說是截至目前為止,在該學術領域中最為周延的總檢討。本文已由中華大學余秀敏教授譯為中文(未發表)並惠予提供,以下依余教授譯文,扼要述介Sharpe精彩的看法如下: 

       宗教學研究首先面臨的,就是三大問題: 

       一、動機問題:學者進入此一領域的個人動機,有一部份是或全部都是主觀的事物,若想從各個不同的主觀個人因素中規納出一些原則,將是不智之舉,徒勞無功。 

       二、資料問題:資料的可用性如何?研究者準備對資料解析到何種程度? 

       三、方法問題:資料該如何整理及分類?例如,某個宗教實例,適用哪些分析程序?這些程序可以被提昇為方法論上的通則嗎? 

       然後,更進一步的問題都自動浮現出來了。例如: 

       四、研究者個人的預設立場,會影響他剖析資料的方法到何種地步? 

       五、假如宗教研究的確是一門科學,那麼它是一門純科學還是應用科學? 

       六、宗教研究的目標,是否會超越理性所能了解的範疇? 

       七、宗教研究應保持中立而不涉及個人所獻身的承諾嗎?學者可以被允許(甚至是被期待)去肯定某一宗教傳統的價值高過其他的宗教傳統嗎?[5] 

       以上這些和其他類似的問題,近幾年來都在熱烈的討論中。歷史研究法檢視過去宗教研究的方法、取向與歷程;而系統研究法則一方面具有哲學研究的特色,另一方面又含容系統神學的精神,主要研究當代已知或假設的宗教性質,以及研究者本人的預設立場。 

       對研究者而言,「術業有專攻」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假如研究者只知其一而不知有(或不認同)其他的研究方法和取向,或是研究者的能力侷限了宗教能展現的範圍,那麼,專業特長也可能變成研究上的危險。宗教研究作為一個事實上是各個研究領域交集的範圍,而且不同的領域在學術世界裡享有各自的獨立性,由此以觀,從事宗教研究,必須接納各式各樣可能的研究取向及方法。 

       Eric J.Sharpe接著從十個面向(價值判斷、專業術語、反應的門檻、局外人與局內人、翻譯的問題、傳統與傳承、世俗化、宗教經驗與神秘主義、宗教領導、文化的問題、科學、藝術和技術等),切入宗教學方法論的議題,提供讀者一個以寬廣的角度來省思研究方法的機會。[6]

一、價值判斷 

       今日,大家比較傾向於認為「沒有一位學者可以不帶感情、不具主觀看法」,因為每個學者都和某個時代、意識型態、神學理論、社會階層以及形成某個觀念的氣候,有著精細微妙的從屬關係。 

       宗教現象學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認出並剔除(或者至少要標示出)研究者的個人特質對研究材料的價值所可能帶來的誤判。但是最近這樣的觀點卻廣受批判,批評者認為:即使研究者真能免於預設立場的影響(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事情),而這種希望免於影響的期待,本身仍然還是一種價值判斷。因此,既然研究的客觀性是不可能達成的妄想;那麼,研究方法論就是各種相互較勁的主觀性之必然交會處。

二、專業術語 

       過去三、四十年來,宗教學十分努力的想要解決進化論曾經主導學術所帶來的影響。但是結果證明:這個嘗試十分困難。進化論者帶給宗教研究一套基本的專業術語;他們從歷史的、地理的、文化的角度,將所有的宗教加以分類,並把宗教系統化成各種不同的「學問體系」(ism),每一個「學問體系」大致等同於生物學「種別」的意義。當宗教學者認為不同宗教之間發生交流的現象時,便設計出一個更新的術語:「宗教調和論」(syncretism),來標示這個宗教互動的現象。 

       向進化論的預設立場提出質疑,遠比修改進化論的專用術語,來得簡單得多。今日許多流行的教科書,與本世紀初流行的書並沒有什麼不同。例如:雖然反對像「薩滿教」、「圖騰崇拜」這類術語的聲浪持續不斷,但是這兩個術語還是存活了下來。

三、反應的門檻(如何設定信徒批判宗教學術研究的門檻) 

       「反應的門檻」,是指當今的信徒對自己的傳統,有權利提出獨特的解釋。他們的解釋通常與西方學界的解釋不同,而且我們必須審慎看待他們的解釋。 

       過去的學者認為,宗教研究是要研擬出宗教運作所依循的自然法則,而至於研究者採取什麼樣的研究立場,則與這個法則毫不相干;但是現在的學者卻認為:在較寬鬆的研究模式中,期能尊重信徒們對自己的信仰傳統,提出自己的詮釋。 

       當信徒能提出自己的意見,來反駁學者的解釋時,所謂「反應的門檻」就被跨越出去了。在古典的比較宗教學裡頭,這根本不是問題,因為當時的學者把大部份的時間花在鑽研過去的宗教,而且往往是遠古的過去。相反的,今日的宗教研究大部份都集中在當代的、或至少是近代的現存傳統上,而研究又往往轉向宗教間的對話;在對話當中,彼此的地位(至少在理論上)都是同等重要的。

四、局內人與局外人 

       有人認為:必須要從宗教的內在,才能深入瞭解宗教本身的特定型式。但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假若宗教研究者身為某個宗教真正的信徒、並做為宗教內部的人,他對自己宗教傳統的瞭解,將容易被箝制在某個狹義的範圍之中,因此理想的研究者,應該是一位能站在這個限制之外的立場來從事研究的人。 

       Sharpe認為:以上兩種看法都無法做為「放諸四海皆準」的通則。理智上的瞭解是一回事,想像中的同情是另一回事,情緒上的感動則又是第三回事。宗教研究是可以朝此三者中的任何一個來進行的。站在宗教內部的研究者,以及置身於宗教外部的研究者,同樣是在不同的層次上各持己見。 

       在以上兩個宗教內、外的觀點之間,出現了從中演變而來的(或是融合兩者的)各種觀點,但研究者若是不屬於他所研究的傳統,那麼研究者對這個傳統最好能表現出不易表達的同情——當然,假若缺乏這種同情,我們也很難提出任何可以培育出這種同情心的方法。

五、翻譯的問題 

       無論是有意或是無意,每位宗教學者都會落入某個對話的傳統之內,這個對話傳統提供一套專業術語,來協助人們理解宗教,其中大部份的術語源自十八、十九世紀的西方;雖或時有補充新的術語,但是整體看來,這些術語所要表達的宗教,不過是西方啟蒙運動之後,理性主義所認為的宗教。在某個不同的層次上,唯一有用的基本教義詞彙是屬於基督教(而且大部分是屬於基督新教)教義的詞彙。其他宗教的想法、觀念、及教義,都被翻譯成最接近西方語言的同等語。 

       然而,我們必須瞭解:所有的宗教象徵(包括文字),其意義均來自使用他們的整個大環境中。每一個象徵,分別會在信仰者與非信仰者的心中,產生無數的聯想,這些聯想會因年代的不同而有顯著的差別。我們很難理解象徵所帶來的「聯想」與象徵的「意義」,除非我們可以掌握這兩者所涵蓋的範圍。 

       還有,經文本身永遠不只是經文而已,在超越經文文意的層面上,存在著經文所要傳達的意象、經文對教區生活所起的功能、經文與其他宗教形式(如音樂、舞蹈、神聖場所、咒語、力量的象徵等)之間的關聯,以及經文本身的詮釋傳統。因此,假如學者一定要去把握經文的相關內容時,學者必須體悟:經文只是複雜綜合體的一部份而已。

六、傳統與薪傳 

       宗教聖典在時間之流裡,是一個具有生命的傳統,宗教聖典有自己的史前史,也有後來詮釋聖典的歷史。口語傳授的傳統則早於書寫方式的傳承;稍後,這個有機的、不斷發展的團體,又有繼續詮釋、再詮釋的過程——這個過程就是Wilfred Cantwell Smith所謂「累積的傳統」。這稍後的面向(也就是累積再詮釋之後的傳統),牽涉到許多非宗教的事物,例如信徒團體與這個團體所處的世界之間的複雜關係、信徒之間的人際關係、信徒與他教信徒、或信奉世俗傳統的人士之間的關係等等。在判斷神聖傳統代代相傳的過程時,不論這個過程是否是以書寫的方式進行,上述的這些非宗教事物,都是需要被納入考量的因素。

七、世俗化 

       宗教世俗化的程度及範疇,闖入了宗教研究的整個問題裡頭。世俗化的過程可從三個面向來定義:首先是拒絕的面向,也就是當曾經是信徒的人,從信仰宗教轉向信服某個世俗的權威時(通常這個權威是指科學的某種形式而言);其二是適應的面向,在人們修改舊有的事物以便適應新的思維模式時(也就是自由主義開始抬頭時),便嘗試與新的事物達到相互協調的關係;最後是反應的面向,也就是舊有價值塗上新的色彩,而新的忠誠又十分需要之時。正是在這第三個階段,各種反對叛教者與自由主義者的「根本教義論」形式便出現了。 

       宗教研究以十分複雜、微妙的方式捲入世俗化的過程之中。宗教可以從信徒團體的內部或外部來研究,但我們幾乎不可能獨立於世俗化的過程之外來研究宗教,因為這會直接影響我們判斷:某個研究是一個學術目的,還是純屬個人信仰上的追求。

八、宗教經驗與神祕主義 

       「宗教經驗」提供一個十分誘人的研究選擇。很多人認為,學者的責任,就是以超越宗教外在形式的方式,參透(信仰者)個人的神秘經驗。然而在所有宗教的面向中,最難定義和最難分析的,正是宗教經驗。他人的親身經驗,只能在他們能夠而且願意溝通的情況下,透過文字、行動或姿勢的方式,才能讓人瞭解。而除了提供一些最模糊的線索以外,人們也許無法(或是不願意)提供任何線索,來解釋他們宗教經驗的本質。 

       也許人們有時會故意的欺騙或是無意的隱瞞,但是我們必須體認到,個人經驗會以無限的方式受到他人期待的制約,而個人經驗也會在一個團體裡頭,有自己的定位、價值、以及象徵。假如我們認為個人經驗是所有宗教的決定事物,這種想法其實是錯誤的;在絕大部份的情況下,唯有與信徒的團體發生關連,個人的宗教經驗才能被滿意地處理。 

       「神秘主義」的研究議題,就像其他的宗教研究議題一樣,因為缺乏專業術語的嚴格定義,導致在研究方法上出現了不一致的問題。即使在定義「神秘主義」這個詞彙時,事實上也很難達到一致的共識;另外,所謂的「神秘」經驗,範疇也很難設定。從全身肌肉僵硬的恍惚狀態,到體會全然的大我與幸福的意義之間,都是神秘所涵蓋的範圍。

九、宗教領導 

       有關個人在信仰團體中定位的問題,一直是極為重要的。其中一個特別的問題是,探討有關宗教領袖的本質——尤其在1960年代新興宗教運動之後,這個問題變得更為尖銳。縱然傳統的領袖已在人人認可的威權結構中,全盤的或是部份的制度化了,而領袖在傳統角色中,也經由威權結構找到了自己的定位,但是綜觀近年來宗教研究的發展,「神聖魅力」領袖的研究一直都放在第一位。從一方面來看,這是有關領袖個人的背景及人格的問題;從另一方面來看,卻是有關那些選擇做為信徒們的疏離感和肯定感。 

       整體來看,目前為止這方面的分析,比較偏向研究後者的問題(也就是,信徒們的疏離感和肯定感)。我們很驚訝的發現,我們對於任何年代的宗教改革者,其人格特質及其動機,所知都十分的有限,也許由於他們強調:他們的主張是傳達天啟的工具,我們很難在完全肯定或完全否定這個觀點之間,找到一個中途地帶吧!

十、文化的問題(包括科學、藝術和技術) 

       也許當今宗教研究法中最為迫切的問題,是如何處理在文化多元的世界裡,宗教與文化之間,以及不同宗教傳統相互之間的關係。大家都知道宗教與文化有密切的關係,但是他們之間的關係如何運作?卻又是另一回事。 

       假如我們視文化為語言、法律、歷史、食物、音樂、文學等的總和,也認為文化能帶給其成員認同該團體的歸屬感,那麼,宗教究應是形成文化的眾多因素之一,還是自立於文化之外的獨立體系? 

       假如我們同意宗教的外在形式會受文化的影響,那麼宗教是否有不受文化所限制的內在「本質」?抑或是,有相對於「宇宙」宗教的「人種」宗教,「人種宗教」受制於文化,而「宇宙宗教」則否? 

       基於「永恆的」和「宇宙的」真理,宗教本身時常宣稱宗教是非文化的,或是超越文化的,這種觀點其實無法影響這個(文化與宗教之間的)議題。學者的問題是,雖然實驗法可以輕易地建立起宗教傳統之組成因素,並因此而認為宗教傳統是受文化所制約的,但是卻沒有任何一個實驗方法可以用來衡量無限與超越。在此點上,宗教研究必須跨到神學或至少是形而上學(筆者按:其實也包括佛學、道學等)的領域內,或是採取明智的沈默態度。 

       綜上所述,Sharpe的結論是:應有多元的宗教研究方法。 

       宗教學運用了一或多項的研究技術。不論學者選擇從哪一點開始研究宗教,研究方法影響整體宗教的情形,會以幾乎相同的模式不斷的循環出現。多元的研究方法是既必要且令人期待的;宗教學是——而且必須一直是——各個學科的交會點。換句話說,宗教學是綜合多種研究方法的大學問,其研究目的,則是為了瞭解並解釋(也許是有史以來最古老的)人類狀態的表現。

伍、回應Eric J. Sharpe的論述

       以上,Sharpe所述精闢要義,幾已涵蓋宗教學研究可能面對的所有問題了。筆者不得不謙遜而感恩地說,只能在此基礎之上略為補充一點管見。由於上述十點,有些可以歸併以談述之,所以此下化約為六點以作回應: 

       一、「價值判斷」的問題,直接牽涉到宗教研究者是「局內人」或「局外人」的問題,也直接面對著信徒「反應的門檻」的問題。三個面向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延申:研究者個人是否可以預設「特定宗教立場」?這在傳統的宗教內部研究中,原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在近代乃至現代的宗教研究學者而言,卻成了無可迴避的問題。 

       傳統的神學、佛學或道學研究,是局內人(教徒)的研究,信仰上的「價值判斷」業已成形,故亦不須如局外人(學者)審慎地將「信徒的看法」考慮進來。它的好處是:自然就具足對研究對象的「同情心」(更嚴格而言:是「認同感」乃至「崇敬心」),不須喬裝「價值中立」。但它所隱藏的危機是:容易因「認同感」乃至「崇敬心」,而在情意上先行認同信仰內容,這經常導至理性的「繳械」。故筆者曾在〈理性只是情緒的奴隸——「聖戰」與「反戰」的省思〉一文中說: 

       人因察覺並意圖超越(或是迴避)自己的局限,所以才登入宗教堂奧以尋求答案。宗教,常是因著人類的理性探索,而發展出完整的思想體系,用以滿足其非理性的情意需求,或用以善巧引領人進入其直觀世界的堂奧,好能超越情意的困頓。弔詭的是:人們偏又常在宗教領域裡,惑於其「神聖性」的崇高偉大,而讓情意不設防地接受催眠,無怨無悔地受其驅遣;讓理性不設防地提供服務,以合理化其宗教答案。這樣一來,稍一不慎,教徒往往比俗世中人,更容易加深並加重其知情意方面的錯亂。 

       宗教上「神啟」或「先驗」的答案,不但無法被理性檢驗,反而讓人類所引以為傲的理性全盤繳械。既然在情意的層面,教徒已接受了此諸答案;理性至此只能降格而為非理性情緒的「臣妾」,它被用來做兩件事情:一、以理性思維發展出綿密的宗教理論,或是尋求類似「神蹟」的事實見證,好證明該宗教所提供的答案為真為對,反面答案為偽為錯。二、運用理性以駕馭所有內在、外在的資源。例如:恐怖份子長期而耐煩地學習增強體能、學習融入異文化世界、學習引爆大樓、駕駛飛機、臨場制服機師、空服員與乘客的技術,研擬天衣無縫的計劃以同步劫持數架飛機……。有此「理性臣妾」之雙重服務,「聖戰」不但可以被曲意地證明其「合理」,而且可以被有力地證實其「神效」![7] 

       當然,局內人的這種研究困境,並不是局外人就能避免得了的。誠如前述Sharpe所言:「沒有一位學者可以不帶感情、不具主觀看法,因為每個學者都和某個時代、意識型態、神學理論、社會階層以及形成某個觀念的氣候,有著精細微妙的從屬關係。」 

       「局外人」的研究固然有其「旁觀者清」的優點,但「局內人」的研究也並不是沒有「局外人」所難以企及的優勢。筆者曾在《律學今詮》一書中談到此點:佛學研究者大可不必以局外人(outsider)自居,局內人(insider)自有其更寬闊的視野與更生動的學術題材。insider不是「能不能作學術研究」的問題所在,問題在於insider有沒有問題意識?有沒有批判精神?倘若具足問題意識,觸處都是學術題材,有些題材是outsider做夢都想不到的。倘若具足批判精神,那麼所有批判都將是一針見血,而outsider反而經常成篇累牘切不到痛處,讀來有隔靴搔癢之感。因為一些隱微而重要的關鍵點,只有insider才有機會看出端倪。[8] 

       二、有關「世俗化」的課題,這是典型的西方宗教課題,在東方,世俗與神聖一向不是打成兩橛的事情。有關此點,筆者在拙著〈政教關係新探〉就曾說到:「以基督宗教而言,或可作此二分;就佛教而言,倒不見得以如此區分為妥。因為,『佛法在世間,不離世間覺』,『不依世俗諦,不得第一義』。也不見得覺悟的境地一定就得跟世間截然二分。所以在東方,政教的互動必須放在歷史的脈絡,而不是聖俗的脈絡來檢討的。」[9] 

       江燦騰教授更是在近期文章〈關於臺灣宗教學界「神聖性」議題迷思的批判〉一文之中提到: 

       「宗教學『神聖性』的討論,其實是源自西方天主教的宗教哲學思想,並且和超越或絕對的神人異質(二元論)概念有關,但與東方的神人同質(一元論)的泛神概念又是截然不同的。」[10] 

       Sharpe提到:世俗化的過程,可從三個面向來定義:首先是拒絕的面向,也就是,當曾經是信徒的人從信仰宗教轉向信服某個世俗的權威時;其次是適應的面向,在人們修改舊有的事物以便適應新的思維模式時,便嘗試與新的事物達到相互協調的關係;最後是反應的面向,也就是舊有價值塗上新的色彩,而新的忠誠又十分需要之時。 

       這種抗拒→適應→反應過程,在東方宗教與世俗的互動中,是較為隱微的。原因可能是: 

       (一)東方宗教的身心操練理論,並不直接與科學產生嚴重對立,所以沒有抗拒科學的過程。 

       (二)東方宗教(除少數局部的特例如西藏之外)大體遵循「政教分離」路線,所以也較少如歐洲中世紀至近世紀政教關係的張力。 

       (三)東方宗教中的佛、(全真)道二教,重視個人身心的冥契經驗。雖然相應而言也有倫理學上的理念與規範,但大體較無全面而強勢地介入社會乃至家庭,而形成(乃至改造)風俗習慣、法律規範的企圖心,所以也較無聖、俗二股力量拉扯的感受。 

       三、「傳統與薪傳」以及「文化的問題」:宗教學研究方法帶給「局內人」研究者的最大啟發,就是:由於前者在檢討到「傳統與薪傳」的問題時,並不落入「學派、宗派、教派」認同的窠臼之中以預設立場,反而注意到了學派、宗派、教派之間複雜交綜的關聯性,並且見及大環境中「文化」對宗教或隱或顯的影響力。這有助於「局內人」更寬廣而深刻地看到自身所信仰的宗教(或教派),在時空座標中所呈現的意義、所彰顯的功能,並爬梳出「文化要素」與「非文化要素」的區別。所以,縱使非屬文化的「本質」,不是「局外人」所感興趣的話題,但它卻因當代「局外人」式的宗教學研究法,而在「局內人」的研究中更清晰地浮現了出來。 

       當然,這也或多或少會帶來信仰型教徒的惶恐、困惑與反彈。例如:偏向自由主義的《聖經》詮釋法,以及「佛陀是否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無所不在」、「阿彌陀佛信仰與波斯祆教光明神之信仰的關聯性」之類的論諍,常是信仰型教徒的心中之痛。他們的對應方式,不是築起一道心牆以拒斥、鄙視這些宗教學術研究,就是跨越「反應的門檻」,發射出悲情而激憤的反擊。 

       四、有關「專業術語」與「翻譯」的問題,Sharpe凸顯了它們在宗教學研究中的問題,但它們在宗教信仰的傳佈過程中,同樣是無法避免的課題。以筆者所熟悉的佛教而言:佛教東傳中國,直到晉朝時代,都還存在著「格義佛教」的困局,亦即以道家的語彙與義理來解釋佛教的道理,它常是與佛教原義有所落差的,或甚至是易使讀者被誤導的,但又是無可取代的「方便法」。從無而有地建立「專業術語」,自不免運用該文化圈最熟悉的語彙以替代之,這就是新宗教移植到異國度或異文化圈時,所必然要面對的問題。 

       梵語譯成漢語時,也一樣面對「翻譯」的問題。古譯師以此緣故而整理出「五不翻」原則,亦即:有五種情形是不予意譯,而保留其原音(音譯)的。[11] 

       五、有關「宗教經驗」與「神秘主義」的問題,這原即非屬理性討論之範疇,而是「超理性直觀」或「非理性情緒」的一種作用。所以在理性操作的學術場域之中,去論斷宗教的神秘主義或冥契經驗之真偽、深淺,乃至客觀「懸擱」地描模其情境,都難免有「力不從心」的困窘。誠如前述Sharpe之所言:沒有任何一個實驗方法,可以用來衡量無限與超越。 

       但是宗教學介入的這個範疇,也不是全無貢獻的。它最起碼讓「局內人」有機會看到:原先容或誤以為是「獨一無二」的宗教奇蹟,原來還有普世宗教的共通性。這些跨宗教的研究成果,會促成一些信仰圈內的自我檢視與反省,而減除不必要的優越感與偏見。 

       六、最後要談到「宗教領導」的問題:建制化的宗教或新興宗教都有「宗教領導」。有的是靠傳統的方式誕生,有的是靠領導者個人的「神聖魅力」而出現。前者涉及的往往不祇是組織與權力結構,還有各該宗教的教義及其基本精神。例如:在以「緣起」為正理的佛教教團之中,就因教義上的必然性而「照顧多面向因緣」,如此自不宜產生中央集權的教會結構與教會領袖。在這基本教理的框架之下,某些佛教領袖容或因個人背景及人格特質而有「神聖魅力」,但依慣例都不容把它輕易地轉化為個人無上的行政權力。然而對新興宗教而言,「神聖魅力」就變成是一樁不可或缺的領導要素,而且容易轉化為教團權力的來源了。 

       宗教學在這方面的研究,只觸及信徒們的疏離感和肯定感是不夠的,即便進而突破現存的研究瓶頸,探索領導人「神聖魅力」的來源、其人格特質及其動機,也還是無法完全理解教團權力運作的內涵,除非研究者審慎地把各該宗教基本原理的影響力納入考量。

陸、結語

       時至今日,宗教學研究,愈來愈傾向於尊重、「懸擱」與對談,學者從「裁判席」退位而為「聆聽者」。隨著宗教現象學的發展,以及對「反應的門檻」的尊重,漸漸地,教徒面對宗教學研究者的疑慮、嫌憎與抗拒心情,已大有改進。不唯如是,連異宗教之間,都在跨宗教研究成果出現之後,逐漸產生了「求同存異」的良性互動。減除立場的驕慢,增強「易地而處」的同理心,這是宗教學研究的長足進步,也是它對人類宗教的一大貢獻。 

       但是,作為「局外人」的學者,也還是要看到此中所隱藏的危機,那就是:當學者投入特定宗教而作調查研究之時,如何兼顧對受訪者的同情心與對研究內容的公正態度?當政府部門已習慣用「公關」(而非業績)來爭取媒體的認同時,當政府部門編列預算,以籠絡學者為其既定政策,進行學術包裝與辯護之時,媒體工作者與學者都須警策自己:在「同情瞭解」的同時,也要能「抗拒誘惑」。 

       於是,當一個作為「局外人」的學者,在面對研究對象時,他能釐清與研究對象的「友善互動」,背後所代表的僅只是「同情瞭解」,而無「接受誘惑」的成份嗎?他對研究對象的同情心,有沒有摻雜「拿人手短、吃人口軟」的成份?也許,對一個受過文化薰陶的學者而言,純粹「客觀」或「懸擱」的角度,在事實上是無法企及的,但是最起碼在道德的層面,拒絕「接受誘惑」仍是不容忽略的自我反省。「御用學者」所犯下的過失,「教用學者」也很可能在自覺或不自覺的情況下有所違犯。 

       撰寫本文,特別要感謝性廣法師與余秀敏教授,前者提供豐富的宗教學資料,後者則不吝提供其翻譯Sharpe論文的全文,兩位朋友讓筆者得以在最少時間內,把握了本文的寫作方向與內容。
 

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于尊悔樓
發表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輔大宗教系所「宗教學與宗教傳統」研討會上
——刊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第七一期《妙心雜誌》
收錄於昭慧法師新書《佛法觀點的宗教觀》(妙心出版社九二年十月印行)

 

參考書目

1.Sharpe, Eric J.著,呂大吉等譯:《比較宗教學——一個歷史的考察》(Comparative Religion A History),臺北:聯經出版社,1990年。

2.Müller, Max著,金澤譯:《比較神話學》,上海:文藝出版社,1989。

3.Müller, Max著,陳觀勝、李培茱譯:《宗教學導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4.Mary Jo Meadow Richard D.Kahoe著,陳麟書等譯﹔《宗教心理學─個人生活中的宗教》(Psychology of Religion,Religion in Individual Lives),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11月。

5.Berger, Peter L.著,高師寧譯:《神聖的帷幕——宗教社會學理論之要素》(The Sacred Canopy ,Elements of 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Religion),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6.Berger, P.L. &Luckmann, T.合著,鄒理民譯:《知識社會學:社會實體的建構》(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臺北:巨流圖書公司,1997年7月。

7.Sharpe, Eric J.:Understanding Religion, London 1983。

8.Sharpe, Eric J.:”Study of Religion:Methodological Issues”, Encyclopaedia of Religion,pp. 83~88,New York 1987。(本文參看余秀敏教授中譯內容)

9.Oxtoby, W. G. ’Religionswissenschaft Revisited’, in Neusner, J. (ed.), Religions in Antiquity: Studies in Memory of Erwin Ramsdell Goodenough, pp.590ff. Leiden 1968。

10.呂大吉:《西方宗教學說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11月。

11.呂大吉主編:《宗教學通論》,臺北:博遠出版社。

12.賴永海編:《宗教學概論》,南京大學出版。

13.卓新平編:《西方宗教學研究導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

14.江燦騰:〈關於臺灣宗教學界「神聖性」議題迷思的批判〉,《弘誓》雙月刊第53期,台北:弘誓文教基金會,2001年10月。

15.蔡彥仁:〈晚近歐美宗教研究方法評介〉,《世界宗教研究》:1991年,pp. 265~289。

16.蔡彥仁:〈中國宗教研究——定義、範疇與方法學芻議〉,台北:政治大學,《新史學》雜誌第五卷第四期,1994年12月,pp. 125~139。

17.性廣法師:〈宗教學、佛教學研究方法之探討——以佛法中禪觀問題為主〉,《弘誓》雙月刊第38期,台北:弘誓文教基金會,1999年4月。


--------------------------------------------------------------------------------

[1]Eric J. Sharpe,”Comparative Religion A History”,呂大吉等譯,台北:聯經出版社,1990年。第三章,pp. 63—94。

[2]同上,p.217

[3]Oxtoby, ’Religionswissenschaft Revisited’, in Neusner (ed.), Religions in Antiquity (1968), p. 597.

[4]如繆勒經常說的,就宗教學而言:「只知其一者,則一無所知」。(《宗教學導論》(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Religion,1873,p. 16。)

[5]Eric J. Sharpe:”Study of Religion:Methodological Issues”,Encyclopaedia of Religion,p. 83,New York 1987。參看余秀敏教授中譯內容。

[6]Eric J. Sharpe:”Study of Religion:Methodological Issues”,Encyclopaedia of Religion,pp. 83~88,New York 1987。

[7]刊於民國90年10月14日《自由時報》。

[8]見拙著《律學今詮》,p. 40。

[9]見拙著《敢向高樓撞晚鐘》,p. 127。

[10]見《弘誓》雙月刊第53期,p.5。

[11]「五不翻」即:(一)為祕密之故,例如經中諸陀羅尼,係佛之祕密語,微妙深隱,不可思議,故不以義譯之。(二)多種含義,例如薄伽梵一詞,兼具自在、熾盛、端嚴、名稱、吉祥、尊貴等六意,故不可任擇其一而譯。(三)此方所無之故,如閻浮樹產於印度等地,為我國所無,故保留原音。(四)順古之故,例如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意指無上正等正覺,然自東漢以降,歷代譯經家皆以音譯之,故保留前人規式。(五)為存尊重之心,故如般若、釋迦牟尼、菩提薩埵等,一概不譯為智慧、能仁、道心眾生等;此乃因前者能令人生尊重之念,後者則易招致等閒視之而輕賤。此一五種不翻之義例乃唐代玄奘大師所倡言,頗為後世譯經者所法式。
 

 

 

 

教師簡介

tutorial deface deface poc bug bounty tools bug bounty writeup cara instal ezxss aplikasi mod kumpulan deface parkerzanta extension bug bounty cara lapor bug spotify mod install tools ffuf bounty writeup indonesia etika bug hunting tools bug bounty

 

電 話:886-3-4987325

傳 真:886-3-4986123

意 見 信 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328010 桃園市觀音區新富路一段622巷28號

  站內搜尋

facebook

youtube

© 2022佛教弘誓學院 版權所有
網站導覽

 
 
 
 

 

 

 

 

學團簡介

宗旨沿革

弘誓文教基金會

弘誓菩薩學團

佛教弘誓學院

法界出版社

建院緣起

 

人物特寫

臉書留言錄

先讀為快

著作一覽

人物特寫

人間佛教禪法

近期禪修訊息

著作一覽

東方宗教養生學

學院導師:印順長老

精神導師:昭慧法師

精神導師:性廣法師

現任院長:圓貌法師

各科教師簡歷

我要捐款

 

 

招生入學

選課

每月出席

學院章程

 

 

 

 

影音專區

圖像集錦

法音宣流

東方宗教養生學

 

各期學報

 

訂閱電子報

本期電子報

歷屆電子報

 

 

出版新訊

價格

出版品介紹

電子書下載

線上購買

         

學術活動

 

 

 

 

歷屆校友榜單

與我們聯絡

會務公告

活動訊息

 

 

般若波羅蜜多心經

金剛波羅蜜多心經

觀世音菩薩普門品

 

臺灣佛教研究中心

關懷生命協會

應用倫理研究中心

高雄推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