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第二次院務會議修定通過
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院務會議修定通過
一、 凡就讀本院專修部、研究部學眾,皆可申請在學期間住宿。每學年開學前申請一次。
二、 由於寮房鋪位有限,申請住宿學眾,以願隨眾參加早晚課誦者,優先獲准住宿。
三、 住宿生無故不上早、晚殿者,勤缺紀錄扣二分,早、晚課誦請殿假或遲到十分鐘以上者,勤缺紀錄扣一分。若於一學年內,上殿勤缺紀錄扣十六分(含)以上,一律改為通勤生,俾將鋪位留給候補同學。
四、 本院常備之寢具有限,請住宿學眾自備寢具,並自行清理、洗曬。寒暑假期間若不方便攜帶,可於裝袋後暫置學院庫存。
五、 畢業、休學、退學,或修學期間因故改為通勤,應將自備寢具撤回。
六、 取消其舖位逾一星期不撤離寢具者,視同棄置寢具,本院將可全權處置,以免其他學眾無法使用鋪位。
七、 住宿生請遵守「聞法共住規約」,若三諫不聽者,將取消其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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