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滅諍法」令僧和合的配套措施
——《比丘尼戒經》講記(十三)
主講│昭慧法師 筆錄│釋印隆 修潤│釋耀行
一、《四分比丘尼戒經――依戒法內容而作彙編》的體例
這本書裡面的條文完全一樣,我只是把它分類一下,方便大家前後對照,知道這一類戒法裡面有些什麼內容,從重的到輕的都放在那一類裡面,這是當初做彙編的考量。為此不做價值判斷,例如:我對「八敬法」不以為然,可還是編入,讓大家知道在《四分比丘尼戒經》裡面,呈現這樣的一個比丘跟比丘尼之間的倫理,以了解其中完整的內容。
儀軌的部份全部編列在一起,讓大家知道除了〈戒經〉的主體部分,還有誦戒過程中的一些相關儀軌,這些儀軌是附屬於〈戒經〉的一些程序。〈戒經〉裡面還有一些偈頌,這些偈頌,一方面讓我們一一歸敬三寶,然後說明聽戒、持戒、說戒的利益,毀戒的損害,這些偈頌是勸勉之詞。通常「學處」讀誦完畢又有一段偈頌,從〈七佛略說教誡偈〉開始,最後做迴向。這些附屬的儀軌部份抽取出來另外編排,以方便大家知道,〈戒經〉主體之外的儀軌有哪些。
二、僧團開會前的儀軌
儀軌第一頁,「大食、小食」上,我們現在也可以在早晚課中,只要是大眾集會的時候。「大食」是正食,正午之前所用的那一餐叫做大食。本來沒有「小食」,後來因為有一些病比丘一整晚沒吃,第二天要等到中午之前才吃體力不支,所以佛陀開許小食,也就是吃一點清粥。小食也是大眾聚集的場合,因此在大小食上,或者是其他早晚課之類,預先告以「單白」,這個單白就是「白一羯磨」。相對來講,有所謂「白二羯磨」跟「白四羯磨」。換句話說都是在開會,如果是「白一羯磨」,那就只是由主持人或者執事人宣告一遍,不用大家通過。所謂「白二羯磨」,是單白一次,然後一讀通過。主持人或執事人宣布一次,問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安靜默然,那才算是通過。另外一種更正式,是要「白四羯磨」,就是單白以後,要經過三遍宣告以徵得大家同意。單白加三羯磨,所以它也被叫做「一白三羯磨」,「白二羯磨」,也被叫做「一白一羯磨」。
像這種只要「單白」就好,主持人宣告「大德僧聽」,女眾也有稱「大姐僧聽」,事實上大德、大姐沒有什麼尊卑的差別,在印度只是陽性跟陰性的名詞差別而已。翻譯過來的時候,對於陰性名詞(女性名詞),就會翻成一個比較女性的方式。「大姐僧聽」,就是大眾傾聽一下,我現在要宣告事情。「今白月十五日、或者黑月十五日、或黑月十四日」,今天是農曆的十五、或者是三十、二十九。所謂的「白」跟「黑」,月亮全部出來就叫做「白月十五日」,月亮全部不見了就叫做「黑月十五日、或十四日」。黑月十五日以後,開始又算是白月的第一日、第二日、第三日,越來越白、越來越白,有一天月亮整個亮起來了,那就是白月十五日。這是半月布薩的時候,「布薩」(posadha),就是長養清淨法。
「眾既知已,欲與欲者,即可與說戒前,向受欲比丘尼與欲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尼,如法僧事,與欲清淨。』」
大家知道了以後,想要與欲的人就可以與欲了。「與欲」就是告假;「受欲」,就是接受告假。僧團大眾都有義務要參加羯磨,更何況是布薩羯磨,凡是不能參加羯磨的人一定要與欲,就是給予同意。為什麼要有這麼一道程序?因為僧團是共決制度,所有的決策在會議中進行,假使此人沒到場,可是事後又有意見,那怎麼辦?所以要先與欲,既然你不參加這個羯磨,就要無條件同意此羯磨所通過的任何提案,不能事後反對。
那麼要向誰「與欲」呢?向「受欲比丘尼」,接受告假的比丘尼說:「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尼,有如法僧事,與清淨」。「與欲」又要「與清淨」,「與清淨」就是自己告白說:「我是沒有毀犯的。」因為這是說戒布薩,你必須清淨,否則這個僧團的布薩變成無效。所以布薩一定要先調和僧事,讓大家如法清淨才開始布薩。
「眾如實會集於說戒場所,羯磨人與維那相問答云。」
這個時候,羯磨人跟維那之間互相問答。「羯磨人」是會議的主持人,擔任羯磨主持人必須要有公正的品格,即「不愛、不恚、不怖、不癡」,不會有所偏愛,不會有所瞋惱,不會有所恐懼,不會愚癡不明事理,知法與非法。因為一個人如果有所偏愛,有所瞋惱,議事就可能不公正,沒有辦法維持中立原則。也不能有所恐懼,否則碰到壞的、惡的就不敢惹,這樣議事也不能公正。「不癡」,要明於事理,否則即使他不愛、不恚、不怖,可是做出來的裁決會讓大家跳腳。還要「知法非法、知律非律」,對於什麼是如法不如法、如律不如律的事情要清楚,有這樣資格的人才能夠做羯磨人。現在有一些寺院讓大家輪流誦戒,誦是沒關係,可是斷事的時候他未必能斷,碰到這種情形可以分成兩階段,羯磨人主持羯磨,等到後面誦戒,大家輪流誦,所謂「僧差誦戒」就是透過這樣的程序差派出來。這樣既能夠兼顧羯磨的公正性,又能夠讓大家都有鍛鍊誦戒的機會。
為什麼是跟維那相互問答呢?原來維那要負責報告到底有哪些人請假。「僧集否?」維那回答:「已集」。這個「僧」是什麼僧?在律典裡面有兩種僧,一種是四方僧,一種是現前僧。所謂「四方僧」,就是東西南北任何一個地方的出家人,通通都算是四方僧的成員之一。可是怎麼可能這些人都到齊開會?所以眼前的僧屬於「現前僧」,即大界內所有的比丘或者比丘尼。無論哪裡來的出家眾,只要進入大界內,都可以來開會。所以「僧」(Sangha)是一個集合的名詞,不是一個人。大家到齊了,所以回答:「已集。」「和合否?」答:「和合。」這個不是亂答的,目前僧中已經和合才能答和合,如果未有和合就要滅諍,恢復和合然後才能夠回答「和合」。
三、「令僧和合」的三個要件
十事利益裡面,第一利益「攝取於僧」,就是「令僧和合」,所以和合是有要件的,不是大家湊在一起就叫做和合。怎樣才謂之和合?第一個,「見和同解」,大家有共同的見解,也就是在團體裡面有共識。第二,「戒和同行」,沒有特權份子,規範一體同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第三,「利和同均」,僧團中的物資平均分配給大家,不會因為這個人講經說法就多分一些,那個人是掃廁所的淨頭就少分一些。「見和、戒和、利和」是和合的本質,這裡面重視了思想的一致、制度的一致,以及經濟利益的一致。那是很開明的,絕對沒有懸空講理念而已,它一定要實踐落實在僧團之中。
這裡特別要談「見和同解」,見和同解不是一言堂,但是基本共識總要有。什麼基本共識?「緣起、無常、無我」。如果一個人進入到僧團,竟然說有我、有個真常大我、有個永遠不死的真我;說有常、有上帝,那這樣的人不適合到佛教僧團出家。我們來自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專業訓練,再加上個人不同的性向特質,生活中的共識要慢慢在彼此協調跟溝通之中磨出來,這些部分容或有所異議,但是見和同解是必須的。
碰到那些異議的時候,如何達到「見和同解」?那就必須遵照「戒和同行」的規範。大家在羯磨中經過討論達成共識,這個共識建立了大家就奉行,千萬不能在開會的時候不表達意見,然後會後不贊同,羯磨完畢在背後說的反而會被懲罰。佛教僧團採取「共識決」,大家獲取共識的表決,而不是動不動多數決,動不動多數決很傷感情,會讓那個少數的人覺得很委屈不受尊重,所以透過充分的溝通,盡量採取共識決。所以開會的時候,一開始主席都會講:「大德僧聽,有一個什麼方案,誰諸長老忍,誰不忍者說。」「忍」就是認同,你們認同這個方案嗎?如果不認同就請說,這個時候你就應該說。如果沒有人說,主席裁決:「僧者默然故,是事如是持。」默然表示你認同了,這件事情就通過了。如果沒有辦法達成共識,後面的「滅諍法」,就要講到怎樣透過某一些程序讓大家達成共識。這是僧在「戒和同解」方面的和合要件。
例如:我們在元亨寺舉行三壇大戒,也許有一些人喜歡安靜,喜歡多念一點佛,覺得辦三壇大戒太累了,我們到時候忙得要命。而另外一些人覺得,這樣很好,我們能夠跟戒子結緣,能夠貢獻佛教。是不是有兩種不同聲音都出來了?當兩種不同聲音出來的時候,你不能說誰對誰不對,這個時候就開會溝通,了解彼此的想法,看能不能有一個妥協的方案出來。看是要求大家都一起加入三壇大戒的工作呢?還是因為有人執意不肯,於是有一個折衷方案,那你們就留在寮房裡等等……。所以在在處處「見和同解」,都要立足在「戒和同行」的基礎上,透過合法合理的會議程序達成共識決,最不得已的時候才是多數決。
四、產生諍事如何滅諍?
有了「見和、戒和、利和」的基礎,於是就會有「身和、語和、意和」的表現,所以後面三個「身和共住,語和無諍,意和同悅」,大家可以相安無事的共住,言語方面減少口角的爭執,如果有了也可以如法的化除,這樣對待彼此才會意和同悅。產生諍事如何滅諍?到底有幾種諍事?這個部分屬於僧團的程序法,否則即使實體法方面沒犯過,可是程序方面不符合法的原則也是犯的。這裡有七種滅諍之法,從「現前毘尼」到「憶念毘尼,不癡毘尼、自言治,多人語,覓罪相、如草覆地」,應該要依這個程序法才能夠滅諍。
四種諍事,第一種是「言諍」,我們在僧團中最常看到的就是鬥嘴吵架,這些通通屬於言諍的範圍。還有所謂的「覓諍」,也叫做「誹謗諍」。例如:某人受到別人的指責說他犯了什麼過失,或是別人在舉罪,可是當事人卻覺得我被毀謗了,根本沒有這件事情。羯磨人不能聽一面之詞就斷罪,這個時候應該要「覓諍」,覓罪相,尋覓他有沒有犯過?有沒有人證?有沒有物證?甚至要先給他憶念,有沒有犯過這個過失,這是覓諍。再來就是「犯諍」,這種行為到底犯還是不犯?跟覓諍不同,覓諍是根本沒有被他人舉發,或者是有但不承認。犯諍是他確實有這件事情。可是這件事情構不構成犯罪?這件事情到底是犯重還是犯輕?大家拿不定主意,有些爭執,這個時候也要如法而處理。
最後一個叫做「事諍」,除了前三種諍事之外,凡是依於僧團的程序法,或者是依於僧事的內容,或者是依於僧事的程序,產生爭執的叫做事諍。那麼這個事諍就非常的廣泛,用於一切的毘尼,因為僧斷事有可能程序不符合,有可能內容不對。程序不符合。例如:應該要白二羯磨的,他單白,不經過大家表決就通過。應該白二羯磨不白二,應該白四羯磨不白四,那都是程序起諍。這樣會使得這個羯磨變成「非法羯磨」,似法而非法,很像合法,事實上是不合法的,因為不符合白二、白四,或者是單白的原則。
另外有一些是「別眾羯磨」,就是這個界內的大眾都未到齊,應與欲者未與欲,也就是應告假沒告假,可是我們大家竟然進行了,這就會構成別眾羯磨。這樣一講大家讀律典就輕鬆多了。如果看到律典裡面寫:「法和合眾羯磨、非法和合眾羯磨,法別眾羯磨、非法別眾羯磨。」這些都屬於程序方面不合理。還有內容方面,僧團討論的事情在內容方面彼此意見不同,也要依程序而斷。程序乃至內容沒有處理好,那都屬於事諍的範圍。
接下來告訴大家,碰到這些諍執怎麼辦?僧團從來不是蓋起來告訴大家「我們這裡什麼事都沒有。」不會這樣做,反而很坦然的面對現實去處理。把它蓋起來其實無助於事情的解決,只會變成集體覆藏,集體把它蓋住不讓外面知道。當然僧團也要維持某種讓社會信賴的品質,所以有些僧團就會拒絕跟白衣太過接觸,讓白衣不得進入到僧團的生活圈子裡面,以保持僧團的某種神秘性、尊貴感。但這樣會讓人家更有好奇心,想說你們到底在幹嘛?甚至不小心就會形成某種階級意識,好像我們僧團的事情,你們白衣閉嘴!事實上僧團應該是一個很開放的空間,沒有什麼不可告人的事情,有不可告人的事情就應該如法治,而不是蓋住。僧團的可貴不在於諍事不起,諍事完全不起幾乎是不可能,否則就不會有滅諍法。世間親如父子、母女都還在鬥嘴,愛如夫婦兩個人也會吵架,更何況一群沒有血緣關係,沒有情愛關係的人忽然間湊在一起共住共事。哪裡會沒有爭執呢?
僧團不必標榜完全沒有諍事,其可貴在於有了諍事,它有沒有能力做危機處理?能不能去化解諍事?否則就會變成造偽虛假。前面講六和合的基礎要件,這些基礎要件具足諍事就會少多了。如果諍事再起,就依這七種滅諍法來滅諍,七滅諍法本來是布薩過程中的一個程序法,不但是布薩,平時沒布薩也一樣,萬一發生諍事,也是要這樣如法而治。
這種程序法本來不見得要納入《比丘尼戒經》,因為〈戒經〉裡面都是實體法,大家會去注意每一條,什麼當作、什麼不當作。不可以殺人,不可以不安居、一定要安居等等。不管是為了自己、為了僧團、為了社會,那都是實體法。但是由於我們布薩的時候面臨到諍事,一般羯磨也是如此,都會問「僧集否?和合否?」所以每一個羯磨都是要在和合的前提下進行。和合當然包括了不能別眾,再來就是有沒有諍事,有諍事要滅除,讓大家恢復和合清淨,然後誦戒或者是舉行會議。所以這七種滅諍法,變成是很重要的程序法,因為它重要,所以後來才被併進來。
五、七種滅諍法
1. 「現前毘尼」不能缺席審判
緊接著介紹一下這七種滅諍法:「應與現前毘尼,當與現前毘尼」。「現前毘尼」,簡單來講就是不能缺席審判,當事人一定現前,然後才來討論這件事情。因為如果當事人不現前,變成沒有申辯的機會,萬一受到冤枉怎麼辦?所以一定要把當事人叫到面前來問明原委,實有其事才能判。這是一個程序法,可是它非常重要。在僧團中我勸諫學生,平時都要持守現前毘尼,當你要議論一個人的時候,那個人最好在場,千萬不要背後說他。背後說他永遠只有兩種狀況,一個是你不夠仁慈,一個是你不夠勇氣。不夠仁慈,因為你在背後說他,他怎麼知道?即使他真的錯了怎麼改?而且你有沒有想到,你告訴別人,別人跟著你對這個人有惡感,輾轉傳過去,一堆人對他有惡感,你對他也不夠慈悲。所以重點不在於讓大家對他有惡感,而是要讓他改過,讓他不要再犯錯,你這樣才是慈悲對他的表現,才是正常的修道者心理。
第二個「不夠勇氣」,為什麼你不講他?怕得罪人,可是又很生氣很不舒服,或者嘴巴有癖好喜歡亂講,想說反正當事人不在場,講了不會負起後果。這樣僧團怎麼會沒是非呢?僧團是一個緊密相處的團體,你在社會上背後講了哪一個人,反正那個人也永遠都沒機會聽到,可是在僧團中就不保險了,背後講別人的人其實不是很安寧,講的時候當然很痛快,講完就開始擔憂,擔憂他講的話被傳到當事人耳朵裡。你再跟對方說這是秘密,絕對不能告訴別人,可是如果他也找一個很要好的人說:「這是秘密,你不能告訴別人」,每一個人都有他最要好的人,有一天傳到當事人耳朵怎麼辦?所以你心裡會忐忑不安,擔心有一天被當事人聽到。
有些人背後講人習慣以後,甚且會形成心裡很大的熱惱。例如:有人背後講了張三,告訴李四「張三很壞,某一件事情很差勁」,講完本來沒事,可是改天如果看到李四竟然跟張三走在一起講話,就開始忐忑不安,擔心李四是不是把我講的話告訴張三了?何苦憑添自己那麼多的憂惱、痛苦、不安樂。有些人乃至於嚴重到兩舌,他擔心李四跟張三接近以後,會把他講張三的壞話告訴張三,可是又不可能阻絕李四跟張三接觸,於是就兩舌搬弄是非,讓張三跟李四失和,這樣他就很安全。可惜心機用那麼多都跟修道無關,長養惡法增長憂惱,不但不能利他,也不能自利。
上位者要常常注意,因為我們也許有一天會當住持、當當家,也許可能當佛學院的老師,人性總是喜歡好奇,而且有些人有惡癖,喜歡偷窺。在上位看不到所有的人、聽不到所有的話也想要聽,就有意無意的佈一些眼線,形成僧團裡面一種很詭異的氣氛,因為大家都知道那幾個人專門跟師父打小報告,因此我們要防他。這個僧團和合嗎?不和合,人性也遭到扭曲,人與人之間不能互相信賴。所以我每次都跟大家講:我耳朵很軟,聽一面之詞一定會受影響,所以你們不要跟我講一面之詞,你信賴我當斷事人仲裁者,可是兩個人都要到齊,兩方的言論我都要聽到。我不認為自己可以明察秋毫,聽多了難免對那一方產生惡感,即使我認為自己很公正,盡量不產生惡感,可是碰到事情發生的時候,就難免有前面的一些既定印象跑出來。這是人性的問題,我們自己要心裡清楚。
於實體法方面,到底誰對誰錯?我們再來處理。這樣下來僧團就會養成質直的道風。悲憫的心口氣必然柔軟,瞋惱的心口氣粗暴,當然我們可以抗議,可是口氣柔軟,那麼彼此衝突性減低,即使衝突也如法而治。如果我明明是好心現前而說,可是你不能接納,那沒關係告到僧團中來,由僧團來處理,處理像你這樣不講理的情形該怎麼辦?讓大家在受到保護的情況下,學會心質直,學會不要覆藏,不要背後恣意說人過失,這樣這個僧團才能清淨而和合,僧眾住眾才能夠安樂,而你的心也比較不會那麼熱惱而得清涼。
「現前毘尼」訓練我們質直的心,透過制度有安全的保障,培養了這種質直的習慣,對於你的修道是益處無窮的。不但是跟人相處,在禪堂中眼觀鼻鼻觀心,難道就不需要質直嗎?如果你的心常常不習慣質直,到那裡就會吃苦頭。明明修不上去,可是你就會想,那應該是我昨天沒睡好,可能是因為我感冒,可能是因為外面風吹的好涼,就開始亂找理由,不能面對問題來解決。所以質直的心在任何一個地方都重要,修道從頭到尾都重要,在戒學中就要開始學,怎麼學?現前毘尼,輾轉相諫,有過則懺悔,懺悔則安樂。有他人過失則舉罪,舉罪則幫助他人,能夠讓他出罪清淨。這樣的一個戒律規範之下,養成了你良好的道德習慣,就是質直。
質直的心像一棵大樹的樹根跟樹幹,根紮穩,樹幹拉直,接下來即使有一些亂七八糟的枝葉,修修剪剪很容易。可是有一些人培養持戒,不從這裡去注意,只是強調走路的時候,眼睛不能夠離地三尺;笑的時候不可以露齒。這種人經常枝葉修得漂漂亮亮,可是從根在腐爛,樹幹不直、樹根腐爛,枝葉再好有什麼用。看起來在持戒、持律,可是跟他在一起就會覺得很難相處,他沒有培養出質直的那種性格,所以你看他溫聲和氣講,「不可大聲喧嘩」,可是講的話都尖酸刻薄,因為他心裡有太多不平衡的情緒,要彎彎曲曲的來發洩,就會變成怪里怪氣。寧願我們承認我們是凡夫,我們可能不見得每件事情都忍耐得下去,所以要依現前毘尼的精神如法來處理,這是滅諍法的可貴。
2. 「憶念毘尼」給當事人自清的機會
接下來,「憶念毘尼」。「現前毘尼」是所有諍事都適用的,它是一個最根本的滅諍方案。而「憶念毘尼」是有特定作用的,當一個人對另外一個人舉罪,可是另外一個人不記得有這件事情,就構成「覓諍」,或者叫做「誹謗諍」,這個時候要給他憶念毘尼,讓他憶念到底有沒有這件事情,要給他這個機會,不能屈打成招。
事情緣起是佛世有一位沓婆摩羅子, 1 七歲就證得阿羅漢果,他發大心願意幫大家當執事人分臥具。有一個持律比丘很生氣,因為他覺得被分到不好的臥房、臥具,認為沓婆摩羅子偏心,於是就要整治他。怎麼整治呢?想來想去就說他犯戒,讓他出家的妹妹慈比丘尼,說沓婆摩羅子犯淫戒,用「無根波羅夷法謗」。佛陀知道以後把當事人找來問:「沓婆摩羅子,你是有其事嗎?」沓婆摩羅子就說:「佛陀!我自憶知,我甚至不曾在夢中發生淫事。」他已經證阿羅漢果,是完全斷欲的,也就是連夢遺都不會,更何況是在醒的時候。這就是「應與憶念毘尼」,受毀謗者可以向僧中起「白四羯磨」的憶念毘尼,必需要一白三讀通過。這個程序法可以由僧認可。
3. 「不癡毘尼」癡狂心亂者的特殊處置
再來,「不癡毘尼」,這個是針對有人曾經「癡狂心亂」,有精神的異狀,一些不當行為應該要糾正。他當時處於不清醒狀態,所以現在自己都不清楚犯還是沒犯,於是這樣的人可以公開乞請僧中的白四羯磨「不癡毘尼」,宣告我過去曾經因為癡狂心亂、痛惱所纏,有做過一些我不知道的事情,現在我已經頭腦清楚正常了,從現在開始我一切隨眾不再犯過,這就是「不癡毘尼」。
4. 「自言治毘尼」當事人自供其罪
第四個程序「應與自言治,當以自言治」。你是不是真的有這樣?還是要叫他自己說,等到招供以後才開始處分。如果依然不自言,那就不客氣了,就要做舉羯磨。有三種「舉羯磨」,第一個「不見罪舉」,明明有罪不見罪;第二個「不懺罪舉」,即使見罪了也不肯懺悔;第三個「惡見不捨舉」,有了某種惡見,認為行淫欲不是障道法等等,告訴他這個不對,佛不是這麼說的,他卻硬要這麼說,那也要給他做「惡見不捨舉羯磨」。
這都是「白四羯磨」,一次告白三讀通過,判這個人暫時被擯出界外,這種人既然受了「不見舉」、「不懺舉」,或者「惡見不捨舉」,他就必須遠離這個僧團,大家不得跟他共語、共住,默擯他,用靜默的方式擯除他。於是這個被擯的人就被孤立了,如果他真的有慚愧心,知道不能不承認了,這個時候他在界外可以請人傳遞消息給僧團,說他願意見罪、懺罪、願意捨棄惡見,僧團才可以為他舉辦捨除這三舉的羯磨,然後他才可以回到僧團之中。回到僧團以後再重新「如法治其罪」。整個過程非常細膩,不自言不判你,可是要讓你受到適度的處分,就是大眾不理你,等到你覺得不好過願意見罪懺悔,這個時候你回來「自言」,我們依你所說的來治罪,而你所說的一定要跟覓罪相所覓的相符合,不能夠避重就輕。所以僧團的律制非常嚴明,可是絕不屈打成招。
5. 「覓罪相毘尼」尋覓人證、物證
接下來要「覓罪相」,尋覓人證、物證。如果真的有人證、物證,不能因為他憶念不犯就不犯,還是要如法判,如果故意隱瞞,還要判他「覆藏」,覆藏又要另外再判。所以這樣並不是姑息,可是一定要有一個程序,讓他不會被屈打成招。
6. 「多人語毘尼」僧團尊重少數的精神
另外,什麼是「多人語」?多人語就是表決,表決「多數決」。前面講過「共識決」,當大家沒有共識的時候,在僧團中無法僧默然,於是主席讓大家各自表達意見,互相溝通,看能不能有個共識出來,如果依然產生不出共識,那麼會議暫時把這個擱置做專案處理。可以各自派代表到僧團外面協商,有了共識以後再到僧團中通過。這個方案如果依然不可行,進一步就要仲裁,找公正的人來公斷,如果顧慮同一僧團中的人不容易有公正態度,那就從僧團外面找。先從近的地方,如果斷事以後大家終於有了共識,那就依這個共識。如果仍然沒有共識,就從遠方再找仲裁人,假如開會依然沒通過,再找更遠方的人來仲裁,仲裁還是不通過,那麼最後主席只能裁決。經過這麼多的程序,總是有一方跟另外一方意見不同,可是只能夠採取一個方案,這時才用「多人語」,不是動不動表決。這整個過程充分表達了僧團尊重少數的精神,不只是服從多數,還要尊重少數,讓少數人無怨無悔。
7. 「如草覆地毘尼」泯除對立相互懺悔
最後一個,「如草覆地」,就像草把地蓋住,下面的石頭、磚塊都看不到了,形容諍事的滅除要這樣的平坦沒有痕跡。什麼情況下用如草覆地?如果有些諍事雙方有意見,到後來已經變成一種很深的情緒,很多事情攪在一起,已經不太能夠依前面的「自言治,憶念毘尼,覓罪相」,而且是不太嚴重的事情,例如一般輕微的口角等等。怎麼辦呢?雙方各自派一個代表出來,甲方上座帶著甲方所有的人向乙方的人求懺悔,懺悔所有觸惱你們的地方。乙方的代表上座也帶著乙方所有的人向甲方的人求懺悔,希望甲方的人原諒我們過去的一切口角是非。諍事到此劃上句號,以後大家都不要再談,一切從零開始。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口角是非已經太久,到後來已經扯不清了,這個時候再多說只有增加彼此的情緒,應該讓事情完全落幕重新出發,這就是如草覆地。
註釋1
《四分律》卷47(CBETA,T22,no.1428,p.914a05-b15):
爾時世尊在王舍城,時沓婆摩羅子不犯重罪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時諸比丘皆言犯重罪,即問言:「汝憶犯重罪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不?」彼不憶犯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答言:「我不憶犯如是罪。」即語諸比丘言:「長老!莫數詰問我。」諸比丘故詰問不止,彼作如是念:「我當云何?」白諸比丘,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已去,聽為沓婆摩羅子作憶念毘尼,白四羯磨,應如是與。沓婆摩羅子應往僧中,偏露右肩,脫革屣,右膝著地,合掌白如是言:『大德僧聽!我沓婆摩羅子不犯重罪,諸比丘言我犯重罪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諸比丘問我言:「汝憶犯重罪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不?」我不憶犯重罪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答言:「我不憶犯如是重罪,諸長老不須數數難詰問我。」而諸比丘故難詰不止。我今不憶念,從僧乞憶念毘尼,願僧與我憶念毘尼,慈愍故。』如是第二、第三乞。眾中應差堪能羯磨者如上,作如是白:『大德僧聽!此沓婆摩羅子,不犯重罪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諸比丘皆言犯重罪波羅夷乃至偷蘭遮,諸比丘問言:「汝憶犯重罪波羅夷乃至偷蘭遮不?」彼不憶犯重罪,即答言:「我不犯重罪,諸長老不須難詰我。」而諸比丘故難詰不止。彼不憶犯罪,今從僧乞憶念毘尼,若僧時到僧忍聽,與彼憶念毘尼,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沓婆摩羅子,不犯重罪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諸比丘皆言犯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偷蘭遮,即問言:「汝憶犯重罪波羅夷乃至偷蘭遮不?」彼不憶犯重罪,即答言:「我不憶犯重罪,諸長老不須數難詰問我。」而諸比丘故數數難詰不疑。彼不憶罪,今從僧乞憶念毘尼,今僧與沓婆摩羅子作憶念毘尼,誰諸長老忍,僧與沓婆摩羅子憶念毘尼者默然,誰不忍者說。』此是初羯磨,第二、第三亦如是說。『僧已忍,與沓婆摩羅子憶念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自今已去,與諸比丘結憶念毘尼滅諍,應如是說憶念毘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