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指他人抄襲、剽竊
嚴重壞人名節,罪不可恕!——致教育部長、次長函
黃宗樂教授(台灣法學會會長)
曾部長、范次長鈞鑒:
請恕愚冒昧,為釋昭慧法師被人以黑函指其著作涉嫌抄襲事,敬陳愚見,謹供參考。
愚因參與民主改革與社會運動,而有緣認識釋昭慧法師,自認識以來,對法師之高尚人格、淵博學問,至為敬佩。法師所著《佛教倫理學》一書問世後,愚有幸先睹為快,頗覺全書字字珠璣,發人深省,讚歎者再。不意,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報載該書被人以黑函檢舉部分係出於抄襲,當時愚以「德修謗興」,更何況是黑函,故未向法師致意。近日,接獲有關資料,深感 鈞部對本件之處理,不無刻意乘機打擊一位聖潔的比丘尼之虞。
一、「黑函」或暗箭傷人,或挾報私怨,乃極其卑劣之行為,「黑函」若予處理,必助長惡風,向下沉淪,故 鈞部對此類黑函,例不予處理。何謂「黑函」?檢舉、揭發他人有不正行為,但匿名、不具名、不署名,或有具名、署名,但非真實姓名或查無此人即是。本件第一封「黑函」,雖有署名「劉益雄」,但無身分資料;第二封「黑函」則未署名, 鈞部竟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轉請玄奘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玄奘學院)、輔仁大學處理見覆;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鈞部對玄奘學院之處理不滿意,再度發函要求處理見覆。
二、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玄奘學院依 鈞部指示,組成以教授為成員之調查小組,開會審議,確定黑函所說非實,並函覆 鈞部;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輔仁大學亦依 鈞部指示,召開審核會議,確認「無關著作抄襲」並函覆 鈞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玄奘學院再度開會審議,仍認定「無抄襲事實」,並函覆 鈞部。
三、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鈞部召開學術審議委員會(以下學審會),討論此議題,當日媒體亦報導「學審會接獲檢舉,審議釋昭慧法師著作抄襲案」,而媒體報導不利於 鈞部, 鈞部高教司長陳德華竟辯稱:檢舉函確有具名,至於是否真有此人,應由學校方面調查處理;並表示:此案屬被檢舉人與學校之間的關係,教育部不會介入。陳司長所說,顯與事實不符。
四、其後經查始悉: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鈞部稱學審會某委員認為二校對黑函處理極不謹慎,認為校方「隨隨便便,未經專業審查,即以內部會議確認沒有抄襲」,因而,再將檢舉內容外送二位專業教授,進行外審,並稱二位專業教授,審查結果認為抄襲事證明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鈞部稱為求慎重,再將檢舉內容送請學審會某常務委員,進行審查,審查結果確認該著作為抄襲;八十九年七月十日,乃召開學審會,確定抄襲情事,決議移請學校對當事人為停聘處分。
由上觀之, 鈞部僅因「黑函」(一有署名,但查無此人;一未署名),即勞師動眾,窮追猛打,居心叵測,令人費解。倘 鈞部就「黑函」均如是處理,則此後「黑函」萬萬歲矣。
無可否認的,「抄襲」、「剽竊」他人著作,乃學界之敗類,自應予以嚴懲,然誣指他人抄襲、剽竊,嚴重壞人名節,亦罪不可恕。「抄襲」、「剽竊」,必須嚴格定義,始不致於動輒入人於罪,否則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本件,依黑函所指涉部分,著者雖未在四小段引文之後,隨即引註註明轉引恆清法師著<草木有情與深層生態學>一文,但於參考資料明載該文,且該四小段不到三百字之引文,全部用引號括上,並未化約為著者之論述,據此即硬指係抄襲,實屬牽強。退一步言,縱此部份被認定有所瑕疵,亦瑕不掩瑜,絲毫不影響本書之價值,亦不必小題大作,,趕盡殺絕,必置法師於死地。德國法學大師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所著《為權利而奮鬥》(Der Kampf Um’s Recht)一書,為世界法學名著,亦曾被指抄襲、剽竊,與本件實有異曲同工之妙。
釋昭慧法師,耿介方正,嫉惡如仇,獨派色彩鮮明,護教護法又不遺餘力,容或為人所忌,但她為佛門中人,一向關懷生命,追求公義,廣被愛心,備受敬重尊崇;而治學嚴謹,孜孜不倦,迄今已出版十七部著作,部部佳構,在學界已早有定評。今遽遭「曾參殺人」之誣,主其事者又乘機落阱下石,存心整肅,情何以堪! 鈞部受理「黑函」,第一步錯誤也;該被指涉部分,僅為全書十一萬六千餘字之九行,不到三百字,是否抄襲,依常理即可判斷,竟未自行判斷即轉送二所任教學校調查見覆,第二步錯誤也;二校調查結果均函覆無抄襲情事,仍不滿意,而逕送所謂「專業教授」外審,第三步錯誤也;學審會據此黑函,藉所謂專家霸權,故將依常情不致認定抄襲之著作,硬認定抄襲事證確鑿,並決議移請二所任教學校為停聘之處分,第四步錯誤也。而學審會一向為固定少數人所把持,一貫黑箱作業,積弊殊深,更為人所詬病。
為此,愚特建請 鈞部:
1. 本件黑函應不予受理。
2. 撤銷移請為停聘處分之決議。
3. 學審會委員應重新聘任,大幅換血。
4. 組成研究小組,就學術審議制度,通盤檢討、改進。
肅此敬上,恭請
明鑑卓裁
黃宗樂敬啟 八九.八.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