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院章程 |

 

 

財團法人弘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訂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修訂。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弘誓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大乘菩薩行門之四大弘願,以提倡智慧增上、入世關懷,激發積極勇健之菩薩精神,推展契理契機之人間佛教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培養僧信教育之師資及佛學研究人才。

二、提昇有志進修佛法者之佛學素養,期其解行並重,福慧雙修,實踐佛法於生活中。

 三、推廣社會教育,提昇國民精神生活品質。

四、關懷生命,從事生態保育及動物保護之學術研究及文教推廣。

五、推廣護生及環保之飲食文化,從事有機農業之研究、栽培、生產及推廣。

六、出版及流通上述推廣、研究及文教事業之圖書及有聲出版品。

七、獎助案件之處理與相關辦法之訂定。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兩百萬元整,由諸董事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觀音鄉大同村十一鄰下大堀一二一之五號。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董事之改選(聘)。(含解聘)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成,其中僧眾須超過半數。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充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使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之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 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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