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院章程 |

 

 

佛教弘誓學院組織章程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屆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 九十四學年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九十四學年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九十五學年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九十八學年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院係一研修佛法之園地,定名為「佛教弘誓學院」。

第 二 條:本院蒙上印下順長老慈允,禮請長老為永久之精神導師。

第 三 條:本院師生研習印順導師思想,以「提倡智慧增上,入世關懷,激發積極勇健之菩薩精神,推展契理契機之人間佛教」為辦學宗旨。

第 四 條:本院以提昇有志進修佛法者之佛學素養,期其「解行並進,福慧雙修,實踐佛法於生活中」為教學目標。

第 五 條:本院以「教師治校,學生參與,民主決議」為治校原則。

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

第 六 條:本院得視需要而設指導法師一人,指導辦學方向及院務發展。指導法師由院務會議公推人選,並由院長聘任之。

第 七 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為最高決策機構,依共同治校原則,設院務代表十一人,按比例制分配,院長及指導法師為當然之教師代表,專任教師代表四人,行政代表一人,校友代表一人,當期學生代表二人,高雄弘法中心代表一人。

    前項各類院務代表之產生,依各類同仁(學)票選之得票數排序以決定之。院務代表因故請假,則依該類同仁(學)票選之得票數排序,遞補代表人選。

第 八 條:本院設院務會議以掌理院務,其職掌如左:

一、推舉院長。

二、成立教師評議委員會。

三、教育方針之擬定。

四、年度收支預決算之審定。

五、章程之修訂。

六、其它院務重要事項之決策與處理。

第 九 條:本院院務代表均為榮譽無給職,一年一任。

第 十 條:本院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院,對內主持行政暨教學之會議。院長因故無法主持者,由當次院務會議公推教師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本院依學部種類及行政需要,得設相關行政部門,以利院務之推行。各處室名稱、職掌及人事聘任辦法另定之。

第十二條:院長之產生,由本院院務會議、佛教弘誓學院執事會議與財團法人弘誓文教基金會各推選代表一人,組成院長遴聘委員會,協調並提名適任人選,經由基金會董事會通過禮聘之。

第十三條:院長任期為三年一期,得連選連任。

    新院長未遴選或未就任前,得由原院長續行,院長因故不能行事者,由本院院務會議、佛教弘誓學院執事會議與財團法人弘誓文教基金會各推選代表一人,協調推舉代理院長。代理院長任期不得超過一年,逾期需依本章程第十二條,遴選新任院長。

第三章 會議

第 十四 條:本院院務會議每年至少開會兩次,以元月、八月間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院長召集會議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院務代表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由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後行之。然遇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財產之處分。

三、解散之擬議。

第四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十五條:本院辦學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弘誓文教基金會捐款收入。

二、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本院以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每年八月底以前,院務會議應審定並決議下列事項,以為徵信,並利院務之推展。

一、上學年度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學年度經費收支預算。

三、相關財務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院辦學之施行細則,由院務會議另定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院務會議先行決議行之,必要時得修訂本章程。

第十九條:本章程於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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