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玄奘大學宗教系所評鑑「每師每年指導研究生人數」的質疑
黃運喜(玄奘大學宗教系所教授兼系主任)
玄奘大學宗教系所(以下簡稱本系)評鑑結果出爐後,本人與釋昭慧教授曾撰文回應,兩人的文章現都張貼在系網,供海內外關心此事的朋友參考,這兩篇文章雖觸及評鑑制度與部分委員心態上的許多問題,但我們並非「小題大作」,更非no touch——不能被批評似的。其實,本系的許多老師都表示,看了本系的評鑑認可意見書,並比較同儕系所的意見書後,感覺到非常的忿怒,為何同一缺失,同儕系所可能比本系所更嚴重卻是「通過」,而本系所卻「待觀察」?也許評鑑委員平常不看法律的書籍,不知「行政程序法」早有「不得差別待遇」的規定。
記得在念大學時,對於古典小說相當有興趣,常廢寢忘食的閱讀,情緒隨著故事情節而起伏,時而拍案叫絕,時而喟然長嘆,時而欣喜於色,時而惆悵若失。尤其是印象較深刻兩篇小說:〈錯斬崔寧〉、〈竇兒冤〉,在閱讀時對於顢頇的縣太爺,視人命如草芥,在枉法判決下,竟然讓無辜的子民含冤九泉,看後不覺義憤填膺,恨不得擊劍而起,為民除害。也因年少輕狂,羨慕俠義之風,所以後來志願連續擔任十一年的法院調解委員,調解過約二千件民事案件,為民排解糾紛,也為無權無勢的升斗小民爭取權益。
因擔任調解委員的關係,看過無數的起訴書、答辯書,也面對無數的律師、訴訟代理人、原告、被告,看到他/她們在調解庭上的攻防,加上不斷閱讀法律書籍、參加證照或資格考試,這些經歷確實讓我在看過評鑑認可意見書後,馬上看出問題所在。
下表為我在看完評鑑認可意見書內容後,針對系所被評為「待觀察」主要原因之一的「每師指導研究生人數偏高」問題,認為評鑑委員曲解法令,且不接受本系所的申覆意見,私心自用的結果,造成無可彌補的冤案,期望教育部及評鑑中心還本系所一個公道。(相關資料請見系網/評鑑專區)
認可意見書內容
1. 每師指導研究生人數偏高。(頁2)
2. 每師指導研究生人數有逐年升高的趨勢,93年平均9人多,94年亦同,95年則升到11人多,以人文系所來說,這樣的負荷,似乎難免會影響教師的心力付出和學生訓練的品質。(頁6)
3. 95年該系的每師指導研究生人數為11.1人,負擔過重,恐對教師和研究生都有不利影響。(頁8)
本系申覆意見
1.本系每師指導研究生人數為:93學年度2.38人;94學年度2.38人;95學年度為4.25人。(申覆申請書頁3)
2.本系93、94學年,每年招收研究生為40名,含碩士班20名、碩專班20名;95學年招收研究生35名,含碩士班15名,碩專班20名。本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8人,每年每師指導研究生人數依比例計算不可能高達9人、11人。(申覆申請書頁10)
3.本系93學年畢業之研究生為19人、94學年畢業之研究生為19人、95學年畢業之研究生為34人,以專任教師8人計算,每年每師指導研究生人數為93、94學年度2.38人、95學年度為4.25人。(申覆申請書頁10)
4.95學年畢業之研究生為34人,以專任教師8人計算,每師指導研究生人數為4.25人。(申覆申請書頁14)
申覆意見回覆
1. 維持原訪評意見。
2.依據大學法相關法令(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研究生生師比計算方式,為碩士班、博士班在學學生數除以全校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專任。依據法規精神,並據評鑑中心基本數據填報計算,九三至九五年(上下學期)為:9.5、9、10.08、8.33、12.3、11.2。並非申覆資料所提之數據。(申覆意見處理表頁7、16、22)
問題癥結與質疑
1. 首先敘明:「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計列全校生師比,為全校學生數,包括日間及夜間學制學生數。其生師比計算方式,為全校學生數除以專任、兼任教師總和。」、「研究生生師比計算方式,為碩士班、博士班在學學生數(不含外國學生、休學生,且不加權列計)除以全校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專任。」系所評鑑生師比只計算單一系所,並非以全校為計算單位,二者之計算方式不同。
2. 系所評鑑生師比計算方式為:大學部學生數(不加權)加上研究生學生數(乘以2加權),除以專任教師數。系所評鑑生師比的計算方式,與招生名額總量管制的計算方式,最大不同在於是否有加權,因系所評鑑研究生已計入加權,所以數據會比不加權高出一倍。評鑑委員將此二種不同用途與不同計算方式的生師比混為一談,可謂「依文解義,三世佛冤」,屬嚴重技術犯規。
3. 本人已與教育部、評鑑中心長官確認「每師每年指導研究生人數」的計算標準,為每年實際招生人數除以該系所助理教授以上人數,本系申覆意見亦以此標準計算。
4. 在評鑑前,高教司、評鑑處長官均曾表示各系教師每年指導研究生只要不超過12人,是可以被接受的。本系教師指導研究生人數最多僅95學年一位教師指導7人數,其餘均低於7人,應屬可被接受範圍。
5. 本系研究生加權後的生師比絕不等於每師每年指導學生人數,因加權後的數值為不加權的一倍,如以評鑑中心基本數據填報計算,九三至九五年(上下學期)為:9.5、9、10.08、8.33、12.3、11.2,再扣掉加權後,實際生師比為4.25、4.5、5.04、4.17、6.2、5.6。
6. 「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規定「全校生師比,應在三十二以下,且日間學制生師比應在二十五以下。設有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如本系設有碩士班、碩專班)、博士班者,其研究生生師比,應在十五以下。」本系研究生的生師比加權後正如評鑑委員所言為:九三至九五年(上下學期)為:9.5、9、10.08、8.33、12.3、11.2。在加權計算的情況下,這個數據仍是很大的優點,但在評鑑委員的誤解操作與學門審查委員未把關檢視之下,竟成「待觀察」的主要原因,本系完全無法接受。
7. 「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當學年度指導論文數超過十篇以上之專任教師比應低於百分之二十五。」若違反本規定經追蹤考核後,自一百學年度起扣減招生名額。本系評鑑時間為96學年度,且每學年均未有人指導論文數超過十篇以上,每位老師指導論文清冊分見《自評報告書》、《隨文附錄》,不解評鑑委員為何硬栽贓,認定我們每師指導研究生人數偏高。
8. 觀察輔仁大學宗教系申覆意見處理表第八頁,評鑑委員的意見回覆:「依據申覆資料,仍有部份教授指導人數稍多,希望能維持專任教師指導學生不超過四人的原則」。如依評鑑委員的邏輯推論,輔仁大學宗教系研究生的生師比是否要調整到加權後4才合格?本人以全國博碩士論文網查詢,不解為何該系每年都有人指導論文數遠超過本系,但該系卻「通過」,而本系為「待觀察」。
9. 前述「維持專任教師指導學生不超過四人的原則」,到底根據何在?是否全國各系所都適用?撰文及主導本條的評鑑委員有公開說明的義務,否則就屬「自創法規」,逾越評鑑中心的授權,其評鑑結果應屬「自始無效」。至於其是否仍有資格繼續以此標準向被評鑑系所揮刀亂砍,教育部及評鑑中心也應該立即明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