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期
2007/08 |
體檢當前之動保與野保政策 動物保護法立法9年、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13年之回顧與前瞻 (新聞稿) 釋傳法 26日上午10:00,田秋堇立委與關懷生命協會於立法院中興大樓103貴賓室,共同召開「體檢當前之動保與野保政策」記者會,評估與分析本月14日甫通過的動保法、野保法修正案,提出未來修法之建議。出席者尚有:蕭美琴立委、王塗發立委、保護動物協會黃慶榮秘書長、環境保護聯盟何宗勳秘書長。 田秋堇立委首先表示,經過一番努力,野保法終於禁止馬戲團野生動物表演,馬戲團訓練動物表演特技,加諸動物種種虐待,呼籲民眾拒看台中亞哥花園宣稱之「末代馬戲團」動物表演。 昭慧法師接著表示,動物保護法提高罰責至一年以下徒刑,是動物權運動之一大進展,這意謂,動物從原本屬於管理人之財產,提升到類似自然人之位格。她也發現,現在國內有一種新興的旅遊團,標榜帶民眾到山中體驗打獵的樂趣,關懷生命協會理事長昭慧法師認為,這種旅遊模式,不但危及到野生動物的安全,也誤導下一代不尊重生命,她呼籲立法來禁止這種旅遊行程。 王塗發立委則批判農委會批准亞哥花園馬戲團演出,他說,五月初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初審野生動物保育法,農委會不會不知,如果農委會在初審後還批准亞歌花園馬戲團表演,這是非常不恰當的。如果批准在初審之前,在三讀通過之後,農委會應該思以補救,去函主辦單位禁止演出。 蕭美琴立委則提到,這次動保法通過的是王幸男委員版本,她與蕭委員及諸多動保團體推出較大幅度的動保法修法案,希望下個會期有重新再審的機會,特別是經濟動物的人道屠宰、寵物繁殖之管理、街貓之TNR(絕育)等,希望法律能給予動物更多的保障。 環境保護聯盟何宗勳秘書長表示,法律通過必須讓民眾有共鳴才會有意義,建議可以發起抵制亞哥花園「末代馬戲團」演出,讓民眾更瞭解政策意涵。保護動物協會黃慶榮秘書長建議,動物保護法應有專章保護表演動物。 對於動保法與野保法,關懷生命協會另提出如下之看法: 一、動物保護法立法9年、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13年,藉本次記者會回顧動保立法之一頁歷史。 (一)動物保護法 82年2月,為順應保護動物思潮,農委會著手研訂「動物保護法」,委託台大獸醫系葉力森教授起草「動物保護法」草案。翌年1月,農委會成立「動物保護法起草小組」,關懷生命協會理事長昭慧法師應聘為小組委員。 同時,關懷生命協會研擬 「民間版動物保護法草案」,與諸動保團體成立推動聯盟。民間版與官方版最大的差異在於,吾人堅持加入「不得利用動物進行賭博性競技」等關鍵性條文。85年2月,經過起草委員的一番辯論與折衝,在時任畜牧處長之池雙慶教授(現任農委會參事)支持下,反賭馬條款終於獲得納入草案之中。 85年6月,民間版草案由由立委沈富雄提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協會開始萬人簽名活動催生動物保護法。終於在87年10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本國成為全球第一個透過民主立法而禁止賭馬的國家。此一條文之限制,亦讓今年四月間,蘇內閣時代經建會所作「開放賭馬」之規劃與運作,暫告停止。無形中減除了參賽馬匹的無邊苦難。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 83年9月,立法院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這是由動保、環保及生態保育社團共同制訂,並請盧修一委員提案的民間版。當時行政院所推出的草案,主張開放人工飼養野生動物,這是社運團體最為反對的條文。然而,其時之農政官員、部分學者與野生動物飼養業者唱和,卒至野保法只限制了瀕臨絕種類野生動物之人工飼養。至於保育類野生動物,則由農委會列名錄以決定何者不得開放飼養。這就開了很大的一道後門。 果然到了八十五年十月間,農委會就將眼鏡蛇、果子貍、山羌、環頸雉等四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從名錄中予以剔除,開放業者人工飼養、繁殖買賣,這不啻是重新撩起了台灣人民「嗜食山產」的惡癖,後遺症延續至今。
二、今年6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茲分析與評估本次修法內容: (一)動物保護法 動物保護法修正條文規定,棄養、虐待動物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並未導致重傷或死亡之虐待動物之累犯,5年內違反2次,亦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吾人以為,虐待動物致死,既由罰鍰而改科以刑事罪責,即無「五年內違反兩次」方纔判刑之理由。第一次構成虐待動物行為,即應訴諸刑責,以免還有第二次犯行發生,令動物增加受虐機會。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 1.應對「生態旅遊狩獵」之行為依法予以取締:關懷生命協會積十數年之努力,一方面呼籲國人務必抵制觀賞馬戲團之動物表演,一方面則積極尋求立法院田秋堇、王塗發、郭榮宗、蕭美琴等諸位委員之協助,致力於野保法相關條文之修法,至今終於刪除了「馬戲團可輸入或輸出活體野生動物」之相關規定。表演動物之苦難,已因本次野保法修法而暫告休歇。然而將人們的娛樂建築在動物的痛苦上,則不僅馬戲團而已,近年來台灣各地的原住民團體,舉辦了各種大型的狩獵季活動,聲稱是為了原民文化之延續,甚至鼓勵平地觀光客共襄盛舉。本應受到支持的文化活動,卻以商業方式做為賣點,文化被變相消費了。 在整個狩獵季中,不僅不再見到原住民文化傳統與大地共生的自然之美,反而對動物構成了虐待與騷擾,例如:山豬四腳倒吊,顛簸超過半小時,任其烈日曝曬下流血致死。整箱的松鼠,奄奄一息,經過抓,踩,追,踏,松鼠被殘虐至死。這些行為,對整個社會不啻是極其負面的文化訊息!
當然,這些行為,都已直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即使它們是人工飼養動物,被拿出來尋開心,也已違犯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是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吾人期待農政單位能夠執法從嚴,明令不得假「生態旅遊」之名,而施以非法狩獵之實。 3.食用保育類野生動物應訂罰則: 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不得對野生動物有騷擾、虐待、獵捕、宰殺、展示等行為,違反得處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徒刑,併科罰金。唯獨對「吃」野生動物的消費者未訂有處罰規定,成為管理上的漏洞。 4.對「可人道獵殺危害農作家禽之保育動物」相關規制之質疑: 有鑑於台灣彌猴對台灣農作物與家禽等動物的危害,目前三讀通過之野保法條文明確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可依主管機關核定的人道方式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該法條保護農民之立意良好,然而如何可能於執法時作「緊急情況」正確之判斷,而不致於為濫殺保育類動物大開方便之門?
三、對所謂「末代馬戲團」之諫諍: 本次修法禁止馬戲團輸出入保育動物做為表演之用。但台中亞哥花園5月份已取得許可,將於暑假號稱台灣「末代馬戲團」而盛大演出。藉本記者會呼籲業者積極響應野保法之修法精神,取消馬戲團中之動物表演相關節目。 由於馴服野生動物表演特技的過程,往往施以皮鞭抽打、電棍伺候、鐵鉤制服等種種苦刑,終身囚禁,並飽受日夜被手銬足鍊鎖住,或被拘禁在狹小鐵籠之種種苦楚。因此以觀看馬戲團動物表演為樂,不啻是把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動物的痛苦之上。本會呼籲各位家長,不要帶孩子去看這樣的馬戲團表演,以免給孩子帶來負面的生命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