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章程|

 

 

佛教弘誓學院
研究部修學規則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屆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學年 第一、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修學規則依據佛教弘誓學院施行細則第二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部以培養僧信教育之師資及佛教學術研究人才為教學目標。

第二章 入學

第 三 條:本部學生限僧眾或有心修道之信眾,並符合下列二條件之一者:

一、曾於佛學院修得佛學專業科目六十學分以上,或本院專修部畢業者,經入學試驗通過即得入學。然學科未達錄取標準以上,經口試審核通過者,得入專修部就讀。

二、大專以上學歷,未修佛學專業科目而欲直接報考研究部者,經錄取後須補修專修部四門佛學課程(佛教概論、印度佛教史、佛教哲學、唯識哲學),並溯及既往。

第 四 條:入學試驗於每學年開學前辦理一次,有關入學試驗之相關辦法另定之。

第 五 條:本部得招收轉學生。

第三章 註冊、選課、學費

第 六 條: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內來校辦理註冊,逾期不辦理者,視同放棄資格。

第 七 條:經錄取之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入學時,應於註冊日期截止前辦理休學,報請學校核准後,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 八 條: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之課程表辦理。重複修習同一科目,其學分採計以一次為限,並以其最先修得之成績為準。

第 九 條:本院每學年分上、下兩學期。每學年應至少選修一門科目。

第 十 條:學生如遇特殊原因需改選或加退選科目者,須於學院規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第十一條: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而使應修科目數少於一門,加退選時間為開學後第一次上課。

第十二條:本院以僧伽養成教育為主,學生免繳學費。

第四章 學籍

第十三條:學生通過各類入學試驗、註冊後,教務處於二個月內核定學籍並造冊之。

第十四條:學生入學所繳之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之一者,由本院註銷其學生資格,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或證明書,其在本院已修習之各項成績全部註銷,不予採認。如於畢業或學位頒授後始發覺者,註銷其畢業或學位資格。

第十五條: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法名、姓名、籍貫或出生年月日等資料者,應檢附相關機關單位發給之有效證件,向教務處申請辦理。

第五章 教學與學分

第十六條:本部教學採每月集中天數上課之方式教學。

第十七條:本部修學採學分制,學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規定學分,始得申請畢業。

第十八條:外校同級學制之學分得申請抵免,欲辦理者可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因各佛學院之學制、修學規定不同,轉生之學分採認由研究部主任裁奪之。

第十九條:學生不限定該學年所選讀之必修科目,惟畢業時應修畢所有必修科目學分。

第二十條:本部原則上不接受旁聽,唯已修畢某課程而欲溫故知新者,得經該科老師同意而予旁聽。

第六章 請假、缺課、曠課

第二一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須依照請假規約請假;其未曾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視為曠課。請假規約另訂之。

第二二條:任一科目缺課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評量。該科學分不予採計。

第七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二三條:一、本部學生因故欲休學者,得向教務處申請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超過者視為退學。

二、休學學生應於停止上課後二個月內辦妥休學手續,逾期得予退學處分。

第二四條:本部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一學期曠課達二十堂者。

三、違反校規,情形嚴重者,學務處陳報院長核准後,得予退學處分。

四、自請退學者。

五、逾期未復學,得將暫收賠償款轉入僧教育專款。

第八章 學業考查及成績

第二五條:本部學業考查共分報告、考試兩種方式實施,教師得視學生學習情況及科目特質而自行決定學習評量方式。

一、讀書心得報告:採此方式之學科,期末須繳三千字以上報告一篇,佔學年成績百分之七十;平時成績佔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實際比例則由老師酌量調整。

二、考試:各學科分為期中、期末考試,由教師自行評量。考試成績佔學年成績百分之七十;平時成績佔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實際比例則由老師酌量調整。

第二六條:本部學生學年成績採計方法:

一、報告與考試成績,皆以分數評量。其參照標準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佳作八十至八十九分

  乙等:中等七十至七十九分

  丙等:尚可六十至六十九分

  丁等:不及格五十九分以下

     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可於下一學年第一次上課以前(含)向該科老師申請補考,最高給分80分。或於畢業前兩個月內向院方申請補考,最高給分70分。逾期視為放棄補考,不計學分。

第二七條:本部學年學業評量及畢業成績計算如下: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積分。

二、所修各科目學分之總合為學分總數。

三、各科積分之總合為積分總數。

四、以學年學分總數除學年積分總數為學年學業平均成績。

五、修習學分數除積分總數為畢業總平均成績。

第九章 證書與學位頒發

第二八條:申請畢業方式有兩種:

一、甲種「善知識」學位

1.已修得乙種善知識學位之進階。

2.修滿其餘必修課程6學分。

3.修滿其餘選修課程18學分。

(乙種善知識已修課程不採計)

二、乙種「善知識」學位

1.一般必修課程:6學分全部修完

2.選修課程:修滿18學分

若符合以上畢業資格者,得持歷年成績單、兩吋半身照片一張,於每年五月三十日以前,向本院教務處申請畢業。

    經本院審核通過申請者,應親自出席畢業典禮,領取畢業證書,並於當日正式辦理離校手續。

若當年已符合申請要件,卻因故未出席畢業典禮並依規定辦理離校手續者,得再延畢一年,逾期視同自動棄權,將不頒授畢業證書。

第二九條:畢業生應辦理離校手續,最遲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日辦理完畢。辦理事項如下:

一、圖書館:繳還所借圖書、結清滯還金。

二、總務處:還清借用物品、賠償損壞物品。

三、學務處:清理舖位、撤回私人物品、繳還名牌及寢室鑰匙。

四、教務處:審查離校情況、填寫畢業證書字號。

    離校手續單須請各單位主管簽章,繳回秘書室存查,否則視同手續不完全,將不頒授畢業證書。

第十章 附則

第三○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三一條:本規則於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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