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期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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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自主權的深層探索

——本期專題引言

釋昭慧

立法院衛生環保福利委員會將於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將「優生保健法」(更名「生育保健法」)修法案排進議程,一讀討論。可以預見,這將是一場「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兩造意識形態之間激烈的攻防戰——而且只是漫長攻防戰的前哨戰。

在「生育保健法」修法攻防戰中,宗教界所推出的版本,增訂了人工流產「六天思考期」的法條。此中主推手是天主教輔大神學院艾立勤神父。佛教界本諸「不殺生」立場,亦作出了積極響應。這是宗教界「求同存異」,為尊重生命而攜手合作的一大範例。本期推出的專題,乃因應時事,而就此一議題,作佛法面向的反思。

究實而言,夲次修法,並非限制孕婦人工流產的決定權,而是要求醫療機構提供諮詢,給予當事人縝密思考利弊得失的緩衝時間,因此即使訴諸「女性身體自主權」,也可能會獲得迥異婦運人士的答案:

一、姑不論「自主權」與「生命權」的價值優位問題,即使站在「身體自主權」的立論基礎上,若不透過支援體系提供輔導與諮商,不明白自己可以受到什麼程度的身體保護與與名譽保障,不知道嬰兒出生後,可以獲得什麼樣的待遇,試問受孕者在資訊短少而又無助的情況之下,如何能為自己的生或不生,作出相對較好的自主性決定?

二、倘若該一法條是全面禁止人工流產,那還可說是以國家機器宰制「女性身體自主權」。但思考期的設定,並未代孕婦決定其應否人工流產,而只是由醫療機構以負責任的態度,提供有關人工流產利弊得失的完整資訊,因此說它侵損女性身體自主權,指責可能有些失焦。

三、婦運人士多係中產階級,菁英階層的女性,強調「婦女不是白癡,她們自己會思考其要不要人工流產,不勞法律強制規範」。然而這無關乎婦女智商問題,而關乎社會資源分配問題。現實社會中確實有些弱勢婦女(如勞工階層婦女、低收入家庭主婦、外籍配偶、未成年少女),受婆家、丈夫、男友之壓力而決意墮胎,卻對人工流產的利弊得失,以及倘若勉為生產所可能獲得的社會支持,無法獲得完整資訊。因此,究竟是在欠缺資訊的情況下所作的決定,還是獲得完整資訊後所作的決定,更合乎「女性身體自主權」精神?不無疑義。

四、婦運人士云:針對需要接受諮詢的孕婦,可以提供諮詢,但不須讓不需要的孕婦也跟著受到強制。然而弔詭的是,越是需要接受諮詢的女性,越有可能在外力因素干擾之下,無法獲得接受諮詢的機會;因此強制性的人工流產諮詢服務,確有保障弱勢孕婦的功能。這就如同經濟越弱勢者,往往越無法參加各類保險,須有強制性的全民健保,提供相對較好的醫療保障。至於那些自認無需接受諮詢而墮胎心意已決的女性,何妨自行將就醫時間提早三天(行政院版)或六天(民間版)?這並不影響其選擇人工流產的自主性。

五、反對設定思考期者認為:思考期拖延了墮胎時日,會增加墮胎的危險。然而這與其支持墮胎而不贊同「墮胎對孕婦有危險性」的立論,是有矛盾的。更且思考期條文,針對的是原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實施人工流產者」。在醫師的專業判斷下,倘若該受諮詢的孕婦個案,因生命危險而須立即受術,可另依第九條第三款「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而逕予決定受術,並不受思考期法規的影響。

六、在亞洲,關切女性命運的人都不宜忽略一項事實:人工流產問題,有本土情境的特殊現象,是歐美主張「女性自主權」者所不會遇到的棘手問題。亦即:當今許多人工流產的動機,恰恰是來自藐視女性的父權意識。

受到重男輕女觀念影響,台灣的出生性別比例已經嚴重失調,約為一一○比一○○,近年因基因檢測術發達,墮女胎之數目更有攀升之勢。顯見人工流產的受害者,經常還是女性。泛濫而無節制的墮胎,業已關涉到女性的性別尊嚴與女胎的生命權。因此,在嚴重歧視女性的亞洲,有關生與不生的「女性自主權」,必須在本土特殊的情境脈絡中來加以檢視,以免它不幸成為掩護父權意識的「白手套」,這是反修法論者所不容迴避的課題。

任何意識形態推到極至,都容易出現盲點,卒而形成意識形態陣營的意氣之爭。在緣起的世間,無論是「生命權」還是「自主權」,都會受到現實因緣的牽制。立足於緣起中道的佛法思維,固然應護念胎兒,又何嘗不能護念孕母?人工流產的諮詢、思考期規制,不祇是「給胎兒生命一個機會」,也很可能給孕婦開一扇機會之窗。婦運人士何妨三思!

 

 

九五、十二、十 于尊悔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