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院章程 |

 

 

佛教弘誓學院學生獎懲辦法

100年9月17日 100學年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昇學生敦品勵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分獎勵與懲罰兩類: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公開表揚等。

二、懲罰:分為申誡、小過、大過、退學等。

第三條 凡有下列各類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一、熱心公益,表現優良者,或於本院志工服務逾24小時者。

二、領導同學為公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四、尊敬師長,扶助老弱,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五、擔任各種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六、愛護學院,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七、扶助同學,具有事實證明者。

八、其他符合嘉獎事宜。

第四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愛護公物或設施,增進團體利益甚大,有具體事實者。

二、熱心公務,成績特著者,或於本院志工服務逾36小時者。

三、對特殊事故、偶發事件,處置適當,獲得良好成果者。

四、愛護學院,確有特殊事蹟表現者。

五、其他符合記功事蹟者。

第五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或特別獎勵:

一、在校內外,有裨益三寶或增進校譽之表現者。

二、有特殊優良事蹟,堪為同學模範者。

三、其他符合於記大功,或特殊獎勵者。

第六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申誡之處分:

一、住宿生干擾室友起居作息者。

二、住宿生內務髒亂者。

三、損毀公物而拒絕賠償者。

四、規避服務與團體活動者。

五、不服勸導指揮,或不接受善意勸告,情節輕微,且事後尚知悔改善者。

六、住宿生未經申請,私自調換床位及寢室。

七、其他合於記申誡處分者。

第七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之處分。

一、不服指導糾正,或有不禮貌行為,而情節尚輕微者。

二、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三、校外言行不檢,有損校譽,而情節輕微者。

四、有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五、住宿生未經請假,擅自外出者。

六、言行粗暴,口出穢言,任意叫囂,態度傲慢者。

七、未經核准,而擅自遷入或遷出學生宿舍者。

八、未經學院核准,擅自以學院名義舉辦或參與活動,而行為輕微者。

九、未經學院核准,擅自於校區內販售或推銷物品者。

十、住宿生於熄燈後,高聲談笑、歌唱、妨害安寧者。

十一、住宿生內務髒亂,三諫不改者。

十二、其他合於記過處分者。

第八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之處分:

一、惡言批評或侮慢師長者。

二、妨害執行公務者。

三、擅自發表不正當之言論、文字,三諫不聽者。

四、考試舞弊者(立刻簽核公佈不另召開獎懲審議會議)。

五、其他合於記大過處分者。

第九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之處分:

一、犯有不良行為或過失,情節特別嚴重者。

二、累計達三次大過者。

三、犯有其他重大過失,合於勒令退學標準者。

第十條 學生獎懲之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獎懲案件,應提經學務處依程序辦理。

二、嘉獎、記小功、申誡,記小過之獎懲,得會同班導師處理後,由學務長核定公告。

三、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應提報院長核定後公告。

第十一條 凡受懲處之學生如有異議,應於收到懲處通知單十日內向學務處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懲處通知單應包括條款、事實、理由。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如下:

一、記嘉獎三次累積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累積為大功一次。

二、記申誡三次累積記過一次,記過三次累積為大過一次。

三、學生在校期間所受之處分,如果滿三大過時,經簽請院長核定後,得予以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十四條 因懲處而退學者,由學務處簽請院長核定辦理。

第十五條 特別獎懲,由學務處簽請院長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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