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期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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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鼓勵墮胎(殺嬰)法?

釋傳法

2004年,全台灣妊娠人數為五十二萬八千人,墮胎數目近三十萬人,超過新生嬰兒數目的二十餘萬人。某婦產科醫師就其行醫經驗,估計比例約為1:1。這表示,每一個嬰兒被出生,同時就有一個嬰兒被殺死。

墮胎之所以如此大量,導因於情慾解放、性行為氾濫、胎兒性別篩檢等因素,然而,道德的最底線--法律,則扮演著推波助瀾的角色。原來,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明定:「影響心理健康與家庭生活者」即可合法墮胎,這無異是讓成人擁有胎兒的生殺大權,可以自由心證決定一條生命的生,或死。

查該法立法背景,是解嚴前的民國74年,當時面臨人口壓力且避孕並不普遍,為了鼓勵「優生」厚植國力,而訂定這條「鼓勵墮胎法」。果然,其效甚彰。

基於對生命的憐憫之情,宗教人士於四年前開始推動修法,希望納入六天思考期與輔導諮商機制。然而,當年的「鼓勵墮胎法」,如今卻被部分女性主義者當作捍衛「子宮自主權」的標竿。令此修正案即使有80%以上民意支持,卻至今遲遲無法通過。

此諸女性主義者曾出現如下令筆者無法茍同的論調:思考期是將女性視為弱智;女性擁有子宮自主權;墮胎規定愈嚴,女性風險愈高;墮胎問題的治本之道是性別教育;強制諮商將令密醫猖獗;宗教勢力左右政治;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女性成員過少,暗指本修法案隱含男性階級意志。

在此回應這些論調如下:

一、女性擁有身體自主權,但應以「不傷害他人生命」為前提;但是,杯葛修法的女性主義者卻主張:「胎兒不具有生命權」。弔詭的是,她們卻又一邊在爭取妊娠婦女的特殊權益。然而,胎兒若非生命,妊娠婦女何來特權可言?

二、面對墮胎的困境,處於失控的人生,不正表示女性已喪失其自主性?如果女性擁有足夠的智慧,理應讓自己避免此困頓,可是卻有每年高達三十萬的墮胎?

三、台灣社會對墮胎如此輕忽,根本上是「不尊重生命」與「歧視女性」的階級心態使然。一個國家對胎兒生命越尊重,女性所處的地位會越高。然而,女性主義者宣稱子宮權至上、胎兒非生命、墮胎除罪化,這不啻會讓男性以為,墮胎對女性是件無所謂的小事,懷孕在性行為中是無所謂的風險,女性既已自主、男性不用負責。這難道就是女性之福嗎?

四、修法案納入「不得因性別因素而墮胎」,足見性別平等、尊重女嬰生命的意旨。而指稱宗教勢力左右政治,這也是無的放矢。否則怎會擁有80%以上民意、1300個團體、十萬多人聯署,卻只因部分女性主義者的運作杯葛,而讓推動四年的修法延宕至今。

五、強制諮商將令轉尋密醫墮胎,這是沒有根據的推測。事實上,歐美研究資料顯示,非法墮胎導致死亡的婦女,其數量並不因法令較嚴而較增加。

胎兒六週就有心跳,八週看起來已是一團肉,十週開始長手腳,墮胎不是扔掉「不適合的身體配件」。六天思考期與輔導諮商,透過社會福利機制給予輔導、協助、支持,讓妊娠婦女安心選擇保存或墮失胎兒,避免非自願性及衝動墮胎帶來的身心傷害。獲益的,將不只是胎兒。

 

──刊於輔仁大學生命倫理中心,2006.5.26《維護生命電子報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