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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理想,十大利益」的制戒原理

──《比丘尼戒經》講記(十二)

 

主講昭慧法師  筆錄釋印隆  修潤釋耀行

 

制戒的立法權在誰?佛在世的時候是佛陀,佛滅度以後在僧伽。立法程序是什麼?佛陀不是想到要制什麼就制什麼,而是一定先有犯緣,然後把當事人找來問明原委,查明屬實以後訶責犯者,再向大眾宣告,宣告的時候一定是先宣告「十事利益」,十件有利於修道者跟僧團以及社會的事,才接著制定相應的法條,這以上是一般性的程序。有時候也會因為因緣不宜要改變,於是就會在制定了以後又再開緣,開緣以後碰到某一些情形又再制定,所以制而復開,開而復制,這個在律典裡面並不少見。

一、戒律「隨犯而制」與依循「慣例」的原則

於是有幾個原理可以讓我們體會:第一個就是隨犯而制的問題,如果沒有犯緣,佛陀不輕易制定戒律,這跟一般人的心理有關。如果我們並沒有犯,就制定了一系列規範要遵守,對我們而言那些規範的印象就不深刻,甚至於不認為它有絕對的需要。所以當舍利弗要求佛陀制定戒律的時候,佛陀說:「止,我自知時。」當時佛陀觀察僧團「沒有多聞人故,所以不生諸漏;沒有利養名稱故,所以不生諸漏;沒有多欲人故,所以不生諸漏;沒有現神足而為天人所知識故,所以不生諸漏。」換句話說,會生起漏法的因緣還沒有出現。

器皿有細縫水就會漏出來,同樣,我們的法身慧命如果有了煩惱的隙縫就會漏出功德,所以「有漏」就是指煩惱。讓我們有正面收穫的可能煩惱就在那裡寄生,「多聞」難道不好嗎?可是多聞可能讓我們生起諸漏,驕傲故。「利養名聞」難道不好嗎?貧窮畢竟不能辦道,可是等到富有起來,等到佛教在社會上具足聲望了,來到佛門中的人可能就不單純了。「多欲」的人,如果是在一個貧窮的僧團他也不會來,可是富裕起來了,那就像臭肉會招引蒼蠅一般。「現神足」,從這裡看得出來,神通不適合為大眾顯露。為什麼?因為顯露神通會招來大家的好奇、利養恭敬,人也就容易跟著腐敗。

所以「隨犯而制」成為戒律制定的定理,這個定理很重要,後面會跟大家討論到八敬法的問題,八敬法就很不符合隨犯而制的原則,一群女眾想要出家,也沒犯什麼戒、沒犯什麼錯,因為她們都還不是比丘尼。然而佛陀忽然間在她們還沒有犯錯以前就告訴她們,你們不可以這樣不可以那樣,列了八條。這跟律典「隨犯而制」的精神是不合的。

律典裡也有一種情況是不隨犯而制」,那就是慣例。例如:佛陀一向這麼做他們也就跟著做,這是佛陀的言教、身教,弟子們不知不覺耳濡目染,那個部份叫做「學法」。後來被化約成為成文法,叫做「當學法」,《比丘尼戒經》裡面有一百條當學法應當學。這種「學法」本來不是成文法,而是習慣法,根據「隨犯而制」的原則,律師們就把它化約成為學處之一,讓大家有所依循。

這個時候明明沒有犯緣,因為這些本來就是慣例,可是為了符合「隨犯而制」原則,這些律師甚至不得不在律典裡找一些犯緣於是可以揀別,真正有故事的犯緣都有情節,很精彩、很生動,可是有些就泛泛的說:一時,六群比丘如何了,所以佛陀又怎麼制定了。其實那就是一套公式,是為了隨犯而制而安立的犯緣,所以就看起來不親切。那麼八敬法也不符合學法,它並不是佛陀平時帶著大家的身語二教,所以它的來源是有問題的。

看律典要有一些方法,大家將來讀律典的時候去察覺,律典裡並不是所有的戒規都是隨犯而制例如:淫戒,就有多種狀況,有些「共畜生」乃至對屍體起淫欲心,這些情形不一定在佛世發生,可能在哪個時代裡面有這種性心理變態的案例,這個案例被判了以後就當作是通則。就像現在的法律一樣,並不是每一個個案都可以找到法條,高等法院判了這個個案,後來就可以依這個判例來判,所以有一些是判例法。

還有一些屬於學理上的推理或者解釋,那些部份也不符合隨犯而制的原則,是律師們透過他們的想像不斷制定出來。例如:凡殺人者都是波羅夷罪,可是律師們去思考一些問題。例如:明明要殺胎兒,就是做人工流產,結果孕母死了胎兒沒死,那麼這個做人工流產的人犯的是不是「波羅夷」?因為波羅夷是指殺人罪,否則就是「偷蘭遮」,也就是未遂罪。於是律師們就會去酙酌,他要殺的是胎兒,胎兒沒死,那麼對於胎兒來講是未遂罪。再來,他不是存心要殺孕母的,對於那個孕母來講這叫過失殺人罪。所以將來你們讀律典的時候,看到好多好多輕重開遮的問題,要記得它並不是全部來自於隨犯而制,有一些是學理跟解釋。像八敬法也不符合這些原則,所以它的來源是有問題的,後面會有詳盡分析。

二、制戒原理「一大理想,十大利益」

立法的第三個原,就是制戒的原理。佛陀制戒不是隨便制的,是有一定原理的,這不是我們去揣摩佛陀到底什麼意思,佛陀自己清清楚楚告訴大家,每一次制定任何一則條目的時候,前面都會有犯緣,問明原委然後查明屬實,接著訶責,訶責完畢以後就告訴大家「依於這十事」,若比丘如何如何者,犯什麼什麼罰則。因此這十事原理非常重要,把握它我們才能夠真正了解佛陀為什麼要這樣制戒。十事原理就是十個原則,可以說是法中之法、戒中之戒,也可以說是佛門中的十大憲法。世間的憲法是根本大法,法律是有層級的,下層法律牴觸上層法律者無效,國家的法律都要依憲法而制定,這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識。

戒律也有這樣一個基本結構,佛陀為什麼制定那麼多規範?是為了要符合十大利益而制定的,因此我們一定要了解這十大利益,這是大家修道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因為將來你會碰到很多情形不知如何是好,你根本不可能在三百四十八條戒去規範。有些事雖然有時候是規範,可是你會碰到兩難,不知道是這樣好還是那樣好,這時就要再去解讀這十事利益,在僧團討論,怎樣做才符合十事利益?如果現在這個狀況三百四十八戒裡面沒有,那應該怎樣增訂規制才符合十事利益,才不會是自由心證。

前面講過立法權則,佛陀付囑僧伽「小小戒可捨」,可是怎麼斷定那是小小戒?一定要看十事利益。僧伽也不是大眾多數決就來個多數暴力,強行推翻一些很根本的,所以一定要有一些尺度做規範,這個尺度就是十事利益,即使僧團多數通過,如果牴觸了十事利益也一樣無效。

國家也一樣,除非修改憲法,否則一律依憲法來制定法律。如果一個人犯了某一則刑法,可是這個刑法的條文非常的荒謬,那麼他的律師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解釋一下這一則刑法是不是有過失,一旦大法官釋憲判定這一條條文已經違背憲法,那麼這個判決是無效的。了解法律的結構對研究律學很有幫助,並不是因為我們有了現代一些法律的背景,事實上在印度很早就已經有摩奴法典[1],法律學的知識已經發展得非常精密,佛陀是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成立僧團制定戒律的。

「十事利益」 [2],印順導師概括為「一大理想」。什麼理想?「三佛梵行久住,三佛梵行不久住」,差別在於有沒有說法、說戒、立說戒制度。「梵行久住」是就個人自覺的立場而言,要有清淨行久住世間,每個修道人有機會可以修道,如果從利他、從覺他而言,那就是「正法久住」。所以自覺覺他必須要梵行久住、正法久住,這就是制戒的最高理想。

以下分析這十事利益。第一,「攝取於僧」就是令僧和合,如何攝受僧伽是一門很大的學問。第二,「令僧歡喜」,使得僧伽能夠歡喜和合無諍共住。第三,「令僧安樂住」,不但歡喜,在精舍、在僧伽藍裡面,大家能夠因為如法如律而安住下來。第四,「令未信者信」,第五,「已信者令增長」,還沒有對三寶產生信心的人,看到僧伽持守戒法而生起信心,已經生起信心的優婆塞、優婆夷,看到僧伽持守戒法和合無諍,增長對三寶的信心。第六,「難調順者令調順」,無慚無愧的人能夠調伏他。第七,「慚愧得安樂」,有慚愧的人因此安樂的在這個道場安住。

這跟許多人的想法不一樣,很多人認為那個難調伏的人難惹,難惹就少碰他所以有時候當我們很生氣去告狀說:「某某人很兇,他都很壞,沒事大發脾氣」,也許這個老人家就會跟你講:「個人吃飯個人飽,個人生死個人了,你不要理他隨他去。」其實他忽略了一個原則,他只教你要忍辱,卻沒有想到就著十事利益而言,就是助長罪惡、或者助長無慚愧者。助長無慚愧者,會形成在道場的一個現象,就是因為那個人兇、那個人壞、甚至於沒有人敢惹他,你惹他非死即傷,於是有些人就黯然離去,而有些人就乾脆靠過去成為他的小嘍囉,最起碼可以分享耀武揚威的權利,於是這個叢林變成野獸叢林,不是十方叢林了。

讀《比丘尼戒經》就知道,有許多個案都是在調伏難調伏者,而且透過大眾威德的力量去制裁他,絕對不是縱容他隨他為所欲為難調伏令調伏,有慚愧心的人能夠安樂住,這就是要提醒我們,僧團的價值觀跟世俗人是不一樣的,一般世俗人認為,他難惹難碰你就不要去碰他,省得招來無謂之災。但是在僧團,我們應該善盡勸諫跟糾正的義務,在社會也許你這麼做會死得很慘,因為會被報復、會被秋後算帳。可是在僧團裡面是不容許的,因為你規諫糾正他在大眾中有相關的規範保護你,如果他再不像話,大眾可以站出來,第二度、第三度的制裁他,到最嚴重的時候甚至可以把他擯出僧團。在這樣理性跟有節制的過程中,個人就不敢隨便為所欲為,任意的發洩他的情緒,大家是要這樣理性的生活,而這中間是有配套措施的。

十大利益,接下來進入第八、第九,也就是「斷現在有漏」,「斷未來有漏」。戒學可以幫助慧學,現在的有漏要斷一定要靠智慧,可是必須有戒學的基礎,才能夠讓智慧正常發展,循著正常的方向去斷除煩惱,而不是憑空去添了一些世智辯聰、一些嘴皮子上的辯論技術。同樣的,透過戒學的基礎而發展出來的止觀,能夠斷除未來的有漏法。所以第八、第九,是特別強調戒學的增上義,它是增上定跟增上慧的一個基礎之學。第十,就是「令正法久住」。

三、「十事利益」的六大要素

印順導師曾經把這十點歸納成六點:第一點就就是「和合意」,攝取於僧是和合意第二、第三就是「安樂意」。第六、第七,難調者令調順,慚愧者得安樂,這個叫做「清淨意」。和合、安樂、清淨,這就是僧團能夠如法而住的三大要素

第一,僧伽內部要和合無諍。第二、第三,僧伽內部成員要能夠安樂。「安樂意」是令僧歡喜、令僧安樂住。一天到晚鬥嘴,然後憂苦不堪,這個僧團成立又有什麼意思。好事不如無,一大堆人各自散開來還沒那麼多麻煩,聚在一起不能和合安樂,那麼這些人可能都只是不斷的製造爭吵,以及憑添許多的憂苦。第三「清淨意」,是難調者令調順,慚愧者得安樂,這是令僧伽清淨,也讓修道人個人人品清淨的一個重要因素。第四「外化意」,就是前面講到第四、第五,「令未信者深信,令已信者增長信心」。為什麼說「外化」呢?因為僧團不但是要個人修持,還要擔負起教化大眾的責任,如果這個僧團本身沒有具足前面和合、安樂、清淨的要素,那就實在沒有能力讓大眾對三寶生起信心,別人不會被它擊垮信心都已經很難了。第五「內證意」,就是斷現在有漏、斷未來有漏。戒法一定是要有這個目標存在,讓個人能夠邁向內證的目標,更加的順遂、更加的排除障道因緣。第六就是究極理想,令正法得久住

四、「個人、僧團、社會」三方面的制戒因緣

十事利益的六大要素,可以再歸納為三種制戒原因。第一,為了讓個人身心清淨來去除障道法,屬於自利的部份。什麼利益?修道的法益。跟它相關的包括第八、第九、第十,「斷現在有漏,斷未來有漏,令正法得久住」。

第二,為了讓僧團和合安樂清淨,提供修道和弘法的好環境這個著眼於僧團,前面那個著眼於修道者個人,第一、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都是跟僧團有關。前面講「攝取於僧」,還有「令僧歡喜、令僧安樂住、難調者令調順、慚愧者得安樂」,乃至於「令正法久住」,這些都是讓僧團建構一個健康良好的環境來提供內證外化的好條件。

第三,為了避免世間譏嫌,讓世人盡信三寶。這是著眼於社會的層面,相關連的就是前面所說的第四、第五「令未信者深信,令疑心者增長信心」,以及第十「令正法得久住」。前面講到十個佛門根本憲法,除了最後一個「令正法久住」,前面九個都是為了個人修道自利,為了僧團和合、安樂清淨利他。整個佛門的戒法,不是為了自利就是利他,利他一定是朝著個人、僧團、社會這三大方向去努力。

個人沒有戒學基礎,構成個人的障道因緣。例如:犯淫行,世間男女有情感也不是什麼罪惡,否則天下凡結婚之人難道都要下地獄嗎?可是為什麼修道者不能呢?因為它是「障道法」,會障礙我們修道,所以就應該拒絕。再來,是為了建構一個健康而有紀律的僧團而安立戒法,這些戒法有一些未必見得是什麼重大的罪惡,可是在大眾之中就需要這麼做,否則會亂掉。

例如:半月一定布薩,任何決策要透過僧羯磨。這些規範不牽涉到罪惡的問題,可是為什麼要在僧團制定這些戒律?為了在僧團中維持一定的修道品質。以漢傳佛教僧團為例,各個道場一定有早課,但早課時間不一定,可以內部共同約定。以前農業社會也許是三點,到後來已經不行了,我們把它改成四點。現在都會地區你想早起,你敲敲打打人家還要告你製造噪音,於是有些道場就改成六點。三點、四點、六點不是問題,它本身不關乎罪惡。

一旦道場內部通過,規定了六點就是六點、四點就四點,這個時候叫你六點課誦,結果你六點半才到,那你就要被罰。也許不知道要怎麼罰你,可能你們公訂說要罰出坡多做一個小時等等,這個有沒有罪惡可說?沒有,可是它是構成僧團和合安樂清淨的一個基本原則。因為如果你愛六點半就六點半,別人也可以有樣學樣,這個課誦就不能維持了。

於是你們這個道場難道不用課誦嗎?不用課誦對自己的修道怎麼交代。況且僧團內部如果連一點共修的時間都沒有了,那這一群人聚在這裡很像彼此互不相關似的,沒有得到共修、共振、共鳴的利益。社會上的人又怎麼看你們,會不會覺得這一群人好懶,不知道在幹什麼,天天在那邊晃來晃去。僧團為了自身的和樂清淨,有些規制不得不出現。例如:規定大家一定要參加會議,不能別眾羯磨、不能搞小圈圈,這沒什麼大不了的,可是你沒奉行,將來僧團會出現是非糾紛,很多的猜疑都出現。

最後,有一些是避世譏嫌的規範,可能時過境遷就沒有需要了,那只是就著印度當地一般風土民情而制定的。佛教傳到中國以後必須更加制定出來,因為如果不制定出來,反而會引起世間的譏嫌也不一定。或者是古時候沒有的問題現在出現了,我們現在就必須制定。避世譏嫌給我們一個啟發,就是讓未深信者深信,已深信者增長信心。我們的戒律,有些不牽涉到個人修道,也不牽涉到僧團和合,可是要尊重社會的感覺、尊重輿論的感覺,不能夠任意姑息,任意姑息早晚有一天會被社會反撲。

大家昨天在問遮難的時候,也一定會問到:「父母、夫主有沒有同意你出家」用「夫主」兩個字我是不喜歡,這不但是女性,男性出家太太沒同意也要考慮,否則太太可以告你不履行同居義務。我們會想說,第一,這跟個人修道有何關係?修道是我自己的事情,為什麼一定要別人同意呢?所以跟個人修道無關。第二,它跟僧團的和樂清淨有關嗎?如果他在僧團中住,也跟他目前的家屬跟配偶無關。可是為什麼制定下來?避世譏嫌是最大的要素,讓世間人接納僧團,僧團也要有一些妥協。不錯,個人修道絕對是個人的事情,佛陀出家沒徵得父母同意是在他還沒成道之前,他後來建立僧團,為什麼還是不得不放入這些限制?因為僧團更重視的是令正法久住,正法久住才能夠讓大家獲得更大的法益

古印度社會女子很沒有地位,所以這裡寫「夫主」,現在應該改成「父母與配偶」過去單方面要求女性,因為女性附屬於夫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通過父母同意、夫家同意就出家了,那整個社會輿論,對待僧團的敵意就夠僧團受了,再加上如果父母、配偶三天兩頭到僧團吵,僧團也不得安樂。所以雖然對個人修道沒有重大妨害,可是如果更顧慮到僧團本身的安樂,也不能夠如此不負責任。在印度,當時有一些禮儀,這些禮儀我們就是要遵守,因為在印度若不遵守這種禮儀,可能會讓人覺得沒教養、可能會讓人覺得有敵意,諸如此類的也會在我們的戒法裡面或多或少的出現。

時移境轉,也許當時的這些禮儀在我們這邊用不上,可是我們會有新的禮儀出現。「眾學法」裡面就有一些規定,例如:應該要「摶飯食」,「不得大張口而待飯食」。要把飯捏成一小團一小團,那絕對是用手抓的,所以那幾條飲食規範,是就著當時的飲食習慣而制定的,也就是即使抓飯吃也要有抓飯吃的威儀,不能摶了一大口弄得腮幫鼓鼓的,不能摶了一團飯以後,一丟正好丟到口裡。後來有些人講戒律講過頭了,竟然信誓旦旦的說「即使一個眾學法沒遵守到,都要下五百歲的地獄」。

這也太恐怖了,人難免有一些威儀失念的時候,威儀不好就糾正,哪有嚴重得要下那麼多地獄,更何況它本質上不是罪。調皮搗蛋的人把飯一摶一丟,看了很討厭覺得威儀不佳要糾正他,可是這不構成下地獄的要件。「齊整著五衣」,衣要搭好,如果正好他糊里糊塗沒搭好,沒搭好就要下地獄嗎?幫助他一下,讓他下次搭正就好了。

剛剛講到這些是有關摶飯食的威儀,在中國因為用筷子,那些就完全用不上,於是就要注意拿筷子的一些威儀,筷子要怎麼拿、碗要怎麼捧一定有新的威儀,我們在戒場就學了很多過堂的威儀。過堂威儀也很重要,如果你過堂威儀不佳,漢民族的人會不會覺得你連一點基本的國民生活需知都不知道呢,因此為了避世譏嫌,為了讓人盡信三寶,我們也應當學。

五、關於「小小戒可捨」的討論

經過這樣分析我們大約就可以知道,原來佛教戒律學有一個非常清楚一以貫之的脈絡,那就是「緣起、護生、中道」。循著基本的幾個原則,然後又循著十大利益,用這樣的方式來研讀戒律,就能夠提綱契領綱舉目張。佛陀滅度之前雖然告訴阿難:「我滅度以後,小小戒可捨。」但是當阿難在佛滅以後的第一次結集會上,向主席摩訶迦葉提出佛陀的最後教誡,摩訶迦葉就問他:「佛陀到底有沒有告訴你,什麼是小小戒?」阿難說:「沒有」,迦葉就申斥阿難要他做「突吉羅懺」。「突吉羅懺」就是「責心懺」,經常跟程序法或威儀法有關,程序不符合或者威儀不佳,就判他這種突吉羅小罪。

為什麼這樣判?大迦葉的意思是「誰叫你不問。」所以認為這是阿難的過失。不過我們想想看,即使阿難問了佛陀,佛陀要怎麼回答哪些是小小戒?其實小小戒本來不是一類的戒法,並不是哪一類全部要捨就捨,應該還是要依循時空背景來做考量。大迦葉當時沒有意會到這個問題,他只擔心沒有標準答案。據律典的研究來看,佛陀滅度之前,未必見得是現在《四分律》的這兩百五十條、三百四十八條,從各部律典去比對,就會發現到有增有減條數不一樣,可見得有一些是後代律師加補上去的。但無論如何,分成「五篇七聚」八類戒法,這個雛型大概當初就有了,但戒法的多與少可能還是在慢慢的增制中。

摩訶迦葉說:「如果我們把最後一類的『眾學法』當作是小小戒,其他比丘會抗議說:『那四種悔過法、也就是「波羅提提舍尼法」,也是小小戒。』如果我們認為四種悔過法是小小戒,有些人會說:『波逸提也是小小戒。』如果我們認為波逸提是小小戒,有些人會說:『尼薩波逸提也是小小戒。』」亦即我認為最輕的那一類是小小戒,人家會說次輕的那一類也是。大家如果這樣提出來,我們相信主事者是有難處的,僧團那麼多人共處,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愛憎,我們怎樣來自由心證決定取捨呢?搞不好大眾的多數決卻是不正確的決定。所以大迦葉難免心裡會有隱憂。

佛陀滅度的時候,僧團中最調皮搗蛋的一位叫做跋難陀釋子,他的表現就讓大家非常搖頭。那時候大迦葉一行人聽說佛陀快要滅度了,所以兼程趕到拘尸那,還沒抵達,迎面而來一群比丘,他們告訴大迦葉:「佛陀已經滅度了。」此刻,還沒有證得解脫的比丘悲傷啼哭,已經證得解脫的也靜默起來,因為那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只有跋難陀釋子非常反常,他高興地說:「你們何必傷心呢,這個老人家過世了,以後就少人來管我們,等一下這個不可以做,等一下那個不可以做。」大迦葉因此憂心,佛陀剛過世就有這樣的聲音出現,如果我們沒有一個共識去承襲佛陀的教法,將來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佛陀的教法就如煙而逝了。

基於這樣的危機感,佛陀荼毘完畢以後,大迦葉召集五百阿羅漢比丘,在摩羯陀國王舍城的七葉窟舉行結集,這就是歷史上最有名的第一次結集。了解了這個背景就知道大迦葉也有難為的地方,畢竟是為了謀取共識而結集的,可是你忽然間給我一個大難題,說「小小戒可捨」,我就不知道我們的共識基礎在哪裡。所以他乾脆一聲令下「佛所不制,不得妄制,所已制,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

但是這裡有它的利弊,好處是維持了佛陀在世乃至剛滅度後的律法形式,我們今天還可以追溯到那個時代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可能跟大迦葉當時的拍板底定有關。否則,如果大家七嘴八舌然後各自異動,小小戒可捨,於是東西南北各自去弘法的時候各自再捨。要知道那時沒有文字記錄,戒律是背誦起來的,每一個地區內容不一樣、每個時代內容不一樣,到最後我們就不知道原始的內容是什麼了。今天還可以知道內容,不敢說百分之百是佛世時的內容,但是能夠知道一個雛型,我們還要感謝大迦葉這麼宣告。

可是這也給我們帶來困難,佛陀制定戒法本就與時俱進,有時候開有時候制,制定了以後又再開緣,開緣以後又再加制。從這個情況來看,佛陀是重視前面所說的十大原則――十事利益,依著這十事利益在斟酌怎麼制定規範。對於我們這些後代弟子而言,時空變遷過程中,如果一切都是「佛所不制,不得妄制;所已制,不得有違」,難道我們要把兩千五六百年前,農業社會的所有規範、印度社會的所有規範,放在漢傳佛教的今天嗎?事實上有它重大的困難。

小小戒本來就不是以類相從的,不是哪一類可以捨就全部捨掉,相反,在僧團中不能自由心證,要依於十事利益的原則,要依於令正法久住的原則來檢視它,這個才是正道。當時大迦葉在方向上並沒有去拿捏到這種分寸,而只是在教條上去看,到底哪一條可捨,哪一條不可捨。所以沒有辦法用十事利益的方式,就著每一學處的制定緣起、制定目的、可能奉行的方式等等來審慎評估,於是到後來形成拍板底定不能更動的一個局面。

可是不能更動一定會出現問題,不要說後代,在當時就出現了問題。原來比丘僧中就有異議,佛陀時代已經有一些人往西南方弘法,印度是一個倒三角形,佛陀弘法的中心區在恆河中下游一帶。恆河中下游屬於中印度靠東北印度這一帶,西南印跟南印的德安高原當時是邊地,所謂「邊地」就是指佛法還沒到達的地區。而恆河中下游這一帶叫做「中國」,中國不是CHINA、不是PRC、也不是ROC,它是指佛教所在的中心區。當時有一些偉大的佛弟子也願意到西南方去弘法,這裡面最有名的有迦旃延、富樓那等。

富樓那就在這個時候表達他的異議了,富樓那本來沒有在場,他是聽到佛陀滅度趕回來,知道有這個結集但是並沒有趕上,他就請摩訶迦葉在結集現場的外面重述一遍有關戒律的規定。聽到了以後,他立刻表達異議說:其他我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你認為所有佛制都不能更改,那麼對於我們來講是行不通的。而且我親從佛聞,可以「內宿」、「內煮」、還有「自煮」等等七個規則。此處不要講七個,只講這三個,什麼是「內宿、內煮、自煮」?或者「內宿、內熟、自熟」。「宿」就是住宿,在僧伽藍內住宿,不是人住宿,是指食物可不可以放在僧伽藍過夜。以佛陀時代沙門生活的方式,一概都要當天托鉢解決,在僧團大界之內不得容留食物,所以叫做「不得內宿」。「內煮」或「內熟」,就是指在大界裡煮食物,讓食物變熟、煮熟。「自熟」或「自煮」是指自己煮,這當然都違背了托鉢的基本原則。

富羅那到西南邊地弘法有一段感人的故事,他到輸盧那地區弘法,輸盧那地區人民非常粗獷、粗暴,從中國的角度來看邊地是沒有文化的,所以當時佛陀問富羅那:「聽說輸盧那地區的人非常粗魯,如果你到那裡,他們羞辱你、罵辱你怎麼辦?」富羅那說:「沒有關係,他們竟然很好,並沒有打我。」佛陀說:「如果他們打你怎麼辦?」他說:「那還是很好,他們並沒有殺我。」佛陀說:「如果他們殺你怎麼辦?」富羅那說:「我覺得還是很好,我竟然有機會殉道。」最後佛陀說:「富羅那,你有這樣的精神,你就可以去那邊弘法了。」

去到那種地方弘法是非常艱難的一件事情,從無到有的把佛法的種子散布在那裡,那個地區根本沒有托鉢制度,那個地區根本沒有沙門,那個地區的人民也沒有培養出供奉托鉢沙門的習俗、習慣。你想想看,去到那裡到底托鉢制度比較要緊,還是要把法弘傳到那裡比較要緊?依十事利益的精神,當然是令正法久住最重要,其他的都是細節。

所以當時他確實有困難,佛陀確實也開緣,佛陀不但在那個時候開緣,飢荒年頭曾經乞食難得,佛陀也曾經在僧團內部開緣。可是當富羅那告訴大迦葉說:「佛陀曾經開緣」,大迦葉立刻駁斥他:「那是在饑荒年頭,佛陀已經重新制定不准了」。大迦葉因此還肯定的說:「不管怎麼說,我們不是佛陀,佛陀未制的不得妄制,我們就要遵循不得有違。」大迦葉跟富羅那沒有談攏,富羅那也並沒有表示從此就遵循大迦葉的意見,所以歧見在佛陀滅度以後的第一次結集就開始了

六、教條主義的四個盲點

這個故事透露的訊息是什麼?那個完全不得更改戒律的教條主義其實是行不通的。在佛陀滅度的時候就行不通,不要說是今天,所以適宜的修法是有必要性的。教條主義不是佛陀所樂見的局面,畢竟規範是有限有量的,而人事複雜、環境複雜無有窮矣,古今中外時地遙隔,而且因緣變遷非常快速,怎麼可能單單靠那幾百條戒走遍天涯呢?所以佛陀會在臨滅度前說「小小戒可捨」,應該也是著眼於此,擔心比丘們老死在條文底下而窒礙難行,我們今天研讀戒法要知道這個要領。

有一些律家動不動就說:「時臨末法障重罪深,我們沒有辦法依循佛陀教法,應該會下地獄,因此要好好求懺悔,要懷慚愧心……。」懷慚愧心求懺悔是一定且重要的,但是不要莫名其妙去背一些不必要的枷鎖,那會陷入戒禁取見。我們應該隨時去注意那十種效益,隨時去注意佛陀制戒的目的,讓戒律跟現實生活環環相扣,否則就變成是供在佛堂而不是落實到生活之中,到頭來會形成陽奉陰違的現象,陽奉陰違久了人就會麻木。

曾經有一位安居比丘尼告訴我:「我們律師教我們,每一不能遵守的戒法,到了半月布薩告白的時候發露說:『我這一條不能持,我要求懺悔』。」我就跟他說:「如果你認為那條,主要是指過午不食、持生像金銀之類的,律師認為這應該求懺悔,那麼他教錯你方法。你應該每天求懺悔,你天天不求懺悔,累積到半個月求一次,你就十五天覆藏,覆藏依然是罪。第二點,你若每半個月都是這樣講了一堆,每個人都是講這些,那麼妳要注意一個問題,你會彈性疲乏。一個人第一次犯會覺得羞愧,到後來像背公式一樣每次背一遍的時候,他心裡一點都沒有慚愧心,這對於他去遵守其他戒法的審慎度是會打折扣的。因為他會覺得原來戒法就是這樣而已,我不持到時候就去告白一下,可是對於那些必須持的,久了你會不會如法炮製呢?這反而是更重要的事情。」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問題?就是因為他們對於戒法的根本要領不通,有關制戒的隨宜性沒有領會,所以才會對於那些戒法用這種方式刻板看待它,而忽略了曾經大迦葉跟阿難之間、跟富羅那之間,就為了這件事情而有過爭執。「教條主義」就是這樣產生的,而教條主義會有以下的四個盲點:

第一,它沒有辦法應變新局。因為既有的條文有限,可是佛陀怎麼可能二千六百年前就告訴我們,今天要不要上網路?要不要看電視?要不要使用電腦?一定要在今天做今天的規範,碰到這些情形怎麼規範?不能從三百四十八條戒裡找,要從十種利益,然後透過僧團大眾內部,集體遵循十事利益原則,而制定出新的規範,否則個人跟各個僧團南轅北轍,這也是大迦葉最憂心的局面。大迦葉就是擔心這個局面所以召開結集會議,可是如果我們放任這樣的做法,就會變成大家沒有辦法應付新局,反而回到南轅北轍各吹各的調這樣的問題。

第二,形成自他的損惱。原來佛陀制定很多的戒律,其實只是為了給修道者、給社會跟僧團帶來正面的意義。可是時異境遷以後,原來很多正面的規範,會隨著時代的不同而產生巨大副作用。這個時候你不能綜觀全局、不能體會戒律在時代的意義、不能體會要讓正法久住的精神,反而在枝微末節上細細碎碎、嘮嘮叨叨,那麼到後來,自認為一絲不苟,可是讓別人一看就覺得不敢領教,形成自他的損惱。

例如佛陀在女眾僧團剛剛成立的時候,為了扶植女性僧團融入,可能會規定女眾僧團很多事情要跟男眾僧團學習,這來自於教育的苦心,可是後來被擴大解釋,校園倫理變成性別倫理以後就形成男尊女卑的現象這在古代男尊女卑社會還行得通,到了現代社會,會讓人側目反感而質疑,讓人敬謝不敏而遠離佛教,這對佛教的傷害有多深。有一位大陸的大學教授就曾經告訴我,五台山有個寺院專門標榜持戒,但是有很多大陸的比丘告訴他,那簡直是女子監獄。對比丘奉若神明,可是對小眾頤指氣使,對於信眾也是當人家白衣第二等人,階級意識非常之濃。

階級意識之濃,但是她不是謙卑,她是自卑。有一次請主事者來演講,結果她一上台,發現前面大概是有佛學院的比丘學生,她竟然跟那位教授講:「不可以不可以,不可在比丘面前弘法,在比丘面前我們是沒有說話餘地的。」硬是不肯上台,把那位教授急得要命,學生都來了怎麼辦?就只好勸她說:「你不要開示好了,就跟他們分享一下,你在那邊辦女眾佛學院的一些理念,一些教育內容等等」。她後來熬不過去只好誠惶誠恐出來,出來的時候不是先上台,而是恭恭敬敬趴在那個年輕比丘前面,給他頂禮完畢才摸著鼻子上台。等到她一講完,有一位女研究生豁然站起來說:「我本來想要好好在佛門之中學習佛法,本來想要出家,但是看到今天這個局面,我絕不再出家了。」所以,這樣一種你自認為謙卑的形式招來的是自他損惱。別人怎麼看待你?怎麼看待出家人跟僧團?

有一位緬甸的老比丘想要見印順導師,因為他看到照片說:「這個老人家很慈祥,我要見他。」我說好,當時還有兩個優婆塞、優婆夷,兩個沙彌尼跟著。結果在機場,這個比丘坐著那四個人就一排跪在地上,害得我很不好意思,於是就不客氣的跟這位老法師說:「對不起了,在我們漢傳佛教,比丘跟比丘尼是可以共坐的。」我就給它坐下去了,心裡想說,來來往往人的表情是那種困惑不解跟鄙視,沒有一個人因為這樣而對這些出家人有恭敬心,因此我們必須要考慮別人的觀瞻。

第三,就是會濫制規章,誤用戒法,誤用佛法。這些人自認為恪尊佛教,可是她實在沒有辦法完全實行,於是就制定一些更好笑的規制。例如:有關於衣戒的問題,「不得五衣中離一一衣異處宿」,她根本不知道那個意思,就叫大家天天將三衣、海青、具,全部弄個包背到背上,吃飯也背、出坡也背、上殿也背。我就說:「人家媽媽背孩子,背到兩三歲就可以放掉,我們出家人背那一包,一輩子都背不完,那不是永無出脫之期?」這就是濫制規章,誤用戒法。

第四,面對價值衝突跟義務衝突,沒有辦法做正確抉擇,自認為是輕重等持,可是不知戒法有層級、不知價值有優位。正像前面所說,為了一板一眼持好兩千五百年前的戒律,竟然不敢離開他的教區、化區,去到歐美、去到其他地方弘傳佛法,那不是價值觀本末倒置嗎?他價值觀的優位,竟然是要持好這些細細碎碎的戒法,而不是要把法弘傳出去。

再來,義務衝突也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做為一個沙門當然應該遵守戒律,做為一個沙門也應該要弘傳正法,這兩個價值觀面對的時候,兩者之間要怎麼拿捏分寸,獲得最大的令正法久住的效益。這些在他頭腦裡都沒有,因為他沒有學過這一套方法論,你也不能怪他,因為他從來學的就是從第一條背到最後一條,所以大家要注意,一定要了解十事利益,而不要陷入教條主義,才能避免以上所說的四大錯誤。

 



[1] 《摩奴法典》:《摩奴法論》(梵語:मनुस्मृति;中文譯名又作《摩奴法典》,中國學者蔣忠新指出मनुस्मृतिManusmṛti)即「摩奴傳承」,狹義上專指「法論」)是婆羅門教倫理規範的一部法論,託名由婆羅門教裡的印度人種始祖摩奴所撰,實際寫成年代不詳,現今學者相信大約為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3世紀。本書分十二章,內容涉及禮儀、習俗、教育、道德、法律、宗教、哲學、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等,構建出以四大種姓為基礎的社會模式。本法論出現後,長期成為印度教的法制權威,至近現代仍具有影響力,並被視為研究印度社會的基本文獻。以上取自維基百科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t/%E6%91%A9%E5%A5%B4%E6%B3%95% E8%AB%962022815日瀏覽。

[2] 《四分律》卷22:「自今已去,我與諸比丘尼結戒,集十句義: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長,六、難調順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得久住。」(大正22,頁71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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