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理想,十大利益」的制戒原理
──《比丘尼戒經》講記(十二)
主講│昭慧法師 筆錄│釋印隆 修潤│釋耀行
制戒的立法權在誰?佛在世的時候是佛陀,佛滅度以後在僧伽。立法程序是什麼?佛陀不是想到要制什麼就制什麼,而是一定先有犯緣,然後把當事人找來問明原委,查明屬實以後訶責犯者,再向大眾宣告,宣告的時候一定是先宣告「十事利益」,十件有利於修道者跟僧團以及社會的事,才接著制定相應的法條,這以上是一般性的程序。有時候也會因為因緣不宜要改變,於是就會在制定了以後又再開緣,開緣以後碰到某一些情形又再制定,所以制而復開,開而復制,這個在律典裡面並不少見。
一、戒律「隨犯而制」與依循「慣例」的原則
於是有幾個原理可以讓我們體會:第一個就是隨犯而制的問題,如果沒有犯緣,佛陀不輕易制定戒律,這跟一般人的心理有關。如果我們並沒有犯,就制定了一系列規範要遵守,對我們而言那些規範的印象就不深刻,甚至於不認為它有絕對的需要。所以當舍利弗要求佛陀制定戒律的時候,佛陀說:「止,我自知時。」當時佛陀觀察僧團「沒有多聞人故,所以不生諸漏;沒有利養名稱故,所以不生諸漏;沒有多欲人故,所以不生諸漏;沒有現神足而為天人所知識故,所以不生諸漏。」換句話說,會生起漏法的因緣還沒有出現。
器皿有細縫水就會漏出來,同樣,我們的法身慧命如果有了煩惱的隙縫就會漏出功德,所以「有漏」就是指煩惱。讓我們有正面收穫的可能煩惱就在那裡寄生,「多聞」難道不好嗎?可是多聞可能讓我們生起諸漏,驕傲故。「利養名聞」難道不好嗎?貧窮畢竟不能辦道,可是等到富有起來,等到佛教在社會上具足聲望了,來到佛門中的人可能就不單純了。「多欲」的人,如果是在一個貧窮的僧團他也不會來,可是富裕起來了,那就像臭肉會招引蒼蠅一般。「現神足」,從這裡看得出來,神通不適合為大眾顯露。為什麼?因為顯露神通會招來大家的好奇、利養恭敬,人也就容易跟著腐敗。
所以「隨犯而制」成為戒律制定的定理,這個定理很重要,後面會跟大家討論到八敬法的問題,八敬法就很不符合隨犯而制的原則,一群女眾想要出家,也沒犯什麼戒、沒犯什麼錯,因為她們都還不是比丘尼。然而佛陀忽然間在她們還沒有犯錯以前就告訴她們,你們不可以這樣不可以那樣,列了八條。這跟律典「隨犯而制」的精神是不合的。
律典裡也有一種情況是「不隨犯而制」,那就是慣例。例如:佛陀一向這麼做他們也就跟著做,這是佛陀的言教、身教,弟子們不知不覺耳濡目染,那個部份叫做「學法」。後來被化約成為成文法,叫做「當學法」,《比丘尼戒經》裡面有一百條當學法(應當學)。這種「學法」本來不是成文法,而是習慣法,根據「隨犯而制」的原則,律師們就把它化約成為學處之一,讓大家有所依循。
這個時候明明沒有犯緣,因為這些本來就是慣例,可是為了符合「隨犯而制」原則,這些律師甚至不得不在律典裡找一些犯緣。於是可以揀別,真正有故事的犯緣都有情節,很精彩、很生動,可是有些就泛泛的說:一時,六群比丘如何了,所以佛陀又怎麼制定了。其實那就是一套公式,是為了隨犯而制而安立的犯緣,所以就看起來不親切。那麼八敬法也不符合學法,它並不是佛陀平時帶著大家的身語二教,所以它的來源是有問題的。
看律典要有一些方法,大家將來讀律典的時候去察覺,律典裡並不是所有的戒規都是隨犯而制。例如:淫戒,就有多種狀況,有些「共畜生」乃至對屍體起淫欲心,這些情形不一定在佛世發生,可能在哪個時代裡面有這種性心理變態的案例,這個案例被判了以後就當作是通則。就像現在的法律一樣,並不是每一個個案都可以找到法條,高等法院判了這個個案,後來就可以依這個判例來判,所以有一些是判例法。
還有一些屬於學理上的推理或者解釋,那些部份也不符合隨犯而制的原則,是律師們透過他們的想像不斷制定出來。例如:凡殺人者都是波羅夷罪,可是律師們去思考一些問題。例如:明明要殺胎兒,就是做人工流產,結果孕母死了胎兒沒死,那麼這個做人工流產的人犯的是不是「波羅夷」?因為波羅夷是指殺人罪,否則就是「偷蘭遮」,也就是未遂罪。於是律師們就會去酙酌,他要殺的是胎兒,胎兒沒死,那麼對於胎兒來講是未遂罪。再來,他不是存心要殺孕母的,對於那個孕母來講這叫過失殺人罪。所以將來你們讀律典的時候,看到好多好多輕重開遮的問題,要記得它並不是全部來自於隨犯而制,有一些是學理跟解釋。像八敬法也不符合這些原則,所以它的來源是有問題的,後面會有詳盡分析。
二、制戒原理「一大理想,十大利益」
立法的第三個原則,就是制戒的原理。佛陀制戒不是隨便制的,是有一定原理的,這不是我們去揣摩佛陀到底什麼意思,佛陀自己清清楚楚告訴大家,每一次制定任何一則條目的時候,前面都會有犯緣,問明原委然後查明屬實,接著訶責,訶責完畢以後就告訴大家「依於這十事」,若比丘如何如何者,犯什麼什麼罰則。因此這十事原理非常重要,把握它我們才能夠真正了解佛陀為什麼要這樣制戒。十事原理就是十個原則,可以說是法中之法、戒中之戒,也可以說是佛門中的十大憲法。世間的憲法是根本大法,法律是有層級的,下層法律牴觸上層法律者無效,國家的法律都要依憲法而制定,這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識。
戒律也有這樣一個基本結構,佛陀為什麼制定那麼多規範?是為了要符合十大利益而制定的,因此我們一定要了解這十大利益,這是大家修道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因為將來你會碰到很多情形不知如何是好,你根本不可能在三百四十八條戒去規範。有些事雖然有時候是規範,可是你會碰到兩難,不知道是這樣好還是那樣好,這時就要再去解讀這十事利益,在僧團討論,怎樣做才符合十事利益?如果現在這個狀況三百四十八戒裡面沒有,那應該怎樣增訂規制才符合十事利益,才不會是自由心證。
前面講過立法權則,佛陀付囑僧伽「小小戒可捨」,可是怎麼斷定那是小小戒?一定要看十事利益。僧伽也不是大眾多數決就來個多數暴力,強行推翻一些很根本的,所以一定要有一些尺度做規範,這個尺度就是十事利益,即使僧團多數通過,如果牴觸了十事利益也一樣無效。
國家也一樣,除非修改憲法,否則一律依憲法來制定法律。如果一個人犯了某一則刑法,可是這個刑法的條文非常的荒謬,那麼他的律師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解釋一下這一則刑法是不是有過失,一旦大法官釋憲判定這一條條文已經違背憲法,那麼這個判決是無效的。了解法律的結構對研究律學很有幫助,並不是因為我們有了現代一些法律的背景,事實上在印度很早就已經有《摩奴法典》[1],法律學的知識已經發展得非常精密,佛陀是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成立僧團制定戒律的。
「十事利益」 [2],印順導師概括為「一大理想」。什麼理想?「三佛梵行久住,三佛梵行不久住」,差別在於有沒有說法、說戒、立說戒制度。「梵行久住」是就個人自覺的立場而言,要有清淨行久住世間,每個修道人有機會可以修道,如果從利他、從覺他而言,那就是「正法久住」。所以自覺覺他必須要梵行久住、正法久住,這就是制戒的最高理想。
以下分析這十事利益。第一,「攝取於僧」就是令僧和合,如何攝受僧伽是一門很大的學問。第二,「令僧歡喜」,使得僧伽能夠歡喜和合無諍共住。第三,「令僧安樂住」,不但歡喜,在精舍、在僧伽藍裡面,大家能夠因為如法如律而安住下來。第四,「令未信者信」,第五,「已信者令增長」,還沒有對三寶產生信心的人,看到僧伽持守戒法而生起信心,已經生起信心的優婆塞、優婆夷,看到僧伽持守戒法和合無諍,增長對三寶的信心。第六,「難調順者令調順」,無慚無愧的人能夠調伏他。第七,「慚愧得安樂」,有慚愧的人因此安樂的在這個道場安住。
這跟許多人的想法不一樣,很多人認為那個難調伏的人難惹,難惹就少碰他。所以有時候當我們很生氣去告狀說:「某某人很兇,他都很壞,沒事大發脾氣」,也許這個老人家就會跟你講:「個人吃飯個人飽,個人生死個人了,你不要理他隨他去。」其實他忽略了一個原則,他只教你要忍辱,卻沒有想到就著十事利益而言,就是助長罪惡、或者助長無慚愧者。助長無慚愧者,會形成在道場的一個現象,就是因為那個人兇、那個人壞、甚至於沒有人敢惹他,你惹他非死即傷,於是有些人就黯然離去,而有些人就乾脆靠過去成為他的小嘍囉,最起碼可以分享耀武揚威的權利,於是這個叢林變成野獸叢林,不是十方叢林了。
讀《比丘尼戒經》就知道,有許多個案都是在調伏難調伏者,而且透過大眾威德的力量去制裁他,絕對不是縱容他隨他為所欲為。難調伏令調伏,有慚愧心的人能夠安樂住,這就是要提醒我們,僧團的價值觀跟世俗人是不一樣的,一般世俗人認為,他難惹難碰你就不要去碰他,省得招來無謂之災。但是在僧團,我們應該善盡勸諫跟糾正的義務,在社會也許你這麼做會死得很慘,因為會被報復、會被秋後算帳。可是在僧團裡面是不容許的,因為你規諫糾正他在大眾中有相關的規範保護你,如果他再不像話,大眾可以站出來,第二度、第三度的制裁他,到最嚴重的時候甚至可以把他擯出僧團。在這樣理性跟有節制的過程中,個人就不敢隨便為所欲為,任意的發洩他的情緒,大家是要這樣理性的生活,而這中間是有配套措施的。
十大利益,接下來進入第八、第九,也就是「斷現在有漏」,「斷未來有漏」。戒學可以幫助慧學,現在的有漏要斷一定要靠智慧,可是必須有戒學的基礎,才能夠讓智慧正常發展,循著正常的方向去斷除煩惱,而不是憑空去添了一些世智辯聰、一些嘴皮子上的辯論技術。同樣的,透過戒學的基礎而發展出來的止觀,能夠斷除未來的有漏法。所以第八、第九,是特別強調戒學的增上義,它是增上定跟增上慧的一個基礎之學。第十,就是「令正法久住」。
三、「十事利益」的六大要素
印順導師曾經把這十點歸納成六點:第一點就就是「和合意」,攝取於僧是和合意。第二、第三就是「安樂意」。第六、第七,難調者令調順,慚愧者得安樂,這個叫做「清淨意」。和合、安樂、清淨,這就是僧團能夠如法而住的三大要素。
第一,僧伽內部要和合無諍。第二、第三,僧伽內部成員要能夠安樂。「安樂意」是令僧歡喜、令僧安樂住。一天到晚鬥嘴,然後憂苦不堪,這個僧團成立又有什麼意思。好事不如無,一大堆人各自散開來還沒那麼多麻煩,聚在一起不能和合安樂,那麼這些人可能都只是不斷的製造爭吵,以及憑添許多的憂苦。第三「清淨意」,是難調者令調順,慚愧者得安樂,這是令僧伽清淨,也讓修道人個人人品清淨的一個重要因素。第四「外化意」,就是前面講到第四、第五,「令未信者深信,令已信者增長信心」。為什麼說「外化」呢?因為僧團不但是要個人修持,還要擔負起教化大眾的責任,如果這個僧團本身沒有具足前面和合、安樂、清淨的要素,那就實在沒有能力讓大眾對三寶生起信心,別人不會被它擊垮信心都已經很難了。第五「內證意」,就是斷現在有漏、斷未來有漏。戒法一定是要有這個目標存在,讓個人能夠邁向內證的目標,更加的順遂、更加的排除障道因緣。第六就是究極理想,令正法得久住。
四、「個人、僧團、社會」三方面的制戒因緣
十事利益的六大要素,可以再歸納為三種制戒原因。第一,為了讓個人身心清淨來去除障道法,屬於自利的部份。什麼利益?修道的法益。跟它相關的包括第八、第九、第十,「斷現在有漏,斷未來有漏,令正法得久住」。
第二,為了讓僧團和合安樂清淨,提供修道和弘法的好環境。這個著眼於僧團,前面那個著眼於修道者個人,第一、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都是跟僧團有關。前面講「攝取於僧」,還有「令僧歡喜、令僧安樂住、難調者令調順、慚愧者得安樂」,乃至於「令正法久住」,這些都是讓僧團建構一個健康良好的環境來提供內證外化的好條件。
第三,為了避免世間譏嫌,讓世人盡信三寶。這是著眼於社會的層面,相關連的就是前面所說的第四、第五「令未信者深信,令疑心者增長信心」,以及第十「令正法得久住」。前面講到十個佛門根本憲法,除了最後一個「令正法久住」,前面九個都是為了個人修道―自利,為了僧團和合、安樂清淨―利他。整個佛門的戒法,不是為了自利就是利他,利他一定是朝著個人、僧團、社會這三大方向去努力。
個人沒有戒學基礎,構成個人的障道因緣。例如:犯淫行,世間男女有情感也不是什麼罪惡,否則天下凡結婚之人難道都要下地獄嗎?可是為什麼修道者不能呢?因為它是「障道法」,會障礙我們修道,所以就應該拒絕。再來,是為了建構一個健康而有紀律的僧團而安立戒法,這些戒法有一些未必見得是什麼重大的罪惡,可是在大眾之中就需要這麼做,否則會亂掉。
例如:半月一定布薩,任何決策要透過僧羯磨。這些規範不牽涉到罪惡的問題,可是為什麼要在僧團制定這些戒律?為了在僧團中維持一定的修道品質。以漢傳佛教僧團為例,各個道場一定有早課,但早課時間不一定,可以內部共同約定。以前農業社會也許是三點,到後來已經不行了,我們把它改成四點。現在都會地區你想早起,你敲敲打打人家還要告你製造噪音,於是有些道場就改成六點。三點、四點、六點不是問題,它本身不關乎罪惡。
一旦道場內部通過,規定了六點就是六點、四點就四點,這個時候叫你六點課誦,結果你六點半才到,那你就要被罰。也許不知道要怎麼罰你,可能你們公訂說要罰出坡多做一個小時等等,這個有沒有罪惡可說?沒有,可是它是構成僧團和合安樂清淨的一個基本原則。因為如果你愛六點半就六點半,別人也可以有樣學樣,這個課誦就不能維持了。
於是你們這個道場難道不用課誦嗎?不用課誦對自己的修道怎麼交代。況且僧團內部如果連一點共修的時間都沒有了,那這一群人聚在這裡很像彼此互不相關似的,沒有得到共修、共振、共鳴的利益。社會上的人又怎麼看你們,會不會覺得這一群人好懶,不知道在幹什麼,天天在那邊晃來晃去。僧團為了自身的和樂清淨,有些規制不得不出現。例如:規定大家一定要參加會議,不能別眾羯磨、不能搞小圈圈,這沒什麼大不了的,可是你沒奉行,將來僧團會出現是非糾紛,很多的猜疑都出現。
最後,有一些是避世譏嫌的規範,可能時過境遷就沒有需要了,那只是就著印度當地一般風土民情而制定的。佛教傳到中國以後必須更加制定出來,因為如果不制定出來,反而會引起世間的譏嫌也不一定。或者是古時候沒有的問題現在出現了,我們現在就必須制定。避世譏嫌給我們一個啟發,就是讓未深信者深信,已深信者增長信心。我們的戒律,有些不牽涉到個人修道,也不牽涉到僧團和合,可是要尊重社會的感覺、尊重輿論的感覺,不能夠任意姑息,任意姑息早晚有一天會被社會反撲。
大家昨天在問遮難的時候,也一定會問到:「父母、夫主有沒有同意你出家」。用「夫主」兩個字我是不喜歡,這不但是女性,男性出家太太沒同意也要考慮,否則太太可以告你不履行同居義務。我們會想說,第一,這跟個人修道有何關係?修道是我自己的事情,為什麼一定要別人同意呢?所以跟個人修道無關。第二,它跟僧團的和樂清淨有關嗎?如果他在僧團中住,也跟他目前的家屬跟配偶無關。可是為什麼制定下來?避世譏嫌是最大的要素,讓世間人接納僧團,僧團也要有一些妥協。不錯,個人修道絕對是個人的事情,佛陀出家沒徵得父母同意是在他還沒成道之前,他後來建立僧團,為什麼還是不得不放入這些限制?因為僧團更重視的是令正法久住,正法久住才能夠讓大家獲得更大的法益。
古印度社會女子很沒有地位,所以這裡寫「夫主」,現在應該改成「父母與配偶」。過去單方面要求女性,因為女性附屬於夫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通過父母同意、夫家同意就出家了,那整個社會輿論,對待僧團的敵意就夠僧團受了,再加上如果父母、配偶三天兩頭到僧團吵,僧團也不得安樂。所以雖然對個人修道沒有重大妨害,可是如果更顧慮到僧團本身的安樂,也不能夠如此不負責任。在印度,當時有一些禮儀,這些禮儀我們就是要遵守,因為在印度若不遵守這種禮儀,可能會讓人覺得沒教養、可能會讓人覺得有敵意,諸如此類的也會在我們的戒法裡面或多或少的出現。
時移境轉,也許當時的這些禮儀在我們這邊用不上,可是我們會有新的禮儀出現。「眾學法」裡面就有一些規定,例如:應該要「摶飯食」,「不得大張口而待飯食」。要把飯捏成一小團一小團,那絕對是用手抓的,所以那幾條飲食規範,是就著當時的飲食習慣而制定的,也就是即使抓飯吃也要有抓飯吃的威儀,不能摶了一大口弄得腮幫鼓鼓的,不能摶了一團飯以後,一丟正好丟到口裡。後來有些人講戒律講過頭了,竟然信誓旦旦的說「即使一個眾學法沒遵守到,都要下五百歲的地獄」。
這也太恐怖了,人難免有一些威儀失念的時候,威儀不好就糾正,哪有嚴重得要下那麼多地獄,更何況它本質上不是罪。調皮搗蛋的人把飯一摶一丟,看了很討厭覺得威儀不佳要糾正他,可是這不構成下地獄的要件。「齊整著五衣」,衣要搭好,如果正好他糊里糊塗沒搭好,沒搭好就要下地獄嗎?幫助他一下,讓他下次搭正就好了。
剛剛講到這些是有關摶飯食的威儀,在中國因為用筷子,那些就完全用不上,於是就要注意拿筷子的一些威儀,筷子要怎麼拿、碗要怎麼捧一定有新的威儀,我們在戒場就學了很多過堂的威儀。過堂威儀也很重要,如果你過堂威儀不佳,漢民族的人會不會覺得你連一點基本的國民生活需知都不知道呢,因此為了避世譏嫌,為了讓人盡信三寶,我們也應當學。
五、關於「小小戒可捨」的討論
經過這樣分析我們大約就可以知道,原來佛教戒律學有一個非常清楚一以貫之的脈絡,那就是「緣起、護生、中道」。循著基本的幾個原則,然後又循著十大利益,用這樣的方式來研讀戒律,就能夠提綱契領綱舉目張。佛陀滅度之前雖然告訴阿難:「我滅度以後,小小戒可捨。」但是當阿難在佛滅以後的第一次結集會上,向主席摩訶迦葉提出佛陀的最後教誡,摩訶迦葉就問他:「佛陀到底有沒有告訴你,什麼是小小戒?」阿難說:「沒有」,迦葉就申斥阿難要他做「突吉羅懺」。「突吉羅懺」就是「責心懺」,經常跟程序法或威儀法有關,程序不符合或者威儀不佳,就判他這種突吉羅小罪。
為什麼這樣判?大迦葉的意思是「誰叫你不問。」所以認為這是阿難的過失。不過我們想想看,即使阿難問了佛陀,佛陀要怎麼回答哪些是小小戒?其實小小戒本來不是一類的戒法,並不是哪一類全部要捨就捨,應該還是要依循時空背景來做考量。大迦葉當時沒有意會到這個問題,他只擔心沒有標準答案。據律典的研究來看,佛陀滅度之前,未必見得是現在《四分律》的這兩百五十條、三百四十八條,從各部律典去比對,就會發現到有增有減條數不一樣,可見得有一些是後代律師加補上去的。但無論如何,分成「五篇七聚」八類戒法,這個雛型大概當初就有了,但戒法的多與少可能還是在慢慢的增制中。
摩訶迦葉說:「如果我們把最後一類的『眾學法』當作是小小戒,其他比丘會抗議說:『那四種悔過法、也就是「波羅提提舍尼法」,也是小小戒。』如果我們認為四種悔過法是小小戒,有些人會說:『波逸提也是小小戒。』如果我們認為波逸提是小小戒,有些人會說:『尼薩耆波逸提也是小小戒。』」亦即我認為最輕的那一類是小小戒,人家會說次輕的那一類也是。大家如果這樣提出來,我們相信主事者是有難處的,僧團那麼多人共處,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愛憎,我們怎樣來自由心證決定取捨呢?搞不好大眾的多數決卻是不正確的決定。所以大迦葉難免心裡會有隱憂。
佛陀滅度的時候,僧團中最調皮搗蛋的一位叫做跋難陀釋子,他的表現就讓大家非常搖頭。那時候大迦葉一行人聽說佛陀快要滅度了,所以兼程趕到拘尸那,還沒抵達,迎面而來一群比丘,他們告訴大迦葉:「佛陀已經滅度了。」此刻,還沒有證得解脫的比丘悲傷啼哭,已經證得解脫的也靜默起來,因為那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只有跋難陀釋子非常反常,他高興地說:「你們何必傷心呢,這個老人家過世了,以後就少人來管我們,等一下這個不可以做,等一下那個不可以做。」大迦葉因此憂心,佛陀剛過世就有這樣的聲音出現,如果我們沒有一個共識去承襲佛陀的教法,將來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佛陀的教法就如煙而逝了。
基於這樣的危機感,佛陀荼毘完畢以後,大迦葉召集五百阿羅漢比丘,在摩羯陀國王舍城的七葉窟舉行結集,這就是歷史上最有名的第一次結集。了解了這個背景就知道大迦葉也有難為的地方,畢竟是為了謀取共識而結集的,可是你忽然間給我一個大難題,說「小小戒可捨」,我就不知道我們的共識基礎在哪裡。所以他乾脆一聲令下:「佛所不制,不得妄制,所已制,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
但是這裡有它的利弊,好處是維持了佛陀在世乃至剛滅度後的律法形式,我們今天還可以追溯到那個時代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可能跟大迦葉當時的拍板底定有關。否則,如果大家七嘴八舌然後各自異動,小小戒可捨,於是東西南北各自去弘法的時候各自再捨。要知道那時沒有文字記錄,戒律是背誦起來的,每一個地區內容不一樣、每個時代內容不一樣,到最後我們就不知道原始的內容是什麼了。今天還可以知道內容,不敢說百分之百是佛世時的內容,但是能夠知道一個雛型,我們還要感謝大迦葉這麼宣告。
可是這也給我們帶來困難,佛陀制定戒法本就與時俱進,有時候開有時候制,制定了以後又再開緣,開緣以後又再加制。從這個情況來看,佛陀是重視前面所說的十大原則――十事利益,依著這十事利益在斟酌怎麼制定規範。對於我們這些後代弟子而言,時空變遷過程中,如果一切都是「佛所不制,不得妄制;所已制,不得有違」,難道我們要把兩千五六百年前,農業社會的所有規範、印度社會的所有規範,放在漢傳佛教的今天嗎?事實上有它重大的困難。
小小戒本來就不是以類相從的,不是哪一類可以捨就全部捨掉,相反,在僧團中不能自由心證,要依於十事利益的原則,要依於令正法久住的原則來檢視它,這個才是正道。當時大迦葉在方向上並沒有去拿捏到這種分寸,而只是在教條上去看,到底哪一條可捨,哪一條不可捨。所以沒有辦法用十事利益的方式,就著每一學處的制定緣起、制定目的、可能奉行的方式等等來審慎評估,於是到後來形成拍板底定不能更動的一個局面。
可是不能更動一定會出現問題,不要說後代,在當時就出現了問題。原來比丘僧中就有異議,佛陀時代已經有一些人往西南方弘法,印度是一個倒三角形,佛陀弘法的中心區在恆河中下游一帶。恆河中下游屬於中印度靠東北印度這一帶,西南印跟南印的德安高原當時是邊地,所謂「邊地」就是指佛法還沒到達的地區。而恆河中下游這一帶叫做「中國」,中國不是CHINA、不是PRC、也不是ROC,它是指佛教所在的中心區。當時有一些偉大的佛弟子也願意到西南方去弘法,這裡面最有名的有迦旃延、富樓那等。
富樓那就在這個時候表達他的異議了,富樓那本來沒有在場,他是聽到佛陀滅度趕回來,知道有這個結集但是並沒有趕上,他就請摩訶迦葉在結集現場的外面重述一遍有關戒律的規定。聽到了以後,他立刻表達異議說:其他我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你認為所有佛制都不能更改,那麼對於我們來講是行不通的。而且我親從佛聞,可以「內宿」、「內煮」、還有「自煮」等等七個規則。此處不要講七個,只講這三個,什麼是「內宿、內煮、自煮」?或者「內宿、內熟、自熟」。「宿」就是住宿,在僧伽藍內住宿,不是人住宿,是指食物可不可以放在僧伽藍過夜。以佛陀時代沙門生活的方式,一概都要當天托鉢解決,在僧團大界之內不得容留食物,所以叫做「不得內宿」。「內煮」或「內熟」,就是指在大界裡煮食物,讓食物變熟、煮熟。「自熟」或「自煮」是指自己煮,這當然都違背了托鉢的基本原則。
富羅那到西南邊地弘法有一段感人的故事,他到輸盧那地區弘法,輸盧那地區人民非常粗獷、粗暴,從中國的角度來看邊地是沒有文化的,所以當時佛陀問富羅那:「聽說輸盧那地區的人非常粗魯,如果你到那裡,他們羞辱你、罵辱你怎麼辦?」富羅那說:「沒有關係,他們竟然很好,並沒有打我。」佛陀說:「如果他們打你怎麼辦?」他說:「那還是很好,他們並沒有殺我。」佛陀說:「如果他們殺你怎麼辦?」富羅那說:「我覺得還是很好,我竟然有機會殉道。」最後佛陀說:「富羅那,你有這樣的精神,你就可以去那邊弘法了。」
去到那種地方弘法是非常艱難的一件事情,從無到有的把佛法的種子散布在那裡,那個地區根本沒有托鉢制度,那個地區根本沒有沙門,那個地區的人民也沒有培養出供奉托鉢沙門的習俗、習慣。你想想看,去到那裡到底托鉢制度比較要緊,還是要把法弘傳到那裡比較要緊?依十事利益的精神,當然是令正法久住最重要,其他的都是細節。
所以當時他確實有困難,佛陀確實也開緣,佛陀不但在那個時候開緣,飢荒年頭曾經乞食難得,佛陀也曾經在僧團內部開緣。可是當富羅那告訴大迦葉說:「佛陀曾經開緣」,大迦葉立刻駁斥他:「那是在饑荒年頭,佛陀已經重新制定不准了」。大迦葉因此還肯定的說:「不管怎麼說,我們不是佛陀,佛陀未制的不得妄制,我們就要遵循不得有違。」大迦葉跟富羅那沒有談攏,富羅那也並沒有表示從此就遵循大迦葉的意見,所以歧見在佛陀滅度以後的第一次結集就開始了。
六、教條主義的四個盲點
這個故事透露的訊息是什麼?那個完全不得更改戒律的教條主義其實是行不通的。在佛陀滅度的時候就行不通,不要說是今天,所以適宜的修法是有必要性的。教條主義不是佛陀所樂見的局面,畢竟規範是有限有量的,而人事複雜、環境複雜無有窮矣,古今中外時地遙隔,而且因緣變遷非常快速,怎麼可能單單靠那幾百條戒走遍天涯呢?所以佛陀會在臨滅度前說「小小戒可捨」,應該也是著眼於此,擔心比丘們老死在條文底下而窒礙難行,我們今天研讀戒法要知道這個要領。
有一些律家動不動就說:「時臨末法障重罪深,我們沒有辦法依循佛陀教法,應該會下地獄,因此要好好求懺悔,要懷慚愧心……。」懷慚愧心求懺悔是一定且重要的,但是不要莫名其妙去背一些不必要的枷鎖,那會陷入戒禁取見。我們應該隨時去注意那十種效益,隨時去注意佛陀制戒的目的,讓戒律跟現實生活環環相扣,否則就變成是供在佛堂而不是落實到生活之中,到頭來會形成陽奉陰違的現象,陽奉陰違久了人就會麻木。
曾經有一位安居比丘尼告訴我:「我們律師教我們,每一條不能遵守的戒法,到了半月布薩告白的時候發露說:『我這一條不能持,我要求懺悔』。」我就跟他說:「如果你認為那條,主要是指過午不食、持生像金銀之類的,律師認為這應該求懺悔,那麼他教錯你方法。你應該每天求懺悔,你天天不求懺悔,累積到半個月求一次,你就十五天覆藏,覆藏依然是罪。第二點,你若每半個月都是這樣講了一堆,每個人都是講這些,那麼妳要注意一個問題,你會彈性疲乏。一個人第一次犯會覺得羞愧,到後來像背公式一樣每次背一遍的時候,他心裡一點都沒有慚愧心,這對於他去遵守其他戒法的審慎度是會打折扣的。因為他會覺得原來戒法就是這樣而已,我不持到時候就去告白一下,可是對於那些必須持的,久了你會不會如法炮製呢?這反而是更重要的事情。」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問題?就是因為他們對於戒法的根本要領不通,有關制戒的隨宜性沒有領會,所以才會對於那些戒法用這種方式刻板看待它,而忽略了曾經大迦葉跟阿難之間、跟富羅那之間,就為了這件事情而有過爭執。「教條主義」就是這樣產生的,而教條主義會有以下的四個盲點:
第一,它沒有辦法應變新局。因為既有的條文有限,可是佛陀怎麼可能二千六百年前就告訴我們,今天要不要上網路?要不要看電視?要不要使用電腦?一定要在今天做今天的規範,碰到這些情形怎麼規範?不能從三百四十八條戒裡找,要從十種利益,然後透過僧團大眾內部,集體遵循十事利益原則,而制定出新的規範,否則個人跟各個僧團南轅北轍,這也是大迦葉最憂心的局面。大迦葉就是擔心這個局面所以召開結集會議,可是如果我們放任這樣的做法,就會變成大家沒有辦法應付新局,反而回到南轅北轍各吹各的調這樣的問題。
第二,形成自他的損惱。原來佛陀制定很多的戒律,其實只是為了給修道者、給社會跟僧團帶來正面的意義。可是時異境遷以後,原來很多正面的規範,會隨著時代的不同而產生巨大副作用。這個時候你不能綜觀全局、不能體會戒律在時代的意義、不能體會要讓正法久住的精神,反而在枝微末節上細細碎碎、嘮嘮叨叨,那麼到後來,自認為一絲不苟,可是讓別人一看就覺得不敢領教,形成自他的損惱。
例如:佛陀在女眾僧團剛剛成立的時候,為了扶植女性僧團融入,可能會規定女眾僧團很多事情要跟男眾僧團學習,這來自於教育的苦心,可是後來被擴大解釋,校園倫理變成性別倫理以後就形成男尊女卑的現象。這在古代男尊女卑社會還行得通,到了現代社會,會讓人側目反感而質疑,讓人敬謝不敏而遠離佛教,這對佛教的傷害有多深。有一位大陸的大學教授就曾經告訴我,五台山有個寺院專門標榜持戒,但是有很多大陸的比丘告訴他,那簡直是女子監獄。對比丘奉若神明,可是對小眾頤指氣使,對於信眾也是當人家白衣第二等人,階級意識非常之濃。
階級意識之濃,但是她不是謙卑,她是自卑。有一次請主事者來演講,結果她一上台,發現前面大概是有佛學院的比丘學生,她竟然跟那位教授講:「不可以不可以,不可在比丘面前弘法,在比丘面前我們是沒有說話餘地的。」硬是不肯上台,把那位教授急得要命,學生都來了怎麼辦?就只好勸她說:「你不要開示好了,就跟他們分享一下,你在那邊辦女眾佛學院的一些理念,一些教育內容等等」。她後來熬不過去只好誠惶誠恐出來,出來的時候不是先上台,而是恭恭敬敬趴在那個年輕比丘前面,給他頂禮完畢才摸著鼻子上台。等到她一講完,有一位女研究生豁然站起來說:「我本來想要好好在佛門之中學習佛法,本來想要出家,但是看到今天這個局面,我絕不再出家了。」所以,這樣一種你自認為謙卑的形式招來的是自他損惱。別人怎麼看待你?怎麼看待出家人跟僧團?
有一位緬甸的老比丘想要見印順導師,因為他看到照片說:「這個老人家很慈祥,我要見他。」我說好,當時還有兩個優婆塞、優婆夷,兩個沙彌尼跟著。結果在機場,這個比丘坐著,那四個人就一排跪在地上,害得我很不好意思,於是就不客氣的跟這位老法師說:「對不起了,在我們漢傳佛教,比丘跟比丘尼是可以共坐的。」我就給它坐下去了,心裡想說,來來往往人的表情是那種困惑不解跟鄙視,沒有一個人因為這樣而對這些出家人有恭敬心,因此我們必須要考慮別人的觀瞻。
第三,就是會濫制規章,誤用戒法,誤用佛法。這些人自認為恪尊佛教,可是她實在沒有辦法完全實行,於是就制定一些更好笑的規制。例如:有關於衣戒的問題,「不得五衣中離一一衣異處宿」,她根本不知道那個意思,就叫大家天天將三衣、海青、具,全部弄個包背到背上,吃飯也背、出坡也背、上殿也背。我就說:「人家媽媽背孩子,背到兩三歲就可以放掉,我們出家人背那一包,一輩子都背不完,那不是永無出脫之期?」這就是濫制規章,誤用戒法。
第四,面對價值衝突跟義務衝突,沒有辦法做正確抉擇,自認為是輕重等持,可是不知戒法有層級、不知價值有優位。正像前面所說,為了一板一眼持好兩千五百年前的戒律,竟然不敢離開他的教區、化區,去到歐美、去到其他地方弘傳佛法,那不是價值觀本末倒置嗎?他價值觀的優位,竟然是要持好這些細細碎碎的戒法,而不是要把法弘傳出去。
再來,義務衝突也不知道該怎麼解決,做為一個沙門當然應該遵守戒律,做為一個沙門也應該要弘傳正法,這兩個價值觀面對的時候,兩者之間要怎麼拿捏分寸,獲得最大的令正法久住的效益。這些在他頭腦裡都沒有,因為他沒有學過這一套方法論,你也不能怪他,因為他從來學的就是從第一條背到最後一條,所以大家要注意,一定要了解十事利益,而不要陷入教條主義,才能避免以上所說的四大錯誤。
[1] 《摩奴法典》:《摩奴法論》(梵語:मनुस्मृति;中文譯名又作《摩奴法典》,中國學者蔣忠新指出मनुस्मृति(Manusmṛti)即「摩奴傳承」,狹義上專指「法論」)是婆羅門教倫理規範的一部法論,託名由婆羅門教裡的印度人種始祖摩奴所撰,實際寫成年代不詳,現今學者相信大約為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3世紀。本書分十二章,內容涉及禮儀、習俗、教育、道德、法律、宗教、哲學、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等,構建出以四大種姓為基礎的社會模式。本法論出現後,長期成為印度教的法制權威,至近現代仍具有影響力,並被視為研究印度社會的基本文獻。以上取自維基百科: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t/%E6%91%A9%E5%A5%B4%E6%B3%95% E8%AB%96,2022年8月15日瀏覽。
[2] 《四分律》卷22:「自今已去,我與諸比丘尼結戒,集十句義: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長,六、難調順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得久住。」(大正22,頁714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