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中選會安樂死公投案聽證會感言
釋昭慧
臉書留言錄(之五六六)
107.7.5
今天下午在中選會討論安樂死公投案時,除了相關部會政府官員與提案人外,連同我共有4位學者專家應邀發言,除了我是倫理學者,其他都是法律專家。
安樂死可依其被動或主動程度而再作分類,由於《病人自主權利法》已可允許醫師被動撤除維生設備,因此本項公投案,目的是進一步推主動安樂死──包括醫師對病人施打致命藥物,以及醫師提供病人以致命藥物或致命設施。
我發言時表示:過往曾同意,讓一隻誤食毒餌而每一秒都活在劇痛中,且已無法醫治的狗狗,由動物醫師注射針劑,讓它提早離世,以免牠在劇痛中「延長死亡的過程」。而由於個人是「眾生平等」論者,認為「生命求活的本能無分軒輊」,應予平等尊重。因此,動物倘若可以安樂死,人就可以考慮安樂死;人若不應安樂死,就不宜動轍為動物安樂死。準此而言,我算不上是任何情況下絕無例外的「反安樂死論者」。
然而就自己陪伴病患的經驗,發現病患即使是死意甚堅,但是在病苦極深之時,依然會依本能的求生欲而奮力求活。由於終結生命的「自主意願」,經常與延長生命的「求活本能」強烈衝突,作為非當事人的我們,可以僅接受病患的「自主意願」,而不尊重他們的「求活本能」嗎?這是我非常遲疑,也不免質疑的焦點。
個人比較重視的是,應盡全力讓患者免除一切「無意義的疼痛」。例如:導致病患痛苦的侵入性治療,若已毫無治癒可能,只是無謂地延長著他的死亡過程,這難道是必要之惡嗎?還有,假使病患寧可自然死亡,也不肯接受帶來極大痛苦的侵入性治療,我們能尊重他「拒絕醫療」的意願嗎?
然而,這方面的問題,依於即將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應該已可解套。依於該項法令,病患或家屬已可明確表達放棄治療的意願,甚至已可要求撤除維生設備。然則本次提案的「安樂死」,已是由醫師與醫務人員為病患「加工助殺」,可惜的是,作為未來可能被要求執行此一「助死」任務的醫界,竟無一人參與此次聽證會。
即使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有關「容許摘除維生設備」的規制,在倫理上還是很有爭議的。以美國的泰莉(Terri Schiavo)個案而言,她因持續性植物狀態,而被插管餵食長達15年,後經法院判決,准予撤除餵食管。然而在摘除營養與水分的維生系統後,泰莉是經過13天才死亡的,這表示她是在13天後,活活地飢渴致死。這樣緩慢而痛苦的死法,真的就會比「一針畢命」更為人道嗎?
而這依然是前端的「過度醫療」,所導致的後端問題──當初在泰莉無法自主進食之時,假如不插入餵食管,到後來就不會有活活折騰15年,最後依然面對「拔管」的悲劇。
今天的聽證會,四位學者專家中,除我之外的其他三位,都贊成人工助殺式的安樂死。這應該只是巧合,而非官員有意為之。但是在聽證會結束前,我還是誠懇地建議主席,未來召開這類聽證會時,宜應求取正反雙方人數與專業領域的平衡。否則我擔心,聽到贊同方過於「一面倒」的說詞,卻聽不到反對方的充分理由,會讓參與審定公投案者因資訊過於片面而產生誤判。
例如,座中某位資深法律專家,竟然一再將「安寧療護」直接稱作是「安樂死」。其理由是:注射嗎啡終究還是會致死。「安寧療護」與「加工助殺」其實都是「同意殺人」,其差別只在於,前者分多次注射嗎啡,後者是一次到位。
這樣粗糙的說詞,讓我非常難以接受,雖然不足以為安寧緩和醫療代言,依然忍不住反駁他:
1、安寧緩和醫療的目的,根本就不是「同意殺人」,而是為了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痛苦,增進尊嚴、無痛的生活品質,這怎麼可與加工助殺的「安樂死」混為一談?
2、就我過往的照護經驗,因癌末而接受緩和醫療的患者,最後還是會因癌症或併發症而死,怎麼可以將所有緩和醫療患者的死因,都歸結到嗎啡注射?
3、「多次少量注射」與「一次大量注射」,怎麼可以劃上等號?假如一次灌入三公斤咖啡會讓人致命,這也絕不表示,人們不可每天喝一杯咖啡吧?
看來法律專家即便深諳法律,依然可能會在醫療領域信口開河。然則這類事關民眾「生死大事」的聽證會,涉及「安寧緩和醫療」與「人工助殺」的異同分辨與利弊得失,還是以邀請安寧緩和醫療專家出席為妥。
【後記】
中央廣播電台新聞:https://news.rti.org.tw/news/view/id/416168
原來,中央廣播電台已於作天下午的安樂死公投聽證會結束未久,立即刊載了相關新聞。記者把我列為持反對意見者,其實我還不算是百分百的反安樂死論,而是認為:應該審慎,審慎,再審慎。
至於那位對「安寧療護」信口開河的資深法律人,我原本不想帶出他的姓名,只想就事究理,但這則新聞也已報導出來,只是寫得較簡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