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誓雙月刊

讀《大毘婆沙論》劄記 論師的業力觀(中)

釋悟殷

肆、業力是色法和心法的困境

        承續上一節所說:大眾部主張「唯心心所,有異熟因及異熟果」,譬喻者認為:「離思無異熟因,離受無異熟果」(大正27.96上,263下),「身、語、意業,皆是一思」(587上),而有部論師卻認為:異熟因果「俱通五蘊」(大正27.96上,263下)的問題。

        大眾部、譬喻師等,把異熟因果都建立在心心所上。而有部雖把有情身語的行為造作(表),歸結為由意思推動而起17,但是卻把因思心所發動引生的動作、言語(叫做身表業和語表業),歸結為色法。把身表業與語表業,剎那引起的另一種潛在功能(無表業),也歸結為色法,叫作無表色。何以它把業力當做色法呢?因為身表語表剎那滅而間斷,意業也是或善或惡或無記等三性不定,但有情業力是相續的。這相續的業力,是由表色而引起的潛在功能(無表業),所以將它名為「無表色」,當做是法處所攝,沒有對礙,不可觀見,但有實在自體的色法18

        有部看業力是有實體的色(物質)法,這種說法,顯然與大眾部及有部譬喻師主張業力是心法的說法不同,而且遭受到譬喻師的質難。以下說明二者的歧異。

一、表無表業的諍議

        譬喻師認為:表無表業,無實體性;而對法師(阿毘達磨師)卻妄執表無表業體性實有。如譬喻師說:

        表無表業,無實體性。所以者何?若表業是實,可得依之令無表有,然表業無實,云何能發表令有?且表業尚無,無表云何有? 而言有者,是對法諸師矯妄言耳。如人遇見美女,為染近故,語言:「汝可解去人服,吾衣汝天衣。」女聞歡喜,如言為解,鄙人即前種種摩觸,恣心意已,語言:「天衣已為汝著。」女言:「我今體露如是,寧死不露,天衣何在?」彼答之言:

        「天衣微妙,唯我見之,非汝能見。」如是愚人,本無天衣,況為他著?諸對法者所說亦爾,本無表業,況有依表所起無表!故對法者妄興此論。又表無表若是色者,青黃赤白為是何耶?復云何成善不善性?若因搖動成善惡性,花、劍等動,何故不爾?(大正27.634中--下)

        譬喻師藉「天衣喻」,說明表業(身表、語表)及無表業,都沒有實體。若執表業、無表業是色法,那麼,青黃赤白等是什麼東西呢?又如何成為善業惡業呢?故表業無表業決定非實。

        欲解譬喻師意,《俱舍論》記載的經部師意見可供參考。經部師認為:「立形為身表,但假而非實」,身表依形色而立,而形色又是依顯色聚而假立的,故「形非實有」(大正29.68中--下)。形色既非實有,然則依形色而立的身表,也就必然會是假而非實。語表,因「一切音聲剎那性故」(大正27.390下)。一剎那聲不能詮表,多聲積聚方能詮表,故亦非實有。而無表業是「由先誓限唯不作故,彼亦依過去大種施設,然過去大種體非有故。又諸無表無色相故」(大正29.68下)。所以無表業也非實有。

        這裡值得留意的問題是:有部論師主張:表無表業體性實有,《大毘婆沙論》裡的譬喻師,只以「天衣喻」及「表無表業」的性質來質疑有部之說,尚未涉及時間觀的問題;但《俱舍論》裡的經部譬喻師則說到:無表業是「依過去大種施設,然過去大種體非有故」,這已是以「過未體無」的思想,來論定無表業非有了。由此可見:《俱舍論》時代的經部譬喻師,已脫離了三世實有的範疇。

        譬喻師說表無表業體非實有,那麼,有部論主如何因應譬喻師的質難呢?論主說:

        若諸表業無實體者,則與契經相違。如契經言:「愚夫希欲,說名為愛,愛所發表,說名為業。」又契經言:「在夜尋伺,猶如起煙;旦動身語,猶如發焰。」若無表業無實體者,則亦與契經相違。如契經說:「色有三種,攝一切色:有色有見有對,有色無見有對,有色無見無對。」若無無表色者,則應無有三種建立,無第三故。若撥無表無表色,吠題呬子未生怨王(即摩揭陀韋提希子阿闍世王),應當無觸害父無間。謂發表業,父命猶存,父命終時,表業已謝。由先表力,起後無表,故未生怨觸無間業。又彼杖髻出家外道,亦應不觸害無間。謂發表業,目連命猶存,目連涅槃時,表業已謝。由先表力,得後無表,故彼外道觸無間業。若撥無表無表業,應無建立三品有異。謂住律儀品、住不律儀品、住非律儀非不律儀品。然彼〔譬喻者〕所言:「此表無表,體若是色,青、黃、赤、白,為是何耶?」此責不然,非顯色外無別色故。當知:身表是形非顯,語表是聲,亦非顯色。二種無表,法處色攝,故不可責以同青等。……又如〔譬喻者〕所說:「若身搖動,成善惡性,花劍等動,何不爾」者,此亦不然,有根法異,無根法異——身是有情數攝,由心運動,能表有善惡心心所法,花劍等不爾。故表無表決定實有。然表無表,依身而起,有依一分,如彈指、舉足等,一分動轉,作善惡業。有依具分,如禮佛、逐怨等,舉身運動,作善惡業。此中隨所依身極微數量,表業亦爾。如表數量,無表亦爾。(大正27.634下--635上)

        有部論主先以三個聖教量,及三個無「表無表業」之論的過難,證成「表無表業」必有實體;再針對譬喻師的問難,一一給予解答。如譬喻師問:「表無表若是色者,青黃赤白為是何耶」?論主回答說:色法,除了青黃赤白等顯色外,還有其餘色法。如身表,是形色非顯色;語表,是聲色非顯色。由身表業、語表業引發的身無表、語無表,是「法處攝色」。譬喻師二問:

        「若因搖動成善惡性,花、劍等動,何故不爾」?論主答道:有情數不同於無情數,身體是有情數攝,有情由內心推動,隨著內心的染淨,表顯於身口行為的表業就有善惡性。花劍等是無情數,當然它們搖動也就不構成善惡性了。

         以上,有部論師和譬喻師的諍論,主要的癥結點在於:有部論師認為無表業實有,且是法處所攝色,而譬喻師卻認為無表業非實有,且「無法處所攝諸色」。如《大毘婆沙論》說:譬喻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故。此尊者法救亦言:「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所緣,如何是色非五識身所依所緣?」為遮彼意,故作是說:「云何色蘊?謂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問:若法處所攝諸色是實有者,尊者法救所說當云何通?答:不必須通,非三藏故。若必須通,當正彼說:諸所有色,皆五識所依,及六識所緣。法處所攝色,雖非五識所依所緣,而是意識所緣攝色。復次,法處所攝色,依四大種而得生,故從所依說在身識所緣中,故彼尊者說亦無失。(大正27.383中)尊者法救說:離大種別有造色,說心所法非即是心。然說色中二非實有,謂所造觸及法處色。……〔論主:〕彼亦不然。諸所造觸,如餘造色,應別有故。若無法處所攝色者,無表戒等不應有故。(大正27.662中)

        法救以為:所有色法都應是五識身的所依(根)或所緣(境)。倘若說無表色是法處所攝色,但此並非五識身所依所緣,如何說是色法呢?既無法處所攝色,顯然無表色亦非實有。而有部論師則說:所有色法,都是四大種或四大種所造色,至於法處所攝色,雖非五識的所依(根)或所緣(境),卻是意識所緣的色法。而且,倘若無有法處所攝色,則不應有「無表戒」等法存在。所以法處所攝色決定是實有的。

        這裡,譬喻師和有部論師的問題出在於:兩派所立的色法不同。如譬喻師說「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所緣」,可見譬喻師所立的色法,只有十色處——眼等五根,及色等五境;不立法處所攝色。由於未有法處所攝色,因而也說無表色非實。有部論師所立的色法,則有十一處——眼等五根、色等五境,以及法處所攝色。因而有部說:屬於法處所攝色的無表色決定實有。

        譬喻師和有部論師,源於有無「法處所攝色」的認知差距,連帶影響而出現「無表業實非實」的諍議。不過,他們思想的主要不同,還在於:有部論師把業力建立在色法,而譬喻者卻歸結為心法上。

二、學理上的困境

        這裡有個問題:有部論師也認同:身語業(表),乃至由身語動作產生的潛能(無表),是由思心所的造作推動而引起的。可以說先由內心的推動,表顯於身語上,再引生潛在的功能(業力),何以他們會將業力說成是色法呢?同樣的,有情造業,雖由內心推動,但也要身口行為的造作配合。那麼,大眾部、譬喻者等,把身語二業全歸結於心法上,也值得商榷。對於這些問題,印公導師在《唯識學探源》一書,有非常精闢的見解。如說:

        潛在的業力,是因內心的發動,通過身語而表現出來;又因這身語的動作,影響內心,而生起的動能。它是心色為緣而起的東西,它是心色渾融的能力。最適當的名稱,是業。身表、語表是色法,因身語而引起的潛在的動能,也就不妨叫它無表色;至少,它是不能離卻色法而出現的。不過,有部把它看成四大種所造的實色,把它局限在色法的圈子裏,是多少可以批評的。

        潛在的業力,本因思心所的引發而成為身口顯著的行為;又因表色的活動,引起善不善的心心所法,再轉化為潛在的能力。叫它做思種子,或心上的功能,確也無妨。不過,像經部那樣把業從身、語上分離出來,使它成為純心理的活動,規定為心上的功能。唯識思想,誠然是急轉直下的接近了,但問題是值得考慮的。(《唯識學探源》,p.157)

        導師認為:把潛在的業能歸之於心法,或歸之於色法,都是一種偏到。顯然有部論師,譬喻師,以及大眾部等,都是偏向於一邊發展了。

        此外,尚有三個問題,值得在此一併探討。一、譬喻師、大眾部等,把業力建立在心法上,心是剎那生滅的,如何構築有情的業果相續、生命緣起呢?又,無心定的有情,如何建立業果相續呢?無心位上,豈不無業因業果了?二、有部建立在無表色上,無色界的有情,豈不是沒有業因業果了?又戒體是無表色,無色界有情,豈不也無戒體了?三、有部的譬喻師是三世實有論者,何以其業說反同於大眾部等,建立在心法上呢?

(一)業力是心法的困境

        關於第一個問題:心是剎那生滅的,如何構築有情業果相續、生命緣起?據《成實論》記載,學派中,有「依心立我」的學派。如說:
又無我故,應心起業;以心是一,能起諸業,還自受報。心死心生,心縛心解。本所更用,心能憶念,故知心一。又以心是一,故能修集,若念念滅,則無集力。又佛法無我,以心一故,名眾生相。(大正32.278下)

        這是「一心相續論」者的主張,他們認為「心是一」,在一心相續上,建立有情業果相續、修行解脫,以及憶念等問題。一心相續論者究竟隸屬於那個學派呢?觀其主張「心法能知自體,如燈自照,亦照餘物」(大正32.279上)——心能自知,可得知應是大眾部〔或化地部〕的思想19。「心能自知」者主張現在實有的學說,又主張一剎那間有前後二時,如說:「入胎為初,命終為後,色根大種皆有轉變,心心所法亦有轉變」(大正49.17上)。由於剎那有前後二時,心是剎那轉變,而不是剎那生滅,所以在心心所法上安立有情業果相續是不成問題的(關於有情業果相續,筆者於〈論師的輪迴觀〉有較詳細的說明)。

        以下再談無心定有情業果相續的問題。無心定有二:一、無想定,二、滅盡定。此二無心定,學派中也有諍議。譬喻者分別論師認為:此二無心定,仍有心識。如說:「無想定細心不滅」,因為「若無想定都無有心,命根應斷,應名為死,不名在定」(大正27.772下)。又「滅盡定細心不滅」,因「無有有情而無色者,亦無有定而無心者。若定無心,命根應斷,便名為死,非謂在定」(大正27.774上)。而有部論師卻認為:此二無心定,決無有心。如世友尊者說:無想定,是「已離遍淨染,未離上染,出離想作意為先,心心所法滅」(772下--773上)。滅盡定,是「已離無所有處染,止息想作意為先,心心所法滅」(774上)。既說「心心所法滅」,故二無心定決無細心。

        《大毘婆沙論》中,只說譬喻者分別論師主張無想定、滅盡定細心不滅,及分別論者主張「無色界有色」(431中),並未說到大眾部。但是,無色界有色,無心定有心,是大眾部重要的思想之一,如《異部宗輪論》說:大眾部主張:「色、無色界具六識身」(大正49.15下)。故主張無色界有色,無心定有心的學派,大眾部應該包括在內。

        可以這麼說,部派佛教中,把業果安放在心心所法上者,他們決定主張無想定、滅盡定細心不滅,否則,無心定的有情,業果相續就無法安立了!

(二)業力是色法的困境

        關於第二個問題:業力若是色法,無色界有情豈不就無業果相續了?有部認為「無色界無色」(431中),「欲、色二界皆有無表,決定不在無色界中」(大正29.545中)。既然說無色界無色,無有無表,那麼,把業因業果建立在色法上,無色界有情如何建立業果相續呢?有部認為:「三界死生往來,或色續色,或色續無色,或無色續無色,或無色續色,故不應說:諸色斷已復云何起?無斷義故」(大正27.432上)。又「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根依心轉」(779中)。所以,雖然無色界無有色,但有情業果仍能相續不斷。
另外,關於戒體是無表色,無色界有情亦應無戒體的問難,根本動搖不了有部,因為有部本就主張無色界沒有無表色,也無有戒體。如有問:

        何故無色界無隨轉戒耶?答:彼界於戒非田非器,乃至廣說。復次,戒是色一分攝,彼界無色,故亦無戒。復次,戒是大種所造,彼無大種,故亦無戒。(大正27.82下)

        問:如雖無無漏大種而有無漏戒,如是彼界雖無大種,何妨有戒耶?答:無漏戒非大種力故成無漏,但由心力隨無漏心所等起故,有漏戒由大種力繫屬界地,故不相似。復次,戒者,對治破戒及起破戒煩惱,無色界道不能對治破戒及起破戒煩惱,故彼無戒。(大正27.82下--83上)

        有部論師說無色界無諸色,無大種,故無有戒。最重要的是:戒,是要「對治破戒及起破戒煩惱」的,而無色界道不需對治破戒,及起破戒煩惱,所以無色界無有戒。說明白些,即是生到無色界的有情,不會有破戒因緣,對他們而言,戒是多餘的了。如問:

        何故無色界道不能對治破戒及起破戒煩惱耶?答:彼唯欲界。無色於欲有四事遠,故無對治。四事遠者。一、界地遠,二、所依遠,三、所緣遠,四、對治遠。(大正27.83上)毘婆沙師作如是說:為治惡戒,故起尸羅,唯欲界中有諸惡戒,無色於欲具四種遠:一、所依遠,二、行相遠,三、所緣遠,四、對治遠。所依遠者,謂於等至入出位中,等無間緣為所依體,無容有故。行相遠者,謂無色心畢竟無能於欲界法,作苦粗等諸行相故。所緣遠義,類此應知,由無色心但能以下第四靜慮有漏諸法,為苦粗等行相所緣。對治遠者,謂若未離欲界貪時,必定無容起無色定,能為欲界惡戒等法厭壞及斷二對治故。非不能緣可能厭壞,故無色界無無表色。(《順正理論》,大正29.545下)

        論主認為:尸羅的作用,是為對治惡戒。三界中,唯欲界有諸惡漏,故只有欲界才需要戒,用以對治破戒及起破戒煩惱。無色界者,於欲貪等煩惱,已「四事遠」故,所以不需要戒了。

        又對治有二種:一、斷對治,二、厭壞對治。無色界於破戒及起破戒煩惱,已經「無斷對治,亦無厭壞對治」(大正27.83上),所以無色界無戒。雖說無色界無戒,但是生到無色界的聖者,都已成就無漏戒,因為「無有聖者不成就無漏戒」故(667中)。何以如此?因為有漏法必隨繫屬的界地,必須斷除此界地煩惱,方能生上界;又有漏法必勝劣隨地,生上厭下,無所用者,必不成就。而無漏法則不然,「但由心力隨無漏心所等起」,所以聖者生無色界,定成就無漏戒20。因此,有部論主才說:聖者生無色界,成就道俱有戒,不成就定俱有戒(85中)。此中道俱有戒,即是無漏戒,定俱有戒,即是色界戒(83上)。不過,雖然聖者都成就無漏戒,但是無漏戒並不現行,因已無惡漏須對治故。職是之故,有部說戒是色法,無色界無戒,並不矛盾!這也是《大毘婆沙論》中,論主常說:異生生無色界,有業而無戒(大正27.661中,719下)的原因。

(三)譬喻師的問題

        以上,是關於業力建立在心法或色法上,所遭遇的學理困境及其會通方法。然而,不管說業力是心法或色法,都和各部派的教義息息相關。如大眾部是過未無體論者,依心立我,把業力建立在心法上,則有「細心不滅」的主張。有部說業力是隨心轉的色法,因為它是三世實有論者,即使「無色界無色」,「無心定無心」,業力仍能相續不斷。比較特殊的是:有部譬喻師不反對三世實有論,但它的業力說卻是同於現在實有論,建立在心法上。

        據印公導師的研究,《大毘婆沙論》的譬喻師,是三世實有的,是說一切有部譬喻師;而晚期的譬喻師,是主張過未無而現在有的經部譬喻師(《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pp.260,534)。既然有部譬喻師尚是三世實有論者,何以其業說安放於心法上,反同於過未體無的大眾部呢?

        筆者以為:《大毘婆沙論》時代的譬喻師,有許多思想已經和有部背道而馳,而轉傾向於過未體無的大眾部、分別論者了(這個問題,筆者於〈論師的時間觀〉,舉六個思想為例。21。而且譬喻者分別論師以為:時間(世)體是常住實有,諸法(行)在常住實有的時間(世)體中流動,而有三世差別。這種說法,也不同於有部論師「時間體是有為」的思想(大正27.393上)。不過,二百卷的《大毘婆沙論》中,亦未有明文可以證明譬喻師是過未無體論者。

        譬喻師之所以把業力安立在心法上,筆者於前文「表無表業的諍議」中,也作了部分的說明;另外最關鍵性的原因,尚牽涉到「有為相」的問題。世尊說:有為相者必有三相。故有部論師認為「一剎那具有三相」,然譬喻師卻主張「三有為相非一剎那」(大正27.200上)。倘若「〔生住滅〕三有為相非一剎那」,即是生滅不同時。這不同時的生滅,但約一剎那心上說,如此,一剎那就有前後二時了22。這種思想,大同於大眾、分別說部「入胎為初,命終為後,色根大種皆有轉變,心心所法亦有轉變」(大正49.17上,「從死有至生有時,要得生有方捨死有」,大正27.358上)的思想。因一剎那有前後二時,故心雖是剎那生滅,但有轉變的可能。筆者以為:這種思想,是大眾、分別說部以及譬喻師等,把業力安放於心法的重要理論依據之一。業力是心法,但有情是心色不離的,因而主張「無有有情而無色者,亦無有定而無心者」(大正27.774上),唱說無想定、滅盡定細心不滅。

伍、業力可轉說

        印公導師在《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中,於論究譬喻師的主要思想時,說:譬喻師的本義,是心色不離的,然由於四項理論,故傾向於唯心論23。其中二項是:

        譬喻者以為:「離思無異熟因,離受無異熟果」(大正27.96上);「身語意業,皆是一思」(大正27.587上)。以業為思——意志力的活動;佛教的業果論,被安放於唯心的基石上。業感果報,本為自己決定自己的自力論。如自己所作的,造成強大的潛力(業),到了一定階段,就必然而無可避免。譬喻師傾向於唯心,重視現起的心力,所以否定了定業,說「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大正27.593中)。這與大乘經中,阿闍世王解脫業障的傳說相合。(《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pp.374--375)

        源於導師所說:「譬喻師傾向於唯心,重視現起的心力,所以否定了定業,說『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這激發筆者想要探究:《大毘婆沙論》時代,論師們如何去詮釋業力問題,以及譬喻師的「業力可轉」說,是譬喻師的特見,還是當時教界的普遍思潮?所以在研讀《婆沙論》時,特別留意這方面的問題。以下,列舉筆者於論中發現的四項特殊意見,藉以說明論師對業力說的詮釋。

一、已種順解脫分善根者當得解脫說

        《大毘婆沙論》卷一百七十六,論主說:

        寧作提婆達多墮無間獄,不作嗢達洛迦曷邏摩子生非想非非想天。所以者何?提婆達多雖造〔惡心出佛身血、破和合僧、殺羅漢尼等〕三無間業,斷諸善根,墮無間獄,而於人壽四萬歲時,當得獨覺菩提,利根勝舍利子等。嗢達洛迦曷邏摩子雖離八地染,住八等至,極奢摩他,垂越三有,近甘露門,生非想非非想處,經八萬大劫受寂靜樂。從彼命終,由惡業力,生彼阿練若苦行林中,作著翅飛貍、捕食禽獸,水陸空行,無得免者。由此惡行,命終當墮無間地獄,具受種種難忍劇苦,佛不記彼得解脫時。(大正27.885下)

        論主說「寧作提婆達多墮無間獄,不作嗢達洛迦曷邏摩子生非想非非想天」,因為提婆達多「已種順解脫分善根」故,雖然造了重大惡業,生無間地獄中,而未來當成獨覺,利根勝舍利子等。那麼,什麼是「順解脫分善根」呢?據《大毘婆沙論》的解釋:順解脫分善根,是種下了決定解脫的種子,將來決定得般涅槃。佛弟子或聽聞佛法,如理思惟,或布施,或持戒,若能「發增上意樂,欣求涅槃,厭背生死,隨起少分施、戒、聞善,即能決定種此善根」(大正27.35中)。相反的,縱使嫻熟三藏,以及通達世俗外道諸論,若不種順解脫分善根,終將長夜生死輪迴,沒有解脫之日(大正27.885中,24。亦即有情只要:

        惠施一摶之食,或受持一日夜戒,或乃至誦四句伽他,或須臾間修定加行,而能種植順解脫分善根。由此後時雖因煩惱造作種種身、語、意惡行,或作無間業,或復斷滅一切善根,乃至身中無有少許白法種子,墮無間獄,受種種苦,而得名為住涅槃岸;以彼必得般涅槃故」(885中--下)。

        所以,順解脫分善根是:「種決定解脫種子,因此決定得般涅槃」(35上)。論中又說:順解脫分善根,是以「身、語、意業為自性,然意業增上」;在「欲界起,非色、無色界;欲界中,人趣起,非餘趣;人趣中,三洲起,除北俱盧洲」等。又,此善根於佛出世時種,因為「要有佛法方能種」故。不過,也有主張:「雖無佛法,若遇獨覺亦能種此善根」(大正 27.35上)的說法。

        種了順解脫分善根,將來必定得解脫涅槃。那麼,種下以後,須要經過多久的時間才能得解脫呢?論主說:

        若極速者,要經三生。謂初生中,種此種子;第二生中,令其成熟;第三生中,即能解脫。餘則不定。有種順解脫分善根已,或經一劫、或經百劫、或經千劫,流轉生死,而不能起順抉擇分。有起順抉擇分善根已,或經一生,或經百生,或經千生,流轉生死,而不能入正性離生。(大正27.35中)

        又,順解脫分善根在有情身其相微細,已種未種云何可知?論主回答:

        以相故知。若聞善友說正法時,身毛為豎,悲泣流淚,厭離生死,欣樂涅槃;於法、法師深生愛敬——當知決定已種順解脫分善根。若不能如是,當知未種。(大正27.886上)

        關於「順解脫分善根」的相關問題,婆沙論主作了以上系列的分別。此中值得留意者有二:一、論主說:有情只要「發增上意樂,欣求涅槃,厭背生死,隨起少分施、戒、聞善」,就能決定種此善根;此順解脫分善根以「身、語、意業為自性,然意業增上」;種此善根後,「若極速者,要經三生」,即得解脫。這種說法強調了:聲聞佛教行者求出世解脫,首要之途,即是發欣上厭下的厭離心。

        二、論主說:嗢達洛迦曷邏摩子,雖生非想非非想處,經八萬大劫受寂靜樂,但從彼命終後,由惡業力,生為禽獸。又由惡行,命終當墮無間地獄,具受種種難忍劇苦,無解脫時。這裡,就牽涉到旁生是否造無間業的問題了。

        以「無間地獄」的定義來說,生無間地獄者,必是造無間業者——殺母、殺父、殺阿羅漢、惡心出佛身血、破和合僧(大正27.619上)。由此五種業,是最極重惡業,決定於地獄受,又

        決定順次生受(來生),故稱無間業(600中)。而有情構成無間罪的要素是:起加行和果究竟。意思是說:有情起了殺害母親、父親,乃至破和合僧的心念——起加行,動身發語至真正達到目的:母死乃至僧破——果究竟。《大毘婆沙論》中,論師們亦鉅細靡遺的分析每個無間罪的內容,那類有情可能造無間罪,以及那一種情況才算是造了無間業(大正27.619上--621上,601下--604上)等。至於旁生是否能造五無間業呢?《大毘婆沙論》中,在「害父母無間業處」,亦有論及。如問:

        諸旁生類殺害父母得無間不?答:不得。所以者何?彼身法爾志力微劣,不能作律儀,不律儀器故。尊者世友說曰:諸旁生類殺害父母,不得無間。所以者何?彼於父母無愛敬心可先現前今壞滅故。復次,彼於父母無勝慚愧可先現前今壞滅故。大德說曰:諸旁生類殺害父母,於無間罪有得不得。謂聰慧者得,非聰慧者不得。曾聞有聰慧龍馬,人貪其種,令與母合,馬後覺知,斷勢而死。(大正27.619中--下)

        有部論師中,對於旁生是否構成害父害母的無間業,是意見分歧,莫衷一是。其中,只有譬喻師大德法救以為:若聰慧的旁生,可得害父母的無間業;世友論師以及有部正義,則主張旁生不得無間業。那麼,論主說:嗢達洛迦曷邏摩子從非想非非想天命終後,生為「著翅飛貍,捕食禽獸,水陸空行,無得免者。由此惡行,命終當墮無間地獄,具受種種難忍劇苦」,顯然的是值得特別注意的問題了!

二、現法(當生)中續善根者,現身能入正性離生,乃至證得阿羅漢果

        《大毘婆沙論》卷三五,論主解釋「斷善根」的定義:有情「相續中,邪見現在前時,令諸善根成就得滅,不成就得生,說明為斷。若相續中無善根得,爾時名為善根已斷」(大正27.182中)。而「善根斷以不成就為自性,是無覆無記、心不相應行蘊所攝」(182下)。至於在三界、五趣、四洲中,何界、處、地有斷善根?何等補特伽羅能斷善根?有部論師中有異說25,而論主認為:唯有「欲界,非色、無色界;人趣,非餘趣〔天、地獄、餓鬼、旁生〕;三洲,除北洲」;「唯見行者能斷善根,非愛行者。……於見行中,男子、女人,俱能斷」(182下)等。

        在「斷善根」的論題中,值得留意的有二:一、若斷善根後,現法(當生)中還能續善根否?二、若現法能續,還得解脫涅槃否?

        一、斷善根已,現法(當生)能否續善根?論中分二方面來說:若依《施設論》說,彼於現法(當生)中不能續善,決定於地獄中生時或死時才能續善。若依道理說,斷善根者,於現法中,也有能續善根的26。如論主說:

        彼若遇多聞善友,具戒辯才,言詞威肅,能為說法,引發其心。告言:「汝於因果正理,應生信解,勿起邪謗。如於我所,以淳淨心恭敬供養,於其餘尊重同梵行邊,亦應如是,由此令汝長夜獲得安穩。」彼聞言若歡喜領受,當知即是已續善根。(大正27.184上--中)

        論主認為:斷善根者,當生若能親近善知識,並歡喜領受善知識的化導,於因果正理深生信解,恭敬三寶,即是善根已續。而且,續善根有二種情形:有現法續,有轉身續。那麼,如何會通《施設論》(轉身才能續善根)的說法呢?論主說:若只斷善根而不造無間業者;或由緣力,由他力,由資糧力,見壞、戒不壞,意樂壞、加行不壞者,這些人斷了善根,是現法能續的;反之則要轉身才能續(大正27.184中)。若現法中續善根者,命終後不一定生到地獄,「唯有轉身續者,定生地獄」(184中)。

二、若現法中續善根者,現身能否入正性離生?

        答:有說:不能。以彼邪見壞相續故,善根羸劣,尚不能生順抉擇分,何況能入正性離生!有說:彼雖現不能入正性離生,而能引起順抉擇分。〔論主〕評曰:彼能引起順抉擇分,亦復能入正性離生,乃至能得阿羅漢果。如嗢羯吒婆羅門等,斷善根已,尊者舍利子為其說法,令續善根,漸得見諦,乃至究竟。(大正27.184下)

        在諸師異說中,論主的正義是:現法續善根者,現身不但能引起順抉擇分,甚至有可能入正性離生,乃至能得阿羅漢果。

        依論主的看法:斷善根者,若欣逢善知識說法教化,引發信心,現身中能續善根,命終不一定生地獄;或能引起順抉擇分善根,入正性離生,超凡入聖,乃至證得阿羅漢果。這種說法,實能給予煩惱眾生無限的鼓勵與希望。

        另外,《大毘婆沙論》中,有一耐人尋思的問題。如問:殺斷善人與損害蟻卵,何者罪重?依《施設論》說:「若住等纏,其罪正等,所受異熟無差別故;若纏不等,罪隨有異」。有說:害蟻卵者罪重,非斷善人,因蟻卵成就諸善根故。有說:殺斷善人得罪為重,以人是善趣,害之重故。而論主則認為:「若依罰罪,殺斷善人得罪為重,得邊罪故27;若依業道,害蟻卵重,以彼成就諸善法故」(大正27.184下)。論主實發揮了佛法「眾生平等」的精神。

三、由聖道力,令殺生業道無表不生

        《大毘婆沙論》卷百一十九,論中問:頗有故思害生命後,不受遠離(學處),而於一切有情得防護耶?論主答:「有。如起殺加行,中間證見法性,此顯不因受諸學處,但由入正性離生時,得不作律儀,名為防護」。如《掣迦經》28所載:以狩獵為勝的釋種掣迦子,因世尊的度化,聽聞了佛陀的教法,而證得預流果。然掣迦子先前為誘引野獸,在山野設下陷阱,致使許多動物還因誤觸而傷重慘死。此時的掣迦諸子,因為已證入正性離生,已證得預流果了,由此無漏「聖道力,令諸子等殺生業道無表不生」(大正27.621中)。這是說:掣迦諸子在未證入正性離生前,起了殺意,設了陷阱,但當動物誤觸喪命的時候,由於諸釋子已證預流果,得「不作律儀」,已沒有殺心了,故不構成殺生業道。這也就是說:有情起了殺害眾生的心念,正加行運作時(動身發語,如拿刀殺等),在對方未死前,倘若殺者由聞法等因緣而證果;由此證果所得的無漏「聖道力」,自然起了「防護」——「無作律儀」,即使事後對方死亡,但此時殺心已息了;殺生業道因無「表業」的運作,所以不構成業道。

        這種在殺諸眾生的「加行位」上可入聖道的思想,說明了構成業罪的條件是:「由二緣得:一、起加行,二、果究竟」(大正27.617上)。若只起加行,果不究竟;或果究竟,不起加行:都不構成業罪。因為「唯於思究竟時名業道」(585下--586上,587下)。這也印證了「不怕念起,只怕覺遲」的說法。

四、業可轉或不可轉

        關於業力「可轉、不可轉」的論題,《大毘婆沙論》中,論師間的意見分歧。有情所造的業力,其受報的時序,可分為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等29。而所謂順現法受業,就是:今生所造的業,在今生就感得果報。但學派對於「順現法受業」,是否決定在今生就感得果報?出現不同意見。

        此中,一、譬喻師說:現法作業,不決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因為「一切業都可轉故,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順次生、順後次,亦同)。二、阿毘達磨諸論師則認為:現法受業,「決定於現法中受異熟果」(順次生、順後次,亦同,大正27.593中)。三、有說:有四種業(前三,加順不定受業),「諸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乃至順後次受業,此業不可轉;順不定受業可轉」(593中)。四、有說:有五種業(前三,及順不定受業分為二:異熟決定、異熟不決定),「順不定受業中,異熟不決定者可轉」(593下,30。五、有說:有八種業: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順不定受——各有異熟決定、異熟不決定二種。於中「諸異熟定業,皆不可轉,諸異熟不決定業,皆可轉」(593下)。

        以上五種說法中,阿毘達磨諸論師認為:現法受業必定現生中受報——業不可轉;譬喻師則說一切業皆可轉31;而後三說都主張有些業可轉,有些業不可轉——若是可轉的業,有情藉由「受持禁戒,勤修梵行,彼作是思:願我由是當轉此業」(593下),就可轉了。

        從上來諸師的說法,可見《大毘婆沙論》時代,關於業力可轉或不能轉,是熱門而又眾說紛紜的論題,且論師論辯的過程中亦常有論及。如《大毘婆沙論》卷二十,論主引《施設論》:唯有證得阿羅漢果者,能不受順後次受業異熟,而受順現法受業及順次生受業異熟32後,接著問:

        有學異生亦應有如是事,何故彼〔施設〕論但說阿羅漢耶?答:唯阿羅漢有勝定慧薰修身,故有如是能,有學異生無如是事。復次,唯阿羅漢能善知自業有近有遠,有可轉有不可轉。諸可轉者,以修力轉之;若不可轉者,引現前受,無後有故。譬如有人欲適他國,所有債主悉來現前,彼人即便迴轉酬償。此說滿業可有是事,眾同分業不並受故,又一相續無斷續故。有餘師說:有業前生雖受異熟而有餘殘,今時證得阿羅漢果,以勝修力及決擇力引現前受,唯阿羅漢有如是能,是故偏說。(大正27.103中--下)又,《婆沙論》卷八三,論主說佛有大喜、大悲二種不共住法,並引《毘奈耶》:「佛以普慈,慈蔭有情而為說法」,以證明佛陀的慈悲無限(大正27.428下)。有問:諸有情類,佛陀慈悲普蔭之時為得樂否?若得樂者,何故地獄、旁生、鬼界,及其餘苦厄諸有情類,由佛慈蔭而不離苦?若不得樂,伽他所說當云何通?如說:「鬼神以惡意,欲來趣向人,雖未觸害生,而已生苦怖。」惡意向人即令他苦怖,佛心慈蔭,何不得樂呢?此中,有答說:

        佛以普慈慈蔭有情,亦令得樂。問:若爾,善通伽他所說,前所設難當云何通?答:佛觀有情業可轉者,普慈緣彼即令得樂;若觀彼業不可轉者,佛不緣彼而起普慈。(詳細情形,請檢閱大正27.428下--429上)

        另外,《婆沙論》卷百二十六,論主在論列「留壽、捨壽」的論題時說:若「阿羅漢成就神通,得心自在」,以衣缽等物布施,發願、入定,即能從壽異熟業轉成富異熟業,或由富異熟業,轉成壽異熟業33。有問:論理無富異熟果可成壽異熟果,為何富異熟業則轉能招壽異熟果呢?論主答:

        無轉果體,有轉業力。謂由布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有餘師說:有業先感壽異熟果,然有災障,由今布施、邊際定力,彼災障滅,壽異熟起。雖俱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有作是說: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不決定,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招壽業,決定與果。復有欲令由施、定故,引起宿世殘壽異熟,謂阿羅漢有餘生中殘壽異熟,由今布施、邊際定力引令現前,定力不思議,令久斷還續。(大正27.656中;壽異熟業轉招富異熟果,亦同,大正27.657上)

        從以上諸說的內容來看,都有業力可轉的意涵存在。然除了有部持經譬喻師大聲的宣說「業力可轉,乃至五無間業皆可令轉」外,其餘的論師們尚是意見紛歧,未有定論。不過,從行者藉由受持禁戒,勤修梵行,真誠發願,即可轉業(593下);或阿羅漢由布施、發願、入定,方可轉業等說法中,已透露出訊息:業力可轉,是教界普遍的認知。

五、結語

        總結以上四項特殊思想,可以得知:《大毘婆沙論》時代,論師們的業力觀,是活潑而發人深省的。其中,譬喻者認為「以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而《大毘婆沙論》主則以為:已種順解脫分善根者當得解脫;現法(當生)中續善根者,現身能入正性離生,乃至證得阿羅漢果;由無漏聖道力,令殺生業道無表不生。這都是很獨特的見解,雖然未如譬喻者直截了當的說「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無間業亦可令轉」,但從內涵來看,實際上也是業力可轉的另一種詮釋。不同的也許是譬喻者傾向於「唯心」,而有部論師卻重視現緣的努力(實踐面)吧!何以這麼說?容下一節再以上述四項特殊思想,作較詳細的分析。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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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7:婆沙論者說:身口意三業,皆是意等起(大正27.587中)。這即是說:由思意推動,由思意造作,而起身語業。
註18:參考印順導師《唯識學探源》,pp.146--147。
註19:大眾部主張心心所法能了自性。他說:「智等能了為自性,故能了自他。如燈能照為自性,故能照自他」。化地部說:「慧有二種,俱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慧知不相應者,不相應慧知相應者」(大正27.42下)。化地部也是站在「心能自知」的學理說的。
註20:問:如無無漏大種而有無漏戒,如是雖無彼地大種而有彼地戒,斯有何失?答:無漏戒不墮界地,隨所依身大種所造,由此雖無無漏大種而有所造無漏戒。有漏戒必墮界地,唯為自地大種所造,彼無大種,故戒亦無。(大正27.723中,)
註21:1.有部論師批評過未無者:有「無成就、不成就」的過失,譬喻師則以「成就、不成就非實有自體」回應有部的質疑(大正27.479上--中,796中)。2. 有部論師認為:識起必有境,必須三世實有,心識才有生起的所緣境。譬喻師則說:非實有境,也可以成為認識的對象(大正27.228中,288中,558上)。 3. 有部論師認為:「一剎那有三有為相」,譬喻者則說:「三有為相非一剎那」(大正27.200上)。印公導師在《中觀今論》說:譬喻師「三有為相非一剎那」的思想,是說一剎那有前後二時(pp.102--103)。如此,和大眾分別說部的主張相同(入胎為初,命終為後,色根大種皆有轉變,心心所法亦有轉變,大正49.17上。從死有至生有時,要得生有方捨死有,大正27.358上)。
4. 一剎那有前後二時,故針對有情業果相續、生命緣起問題,譬喻師可以說:「離思無異熟因,離受無異熟果」(大正27.96上,263下)。
5. 業力建立在心法上,因而也主張無想定、滅盡定細心不滅(大正27.772下,774上)。這樣和大眾分別說部的主張也相同。大眾部說「唯心心所,有異熟因與異熟果」,也說無想定、滅盡定細心不滅。
註22:1.印順導師說:「經部師和上座部他們,主張生滅不同時的,這不同時的前生後滅,約剎那心上說。若生時與滅時不同而又同時在此一剎那心,則一剎那已可分為前後二時,即不能成立剎那是時間之最短的。」(《中觀今論》,pp.102--103)
2.印順導師說:《異部宗輪論》已經說到:一切是剎那滅的,剎那有前後二時,所以有轉變的可能。「入胎為初,命終為後,色根大種皆有轉變,心心所法亦有轉變」。(《印度佛教思想史》,p.210,大正49.17上)
註23:見《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pp.374--375。
註24:1.問:為因何事種此善根?答:每人意樂不同,或因施,或因戒,或因聞,而不決定。有人因施一摶食,或乃至一淨齒木,即能種植解脫種子。如戰達羅等,隨所施皆言:「願我因施,定得解脫。」或有雖設無遮大會,而不能種解脫種子。如無暴惡等,隨所施皆求世間富貴名稱,不求解脫。或有受持一晝一夜八關齋戒,即能種植解脫種子;或有受持盡眾同分別解脫戒,而不能種解脫種子。或有讀誦四句伽陀,即能種解脫種子;有善通三藏文義,而不能種。(大正27.35上--中;885上---886上)
2.問:誰能決定種此順解脫分善根?答:若有增上意樂,欣求涅槃,厭背生死者,隨起少分施戒聞善,即能決定種此善根。(大正27.35中)
註25:1.問:何界趣處能斷善根?答:a.在欲界,非色、無色界;人趣,非餘趣;三洲,除北洲」。b瞿沙伐摩:唯贍部洲能斷善根,以此洲人於善惡業所作猛利,非餘洲。問:若爾,〈根蘊〉所說當云何通?如說:「贍部洲人極多成就十九根,極少成就八根。」如贍部洲,東勝身洲、西牛貨洲亦爾。答:彼文應說東西洲人極多成就十九根,極少成就十三根,而不作是說者,應是誦者錯謬。c.〔論主〕評:彼不應作是說,一切所誦皆無異故,三洲所作皆猛利故。前說於理為善。(大正27.182下)
2.問:何等補特伽羅能斷善根?答:a.唯見行者中男女皆能斷,非愛行者。以見行者意樂堅固,於善惡業所作猛利;愛行者輕動,於染淨品俱不猛故。b.瞿沙伐摩:唯男子能斷善根,以志性強故。如《施設論》說:「男子造業勝,非女人;男子練根勝,非女人;男子意樂勝,非女人。」故知女人不能斷善根。問:若爾,〈根蘊〉所說復云何通?如說:「若成就女根,定成就八根,男根亦爾。」答:彼文應說:若成就女根,定成就十三根,若成就男根,定成就八根。而不作如是說,應知是誦者錯謬。c.〔論主〕評:彼不應作如是說,一切所誦皆無異故,男女所作皆猛利故。如旃酌迦婆羅門女,惡心謗佛,過諸丈夫。然《施設論》說男勝者,依多分說,非謂一切。由此應知前說為善。(大正27.182下--183上)
3.問:扇搋、半擇迦、無形、二形,能斷善否?答:不能。意樂堅固所作猛利者、見行者及多瞋者,能斷善根;而扇搋等樂輕動,所作劣,是愛行者,是多貪者,故不能斷善根。(大正27.183上)
註26:問:斷善根已,於現法中還能續不?答:1.且依《施設論》說,彼於現法中(當生)不能續善,決定於地獄中生時或死時,方能續善。如彼論說:若害蟻卵無少悔心,應說是人斷三界善,彼在現法不能續善根,定於地獄中生時或死時,方能續善。問:誰於地獄生時能續善根?誰於地獄死時能續善根耶?答:a.若於地獄中有中未受斷善根邪見異熟果者,彼於地獄生時能續。若於地獄中有中即受彼邪見異熟果者,乃至地獄死時——彼果盡故,能續善根。所以者何?如邪見與善根相妨,彼果亦爾。若由因力斷善根者,地獄死時方續;若由緣力斷善根者,地獄生時能續。c.若由自力斷善根者,死時方續;若由他力斷善根者,生時能續。d.若由自性力斷者,死時方續;若由資糧力斷者,生時能續。e.若見、戒俱壞而斷者,死時方續;若見壞、戒不壞而斷者,生時能續。f.若意樂、加行俱壞而斷者,死時方續;若意樂壞、加行不壞而斷者,生時能續。g.若常見為加行而斷者,死時方續;若斷見為加行而斷者,生時能續。h.尊者妙音說曰:彼斷善者,或有地獄生時,見不善業異熟果相現在前,便作是念:我先自作如是惡業,今當受此不如意果。起此信時,名為續善。或有生地獄已,即受苦異熟果,作如是念:我先自作如是惡業,今還自受如是苦果。起此信時,名為續善。2.若依理說,斷善根者,於現法中,亦有能續。謂彼若遇多聞善友,具戒辯才,言詞威肅,能為說法,引發其心。告言:「汝於因果正理,應生信解,勿起邪謗。如於我所,以淳淨心恭敬供養,於其餘尊重同梵行邊,亦應如是,由此令汝長夜獲得安穩。」彼聞言,若歡喜領受,當知即是已續善根。是故善根有現法續,有轉身續。(大正27.184上--中)
註27:邊罪,即是四波羅夷或八波羅夷,此是僧眾之根本大罪故。犯此者,應擯出僧團,不復為僧,如漂流於佛法淨戒海外,故云邊罪。
註28:《掣迦經》:有釋種名掣迦,其家族在雪山邊,以畋獵維生。世尊以此釋種家族善根已熟,故親往教化,受到釋種父老眷屬歡迎禮敬。佛慈悲說法開示,彼等同證離生,得初果。掣迦等少年,從山裡狩獵歸來,不見父老眷屬迎接,又見有非常人在其家中,家中成員圍繞,一時惱怒,持刀欲殺害世尊。為老父所止,告悉:此乃世尊憐憫我等,親來度化,勿起害心。掣迦等悔愧,懺悔莽撞,唐突世尊,世尊為掣迦等說法,諸釋子亦證得初果。時林野中,無量鳥獸,為機阱所陷,死傷眾多,由聖道力,令諸子等殺生業道無表不生。(大正27.621上--中)
註29:業有三種:1.順現法受業:若業此生造作增長,即於此生受異熟果(大正27.592上)。
2.順次生受業:若業此生造作增長,於第二生受異熟果(593中)。
3.順後次受業:若業此生造作增長,隨第三生,或隨第四,或復過此受異熟果(593中)。
註30:1.順現法法受業(此生)、順次生受業(來生)、順後次受業(第三生以下)不可轉;順不定受業,此業可轉(大正27.593中)。
2.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生受業,不可轉。順不定受業中,異熟決定,不可轉;異熟不決定者,可轉(593中--下)。
3.順現法受業、 順次生受業、順後次生受業、順不定受業,都有異熟決定、異熟不決定二類。異熟決定者,不可轉;異熟不決定者,可轉(593下)。
註31:1.問:中有可轉不可轉耶?譬喻者說:中有可轉,以一切業皆可轉故。彼說:所造五無間業,尚可移轉,況中有業!若無間業不可無轉者,應無有能出過有頂,有頂善業最為勝故。既許有能過有頂者,故無間業亦可移轉。阿毘達磨諸論師言:中有於界、於趣、於處,皆不可轉,感中有業極猛利故。(大正27.359中)2.問:此無想定有退轉不?答:此有退轉。以一切業皆可轉故,乃至無間業,若遇勝緣,亦有轉義。若無間業不可轉者,應無有能越第一有。(大正27.773中—774上)
註32:問:頗有不受順後次受業異熟,而受順現法受業及順次生受業異熟耶?答:有。順後次受業異熟不現前,順現法受業及順次生受業異熟現前。此要證得阿羅漢果,方有是事,非不得者(大正27.103中)。
註33:1.云何比丘留多壽行?答:謂阿羅漢成就神通,得心自在,若於僧眾,若別人所,以衣以缽,或以隨一沙門命緣眾具布施。施已發願,即入邊際第四靜慮。從定起已,心念口言:諸我能感富異熟業,願此轉招壽異熟果。時彼能招富異熟業,則轉能招壽異熟果。(大正27.656上)
2.云何比丘捨多壽行?答:謂阿羅漢成就神通,得心自在,若於僧眾,若別人所,以衣以缽,或以隨一沙門命緣眾具布施。施已發願,即入邊際第四靜慮。從定起已,心念口言:諸我能感壽異熟業,願此轉招富異熟果。時彼能招壽異熟業,則轉能招富異熟果。(大正27.656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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