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9月17日 100學年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提昇學生敦品勵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分獎勵與懲罰兩類: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公開表揚等。
二、懲罰:分為申誡、小過、大過、退學等。
第三條 凡有下列各類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一、熱心公益,表現優良者,或於本院志工服務逾24小時者。
二、領導同學為公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四、尊敬師長,扶助老弱,有顯著事實表現者。
五、擔任各種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六、愛護學院,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七、扶助同學,具有事實證明者。
八、其他符合嘉獎事宜。
第四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愛護公物或設施,增進團體利益甚大,有具體事實者。
二、熱心公務,成績特著者,或於本院志工服務逾36小時者。
三、對特殊事故、偶發事件,處置適當,獲得良好成果者。
四、愛護學院,確有特殊事蹟表現者。
五、其他符合記功事蹟者。
第五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或特別獎勵:
一、在校內外,有裨益三寶或增進校譽之表現者。
二、有特殊優良事蹟,堪為同學模範者。
三、其他符合於記大功,或特殊獎勵者。
第六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申誡之處分:
一、住宿生干擾室友起居作息者。
二、住宿生內務髒亂者。
三、損毀公物而拒絕賠償者。
四、規避服務與團體活動者。
五、不服勸導指揮,或不接受善意勸告,情節輕微,且事後尚知悔改善者。
六、住宿生未經申請,私自調換床位及寢室。
七、其他合於記申誡處分者。
第七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之處分。
一、不服指導糾正,或有不禮貌行為,而情節尚輕微者。
二、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三、校外言行不檢,有損校譽,而情節輕微者。
四、有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五、住宿生未經請假,擅自外出者。
六、言行粗暴,口出穢言,任意叫囂,態度傲慢者。
七、未經核准,而擅自遷入或遷出學生宿舍者。
八、未經學院核准,擅自以學院名義舉辦或參與活動,而行為輕微者。
九、未經學院核准,擅自於校區內販售或推銷物品者。
十、住宿生於熄燈後,高聲談笑、歌唱、妨害安寧者。
十一、住宿生內務髒亂,三諫不改者。
十二、其他合於記過處分者。
第八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之處分:
一、惡言批評或侮慢師長者。
二、妨害執行公務者。
三、擅自發表不正當之言論、文字,三諫不聽者。
四、考試舞弊者(立刻簽核公佈不另召開獎懲審議會議)。
五、其他合於記大過處分者。
第九條 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之處分:
一、犯有不良行為或過失,情節特別嚴重者。
二、累計達三次大過者。
三、犯有其他重大過失,合於勒令退學標準者。
第十條 學生獎懲之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獎懲案件,應提經學務處依程序辦理。
二、嘉獎、記小功、申誡,記小過之獎懲,得會同班導師處理後,由學務長核定公告。
三、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應提報院長核定後公告。
第十一條 凡受懲處之學生如有異議,應於收到懲處通知單十日內向學務處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懲處通知單應包括條款、事實、理由。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如下:
一、記嘉獎三次累積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累積為大功一次。
二、記申誡三次累積記過一次,記過三次累積為大過一次。
三、學生在校期間所受之處分,如果滿三大過時,經簽請院長核定後,得予以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十四條 因懲處而退學者,由學務處簽請院長核定辦理。
第十五條 特別獎懲,由學務處簽請院長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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