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照登:「廢神豬祭」運動之後續效應 ◎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函 發文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桃觀鄉民字第0920019411號 主 旨:有關神豬祭祀事件,請貴宮,就神豬飼養及宰殺過程之不同意見及替代方式參考研究辦理,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府民字第0920265179號函辦理。 二、與神豬飼養之相關法條為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罩、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如違反規定,將依法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併予敘明。 三、檢附相關文件。 ﹝下略﹞ ◎本院覆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二日 發文字號:(92)弘字第○○七號 主 旨:有關神豬祭祀之替代方式,為了避免外界指責「虐待動物」,並提倡善良風俗,建議可先以米食或麵食製作成神豬形狀加以供奉,待人民習慣之後,甚至可不再仿製動物形體,直接供以鮮花、素果、蔬食。 說 明:謹復 本鄉公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函。 佛教弘誓學院負責人:釋性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