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制的「罪刑法定原則」
臉書留言錄(之十六)
釋昭慧
101.10.4
感謝各位的回應與鼓勵!最後再簡覆Yo Yo:佛教戒律非常重視「罪刑法定原則」,亦即:「未制者不犯!」
這個程序正義是很重要的,因此凡是未制者,不可濫加罪名,而只能依戒律的基本精神,再透過僧團嚴密與審慎的會議討論,來決定是否要增制。
但在家人同性戀,又關僧團啥事?僧團若要大剌剌討論在家人這檔子事「所犯何罪」,我覺得:那是嚴重「撈過界」的行為,豈不是出家人吃飽太撐了!昨晚我實在沒時間,也沒力氣仔細告訴妳們:那些妳詳細列舉的「邪淫」部位與「邪淫」姿勢,都是從僧團律典裡面「照本宣科」,一字不漏抄出來的,是那種不高明的文抄公,硬生生從僧團律典移植到在家人身上去的(以今日的學術標準,這種行為就叫作「抄襲」、「剽竊」,魚目混珠)。
律典列舉的「邪淫」部位與「邪淫」姿勢洋洋灑灑,集所有變態性心理學之大全!比你們大剌剌列舉的還露骨,還要恐怖。包括自慰、屍姦與獸姦,都制止出家人為之!為什麼要羅列那麼多?原來正是來自「罪刑法定主義」,以免有不肖出家人鑽縫越軌,又辯稱「戒律未有明文制止,所以不犯」,因此持律者索性逐一條列之(佛陀才沒那個閒工夫跟我們說這些呢!)
就律制而言,那樣逐一將所有性行為都羅列並制止之,對出家人而言是很正常的,但把它硬生生移植到在家人身上,那就實在是太可笑了!昨晚我不喜歡你們的心性與態度,感覺這已影響到臉友們的視覺與感受,因此只是單刀直入修理妳們。今天看到兩位的跟帖,感到兩位已經有所改善,因此才為妳(與臉友)說法,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妳一知半解地照本宣科,會誤導其他人對佛法的觀感!
老實說,我若是初學佛者,看到了妳引的那段洋洋灑灑的戒律,我會選擇「不當佛教徒」,因為那是一種恐怖宗教的恐怖主張,動輒得咎!
但我今天還是得趕論文,因此請妳不可以再提問,改天有關戒律的任何問題,請妳直接來找我,我樂意奉陪,詳細為妳們作全盤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