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學釋疑三則
釋昭慧
一、曾與人同居或墮胎,是否「邊罪」?(93.1.12)
友人告知:一位戒子在俗之時,曾有與人同居的行為,另一戒子在俗之時曾因故墮胎,某一特重持律的戒場,鼓勵戒子儘量發露過往罪愆,該兩人發露之後,立刻被戒師逐出了戒場,理由是他們犯了「邊罪」,依律已牴觸遮難,不宜受戒。其中一位戒子被逐之後,無顏再回常住,自此漂泊在外,痛不欲生。
筆者聞言愴然。一個永不捨棄眾生,容許眾生懺悔改過,強調「懺悔則安樂」的宗教,竟狠心摒棄了修學向道的戒子,這是何等殘酷的事。
筆者進一步告訴友人:該戒師說此二個案犯了「邊罪」,其實是錯誤的。因為「邊罪」專指具足戒中的四重禁(波羅夷)而言,是只有受過比丘戒或比丘尼戒才可能毀犯的。蓋僧尼既已受戒,復犯此四重罪,則猶如佛法邊外之人,不堪再重入淨戒之海,故稱邊罪。上兩項個案的同居與墮胎行為固然不妥,但都是在俗(甚至還未成為三寶弟子)時的行為。未受五戒之前,容或有此過失,也談不上「犯戒」,更別說是觸犯僧尼罪法中最為嚴重的「邊罪」了。
然則那些以「持律」自期的人,怎麼能因此而阻絕個案的向道之心呢?他們的「戒禁取見」,犧牲了多少無辜第三者!兩戒子一心求哀懺悔,卻落得如此悲慘的下場,往後又有誰敢真誠發露自己的過失呢?思及於此,不勝浩歎之至!
二、證果是否需要僧團認證(93.1.12)
有位居士問筆者:一個人證得聖果,是否要經過他人認證,或如同天主教的「封聖」一般,經過教會認證呢?筆者告知:無此需要,依經所述,這是「自知、自作證」的事。他又問:有沒有自我作客觀檢驗的要件?筆者答道:這倒是有。例如,初果斷三結,三果斷五順下分結,四果斷五順上分結等。詳如經論所述。
居士復問:為何不提交僧團會議加以檢驗?筆者答道:一、自作證是自受用,原與他人或僧團無涉,所以不須由僧團認證。二、證得聖果的人,在僧團中也沒有任何特權(僧團完全照受戒先後敘次),所以沒有必要提報僧團裁示。三、僧團凡聖雜處,設若一大界內(即某一僧團地界之內)的僧眾全屬凡夫,又憑什麼透過會議來認證某人是否成聖呢?
但是若有比丘僧尼自認為他已證果,旁人依其長期言行,自可檢驗其是否已經確證。如果知見不正,卻說他已斷三結,或是遇境逢緣而煩惱現行,卻說他已證得四果,這時旁人可以提報僧團會議,由僧團進行了解,看他是屬於未證而自以為證的「增上慢」,還是明知未證,卻騙人說自己已經證果的「大妄語」。如果是前者,由於屬於無心之失,可予訶責並糾正之;如果是後者,那就要將他驅出僧團。
且依戒律規定:即使是真的證果了,也不得向未受戒人說過人法(包括神通與證果事),以免炫異惑眾,而招惹來自損損他的後遺症。所以僧團不必認證個案是否已經證果,卻可客觀地依個案之言行,而對其未證言證或誇示修證之行為,給予適當之處分。
成佛是無量大劫以後的事,所以先期蒙佛「授記」,容有鼓勵當事人與在場第三者的作用。但證果卻是當前自受用的事,不必經由佛陀作事先之授記,也不必經由僧團作事後之認證,最重要的是,當事人不宜大事誇耀,僧團也完全不依證果與否來敘次、列等、給予特權。將證果完全定位為當事人「自作證成就遊」的事,這時,旁人的認證成了多餘之舉。
三、女性生理缺陷與出家遮難(93.9.13)
廣東耀行法師九月十一日來函詢問:有一女居士成年以來從未有過月經。醫生診斷是天生子宮發育不全,現在她發心要在寺院出家,不知可否。拙函致答如下:
這在嚴格定義下屬於「黃門」,是犯遮難的。若就婦女而言,不能生子者,謂之「石女」;欠缺女根之勢用者,謂之「不女」。《毗奈耶雜事》指出二形女、二道合女、常流血女、無血女、道小女、轉根等。這種無生殖能力的情形,屬於無血女或石女。
當然,此中猶有爭議,例如:受術割除子宮者與已停經者,難道也是「不女」「無血女」或「石女」嗎?有的戒師就從嚴解釋,竟然連已停經之女性都不准其受具足戒。但我認為,畢竟女性停經或子宮發育不全,這與男性身為「黃門」而易產生性格上的變易,其情形還是有所不同。因此,我認為,「不女」等的定義,應是持律者比照男性「黃門」而制定出來的標準,但沒有顧及兩性間性生理影響性心理的差異。
如果這位女居士並沒有因該種病而影響心理健康,當然不妨出家;如果依然有疑慮,也可建議她以在家身修學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