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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教育部案公告

昭慧法師教授著作升等案,監察院糾正學審會干涉專業審查

中華民國監察院 93/10/14   第一二四號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教育部案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十四)日通過並公布古委員登美、林委員鉅鋃所提:糾正教育部案。案由為:教育部學術審查委員會辦理玄奘人文社會學院盧瓊昭(法名釋昭慧)副教授升等教授乙案,甲審查委員之資格並不符規定,且相關人員不尊重審查委員之審查,致遭質疑干涉專業審查,又審查結果未經學術審查委員會常會核定,承辦人即自行於教育部網頁上公布,之後又擅行修正結果並函知受審查人,造成前後不一,嚴重影響教育部學術審查委員會之公信力,相關審查作業顯有怠失。已由該院函請教育部轉飭所屬,切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學術審查委員會辦理玄奘人文社會學院(現已改名為玄奘大學)盧瓊昭副教授升等教授案,依簽審顧問之簽定,將盧瓊昭副教授升等代表著作《佛教規範倫理學》,前後共送請七位審查委員審查,其中四位因故退審,三位審查委員基於保密以甲、乙、丙代稱。惟據教育部之約詢說明及書面資料,甲審查委員係研究員身分,且教育部並無其教師審定之相關資料,其資格並不符「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委員遴選原則」第二點之規定,審查作業顯有疏失。

  糾正案文復表示:教育部學術審查委員會辦理專科以上教師著作審查作業,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人員在無法規明確授權下,對審查委員評定後之分數及意見,竟擅自主動電詢,並送請審查委員修改原審查分數,相關作業不尊重審查委員之審查,致遭質疑干涉專業審查,相關人員越權作業,產生流弊,核有疏失。又該委員會於辦理審查作業時,其審查結果在未經學術審查委員會常會核定前,承辦人即自行認定進行電腦作業,於教育部網頁上公布,之後又擅行修正結果並函知受審查人,造成前後不一,嚴重影響教育部學術審查委員會之公信力,確有違失。


**監察院之本份新聞公告,已於10月14日中時、聯合網站,以及10月15日台灣日報與中央日報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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