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宗教定義中的──本質論與功能論
兼以探求《阿含經》中佛教之宗教本質
釋性廣
論述章節大綱﹕
1.何謂「宗教」﹖—「本質論」與「功能論」的探討
1.1.法性與法相—「本質」為宗教的「親因緣」
1.2.宗教本質與神(或神聖)
1.3.宗教的本質─人類意識活動的內容
2.佛教的「宗教」本質
2.1.佛陀求道的因緣
2.2.佛陀對生命的思維與覺證
3.結論
壹、引言:
1.探討的動機:
考察西方宗教學的研究,對「宗教」定義的說明,約有二種立場:一是從其本質(Substantive definitions)的認定中出發;二是以宗教的功能(function)中對社會層面的影響,甚至是心理活動的內容而討論。本文擬從對宗教這一「法」的見解,來探討這二種立場的優劣得失,進而釐清一己對宗教的了解與對宗教定義的看法。
2.兼述佛教宗教本質,與引據《阿含經》教之理由:
有鑑於根源與浸染於基督文化土壤的西方,其對於宗教的了解或肯定、否定,或多或少受到一神思想的影響,有時很難理解或接納佛教無神、自力的「宗教」觀,所以想進而闡明佛陀自證覺知的,不共西方宗教有神觀的特色。
佛教與民族宗教的成因不同,它不是部落、種族共同累積的文化成果,而是釋迦佛陀的創見發明。在佛教流傳人類社會歷千百年的傳承中,出現了許多的經典與衍生的教義;然而論述其根本精神,還是要追溯到佛陀體證緣起法後的教說,這些資料被整理於早期的經典中,故本文對於佛陀宗教意識本懷的掘發,亦以《阿含經》教的記載為主要的引證資料。
貳、論述:
1.何謂「宗教」?—「本質論」與「功能論」的探討
宗教學之研究肇始於西方,其詞之語源(religion)從拉丁文而來,原義為「人對神聖的敬仰、義務和尊崇,以及對神人之間的結合和重歸於和好」。其後學說經百年來之輾轉演化,諸家學派各擅勝場,對於宗教之定義則歧義紛陳,宗教學中「神」之觀念日漸式微。
概括而言,西方宗教學對於宗教的討論可分類為二方向:一是本質論,探討宗教本質之內容而下定義;故有以「神」為本質,或擴大意象而以「神聖(的宗教經驗)」為宗教之本質者。二是(社會)功能論,著眼於宗教在人類社會所發揮的功能,重視宗教與社會間的互動關係,並進而分析它的影響;這可以宗教社會學的研究發展為例證。
就研究意義而言,「本質論」分析宗教「是什麼?」;「功能論」則說明宗教「能做什麼?」。其實本質與功能各是宗教的面相之一,然若深究其所以然,則不能不對「宗教」——這一引生吾人心意認識的「法」,對它做自性與共相的討論。舉例而言:一群人向國父遺像行禮,和一群人對著神像行禮,為什麼認定後者是宗教行為,而前者不是?其判別的標準,牽涉了行為本質中不共它法的特色,這「不共」是屬構成宗教的「親因緣」(主要條件)部份;而其諸如安定社會、提供認知等的功能,則屬於宗教與它法共有的「次要因緣」(助緣)部份。質是之故,若單從功能而論宗教,竊以為關顧不能周延,今且進而申論:
1.1.法性的探討與法相的界定—「本質」為宗教的「親因緣」
一切法的存在與生起,皆是依於因緣而有的,這是佛法看待世間事物的基本觀念。但若是泛談一切有因有果,世人亦未嘗不說(如西哲亞理斯多德的四因說),但只有佛法徹底的說到:凡是存在的,皆從眾緣而生,決無非緣生者,所以也就不認為有一「存有」,其能推動萬物運動,而本身卻是不運動的「第一不動原動者」(the First Unmoved Mover)。因為緣生,所以稱「無自性、空」——沒有單獨、恆存、不變的個體,故此「空」不是「什麼都沒有」的意思。
當佛教進入思想體系化的時代(部派佛教),對於「因緣」開始作進一步的討論,探討「因緣」(構成一法的條件)的種類與數目,說一切有部學者將種種因緣,精練為「四緣」—親因緣(主要條件)、次第緣、緣緣、增上緣(能生它法之勝用者稱之,或可簡說為一法的功用)。而一般的解釋是,親切的、主要的條件是「因」﹔疏遠的、次要的條件是「緣」。本文為化約名相觀念故,可大要說明:以一般的解釋為主,「親因緣」是「因」﹔「增上緣」是「緣」。
「法」有物質的(色法),有心識活動的(心法),在《成唯識論》中有云:「法謂軌持」,是「軌生他解,任持自性」之意;意即凡有它特有的性相,能引發一定的認識,就名為「法」(註1 )。若套用哲學概念的解釋方式,「心法」這種概念─法─是次性而非初性,它是心識所知的境界,對它的了解也由心識認知的活動而來。 「宗教」這一「法」,被心識活動所認知,也應符合這一條件。
佛教對「法」的詮釋是:是通透一切法的原則─緣生無自性;而眾生在對一一法產生認知時,法亦有「任持自性」而來的必然結果——「自相不失」。所以「宗教」是「法」,在其「自相不失」方面,就是「因」—親因緣(為人類精神活動所認知的對象)、主要條件,與「緣」—增上緣、次要條件。就「宗教」而言,凡能為人的認識能力所認知而做類別的歸納者,一定有宗教特殊而不與它法共有的特質﹔而宗教的相狀與功用等其它面向,則或有與它法相類似者。
故宗教以其本質而自明,此為親因緣;而儀式、經典、司職,及因之而對人類社會帶來的影響等是共相,乍視或與他法相似。若以功能而論宗教,偏取其法相之一,不過是就其增上緣——「用」的觀點談問題,而忽略了主要的條件。功能論在宗教的社會對應方面,有很好的研究成果,但對於「什麼樣的形式才算是宗教」,也就是在宗教的認定上,有其模糊和嵌隔之處。
有此認知,則能明白德國社會學家韋伯,將中國儒家類歸為宗教,乃著眼於其功能,視彼於中國文化中之廟堂、典籍、儒生信仰及對社會之影響等共相外觀所下的結論所致。一般人對此歸類多做保留,且儒者們也很難首肯。這就是只著重於宗教的功能,忽略了對它主因特質的把握時,所會產生的問題。一些學者,在對「宗教與信仰」、「宗教與法術」、「宗教與世俗虔誠」做界定時,也常須要面對這些問題。
持功能論者之立場,常隱含有:一、認為信仰之對象或終極境界不可知,吾人只能探究它所發揮的影響。二、認為宗教經驗皆為自欺欺人之幻想,雖或肯定宗教在時代過渡階段的任務,但主張宗教將會被進步的理想社會所淘汰。最鮮明的莫過於馬克斯社會主義,他對宗教所下的批判內容,堪稱為「反宗教」的代表。
故吾人認為,先從本質而論宗教,明確地辨別此法的親因緣—宗教的本質;再進一步顧及此法的增上緣—宗教的共相,涵蓋宗教表現於世間的外貌,及所引生的功能(如社會功能、認知功能等等)。這或許會是較周延的,了解宗教、研究宗教的方法。本文即以這樣的觀點,進一步討論宗教的本質。
1.2.宗教本質與神(或神聖)
對於宗教本質的認知,德國宗教學者弗里德里希.海勒爾(Friedrich Heiler, 1892-1967)是以「神」為主。而納坦.瑟德布洛姆(Nathan Soderblom 1866-1931)和魯道夫.奧托(Rudolf Otto 1869-1937)則主張對「神聖」的宗教經驗是宗教的本質。
其實「宗教」的本質並不必然和「神」或「神聖物」連結在一起,衡諸世間的諸多宗教實例是如此,徵以無神論的佛教更是如此。故應進一步探討:建立神或神聖觀念的心理因素為何?此種心理因素有必然導致傾向於神(的救贖)嗎?後者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西方宗教學對宗教的理解與定義,若不能超越神人關係,則常陷入定義不能周延一切人類宗教的難題——除非不承認佛教是宗教,而待之以「教外別傳」的處理。
1.3. 宗教的本質─人類意識活動的內容
既然宗教是人類心識活動的作用,我們且來探討觸發它生起的因緣是甚麼。「羅伊斯(Royce,J.)贊成一開始就把宗教同生存的焦慮結合起來進行研究。這種生存的焦慮即純粹來自做人本身,以及應付生活中種種問題的不安或憂慮。在《存在的勇氣》(The Courage To Be)一書中,保羅‧蒂里希(Paul Tillich)總結了引生宗教意識的重點,並指出人們體驗過的主要幾種生存的焦慮:無法避免死亡的憂慮,對生命的無意義和無目的性的恐懼,以及對於我們自身行為後果的關注。」(註2)
人類的意識覺知「生命有限性」的狀況,是一個開端,但其進一步產生的思維結果,則大有差異。總結而說,可歸納為三種:一、否認局限性,二、迴避局限性,三、接受局限性三種;每一種選擇都可以採取宗教或非宗教的形式。徵諸人類各類宗教的教說主張,則也能包含在其中的三種分類中。將人生有限性的意解和趨向,建立在有神信仰的宗教,隱約透露出:祈求以神的助力而達到超越有限性的希望。它是發展的趨向之一,但不是所有宗教發展的必然結論;徵諸佛教的教義內容就是一個明證。
費爾巴哈(L.Feuerbach)也提到了這個宗教意識發展的心理根源,但人本主義或存在主義者,則傾向於接受人生有限性的現實,並多半主張人可以為自己的生活發現意義或者創造意義。
佛法的特色是「與局限性共存」,並進一步去發現:原來渴求完美和無限是無知和病根,透徹覺知法變遷不住的真相——無常,放捨對自我的強烈執取——無我,才能解除因無知而引生的無謂的傷痛。人本主義與存在主義者的接受,有時是不得不然的無力和無耐,且轉移而再創生命的另一番意義,難免有移情之嫌。
2.佛教的「宗教」本質
2.1.佛陀對生命困境的思維
佛教源從釋迦牟尼對於世間真相的了悟,臻至生命境界的圓成而發展,這與神造世界或自然神論的宗教起源說,在本質上有很大的差異。
釋迦佛陀生於印度剎帝利階級,為迦毗羅衛城之王儲,少時生活富裕優越,受過良好教育,但是並不以此為滿足;反而自述少年時嘗出城觀耕與遊行,因途中所見聞之景象,對所有生命的普同經驗——生、老、病、死,有很深刻的感觸與思維。佛教經典中,記載了佛陀對生命必然困境的思維,敘述了佛法如何看待生命的局限性,進而如何超越的過程。以下就聖典的記載,來探討佛教宗教意識中的本質。經中對此事之描述是:
「路旁見耕人,墾壤殺諸蟲,其心生悲惻,痛踰刺貫心。又見彼農夫,勤苦形枯悴,蓬髮而流汗,塵土坌其身;耕牛亦疲困,吐舌而急喘。太子性仁慈,極生憐憫心。」(註3)
這種生命的有限與困窘,雖尚未降臨其身,然仍引起佛陀深刻的思維,對眾生遭苦臨難的困頓興起無限的悲懷!又於遊觀四城門外,見眾生生老病死之慘狀,而有「人生好景無常,終歸於滅」之嘆!
2.2.佛陀的覺證
面對生命的悲懷,佛陀並不依靠外力或求神幫助,而是針對人生實相,做務實的觀察和覺知,指出痛苦的根源不在於人生的有限性和境界變動不居,世相本然如此;痛苦的生起來自於人類奢望那會滅的不要滅,會變的不要變,這種非分而又永不可能得到的奢求之心,才是痛苦真正的根源。徹底解除了這份對生命焦渴似的癡求,當下體現放捨的輕鬆與無執的自由,才有究竟解脫的可能。因為充分地理解到依賴型的信仰和非份式的祈求,真正是人性中「有求、貪求」的無知,故摒除之而坦然接受有限性並與之共存;意識到絕對沒有任何可以依賴的事物,放棄宗教—神—的安慰、安全和保証,超脫了一切,這才真正完成了一切。
在阿含經中,佛陀曾自述覺知生命局限性——病、老、死,並進而超越的思維:
「病法老法,及死亡法,如法自有,凡夫見惡。若我憎惡,不度此法;我不宜然,亦有是法。彼如是行,知法離生,無病少壯,為壽貢高。斷諸貢高,見無欲安,彼如是覺,無怖於欲,得無有想,行淨梵行。」(註4)
3.結論
從人類發展史來看,古往今來、各個民族中,皆有宗教信仰的存在,可見宗教在人類社會有著重要的地位,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這是因為它關懷的主題觸及了人類生命的終極關懷(註5),也為之提供了答案。然而對宗教從事於專門的研究與理論的說明,卻是近百年間宗教學者的努力;筆者研讀宗教學,除了試圖了解一些學者的看法之外,也想從佛法的觀點,對一些已提出的理論作整理,這是本文前半部的寫作心理背景。
而後半部則承續對「法」——宗教本質的關懷,引證佛陀教法的特色。佛陀的覺悟與解脫,是對生命的流轉——(十二)緣起——有清楚而全然的觀照,從而打破緣起的鎖鍊所達到的境界,然後基於為眾生拔除苦難的大悲心而開展其對解脫方法的教說。今限於篇幅,僅就其宗教意識的本質,做經典上的引述和說明,以釐清佛法共(宗教意識的發生)與不共(宗教境界的體會與究竟完成)世學的特色所在。
附註
1. 此中「自性」與「共相」之關係,非主要條件與次要條件之主從關係,「宗教」此法的體、面,是渾融一體而不可分的。若分主從,則易產生「本質」是宗教定義的唯一要素,其餘都是附加的認知,這樣決斷的觀點正是「諸法無我」法則所要極力避免的。
2.Mary Jo Meadow Richard D.Kahoe著,陳麟書等譯﹔《宗教心理學─個人生活中的宗教》(《Psychology of Religion,Religion in Individual Lives》),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11月第一版一刷,pp.4─5。
3《佛所行讚》卷一,大正大藏經第四冊,pp.8c。
4《中阿含經》卷九,〈柔軟經〉,大正藏第一冊阿含部,pp.607c-608a。
5引田立克(P.Tillich)語Ultimate Concern(終極關懷)的中文譯名,所指的對象是中外古今普同的人性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