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院章程 |

 

 

佛教弘誓學院
施行細則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屆第一次院務會議修定通過
九十五學年 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學年 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學年 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條:本施行細則依佛教弘誓學院章程第十七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院現設研究部、專修部,各部修學規則另訂之。

第 三 條:本院教師分阿闍黎、講師二級,由各學部主任推薦,經教師評議委員會審議,報請院務會議通過後,由院長聘任之。

第 四 條:依本院章程第十一條規定,本院院長以下設下列各部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負責學院各部教學方針、招生、師資及課程之規劃等相關事宜。研究部、專修部各設主任一人,由院長任或聘請專任教師擔任之。

以下設三組:招生組、註冊組、課務組。各設組長一人,由院長聘任之。

二、學生事務處:負責輔導學生及社團活動等事項。設主任一人,由院長聘任之。

三、總務處:負責出納、庶務、學院資財保管登錄、師生膳宿管理等事宜。

四、會計室:負責會計審核、編製年度預算、決算等財務事項。

五、圖書資訊中心:學院教育資訊之採購、管理等事項。

六、秘書室:負責學生學籍管理,教材資訊管理,課程表、行事曆之擬定,襄助新生入學考試及各處室之院務推行。

七、高雄弘法中心:負責高雄地區之推廣教育。設中心主任一名,由院長聘任之。

八、佛學教育推廣中心:負責佛學推廣教育。設中心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院長聘任之。

第 五 條:本院教師支領鐘點費、車馬費與研究費,行政人員酌領車馬費。

第 六 條:本院設教師評議委員會,由院務代表中之教師擔任。院長為主席,評議有關教師之任聘、升等、解聘、教學成效及學術成就等事項。

第 七 條:本院為利院務之推動,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教學會議:以院長、指導法師、及各處室主管組成。院長為主席,討論有關教學、學生輔導之重要事項。

二、行政會議:以院長、指導法師、及各處室主管組成,討論有關行政之重要事項。

第 八 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 九 條:本細則於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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