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公投的倫理意義

釋昭慧

規範倫理學可大分為兩種理論:義務論與目的論。

義務論以康德的主張為例,他主張道德律存在於每一個人的心中。目的論有兩種,一是「為我主義」,一是「效益主義」。「為我主義」認為,人是以自我利益為考量,從而決定他的行為。「效益主義」從公眾而非自我的角度出發,考量的是公眾的利益,亦即:尋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益。

就上所言,義務論認為每一個人的心中都有一把「對與錯」的尺,但是效益主義者眼中的「對與錯」,主要是看該事在結果上是否能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益。能使最大多數人得到最大效益就是「對」,反之則為「錯」。概括而言,即使沒有專業的哲學訓練,一般人依然是從「普遍性的規律」或「結果的效益」這兩個角度來作倫理判斷的。但筆者認為:人們大都交錯著以這兩種角度衡量事情,而很難是一個純粹的義務論或目的論者。

舉政治人物而言,一個在民主社會中饒富理想的政治人物,也許在野時期還是個純粹的義務論者,但一旦成為政治領導人、各級議會的議員或政務官,就經常不得不依目的論(效益主義或為我主義)來看待問題了。這是因為,依於效益主義,民主政治的政策考量,必須要能照顧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益,而這經常會是政策成功與否的關鍵;依於為我主義,則金權結合更使政治人物為了自己與金主的共同利益,而為那些圖利少數特定對象的法案與政策,曲意護航。

即使不是「為我」,而是「為了大眾」,效益主義關切的既然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就難免會在照顧「最大多數」的時候,權衡輕重而不得不犧牲掉「少數」的幸福快樂,亦即:公正原則因此很難全然兼顧。既然效益主義的觀點強調「最大多數」,相對地必然有「少數人」(如原住民、同性戀者、幼童,或是智障、殘障、罪犯等各種社會邊緣人)的福祉受到忽略或選擇性犧牲,這少數人在社會上常是弱勢族群,在考量政策時,這些弱勢族群常是被忽略或被犧牲的對象。

也因此,在健康的民主社會之中,經常會出現許多「堅持公正原則」的非政府組織(NGO),形成一股牽制性的力量,主導著各種議題的社會運動,成為少數(或人數雖屬龐大但政治力量相形弱勢的)族群的代言人,推動相關法律與政策,或監督法律與政策之制訂與實施,以免執政者只照顧到「大多數人」,卻犧牲了「少數人」(或是等而下之地圖利著特定的「少數人」,卻犧牲了相形弱勢的「大多數人」)。「核四公投」就是一個典型的NGO,它反對圖利「少數人」的核電設施,更反對假「大多數人之需要」為名,卻犧牲掉核電廠或核廢料所在地之人民健康的核電政策。

既然如此,我們又何以要訴諸「大多數人」意向的「核四公投」,而不持續用「少數正義」,反核到底呢?原因是,核電政策所危及的已不祇是少數在地人民,而是全體人民。核幅射廢料的持久性、擴散力與殺傷力、核能發電成本的昂貴,以及萬一不幸核反應爐爐心融毀所造成的巨大破壞力,都將危及「大多數人」,而非僅是不利於「少數人」的。像這樣有違「大多數人利益」,而又並非不可替代的能源政策,理應讓人民充分瞭解其問題所在,然後以「公投」來自行決定其存廢。

政治人物面對重大公共政策,最有擔當的做法就是作一個義務論者,「堅持正義原則」,寧願失去政權,也不可違背正義而媚俗求榮。退而求其次,也要有效益主義者「照顧多數原則」的民主素養。如今反核人士已率先將「堅持正義原則」暫置一邊,求取「照顧多數原則」的共識,這時政治人物負責任的做法,就是配合製定公投法律,並在舉行核四公投之前,讓人民獲得充分的相關資訊,來正確研判核電政策的利弊得失。如果連這「退而求其次」的民主素養都沒有,剩下的,就只是屈就少數政客與財團的「為我主義」,那麼,這種政權,將徹底地站在正義的對立面,站在多數人的對立面,而成了少數特定個人與團體的鷹犬了。

——刊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台灣日報》「民意最前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