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章程|

 

 

佛教弘誓學院評定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要點

一、本院學生操行成績評定,以85分為基本分,以95分為最高分。

學生操行成績之等第,區分為五等:

(一)優等:90分至95分。

(二)甲等:80分至89分。

(三)乙等:70分至79分。

(四)丙等:60分至69分。

(五)丁等:未達60分者。

二、本院教職員發現學生有特殊優劣事蹟者,得列舉事實,以書面提供學務處參考。

三、學生獎懲加減操行成績之規定如下:

(一)記嘉獎一次加1分。

記小功一次加2.5分。

記大功一次加5分。

記特別獎勵一次加8分。

記公開表揚一次加8分。

(二)記申誡一次減1分。

   記小過一次減2.5分。

   記大過一次減5分。

(三)其他操行成績評量依據:

參與學院重要活動者,每次加1分。(重要活動由院長核定之。)

開學典禮、師生茶會、大掃除、畢業典禮、必要之重大活動,無故不參加者減2分,請假核准者減1分。(必要之重大活動由院長核定之。)

出坡未請假者,每次減0.5分;請假者,每次減0.25分。

四、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呈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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