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生命權」與「自主權」之諍——人工流產思考諮詢期之商榷
釋昭慧
立法院衛生環保福利委員會已將「優生保健法」(更名「生育保健法」)修法案排進議程,擬作一讀討論。一時之間,彷若出現了一場「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意識形態攻防戰。
然而?次修法,並非限制孕婦人工流產的決定權,而是要求醫療機構提供諮詢,給予當事人縝密思考利弊得失的緩衝時間,因此這已不純粹是「生命權」與「自主權」的拔河,而亦可視作女性行使「自主權」的配套措施。
一、站在「身體自主權」的立論基礎上,若不透過支援體系提供輔導與諮商,不明白自己可以受到什麼程度的身體保護與名譽保障,不知道嬰兒出生後,可以獲得什麼樣的待遇,試問受孕者在資訊短少而又無助的情況之下,如何能為自己的生或不生,作出相對較好的自主性決定?
二、倘若該一法條是全面禁止人工流產,那還可說是以國家機器宰制「女性身體自主權」。但思考期的設定,並未代孕婦決定其應否人工流產,而只是由醫療機構以負責任的態度,提供有關人工流產利弊得失的完整資訊,因此說它侵損女性身體自主權,指責可能有些失焦。
三、婦運人士多係中產階級,菁英階層的女性,強調「婦女不是白癡,她們自己會思考其要不要人工流產,不勞法律強制規範」。然而這無關乎婦女智商問題,而關乎社會資源分配問題。現實社會中確實有些弱勢婦女(如勞工階層婦女、低收入家庭主婦、外籍配偶、未成年少女),受婆家、丈夫、男友之壓力而決意墮胎,卻對人工流產的利弊得失,以及倘若勉為生產所可能獲得的社會支持,無法獲得完整資訊。因此,究竟是在欠缺資訊的情況下所作的決定,還是獲得完整資訊後所作的決定,更合乎「女性身體自主權」精神?不無疑義。
四、婦運人士云:針對需要接受諮詢的孕婦,可以提供諮詢,但不須讓不需要的孕婦也跟著受到強制。然而弔詭的是,越是需要接受諮詢的女性,越有可能在外力因素干擾之下,無法獲得接受諮詢的機會;因此強制性的人工流產諮詢服務,確有保障弱勢孕婦的功能。這就如同經濟越弱勢者,往往越無法參加各類保險,須有強制性的全民健保,提供相對較好的醫療保障。至於那些自認無需接受諮詢而墮胎心意已決的女性,何妨自行將就醫時間提早三天(行政院版)或六天(民間版)?這並不影響其選擇人工流產的自主性。
五、反對設定思考期者認為:思考期拖延了墮胎時日,會增加墮胎的危險。然而這與其支持墮胎而不贊同「墮胎對孕婦有危險性」的立論,是有矛盾的。更且思考期條文,針對的是原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實施人工流產者」。在醫師的專業判斷下,倘若該受諮詢的孕婦個案,因生命危險而須立即受術,可另依第九條第三款「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而逕予決定受術,並不受思考期法規的影響。
六、在亞洲,關切女性命運的人都不宜忽略一項事實:人工流產問題,有本土情境的特殊現象,是歐美主張「女性自主權」者所不會遇到的棘手問題。亦即:當今許多人工流產的動機,恰恰是來自藐視女性的父權意識。
受到重男輕女觀念影響,台灣的出生性別比例已經嚴重失調,約為一一○比一○○,近年因基因檢測術發達,墮女胎之數目更有攀升之勢。中國大陸南方甚至已達一三○比一○○,形勢非常嚴峻。顯見人工流產的受害者,經常還是女性。泛濫而無節制的墮胎,業已關涉到女性的性別尊嚴與未出世女性的生命權。因此,在嚴重歧視女性的亞洲,有關生與不生的「女性自主權」,必須依本土特殊的情境脈絡來加以檢視,以免它不幸成為掩護父權意識的「白手套」,這是反修法論者所不容迴避的課題。
因此,新訂法規要求醫療機構作最後的把關,提供充份的資訊,讓墮胎女性得有完整思考其處境與解決方案的空間,對於受孕待產與即將誕生的弱勢女性,仍有其積極意義。即使站在「女性身體自主權」的立場,提供專業諮詢的「墮胎前思考期」依然有其重要性與實質效益。
九五、十二、十 于尊悔樓
——刊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國時報》「意見廣場」
◎本文刊載於中國時報後,引起很大的迴響。立委楊麗環便指出:這是她所看過相關議題的文章之中,最為精彩的一篇。本文觀點大都已刊於前(84)期本刊之「專題引言」。但首尾段落完全新增,部分內容仍有所刪修,為了讓讀者看到該篇文章之全貌,因此全文轉載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