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嬰靈超渡」面面觀——答承穎仁者問

釋昭慧

       有以為,嬰靈超渡觀念來自日本的「水子信仰」。然而日據時代傳來的日本信仰形式為數多矣,為何戰後日本勢力退出台灣,各種信仰形式大都如風消逝,卻唯獨「嬰靈」觀念影響深遠?這絕非異文化單面移植可奏其功。因此「嬰靈超渡儀式」,很難說是純粹來自日本的「水子信仰」,即使是「水子信仰」,依然轉變自原初的地藏菩薩救渡信仰,此一地藏信仰,正是源自中國佛教,台灣佛教主流傳承自中國佛教,故亦有地藏菩薩救渡地獄罪苦眾生的信仰。

       此中涉及「人死為鬼」與「神主牌」的觀念,來自中國傳統文化而非佛教原始觀念;只是佛教傳入中國後,隨俗接受了「為亡者立牌位(所謂『神主』)」的形式,並將「中元鬼祭」的傳統文化,「非其鬼而祭之」的「諂鬼」心態,轉化為無所諂求而慈悲濟渡鬼道眾生的「普渡」儀軌。

       從宗教心理學的層面解析,以安立牌位的方式來為所墮胎兒安立牌位,當亦不無療傷止痛之效用。這可放大視野到「生者得慰,亡者得安」的宗教心理學層面,將立牌位的「現象」作一「詮釋」。

       至親之人的死亡,往往會帶給生者深重的創傷症候群,因此各種宗教均有一些幫助生者過渡傷痛情緒的儀式。如《儀禮》中所規範的種種喪儀與喪服,乃至守喪三年的古禮。佛教則用誦經回向方式為之。就佛教而言,誦經回向原本不必安立牌位,專意憶念亡者即可,但佛教畢竟還是慈悲廣度大眾,而不單是照顧少數心境高超的修行人,既然一般人在情感上需要有些具體的事物來呈表心意,因此亡者照片或牌位的安立,就在佛教的喪儀、祭儀中,有了尊重死者並安慰生者的功能性需求。故牌位的形式雖來自中國傳統文化,在佛教則著眼於透過具象形式以疏解哀痛或追思的考量,不願作過度神秘的解釋。

       安立牌位並面對牌位以誦經回向,在中國乃至台灣的佛教界,既已成為共同習俗,因此每逢春秋二祭,各道場多半會舉行法會,信眾紛紛書寫牌位,對亡故親友如此,對誤傷誤殺的眾生如此,對已死的同伴動物如此,對夭折的胎兒嬰兒,又何嘗不能如此?

   如果純粹是著眼於尊重死者並安慰生者的功能性需求,那麼為夭折的胎兒立一牌位,原是無可厚非。問題在於某些宣傳「嬰靈超渡」的主事者,有聚財的貪欲心,因此巧用偽經字句,極盡「恐嚇墮胎婦女」之能事,這樣一來,不但未能對原已因墮胎而心靈重創的婦女,產生正向的療傷止痛功能,反而更增加她們的恐懼與憂悲惱苦。立嬰靈牌位變成了類同「袪魔避邪」的功用,不但大不尊重死者,而且也欠缺安慰生者的無私善意。

      至於所謂「有人真的覺知到嬰靈的存在」,應放大視野來看「人死後的現象」,而不純粹鎖定「胎兒死後的現象」。佛教雖不認為人死必然為鬼,許多部派卻出現了「中有」(又名「中陰身」,死後尚未投生前的過渡階段,)的說法。容或有些「中有」階段的眾生,會因抗拒死後被拋到陌生環境,而頻頻回至生前熟悉的地方(例如家裡),有些禪定力深厚的人或是具靈媒特質的人,可以覺知他們的存在。因此夭折胎兒亦不例外,有可能會逡巡不去。但除非亡者已墮入鬼道,否則中有的意成身欠缺肉身的支持,將不會延續很長的時間,因此夭折胎兒在母親週遭逡巡不去的現象,不會維持太久,正常情況之下,中有在短期之內,必會自行尋求下期生命的出路。

      至於所謂「有人言之鑿鑿,說有墮胎婦女受到嬰靈作祟」,這並非全無可能。因為眾生的性格原本就很多樣。以情人分手為例,有人與情侶分手時,好見好散,無比灑脫;有的則死纏活追,絕不善了;有的甚至暴戾乖張,得不到手的就要把她毀掉,於是產生殘殺、分屍等慘劇。成人如此,胎兒亦然。有的既已被墮,立即尋求下期生命展現的機會;有的不捨孕母,逡巡不去;有的甚至極不甘願,對孕母施以報復。但後者是少數個案,個案宜就個案來解決,不宜通案處理。許多鼓吹「嬰靈超渡」者,即是把少數「死胎不肯善了」的個案,拿來放大特寫,對原來根本沒事的廣大墮胎婦女,會造成疑懼不已的心理傷害。

      因此「嬰靈超渡」現象,可能要放在一個較大的傳統文化、宗教心理、社會需求及佛教中國化現象等等脈絡,來作周延的詮釋。

      從嬰靈超渡現象延伸到另一個問題,即是墮胎所引起的,女性當事人的恐慌與罪惡感。有些婦女團體認為,宜應倡導「婦女身體自主權」觀念,宗教團體則一般認為:應重視「胎兒生命權」。

      無論是「胎兒生命權」或「婦女身體自主權」,只要是將其絕對化的意識形態,推到極致都有可能過猶不及,而形成「道德殺人」,因此還是要依「緣起、護生、中道」脈絡,作個案的審慎檢視。

      吾人當然應儘可能同時保護孕母與胎兒的最大利益。當二者必不可得兼之時,對於孕母自行求生而捨棄胎兒的選擇,也不宜作過度的道德譴責。畢竟寧捨己命以全活胎兒的母親,是偉大並值得讚歎的,但也是不可多得的「超義務」行為。高超的倫理情操值得嘉許,卻不宜變成通例。一般性的道德必須以「當事人本身能夠存活」為基礎。若與平凡人的實踐能力脫節,倫理規範將不易形成社會共識,遑論是變成「全民共遵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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