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攤血故事」的法律檢視

王成彬(成大醫院法律顧問)

慈濟證嚴法師成就四大志業的發願初心啟萌於三十四年前在莊醫師診所前地上原住民產婦的「一攤血」故事,這個故事觸動證嚴法師發心行菩薩道的宏願,終而成就慈濟傳奇。這個典故必將隨證嚴法師的賢名而有其歷史定位。然而,這麼重要的一段典故,卻因莊醫師家屬的狀告證嚴法師並獲民事勝訴判決而引發討論,甚而陷入以下的質疑:「證嚴法師當年講述感動無數人的這段歷史,竟然是一件違背道德、觸犯法律的行為」?然而,若從法律規範的檢視與分析,我仍願指出證嚴法師敘述這個故事的適法性、正當性是無庸置疑的。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兩造的攻擊防禦暨判決重點卻都失焦了

目前為止,依媒體報導本案之兩造攻防暨判決要旨似為:

A、法院判決的基礎事實是:「有收取八千元的保證金,但並未拒絕病人就診」。

B、慈濟律師團:「莊醫師要求收取保證金八千元,原住民婦女無力繳交,未獲醫療。」

C、莊醫師家屬:「雖有收取八千元,但屬醫療費用,並非保證金;且莊醫師並未拒絕病患。」

但是,本案之爭議點關鍵是一項「醫療行為」,因此,必須從醫療法令的相關規定來探查整體事實並分析法律關係才能夠還原事實真相且精準切入爭點事項。

依據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同法第五十條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可轉診。」同法第七十六條罰則規定:「違反規定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限期改善,但情節輕微者,得先予警告處分。」雖醫療法於七十五年十一月始公布施行,然三十七年十二月公布之醫師法第二十一條:「醫師對於危急之病症,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同法第二十九條且訂有罰則:「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綜上顯見,在醫院或診所以外之危急病患尚不得無故不應招請或無故遲延,遑論已送至診所內之危急病患?足見醫師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義務涵蓋醫療法之上開規定,換言之,嗣後醫療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義務本即包含在醫師法第二十一條之內,準此,醫院、診所暨醫師個人就急診病患之急診義務可分為如下數項:

甲、設備充足者:(一)即刻予以救治或採行一切必要措施。(二)絕不得無故拖延。

乙、設備及專長不足者:(一)應建議病人轉診。(二)但在轉診前,必須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

回顧本案之情景、事實與經過,不爭事實:1. 診所地上的一攤血。2. 原住民婦女未獲得任何或適當處置。

再揆諸上開條文規定之解析,除非莊醫師完全不知情該婦女之求診,否則,只要莊醫師知情該婦女之求診,則不論該婦女完成掛號與否,完成繳交保證金或醫療費用與否,醫病兩造間即應受到上述規範,亦即莊醫師即有法定義務應為該原住民婦女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若其因診所設備不足而要作轉診,亦必須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可轉診。

遺憾的是,本案歷史暨一審判決論述呈現給我們的事實是:「莊醫師似乎未提供任何必要或適當的醫療處置」;至少,目前為止,兩造就本關鍵事實之真相如何皆未進行攻防,法院判決就此重要關鍵因素亦全未著墨。

依筆者之見,依法論法,本案最重要的關鍵是:依當時情境下,該婦女之求診確屬「急診」至明,既此,則「莊醫師知情其求診否?」若否,則亦不必陷於「保證金或醫療費用」、「拒診與否」之無謂爭論;若是,則依醫療法、醫師法之規定,莊醫師不僅不能「消極地予以拒診」,甚且確有應積極提供必要醫療處置或救治之作為義務,若應為而未為,則證嚴法師之故事性敘述即無違法之虞,更禁得起法律與道德之嚴苛檢驗。至盼兩造在本案上訴時能就此項重要爭點及早讓事實浮現、真相釐清,而法院之法律適用則應從醫療法令切入才能對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