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三年九月頒布實施
九十年六月十六日 第二屆第三次院務會議修定通過
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 第二次院務會議修定通過
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二次院務會議修定通過
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次院務會議修定通過
第 一 條:本規約依佛教弘誓學院研究部修學規則第二十一、二條及專修部第十八、九條訂定之。
第 二 條:請假類別分為左列四項:
一、公假
二、事假
三、病假
四、喪假
第 三 條:凡請假者須事先知會學生事務處後,填寫請假單,由常住師長或家長簽章後,再請任課教師簽字,然後向教務處辦理之。
第 四 條:請假堂數達該科目堂數三分之一以上(含)者,該科目之學分不予採計,得重修、延畢。
第 五 條:未請假或請假未准者,一律以曠課論,曠課超過十堂以上,該科目之學分不予採計。
第 六 條:凡請公假者,須經院長簽字同意後,始得申請之。
第 七 條:事假須於上課前(最慢在前一日),向學生事務處申請之,突發狀況除外。
第 八 條:病假應於上課後一週內辦理之,得附上醫院證明書,並於上課前預先告知學生事務處。
第 九 條:直系親屬喪假,不列入請假堂數之統計,但當期不予全勤計;若請假已達該科目堂數二分之一,則該科目學分不予採計。
第 十 條:其他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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