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柴運水,無不是道;搬柴運水,亦可障道
──弘誓學團本諸「十事利益」原則的管理經驗分享
一、前言
個人從民國82年初,與性廣法師於桃園縣觀音鄉(今改制「桃園市觀音區」)建立佛教弘誓學院作為「菩薩學團」1 ;迄今(本文撰稿時),已過了足足二十八個年頭。
佛門流傳一句口訣:「寧帶一團兵,不帶一團僧。」個人帶領僧團積二十餘年,淺見以為,「帶僧」絕對不會比「帶兵」困難。「帶兵」,用的是赫赫軍威;「帶僧」,用的則是洞燭善惡、主持公道,且教人斷惡修善的佛法。軍威容或讓人口服心不服,但是佛法的智慧,則的確是可讓人反觀自照,心悅誠服。無論是帶兵還是帶僧,公正與慈愛,都是領導層必須具備的品格;而紀律與自由的平衡,則是團體品管與活力創新的要素。
此外,在佛教界,有一種不算小的聲音,將「領眾」與「修行」切成二事,甚至有「領眾會影響修行」的看法。此中,最具體的案例,就是天臺智者大師(以下以法名「智顗」行文)。據《隋天台智者大師別傳》記載,智顗於臨終之時,應弟子之問而自白云:
吾不領眾必淨六根。為他損己只是五品位耳。2
智顗臨終前,因弟子問而表示,自己修行所得的階位是「五品弟子位」,尚未至上品慧根淨相的「六根清淨位」;也就是認為:自己之所以未能清淨六根,是因為領眾導致「為他損己」。然而智顗臨終時,有種種瑞相現前,如云:「於是空聲異響遍滿山房,索披大衣云觀音來至,驗知入決定聚面覩彌陀,諍攝遷神安坐身證。」3 看來他的領眾,對於他的修行,也沒有那麼鉅大的負面影響。而「為他損己」,正好就是菩薩行人忘己利他的性格特徵。所以,他也只是如實表述修道階位因「領眾」而緩進,而非「領眾」而倒退。
更積極而言,所謂「不經一事,不長一智」。筆者帶領僧團的心得是:這是難得的修行機會,讓我們得以在實務操作中,印證「六度」、「四攝法」與「四無量心」的功效。
以下將筆者平素領眾的一些心得,予以陳述,這是在律典研究的基礎上,展開實務操作,所獲致的研究成果。若要運用學術定義,來看待本文的研究方法,那麼,它不屬於田野調查,因為筆者置身其間,並非局外的觀察訪談者。不過,它更接近「參與觀察法」,因為筆者參與其間,甚至可說是很多情況下,觀念與作法的主導者。
二、「修行人」與「管理層」的視野
在筆者看來,之所以會認為「帶僧」比「帶兵」困難,追根究底,還是因為「有愛、有恚、有怖、有癡」。以有愛故,偏袒而不能公道斷事。以有恚故,張牙舞爪以洩忿,讓人難以忍受。以有怖故,軟弱無力,不敢得罪強梁,眼睜睜見惡言惡行而不敢阻卻。以有癡故,糊里糊塗而無法斷明事理,讓人難以服氣。
有一回,筆者在臉書上看到宗教系友的貼文云:「會吵的小孩就是有糖吃,為什麼只會吵?不會做!」
不禁跟帖回應云:「我要問的是:為什麼給糖?沒糖吃,會哭的小孩才能長大!」
筆者常向學眾勉勵云:
世上有三等人:第三等是「好占便宜」的人,第二等是「在意權利、義務對等」的人(亦即:在享受權利之餘,也願意盡對等義務的人),第一等是「無住相布施」的人(亦即:為大眾付出而不求回報的人)。
僧團中也會出現這三等人。「好占便宜」的人,最常掛在嘴邊的話就是:「我是來修行的,不是來工作的。」好似她/他想修行,全天下人就有義務幫他張羅吃喝拉撒睡等「俗務」似的!
作為「修行人」,應以「無住相布施」的誠意,無私奉獻於公眾事物,但是作為僧團的「管理層」,就得負責任地讓僧團制度的運轉,達致「權利與義務平衡」。因此,在領眾時,筆者時常提醒學眾:
學團的制度,必須達致「權利與義務平衡」的中標,以此基礎,讓學眾漸進邁向第一等人──「無住相布施」的高標。
至於第三等「好占便宜的人」,筆者會先懇勸她/他;懇勸不成,則呵責之;呵責倘若依然無效,筆者會斷然請她/他立即離開僧團。
有法友曾勸筆者:「法師,這樣太嚴厲了!妳連對街友、對動物都這麼好,為何對學眾這種小惡,竟然如此無情?」
是的,作為僧團的「管理層」,筆者確實是很無情的。菩薩學團的團隊必須將心理素質拉高,才有「行菩薩道」的品德、能力與公信力。倘若縱令第三等「好占便宜的人」留在學團而不處置,接著連第二等「在意權利、義務對等的人」都會退心,他們一定會質疑道:「為什麼會吵的小孩就是有糖吃?」
前述「寧帶一團兵,不帶一團僧」的感慨,還有一層原因,那就是:僧團的階級平等,不似軍中階級分明,上級對下級可樹立強大的權威,並且還有賞罰嚴明的機制,伺候著違紀兵員。
然而,從律典來看,僧團即使是階級平等,依然具足賞罰嚴明的機制。戒律當然有許多罰則,但還是必須嚴守「絕不使用暴力」的底線。最嚴厲的懲罰,就是驅出僧團的「滅擯」處分;其次,是暫時驅出界外,而不與共住、共語,直到其悔過受罰的「默擯」處分。但筆者發現,領眾者面對卑劣僧人,經常不敢如此決絕地動用「滅擯」與「默擯」處分,其結果,上焉者「龍蛇雜處」,下焉者「蛇鼠一窩」。
「帶一團僧」未必難於「帶一團兵」。領僧要訣,首重公平與紀律。只要能抓住這個要領,讓「遵守紀律」形成道風,這時,放逸、散漫之徒,自然會「知難而退」。
問題是:僧團中的領眾者,往往混淆了「修行人」與「管理層」的身分──面對第三等「好占便宜的人」,往往不是嚴格制止其「好占便宜」的惡習、惡癖,而是勸導第二等「在意權利、義務對等的人」,要求他們「不要計較」。這就讓「會吵的小孩」益趨下流了。第二等人愈看愈鬱悶,並且因為第三等人的惡習、惡癖未被有效制止,致令工作大都攤到前二等人身上,這時,很有可能連第二等人都打退堂鼓,更遑論邁向「成為第一等人」的目標呢!最後,理想中的十方叢林,往往在不知覺間助長著「敢的就贏」的風氣,卒而變質成了紀律蕩然的野獸叢林。
個人修持不等同於公共管理,但在二者的運轉之間,彼此是既有分野,也有交集的。例如:就個人修持而言,生命境界可以由「見諍」與「欲諍」的常態,昇華而達「無諍」意境;但是,在公眾事務的管理層面,就不能只訴諸個人言行與心念的訓練,而必須依於一套符合程序正義的「滅諍」法規,建構一個足以化解或減除「見諍」與「欲諍」的公正平台,並且在程序面做到公正、公開,資源分配也能力求公平,這才是符合佛法理念的「公共管理」。
僧團領導人的責任非常重大,要時常釐清「修行人」與「管理層」的角色,並且迅速地在這兩種身分、角色間「轉台」。個人待人接物,可以無限寬容;一旦以「管理層」的身分斷事、滅諍,分配資源、分派工作,這時必須立即轉換心境,執法如山。
僧團不是弱肉強食的野獸叢林,它有主持公道以滅諍的完善機制。唯有運用這樣的機制,杜絕第三等「好占便宜的人」,讓他們沒有「吵糖吃」的空間,這樣才有可能讓他們在僧團裡勉強跟上腳步,進階成為第二等人。這時,領眾者才有可能依於制度的安全閥(亦即:「依波羅提木叉為師」),領著一群第二等「在意權利、義務對等的人」,讓大家在互諫、互勉中,逐步邁向第一等人──「無住相布施」──的境地。
三、規制的三種來源
基於「戒和同行」精神,無論是管理層還是一般住眾,大家都應「以波羅提木叉為師」──依法行事。
弘誓學團所遵循者,有以下三種規範:
(一)律典規範
主要是「戒經」條文,以及律典「犍度」中之程序法(如各種羯磨法,特別是「七滅諍法」)。但學團全面排除「八敬法」與所有性別不平等的相關規範,誦戒時,將對應於「八敬法」的戒條全數取消。還有,針對僧殘法的「二部四十人僧出罪」規定,學團規制一律比照比丘,「一部二十人僧出罪」即可;也就是說,比丘尼僧中自行出罪,不必假手比丘僧。
(二)叢林清規
身處華人文化為主流的漢傳佛教圈,學團當然沿用古叢林清規中至今仍然適用的條文,特別是兩堂課誦、職事分配與大眾出坡。
再者,僧團本就是「屬地主義」,進入大界內,就是僧團的一分子,享有「現前僧」一律相同的權利,也有必須參與羯磨、課誦、出坡之對等義務。本於此一精神,為了避免華人文化圈內「宗法制度」的氛圍影響,學團自我定位為「十方叢林」,而非「子孫廟」。住眾並非不准收徒弟,但倘若收了徒弟,也不得與徒弟共住於佛教弘誓學院的大界之內,以免徒弟與非徒弟之間,產生「親疏遠近」的微妙情結,不要讓「非徒弟」的住眾於此安住時,有一種「寄人籬下」的感覺。
(三)學團規制
身處二十一世紀的臺灣,面對全球化的新局面,以及迅速變遷的數位科技社會,學團不可能僅是沿用律典規制與叢林清規,必須因應新局而制訂許多的新規制。佛教戒律非常重視「罪刑法定原則」,亦即:「未制者不犯」。這個程序正義是很重要的。因此,凡是未制者,不可濫加罪名,而只能依戒律的基本精神,再透過僧團嚴密與審慎的會議討論,來決定是否要增制。
例如光是為了公務車的充分運用,學團就訂立了許多借用公務車的相關規範(附帶罰則)。而使用院區內之網際網路,建立並運作學團內部的網路社群,也必須有相關規制的配套措施。舉例而言,學團內部有一Line群組,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公務上互動方便;確實在成立群組之後,客堂的內線電話流量大幅減少,更不需要使用全區廣播,以免驚動大眾。但是有些學眾與一些用Line「長輩」看齊,每天一幅早安或晚安圖,有的學眾動輒上傳網路上的勵志與養生貼文,乃至各種有趣的影音或YouTube短片;尤其是影音,不看就不知影片的內容,但若點出來觀看,就不斷被打閒岔,比起貼文可以約略一看就決定自己要不要細閱,大不相同。於是筆者不得不立下群組規範,經大眾同意後實施:
1. 學團群組內,不得貼長輩早安、晚安圖。
2. 不得上傳或連結任何影音檔案。
3. 非不得已,儘量避免上傳各種勵志與養生貼文。
這些規範確實杜絕了浮濫貼文,讓學眾節約了很多讀訊息的時間。當然,這樣的規範也難免會帶來若干不便,但是既已立下規範,就必須共同受持。因此,筆者偶而看到精彩絕倫的影音或YouTube短片,甚有修道上的啟發意義或生活中的便利性,非常想與學眾分享,但也必須打斷這個念頭。
此外,學團已從僧伽會議,進階到在Line上管理僧團。筆者也察覺到Line群組在「滅諍」方面的良好功能。
原來,僧團若有諍事生起,一般而言,必須大眾議決;而且筆者承繼毘尼(戒律)精神,相當重視「勸諫」,將它視為住眾互動中的「義務」,以免大家為了避免「得罪人」,而對個人的過錯,或應改進的大眾事務,保持冷漠與沉默的態度。但是,凡事過猶不及,很難恰符中道。有些學眾瞋心較強,勸諫時,往往少了「恨鐵不成鋼」的婆心,多了惱害對方的不淨意念。這種情形,只要筆者在會議現場,當然會立刻予以糾正、訶責。
然而近些年來,筆者大都人在學校(任教並兼任學術主管),不在僧團。僧團雖努力用佛制的滅諍原則來處理諍事,遇到學眾帶著瞋惱或令人不快的口氣來發出諫語時,受諫者有的會當場與勸諫者產生口角,有的受諫者雖未當場反擊,但是積壓內心的不快,往往影響到後續的彼此互動。筆者知悉後,要求大家:
「凡有勸諫,請寫到學團的Line群組上。原因是:在Line上寫出諫語時,勸諫的學眾知道我看得到諫語內容,也知道我必會糾正、訶責不當言詞與口氣,這時各位較能克制情緒,發揮理性。也就是說,你們比較不敢放縱自己的意念,講出傷人的話語,並且也有充分的時間,在書寫過程中,調整勸諫的口氣。」
這樣實施下來,果然學眾因規諫而產生的口角,大幅減少,僧團也更強化了和樂的氣氛。
有時筆者不免自嘲:筆者不啻是在扮演著一種「虎姑婆」的角色。但這只是過渡,筆者更期望的是,大眾在Line群組中,逐漸培養出一種帶著慈悲心來「展轉相諫,展轉相教」的道風。像這樣,「凡有勸諫,得將勸諫內容載明於學團Line群組」,就是一項非常善巧且能因應當代數位科技的學團規制。
四、制訂、修訂規範的三大原則
姑且不說是叢林清規與僧團規制,即使處於佛世,佛陀親自訂定的規範,也有因時、地、人制宜的「開緣」(例外處置),以及廢舊立新的法條修訂情形。更何況臺灣已非兩千六百年前古老的農村社會,也不可能再回到古中國的文化情境之中。無論是律典規範、叢林清規,還是學團規制,都必須面對「開緣」與法條修訂的功課。因此,無論是新制,還是修訂,都應有制訂或修訂法規的依循準則,以及制訂、修訂的法律程序。
首先,談談制訂、修訂的法律程序。
弘誓學團採佛制僧團的「直接民主」共議制,所以任何規制,都必須經由羯磨(也就是大眾共同參與的學團會議)通過。由於學團自我定位為「四眾平等的菩薩學團」,學眾成員含所有大界內之出家、在家住眾;住眾無論是否已受具足戒,權利、義務都完全相同。所以,學團會議的出席者,含出家與在家住眾,即便是臨時到來的掛單僧人,只要人在大界之內,我們也會本諸羯磨精神,請他共同出席會議。這一點,與傳統的僧羯磨(僅已受具足戒之僧眾得參與其中),大有不同。
其次,立法或修法,絕不依循個人好惡,而必須著眼於「十事利益」以為判準。
佛在世時,依比丘(尼)之犯緣,向當事人確問屬實之後,佛陀宣布,依於「十事利益」,而制訂新法。有時依實際需要,也會出現佛陀親自修訂原有條文的情況,但那也同樣是依於「十事利益」的考量。
筆者將此「十事利益」,稱作十條「佛門憲法」。必須理解佛門憲法的精神與內容,方能體會佛陀制戒時,是依何等根源性的客觀判準;也才能依此類推,讓僧團中對於規範的增修標準,有客觀之法源依據,而減少自由心證所產生的主觀好惡,乃至集體偏執。
原來,「十事利益」,就是十大制戒原理;亦即佛陀制訂戒法時,根源性的客觀判準。《四分律比丘戒本》也歸結為一大綱領:「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4 印順導師因此將它歸納為「一大理想,十事利益」,並依此而歸併為「和合、安樂、清淨、外化、內證、究極理想」六義。5 茲略述如下:
(一)一大理想
過去三佛梵行不久住;三佛梵行久住。差別在於有否說法、結戒、立說戒制度。「梵行久住」,從僧眾的自覺義說;戒經中的「正法久住」,則從佛陀的覺他義說。為實現令「正法久住」的一大理想,故制學處。
(二)十事利益
《四分律》作「十句義」。梵語artha,意譯「義」,或作「義利」。茲依《四分律》之句義順序6,對照印順導師所歸納之六義,排比如下:
印順導師之六義 | 《四分律》十句義 |
1. 和合義 | 1. 攝取於僧 |
2. 安樂義 | 2. 令僧歡喜 3. 令僧安樂 |
3. 清淨義 | 6. 難調者令調順 7. 慚愧者得安樂 |
4. 外化義 | 4. 令未信者信 5. 已信者令增長 |
5. 內證義 | 8. 斷現在有漏 9. 斷未來有漏 |
6. 究極理想 | 10. 正法得久住 |
「和合」有六義:見和、戒和、利和、身和、語和、意和。見和是思想的和、同,戒和是行為的一致,利和是經濟的均等;有此三條件,僧團中人才會在身語意三業上和合無諍。具足「和合」六義,即能維繫僧團,故云「攝取於僧」。
其餘五項易解,茲不贅釋。
此中,「攝取於僧」的原則,是「依法攝僧」;也就是,不能依情、依權、依利攝僧。依情、依權、依利攝僧,順乎眾生心性,可以有很大的效果,但容易讓僧團成員遠離於「法」的正見與正念、正知。所以,學團採取「依法攝僧」模式,無論是說法,還是求法,大家都是為法而來。這樣動機純淨,可以避免後端發展出各種恩怨情仇。
此十句義,印順導師認為,這本不限於十事,只是從不同觀點發明制戒意義,「十」數取其圓滿而已。7 筆者以為:十句總括,不外是三類制戒原理:
(一)為個人身心清淨,得以除障道法──8、9、10。
(二)為僧團得以和樂清淨,而提供修道、弘法的好環境──1、2、3、6、7、10。
(三)為避世譏嫌,使世人敬信三寶──4、5、10。
上列的(一)純屬於個人行為的矯治,犯者會因德行上的重大缺陷,而產生障礙修道的後果。(二)未必屬於個人德行的缺陷,但是若不制訂,則會造成僧團中的不便,甚或紛爭。雖然犯了不一定就構成個人的修道障礙,但為了僧團的紀律起見,必須安立戒法。(三)未必是個人行為的過犯,也不見得會造成僧團中的困擾,但是,有一些行為會引起世人的譏嫌,產生社會不良的觀感。像這些會影響僧譽的情況,就要考慮制訂規則,以避免造成社會人士對僧團的誤會。
作為一介比丘(尼),個人行為無論是對個人、對僧團或對社會,在這三方面都應有所交代。所以,制戒的客觀判準,也就可歸納出這三大類別,廣分別說,就是十句義(「十事利益」)。
有時候,一條學處制訂下來,其制戒原因就包含了上述三種:為了個人的修道義利,為了僧團的和樂清淨,同時也為了避世譏嫌。例如非梵行(犯淫),不但是壞沙門行的障道法,而且破壞僧團中梵行清淨的紀律,造成大眾的困擾,並使得社會對僧團的清修生活產生懷疑與譏嘲,所以需要制訂淫戒;而且因其在三方面的重大影響,而被制為四重禁之一。有時候制訂一條戒包含了兩種理由,但也有以單一因素而制戒者,這要將所有學處一一加以剖析,就能一目瞭然。
這樣分析下來,就可再度銜接佛教倫理學與佛教戒律學的脈絡了。原來,所有戒法,都可置於「規範倫理學」的大框架之下,尋求其關聯性的意義。學處條文,雖是「隨犯而制」,但可不是佛陀隨興之所至而任意制訂的,而是本諸「緣起」法則,發揮「護生」精神,依於各種中層原則,而具體化約為基本規範(「四重禁」);再依此基本規範而制訂出各種成文法(所謂「波羅提木叉」,梵Prātimokṣa),並形成種種判例的。8
五、不愛、不恚、不怖、不癡
修行人不等於聖人,有人的地方就難免有諍事,僧團也不例外。在律典中,把斷諍事的七種滅諍法,列為非常重要的程序法,特別將它載明於「戒經」中,所有實體法的最後。筆者過往在這部分著墨頗多,9 茲不贅引。
滅諍法規範的是,處理諍事的程序正義;而主持僧團會議,讓滅諍法能有效進行,則有賴於羯磨主(會議主持人)的四大要領──「不愛、不恚、不怖、不癡」,於「慈悲」與「公正」間不偏一邊,中道直行。
筆者時時提醒學眾:無論是對僧眾還是信眾,都要依佛門律制以行事。特別是主事者,例如住持、監院、各堂口,乃至羯磨主(學團會議主席),絕對不能因為喜愛某個或某些人而偏袒他們,對他們提供較大的優惠或是特權,這就是「不愛」。不能因為憎惡某個或某些人而盯住他們,對他們肆意發洩怒氣,對他們的過錯加倍懲罰,這就是「不恚」。不能因為擔心得罪某個或某些人而討好他們,對他們的過錯視若無睹或是輕輕放過,這就是「不怖」。不能以自我為中心來處斷僧事,或是不明事理,無法辨識:怎麼處斷才是如法如律,怎麼處斷會落入非法非律;這就是「不癡」。
立足於「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的公正態度,對於凡是「倒說四事」者,在家居士若不肯認錯、懺悔,須罰以「覆缽」(即僧團集體與該名居士斷絕往來);比丘僧尼若不肯認錯、懺悔,須課以「默擯」(即驅出僧團界外,不與共語、共住)。直到對方認錯、懺悔之前,這些「覆缽」或「默擯」之抵制,絕不解除。所謂「倒說四事」,是指針對「破戒、破見、破威儀、破正命」的不實論述或不實指控。在佛世時,凡「倒說四事」的僧侶,若是三諫不聽,要施以「舉羯磨」(不見罪舉羯磨、不懺罪舉羯磨、惡見不捨舉羯磨)。還有,僧團中人絕不准許「隨舉」(即做爛好人,隨順那些被舉罪、默擯的比丘),否則惡比丘會因有人撐腰而有恃無恐,更增囂張氣焰,是則僧團威信蕩然,後果不可收拾。
在佛教界,許多人錯解「默擯」,遇到有人犯嚴重錯誤,竟然用「不予處理」的方式打發,並將此視為「默擯」。此外,也無視於佛制「覆缽羯磨」的重要性;連帶地,對某些抹黑僧團的社會人士與團體,也自以為「不處理就是處理」。如此,長期下來,往往助長了僧團內、外惡人的囂張氣焰。其實,「默擯」絕不等於「不予處理」。反之,「默擯」或是「覆缽」,都是因應犯者不見罪、不懺罪或惡見不捨,而施以嚴厲的懲罰。僧尼一旦被僧團判決「默擯」,當事人立刻被要求退出僧團大界之外,不得與大眾共語、共住,而絕非「不理他」;居士一旦被僧團判決「覆缽」,當事人從此被僧團視為「拒絕往來戶」,僧眾不得與其共語,不得接受對方的布施,而絕非「隨他去」。
因此,一旦受到「默擯」,大部分知慚知愧的僧尼,都會在被擯出大界後,求人帶話:願意向僧團表述自己見罪、懺罪,或是願意捨除惡見;再經過僧團開會,解除對他禁止進入大界的決議,該僧尼才能再度邁入大界,並且在公眾會議上,誠懇地表述自己見罪、懺罪,或是願意捨除惡見。如法懲治之後,才算完全處理完這項諍事。
「覆缽」的對象是居士;若居士倒說四事,這時僧團應該為了捍衛信仰與信念的尊嚴而搏鬥,不宜姑息養奸。一般而言,大部分知慚知愧的居士,都會在被僧團「拒絕往來」之後,求人帶話:願意向僧團表述自己見罪、懺罪,或是願意捨除惡見;再經過僧團開會,解除對他「覆缽」的決議,該居士才能與僧團修復關係。
六、結語──「尸羅」要義
今年(民國110年)3月28日,來自東華大學中文系的曾櫳震與林智淵二位同學與筆者法談。智淵當天問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善者與惡者是否會益趨兩極?倘若如此,那麼,惡者終究無緣受到善的薰陶而成就正覺。
這是大哉問,因此筆者花了一些時間,邏輯性地為他作了闡述分析,並於事後將這些闡述內容披載於臉書。謹以這項答問的內容,為本文作結如下:
(一)物以類聚,感應道交。即佛陀所言「眾生常與界俱」原理,這種可能是存在的。《雜阿含經》卷16第447經:「眾生常與界俱,與界和合。云何與界俱?謂眾生不善心時與不善界俱,善心時與善界俱,鄙心時與鄙界俱,勝心時與勝界俱。」10
(二)平時最好養成善的慣性(即尸羅,梵語śīla)。《大智度論》卷13云:「尸羅(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尸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尸羅。」11性善,並非「人性本善」,而是「習以成性而為善」。
《法句經》卷1云:「凡罪充滿,從小積成;莫輕小善,以為無福,水滴雖微,漸盈大器,……。」12 古德云:「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這都是洞察於惡習的可怕力道,提醒吾人不要輕忽小惡,以免益趨下流。
(三)康德重視「理性」在道德抉擇中所扮演的角色,對那種「不假思索而自發為善」的評價不高。其實,經過天人交戰而做了「善的抉擇」固然可貴,然而制約反應般的善習流露,其價值也不亞於前者,其效應更是綿長久遠。是謂「同類因」生「等流果」。
同樣的,惡習比起偶而為惡,招感惡報更為可怕。因為惡習讓人遇境逢緣可以制約反應地為惡,而且宛若坡地上的皮球,只會持續往下滾動,而不可能停留在原點。也就是說,其「惡」不容易停留在某個強度,而是會在反覆操作中,愈來愈頑強。於是,因惡行所招感的惡報,可就不只是一次性的「異熟果報」,而是沒完沒了,惡因招感苦報之悲慘輪迴。
(四)惡念與惡行的累積,容易養成惡的習性,有的甚至由惡習演變成惡癖。例如殺人魔的殺癖,淫惡者的淫癖,這時人將完全受控於該惡癖,倘不為惡,甚至會心癢難搔。這也是有些罪犯雖痛哭流涕,信誓旦旦說要悔改,一旦假釋外出,立即犯案的原因所在。因此,佛說「正命」(正當職業)非常重要。因為偶而起心動念為惡,其力道不致如此猛烈,但若職業與殺、盜、淫、妄相關,一天八小時以上的反覆操作,養成了殺、盜、淫、妄的惡癖,可就難以自控了。
(五)惡習一旦成癖,就宛如吸毒上癮,往往必須苦切對治。癮癖有多強勁,苦切對治就有多猛烈。例如對於「性」的欲念太強的人,即使發心修習梵行,也比常人受苦更深。他們往往為了對治強烈的欲念,必須到墳場、塚間,面對死屍修不淨觀。那是非常猛利的對治法,並非所有僧人都必須選擇這種修法,但對欲念太強的僧人而言,這劑猛藥幾乎成了對治性癖的重要法門。
(六)我們不必以「衛道」自居,而是要在觀念上,清楚為何必須「守護根門」:某些縱欲理論看似炫惑,但信受奉行這類理論的人,未來還是得付出苦切對治的慘痛代價。
(七)極惡之人,名其為「一闡提」(梵語Icchantika),指斷滅善根的人,永遠無法得到解脫。即便如此,依然有菩薩,寧願永不成佛,也永不放棄這類眾生,故名「大悲闡提」(因大悲而永不成佛)。例如為惡之極者,即使受到地獄的苦切對治,依然有發願「地獄未空,誓不成佛」的地藏菩薩,願意陪伴他們。
(八)但罪惡深重者,依然難免要面對苦切對治。這就是筆者常說的「菜瓜布原理」。抹布抹得乾淨,就不用菜瓜布來刷除塵垢;菜瓜布刷不乾淨,就得動用鐵刷猛刷;鐵刷刷不乾淨,就得動用鐵鏟強鏟。
(九)筆者常自喻為「菜瓜布」,也就是段數還不足以當鐵刷與鐵鏟。遇到學眾的頑強惡習,筆者往往會先行勸諭(權充抹布);勸諭無效,只好呵責(權充菜瓜布)。然而呵責已是筆者的紅線,筆者絕不逾越這條紅線。
有時也會警告幾位惡習頑強的學眾:倘若面對這麼嚴厲的呵責,習性依舊難改,你/妳得小心在哪一生、哪一世,遇到「鐵刷」等級的苦切對治,那時迎面而來的,很可能是動粗的阿修羅。若連拳打腳踢都無法對治惡習、惡癖,就只好等著「鐵鏟」等級的地獄火煉。
但筆者為何自畫「菜瓜布」等級的紅線?原因是,對方即使想入地獄,筆者還沒有打算擔任「閻羅王」與獄卒。一旦動粗,瞋心大發而難收拾,自己豈不落入另一種「惡的輪迴」軌跡了嗎?筆者得認清自己的侷限,而不要在「周處除三害」的過程中,成為「三害」之一。
(十)結論是:再罪惡的人都有得救空間,但是為了不要讓地藏菩薩的業務過度繁重,我們還是儘量在與人互動中,以養成善的習性為妥,那就是尸羅(梵語wīla,戒)的力道。僧團生活,無非就是在柴米油鹽的家居日常中,把握「緣起中道」的法則,來調整自己的觀念或是慣性。
古德說:「搬柴運水,無不是道。」「一色一香,無非中道。」在禪門中:「饑來吃飯,睏來即眠。」此中竟也有道。淺白些說,就是:「要將佛法運用在生活中。」倘能將佛法運用在生活中,則遇境逢緣無不是修道良機;處理僧事時,無論是當機眾還是旁觀者,無一不可於個中體會法味而深得法喜。
因此,「搬柴運水,無不是道」。生活中的每一刻,倘能依於正見,透過正念、正知而以行事、斷事乃至滅諍,如此培養善的習性,那麼,「生活就是修行」。反之,生活中的待人處世,倘若無法與正見相應,無法把握正念、正知以行事、斷事乃至滅諍,那麼,「搬柴運水」也可以成為「障道因緣」。
——刊於一一○年十二月第七○期《佛教圖書館館刊》
註解:
1. 民國75年10月,性廣法師創立弘誓協會;78年,改為「善導寺弘誓學佛班」;81年12月,正式定名「佛教弘誓學院」,但都屬於都會佛學班性質。自民國82年初,性廣法師於桃園縣觀音鄉(今改制「桃園市觀音區」)接掌雙林寺,方始以「佛教弘誓學院」名義,建立共住、共事之「菩薩學團」。
2. 隋‧灌頂撰,《隋天台智者大師別傳》,CBETA 2023.Q1, T50, no. 2050, p. 196b13-14。
3. 隋‧灌頂纂,《國清百錄》卷3,CBETA 2023.Q1, T46, no. 1934, p. 811b25-28。
4. 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等譯,《四分律》卷1,CBETA 2023.Q1, T22, no. 1428, p. 567b27。
5. 印順導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94-205,http://www.
mahabodhi.org/files/yinshun/33/yinshun33-09.html。
6. 《四分律》卷1:「集十句義: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得久住。」(CBETA 2022.Q1, T22, no.1428, p.570c3-7)
7. 印順導師:「似乎這是從不同的觀點,發見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意義,並不限於十事。其後條理綜合為十事利益,作為如來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等的理由。『十利』,取其圓滿而已(律學極重『五』數,十是五的倍數)。」《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97,http://www.mahabodhi.org/files/yinshun/33/yinshun33-09.html。
8. 以上有關「十事利益」的闡述,摘自拙著《律學今詮》〈結戒原委與制戒原理〉「六、制戒原理」(台北:法界出版社,1999年,頁109-112);《佛教規範倫理學》第七章第三節「戒律學的立法原理」(台北:法界出版社,2003年,頁158-167)。
9. 釋昭慧,〈「七滅諍法」的程序正義與配套措施〉,《玄奘佛學研究》第2期,2005年1月,頁93-133。https://www.hcu.edu.tw/Upload/ TempFiles/76ee1d49d40f4230a19de0f39b03548a.pdf。
10. 劉宋‧求那跋陀羅譯,《雜阿含經》卷16,CBETA, T02, no.99, p.115a25-28。
11. 龍樹菩薩造,後秦‧鳩摩羅什譯,《大智度論》卷13,CBETA, T25, no.1509, p.153b9- 10。
12. 法救撰,吳‧維祇難等譯,《法句經》卷1,CBETA, T04, no.210, p.565a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