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宗教自由與宗教立法」論壇側記

     陳悅萱‧何正誠

  
一、 論壇緣起

          由內政部民政司草擬的「宗教團體法」,於民國97年經行政院通過,提交立法院後,再經立法院黨團協商,於98年4月26日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一讀通過,由於該法所涉及之對象多元、相關之權利與事務規範亦極其複雜繁多,為避免該法若三讀通過,因爭議過大而造成執行上之困難,因此內政部民政司特別委託台灣宗教學會主辦本次「宗教自由與宗教立法」論壇,邀請長期關注宗教立法與研究宗教領域之法界、學界、教界等人士與會,集思廣益,相互溝通,以期能化解各方疑慮,並對該法做更適當之修訂。
     
          本論壇於12月18日假龍山寺板橋文化廣場七樓舉行,是日雖寒流來襲,但仍不減各方人士參與之熱誠,可容納兩百多人的會場座無虛席。佛教弘誓學院動員約九十位志工,作全程之服務,內政部官員十分讚歎,看得出每一個環節的用心與體貼。對大會看板與大會手冊的設計人明一法師義務投入的精美設計,更是讚不絕口。她們相當驚訝地表示:用這麼少的經費(十八萬元左右),辦出這麼大的效果,乍看會讓人以為本次論壇花了上百萬元。
     
          而龍山寺板橋文化廣場會場原收費28,000元,賴正信執行長表示:為表達對主事者之敬重,因此打折為22,800元,並免費提供兩個十分完善的貴賓室,供大會使用。這項布施功德,讓本次論壇省下了不少經費。


     二、 開幕致詞

          開幕式首先由台灣宗教學會理事長昭慧法師致詞,法師表示由於財政、警政甚至司法機關,對宗教團體不夠了解,以致種種行政措施讓宗教團體面臨一些困境,佛教界納骨塔的問題,由於寶塔業者的運作,讓寺院所設的納骨塔全被打成違建。民政司及宗教科基於長期與宗教界接觸,理解各宗教團體的反應,所以本諸善意提出這個法,他們是真的想為宗教團體解決問題。「宗教團體法」的通過,看來已是箭在弦上,既然是有異議,我們就應仔細地傾聽。而今天這個論壇並沒有預設任何立場,只是希望能藉此集思廣益、增加了解。我們每個人的言行都要向歷史、向因果負責,大會中有人全程錄影,也可讓後人檢驗我們的觀念、操守與德行。
     
          隨後由中國佛教會名譽理事長淨心長老致詞,長老首先肯定本次論壇的意義,他指出「信仰宗教」是屬於內心的活動,被憲法所保障,但是宗教行為在考量到大眾利益時,是可以做某些限制,不是說「自由」就可以什麼都不用管。並援引司法院解釋字第490號文,以及日本的例子,作為宗教應否立法的參考。尤其提醒對本法持反對意見者,不應動轍以「宗教信仰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之類說詞,來規避宗教團體應具足的規範。要深入研究條文,看出問題之所在,以客觀超然的立場來向政府反應。並讚許黃司長在內政部宗教諮詢委員會處理各類宗教問題時,非常有耐心,非常的慈悲。
     
          接著邀請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主席洪山川總主教致詞,總主教不改其活潑的演說風格,先以剛考到駕照開著老爺車的小故事,勉勵大家在表示意見時,不要忘記自由的限度,以及不離世間的限制下,亦應負起社會和諧的責任。其次則以教廷文獻,說明天主教是接受立法的立場,該文獻內容包括:信仰自由的權利,是奠基在人格尊嚴的本身,且此權利應該在社會法律的制度中予以確認,並且成為明確的法律條文,但先決條件是不妨礙公共秩序。不止宗教自由,包括享受任何的自由的同時,都應遵守個人及社會責任的道德原則。最後談到了在台灣社會的宗教不自由經驗:天主教辦的學校被禁止談宗教、禁止教授宗教、禁止宗教活動,政府以為宗教不可以進入校園,才是真正的公平。並建議政府應遴選具有宗教素養之官員,來承辦宗教相關事務,以同理心訂定更合乎信仰自由的法律。
     
          最後由內政部民政司黃麗馨司長致詞,黃司長簡單以目前台灣社會宗教團體相關的法制現況、現行法制下所面臨的困境,政出多門,令財團、社團、寺廟三類宗教團體面臨不平等的待遇,以及殯葬管理條例侵犯到宗教團體的自由,說明「宗教團體法」立法的必要。行政院要求各機關,要以人權的最高標準來檢視所主管相關的法令,更何況正在研擬的法案。並且保證在取得宗教界各方共識下,才來推動「宗教團體法」立法的立場。
     
          開幕結束後,與會來賓們移駕至六樓,早已由志工們佈置妥當的交誼廳,享用主辦單位準備的豐盛點心及飲料,在寒冷的氣溫中補充能量,並交換意見,隨即於10:20回到會場,進行第一場討論。


  三、 首場論壇:國家管制、宗教自由與宗教立法

          第一場討論的主題為「國家管制、宗教自由與宗教立法」,由前司法院大法官曾華松大法官主持,邀請李建忠法官、林端教授、郭承天教授以及張家麟教授,分別從法律、社會、政治、宗教文化的專業層面,以學理的觀點,探討宗教立法原則性的問題,四位引言人均為各領域的專業菁英,且長期關注台灣的宗教狀況,其論點及所援引之國外實例,對政府主管單位及參與之會眾,有極重要的參考價值,茲略述於下:
     
          曾華松大法官首先說明,雖然大法官會議對於宗教活動做出相關的解釋,但是現在社會太複雜了,還是需要一部進步的法律來解決各項問題,這樣比事後由大法官會議做解釋要好。尤其目前已有一讀通過的草案,寄望反對者能以理性的批判態度,針對條文提出具體的改進意見。
     
          第一位引言人李建忠法官,首先提示基本各國憲法保障人權的背景,是幾個世紀以來,經過許多人花了很多心血、慘痛代價所爭取來的。接著介紹美、日、德等國家為了保障信仰自由,所謂的政教分離是針對國家來訂出哪些事不能作,而非私人哪些事不能作,同時從公共福祉的角度來判斷哪些宗教行為需要受到限制。建議將宗教立法的重心放在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讓法律針對已經比較穩定性的團體來做規範,同時也能給予不適用該法的非法人團體發展空間,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權,乃是為了保障少數信仰者的人權的基本精神。宗教團體既不是以錢為主的財團,也與一般的人民團體不同,所以呼籲大家要重視如何定義宗教團體準用的法律條文,而且最應周詳處理的是,一旦法通過了,該如何來擬施行細則,這方面可以多參考日本的「宗教法人法」。
     
          第二位引言人林端教授提到,法人化是西方現代性的一個重要特徵,但是我們要思考西方現代性是否合乎台灣的現代性,或者華人社會的現代性?公同共有的概念是不是適用於我們是有疑問的。千萬要避免因為一致性的宗教法規,對不易或不願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團體造成發展不利,而傷害了台灣非常寶貴的宗教奇蹟。我們各種宗教得以百花齊放展現,以及宗教替代役都是高度的宗教人權。身為一個社會學家,提醒大家從立法層次回到社會層次,去思考立法是不是必要,配套措施是不是週全,宗教立法會不會為違背憲法所保障的各宗教一律平等的精神。
     
          第三位引言人郭承天教授表示,過去討論西方國家有關政權與宗教關係的理論與傳統都認同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但中文卻譯為「政教分離」,翻譯上一字之差,誤了華人社會百年的政教關係,應該譯為「政教分立」,是區分領域、相互制衡,而非如前者的互不干預、互不往來。初步檢視目前這部法沒有違反政教分立的原則,剩下來討論是否要做細部的修改不是民主憲政的問題,是政治的問題。西方政治哲學的傳統是主張「政教分立」,是不歧視、不過份涉入及世俗目的。在實踐上以議題差異做準則,政府盡量減少干預,黃司長之前的研究講得非常好——「由內而外來增加制衡」,神論最少、儀式組織可以多一點,對倫理行為,則再增多一點涉入。而運作上採取比例原則,在補助時根據信眾人數的多寡作一些比例的調整,但限制面之措施要盡量做到平等。
     
          第四位引言人張家麟教授表示,台灣呈現非常多元宗教現象,實務上因為法令多如牛毛,反而無法貫徹宗教平等與信仰自由的憲政理想,主張以低度管理宗教是俗面的法律,取代行政命令,減少宗教事務多在行政裁決權決定下,形成的標準不一的實質不平等現象,並呼籲參予大眾一併重視有關「施行細則」的制定,從行政轉移到立法,讓台灣成為非常快樂的宗教的寶地。
     
          在引言人發言完畢後,即開放給與會人員自由發言,由於本法涉及多數宗教團體未來之發展,因此發言極為踴躍,有的說明自身權益受損的實例,希望主辦單位予以重視;有的表達對未來一旦立法通過,自身權益會受到損害的憂慮;有的則以宗教神聖性的立場,堅決反對政府立法;亦有贊成立法,但希望政府能針對法條,做更周延審密的考量。
     
          由於發言欲罷不能,主辦單位特延長二十分鐘,同時由於某佛教法師慷慨激昂地發言,認為天主教與基督教不受限於宗教法令,享有特權,政府只是單面迫害佛教。這使得論壇主辦人之一的昭慧法師,不得不以彰化基督教醫院的人事案例,向佛教人士釐清,政府並未獨厚基督、天主教,其宗教活動,也同樣在不適當的法令下,如民法、財團法人法或私立學校法,受到極大的阻礙。法師並請教林端教授:「即使現在不為宗教重新立法,但現行各種管理宗教的法令依然是在運作,而且業已造成宗教的傷害。因此如何可能在現有高度規範宗教的法令下,免除殯葬相關法規與其他法令對佛教乃至其他宗教所造成的困擾與傷害?」
     
          隨後曾紀鴻牧師也回應,除感謝昭慧法師的說明外,更表達基督教及天主教,深切期盼本法通過,以解決其長年受不當法令限制、國家透過財團法強制干涉教會運作的困境。
    
     而各引言人亦於隨後之回應時,分別重申並補充各自之主張,最後主持人曾華松大法官幽默地說到「大陸文革時沒法但有辦法,現在有法反而沒辦法」,所以要立法幫忙宗教團體更健全地生存。然後才在延遲的狀況下,結束場面極為熱烈的第一場討論。

四、 第二場論壇:宗教團體法制之探討

          下午1:20準時開始第二場的討論,主題為「宗教團體法制之探討」,本場由陳新民大法官主持,引言人依發言順序為陳惠馨教授、林本炫教授、黃麗馨司長以及曾紀鴻牧師。陳大法官以過去在台北大學任教時所做的研究,提醒歐美國家過去多有宗教被迫害的歷史經驗,所以他們的法律特別重視宗教自由與宗教平等。但是中國的傳統是容忍的、中庸的,所以沒有像歐美宗教界出現極端現象、我們要深思是不是要延續這樣的背景,用折衷的方法,給宗教一個可行的、外部的界限就好。
     
          陳惠馨教授首先從歷史發展的層面,說明本草案的立法背景,以及該草案的法理分析,並建議將來草案要修改時,可以從多參酌大法官573號解釋文著手。討論這部草案時,有三個值得大家注意的地方,第一是法律保留原則,二、宗教平等權的問題,三、團體與個人之間的自由。在考量台灣宗教的多樣性與多元化,這部法要如何定義各類宗教組織,使其能被適當的規範,同時也建議應刪除之規範,如宗教研修、宗教活動及納骨塔的部份。最後肯定主關機關立法的方向,但希望法條能更周延,並落實憲法精神。
     
          林本炫教授點出宗教立法爭論了二十年,進展有限,原因之一是大家都沒有仔細去研究這些法的內容,即使監督寺廟條例只有十三條,這部草案也只有三十七條。只要一聽到宗教立法,就認為政府是藉此來限制我,憑著想像來表達意見,以致討論的層次一直停滯不前,甚至各宗教沒辦法好好的對話與相互了解。可是法律有限制人民的法律,也有限制政府的法律,或是賦予人民權利的法律,不要不看內容,一聽到立法就以為是在限制。
     
          例如,草案的第24條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第25條這些福利不要也沒關係,第26條可使解散後之剩餘財產,歸於其他宗教法人,亦即此寺院的總本山,不會歸於地方政府。再看第23條,宗教團體附設的餐廳、停車場的收入要課稅,但是財政部早在81年就有一個行政命令:「公益慈善教育文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其中第一條就是這些內容,我們只是將其列入草案當中;該條的第二項之一: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訂有價格者,若收入用之於目的事業支出之不足者,也免納所得稅。因此,有的人以為,寺廟現在這些收入不繳所得稅,如果宗教團體法通過,就變成要繳所得稅,這完全是不了解財政部規定的誤解。更令人憂心是,因為給的優惠還不夠多,或所給的優惠不是自己所需要的優惠,就反對這部法。林教授基於恨鐵不成鋼的心情,以反諷的方式提醒宗教界,這部法如果沒辦法通過,社會大眾、環保團體、社福團體會額手稱慶,沒有任何人遺憾,只是繼續讓各教的苦水與利益,化成了情緒的糾葛。
     
          曾紀鴻牧師接續坦言,草案最早提出來的有八十幾條,開過無數次會議,只要有一個人覺得這一條不好,就將這條拿掉,到最後剩下的三十七條只剩下二種,第一種就是「管不夠」,第二種就是「要不夠」,福利不夠就對了,像第三十四條納骨塔的條例:本法實施前寺廟、宮廟、教會附設之納骨火化設施,已經滿十年者視為宗教建築物之一。整個草案無法通過,百分之九十的原因,是因為這一條。所以,如果還有可以拿掉的條款,他也同意把它拿掉,但是如果想要再加上去「多管、多要」的條款,他呼籲宗教界三思,不要讓外界看不起。曾牧師再從基督宗教的立場,說明由於沒有宗教立法,被迫以不適的財團法人法、人民團體法,來規範其宗教活動的狀況下,所遭致的困境與侵害,為了符合現有法律的要求,不得不以造假的方式來應付。當組織被少數人士覬覦、侵吞教產時,教會連提起訴訟的法人資格都沒有。呼籲持反對立場的團體,能相互體諒,早日達成共識,完成立法。
     
          黃麗馨司長則以主管機關的立場,說明本草案實務層面的考量,首先以各國立法趨勢,以及本草案的低度規範法律性質,向大眾解釋本草案並未侵犯宗教自由。其次以我國目前宗教現況、實際發生案例,從宗教組織、財產管理、土地使用、收支報告、稅負、宗教研修等實務面,來說明本草案,各項規定為解決實務需求之用意,最後特別就宗教建築與納骨塔的規定,說明該項條款之立法用意、立法技巧,希望藉由立法讓91年「殯葬管理條例」通過以前寺廟附設的納骨塔,不再受「殯葬管理條例」的規範。並期盼各宗教團體,深入了解包括殯葬業界之各方立場,以及早取得立法通過之共識。
     
          黃司長於發言中,以所見宗教界種種不合理情事,因法令不完備,而無力解決問題的無奈心境,闡明該立法確係以幫助宗教團體解決問題為出發點。例如有一些自力更生的寺廟,確實毋須對外勸募,所有勸募來的經費都是用在社會福利慈善,她們唯一想要堅持的,是不想改成募建寺廟,但是當其將財產登記在寺廟名下時,主管機關就說這違反「監督寺廟條例」,而逕行改成募建寺廟,這樣做違反了誠信原則、自立更生的原則,但是礙於「監督寺廟條例」的規定,即使訴訟也會敗訴。
     
          所以,現行法制確實有許多不通的地方,讓宗教團體面對外在世俗力量介入的時候,無法處理。凡此種種,都讓她去思考,應如何處理這些現行法規,才能讓宗教團體實現宗教自由的原則,回歸到各個宗教的自主性,能自訂符合其傳承的組織章程。其所展現之慈悲、無私以及背後不為人知的辛苦,咸令與會大眾動容。
     
          從民國90年「宗教團體法」草擬開始,歷經各界質疑、不斷協商修正,到一讀通過的漫長立法過程,林本炫教授與曾紀鴻牧師均親身參與,因此對本草案所涉及的複雜層面,有深刻的認識,故以其親身經驗,提醒大眾本草案有關之利益團體,除宗教團體外,尚有其他非宗教團體,並從維護宗教團體之權益之角度,說明本草案之規定,也說明法條制定過程中,為顧慮各不同性質宗教團體,所做的妥協與修正。
     
         四位引言人的精采發言後,依然引起極熱烈的發言,持反對意見之人士,仍未消除疑慮,引言人亦再度解釋說明,尤其針對納骨塔問題,林本炫教授再次懇切說明:看來納骨塔的問題,才是本法成敗的關鍵。但是宗教界有關納骨塔問題的對手,既非學界,也非民政司,而是民間的納骨塔業者,「殯葬管理條例」就是他們透過強大影響力的結果。民國91年通過的「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寺廟納骨塔兩年內要改正,否則要拆除,不然就是公務員之瀆職,當時黃司長與學界,費了很大的力氣,才不讓地方政府執行拆除任務。此外,非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及都市計畫法,其實其中並無「納骨塔」三字之規定,亦即,在都市計畫區要蓋宗教建築物,視為休閒遊憩用地,也就是說,宗教用地與納骨塔重疊,所以才要將其視為宗教建築之一部分,以避開「殯葬管理條例」的適用。但是這樣的好意卻也被誤會。如果大家不接受,就只有等著被拆,或是公務人員因不努力拆除納骨塔,而被以「瀆職」罪名起訴了。
   
         林教授痛陳:「目前,民間納骨塔業者已步步進逼,情勢非常險峻,宗教界人士若仍不明就裡,有關『文化傳統』之類的宣稱,是敵不過民間納骨塔業者的實力的,他們就是要消滅作為利益競爭者的宗教納骨塔,這就是問題的關鍵。」
          最後在時間有限的情況下,於3:00結束本場討論。大眾在享受主辦單位的點心招待之際,稍事休息,隨於3:20開始第三場討論。


  五、 第三場論壇:社會公平觀點評析法規

          第三場討論之主題為「從社會公平觀點評析宗教團體法」,由黃麗馨司長擔任主持人,引言人依序分別為:李惠宗教授、林江亮教授、張永明教授、民政司宗教科黃淑冠科長,以及昭慧法師。這部法研擬過程中,被許多NGO團體批評,這部法給予宗教團體的優惠相較其他非營利事業團體多。黃司長解釋對於有些事務與宗教本旨有高度關聯時,在現行法法律給予最大的寬容,這是基於尊重社會文化的傳統。
     
          李惠宗教授以憲法保障信仰自由及宗教平等的方向來分析國家介入、管理宗教外部化事務,認為國家應從包容的原則出發,以納骨塔這件事來看,宗教團體若是本著解決其核心事務之一,即解決「人怎麼去」的議題,且無對價性,是可以給予差別對待。他建議盡量以不介入為原則,並提國家權力透過立法介入的三項原則:「管得著」、「管得了」、「管得好」,因此主張國家可以介入的宗教事務應限於宗教服務業,但是由於宗教神聖面與宗教服務業區分不易,立法未必能解決目前問題,甚或有「打擊過廣」之嫌,當牽涉層面太廣,會導致沒辦法去管。
     
          林江亮教授根據行政院版討論給予宗教團體租稅優惠,23條牽涉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24條土地增?稅緩課、25條遺產與贈與稅、27條提到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的部份。這些條文所給與的優惠與目前已有的法規是一樣的,以避免社會產生政府獨厚宗教團體之誤會。
     
          第二個討論的區塊是第四條在定義宗教團體認定時,會讓非營利組織團體有所疑慮公平性的問題。當社會的捐款約百分之七十八流向宗教團體,現在多數寺廟、宮廟、教會非法人登記的組織納入了適用範圍,這可能對非宗教也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社福團體造成不公平。為了避免爭議,建議刪除。
     
          拿掉這麼多的條文,先通過一個低度規範的法律,讓宗教團體有一個法可以依循,盡量減少非營利組織團體與宗教團體間的衝突。
     
          內政部應針對宗教界訂定會計制度,而非準用商業會計法規。
     
          本諸內政部可以管轄業務的才訂定條文,剩下就讓它回歸原來的主管機關,這樣才有落實的可能。憲法祇有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宜擴充到世俗領域的宗教團體行為的自由。
     
          張永明教授為財稅會計方面的專家學者,以其他法人團體之角度,比較我國法令對於宗教團體的優惠部分。這部草案解決了宗教與宗教間平等的問題,但是產生了宗教團體與非宗教團體間是否平等的探討。並期盼宗教團體,思考在享有租稅優惠下,應承擔之相對義務,例如資訊要公開,才不會成為宗教福利法。
     
          昭慧法師以教界的經驗,提及過去法令落伍不全,許多寺院因此遭受非信徒迫害侮辱的欺凌,在鄉下的邊陲地方,這些師父們被虐待、侮辱抹黑。而且出家人本是山林的孩子,但如今在山林建寺,動轍被指為破壞山坡地與生態保育;下到平地寂靜處建寺,地目是農地,依然是違建。到了都會購買公寓大廈當作道場,又被指稱不是宗教用地,且不具足寺廟外觀。出家人動轍得咎,簡直被逼到走投無路。都會道場因為無法過戶為寺院,當住持遺世以後,俗家眷屬往往介入侵奪,把出家徒弟趕出去,從此成為他們的私產。
     
          當今台灣的社會對宗教界是不友善的,法律也絕非部分學者所稱的「低度規範」,而是高度規範的,已經相當程度侵害了宗教人的尊嚴,如果不是被那麼多的法律干擾,師父們不會有那麼多的情緒。
     
          談到這裡,不禁為師父們的苦難遭遇而不捨不忍,哽咽落淚,也令與會大眾更能以同理心了解,許多佛教界人士堅持反對宗教團體法的背景因素,但昭慧法師仍懇請大家,減少情緒化的對立,盡量能從理性的角度,深入思考法條,提出能夠解決問題的建議。並建議反對乃至抗爭的法師,要抗爭的對象應是寶塔業者與利益團體,不要抗爭錯了對象,將善意保護佛教納骨塔的官員,以及極力為佛教爭取權益的中華佛寺協會林蓉芝秘書長,當作抗議標靶與出氣對象。
     
          黃司長在回應問題時指出,監督寺廟條例之所以沒有全部廢除,就是要讓一萬多座的寺廟至少取得一個準法人的地位。而宗教自由是一個空泛的法律概念,要如何落實,就更有賴我們專業立法去努力了。
     
          黃淑冠科長則以承辦科長的實務經驗,說明該草案之制定過程中,如何說服非宗教團體之疑慮,包括社福團體對於稅賦公平與財務監督的質疑、環保團體對於山地開發就地合法化的質疑,以及殯葬業者對於寺廟附設納骨塔不適用殯葬管理條例的反彈,從現實面說明該法案符合社會各方需求的困難度,以及主管單位為維護宗教團體權益曾做的努力,並期盼藉此次的溝通機會,有效化解歧見,早日完成立法。
     
          開放自由討論時,多位人士希望主管單位,能多考量教界處境,制定更為周全之法令,而主管機關也表達願意充分溝通,絕不貿然實施的立場。


六、大會圓滿閉幕

          三場論壇圓滿結束後,隨即舉行簡單的閉幕典禮,由主辦單位內政部民政司黃麗馨司長、台灣宗教學會理事長昭慧法師致詞。黃司長首先以主管機關立場,感謝各方之參與,以及所表達的各項意見,並承諾一定會傾聽各方聲音、尋求各方共識,務使該草案能圓滿符合法理與實務之需求。
     
          昭慧法師除感謝大眾參與外,亦籲請佛教界體察時代環境之變遷、社會的趨勢潮流,呼籲宗教界要正視現實處境的嚴峻,縱使大家捐棄成見,團結一致都未必足以扳倒寶塔業者透過各種運作,來逼迫宗教。更何況是不團結呢?如果宗教界本身還沒有嚴重危機的認知,只因為歷史的包袱,而讓很多的情緒不斷發作,這對於佛教的未來並不樂觀。我們並不預設宗教團體法一定要通過,根本上是希望各位法師,把所有的焦點先放在現有的惡法上,讓這些惡法一個一個除掉,那麼有沒有宗教團體法並不要緊。若無能力去除現行惡法,我們不妨重新從立新法的角度來解決問題,因為在實行的認定上,新法是優於舊法的。否則也只是將更複雜困難的問題留給下一代。最後並代表主辦單位,感謝籌劃服務的所有志工朋友們,為本次論壇所付出的辛勞。
     
          論壇於下午5:30圓滿順利閉幕。

‧銘謝
1. 內政部民政司黃麗馨司長、宗教科黃淑冠科長未領引言費,謹此致謝!

2. 龍山寺板橋文化廣場除會場之場地費給予八折優惠,並免費提供兩間貴賓室。

3. 龍岡印刷公司趙鈞震居士率領全體工作人員,日以繼夜全力趕工,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所有論壇之印刷品(包括大會手冊與海報等文宣),讓主辦單位得以如期於論壇會中贈送與會來賓!

4. 張麗花居士提供鮮花佈置會場。

5. 除上項贊助者外,財團法人弘誓文教基金會贊助論壇概算超支經費。佛教弘誓學院僧眾率領八十餘位義工,參與會場之插花、佈置事宜,以及論壇當日之招待、服務、環保等工作,林惠美居士等為論壇全程攝影,令大會眾緣和合,得以順利召開,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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