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要事舉行佛化儀軌之意義──主持陳彥錦、張琲昕佛化婚禮有感
釋昭慧
一、緣起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筆者應融慎法師之邀,南下屏東為其愛女張琲昕與陳彥錦二位居士主持佛化婚禮。
筆者曾於兩年前拜訪竹山明善寺慧莊長老尼,適逢慧莊長老尼於大殿上福證婚儀,並請在場觀禮的筆者為一對新人略說法要。但是親自主持佛化婚禮,這還是頭一遭。
當日乃於婚禮進行時,由學僧心住法師等八人擔任維那、悅眾,以莊嚴的爐香讚、心經、佛寶讚與迴向偈貫串全場,讓儀節中的梵音嘹亮感人。筆者則在心經誦畢之後,依佛法的護生精神,向新人開示法要,略述婚姻與家庭在佛法中的「護生」意義,然後一一徵詢其疼惜彼此、善待彼此的家屬、護念家庭未來的新成員、推恩而護念萬物眾生的意願,又復一一徵詢其持守不殺生、不與取、不邪淫、不妄語的意願,當下深深感受到琲昕與彥錦宣誓「願意」時篤定與莊嚴的神情。
徵詢意願完畢,再請一對新人與雙方主婚人上前,在結婚證書上簽名蓋章,筆者最後方於證婚人欄簽章。感佛慈之廣大,乃於證婚已畢,特舉腔請大眾共唱佛寶讚,最後再唱迴向偈。
許多特別到場觀禮的法師與學僧深表感動,有的並向筆者索取證詞內容,用供爾後舉行佛化婚儀之參考。由於筆者事前並未草擬講稿,僅是在婚禮舉行之前,略為思索婚儀程序與證詞,因此謹憑記憶而遵囑另行撰就〈陳、張府佛化婚儀程序與證詞〉一文1,疏漏在所難免;而且每一婚儀之情境,勢必有所差異,因此還請不棄參用該版本的法師大德,自行修訂、增補適切的內容,以應所需!
二、佛教儀軌的意義
由於這項婚儀法事,引發了筆者的一些感想,謹述如下:
(一)宗教認同的意義:
比丘僧尼到底是否適合為在家眾主持婚儀,這在佛教界尚屬爭議性話題。近代倡導「人生佛教」或「人間佛教」的高僧大德,如太虛大師、星雲大師與聖嚴長老,本諸關懷「人生大事」的慈悲心,都主張可為信眾舉行佛化婚儀,並且躬自主持;但也有些持律法師,依於僧尼戒經的「僧殘法」,而反對僧尼主持婚儀。
筆者原亦依僧殘法,而對佛化婚儀持以保留態度,但是在幾次到星、馬宏法時,看到當地佛教寺院大都舉辦佛化婚儀,詢其原委,原來當地伊斯蘭與基督宗教信眾,皆在其所屬教會、教堂舉行宗教婚儀。星、馬政府基於宗教平等原則,准各宗教為信眾辦理婚姻之註冊登記。當地佛教領袖基於愛護佛教的心意,當然不會主動放棄這份權利,將欲舉行婚禮的佛教信眾拱手讓渡到教會、教堂,因此紛紛向政府註冊登記,取得為信眾舉行婚禮的法定權利。這一原委,讓筆者不禁重行思索佛化婚禮對信眾所賦與的「宗教認同」意義。
(二)佛法紮根民間的意義
佛法重在修心養性,其功課即是依個人之中道實踐,以斷除煩惱,證得涅槃。因此佛教原是最不重視儀式的宗教。此一特質的長處就是:不會強勢干預民間既有的舊慣禮儀,因此在佛法傳佈的過程之中,減低了與婆羅門教(乃至世界各地的既有宗教)產生利益衝突的風險。
然而長處之所在,也就蘊藏著它的短處。今人視佛教於印度之滅亡,每歸因於十二世紀伊斯蘭教政治勢力對佛教僧尼之迫害與對寺宇文物之摧毀。然而伊斯蘭國家入侵印度之際,勢力龐大的婆羅門教,同樣是其必欲剷除的重要目標。何以後者安然無恙地度過了亡教的危機,而佛教卻如此脆弱不堪,應聲倒地?此中固有印順導師所指出的「佛教密教化」問題,但筆者認為:佛教未嘗著力於將教義之內涵予以儀式化,讓佛法伴隨著簡單莊嚴的儀式,而滲入信眾的每一個生活環節,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婆羅門教將人的一生從生至死的所有環節,都結合著富有宗教意涵的種種儀軌,因此欲消滅婆羅門教,除非將印度人民全部殺光,或是全盤洗腦,以剷除民間無日無之的各種儀式。佛教則不然,無論是講學、修持還是義學研究,都以寺院、僧尼為中心,連誦習法義的梵唱都不例外,未能普及到人民日常生活的每一環節之中,沒有形成信眾從生至死的各種豐富儀節,因此伊斯蘭勢力入侵印度之時,有著可以全面摧毀佛教的顯著目標:寺院、僧尼、經籍文物。
欲令佛教形成更為強固的社會力量,除了一般性的說法、修持與社會救濟之外,儀式的力量實不可小覷!只要能在每一樁生活要事的儀式之中,都賦與佛法的意涵,那麼,人們從生到死的每一場儀式,都將是迥異於其他宗教的場場「法會」。大家以法相會,僧尼不但主持儀軌,並且執司唱念、執掌法器(如同基督宗教的唱詩班),營造儀式的莊嚴氣氛。在每一場儀軌中,主法法師可向當事人與觀禮者應機宜以略說法要,讓該場儀式能達成見聞者法喜充滿(或存亡兩利)的功效。
(三)佛教儀軌自利利他的功效
討論佛教儀軌,如果只想到增強信眾的佛教認同,與強化佛教紮根民間的功效,卻忽略了它對參與儀軌之當事人的作用,這對當事人也未盡公允。依筆者的切身經驗,一場簡單莊嚴的佛教儀軌,不但讓當事人深得慰藉,連觀禮者都深獲法喜。有的當事人家屬與友人,自此以後對佛教頗為改觀,乃至開始學佛聞法。
筆者反對經懺應赴,主要是反對將儀式視同「賺錢工具」而論件計酬。「法」是無價的,訂下價碼,無疑是貶低了「法」的身價,同時也貶低了「僧」格,讓僧尼與信眾之間,從莊嚴清淨的師生關係,淪落為銀貨兩訖的雇傭關係。但是若寺院與僧眾將誦經禮懺視作自利利他的修持,至誠懇切以進行之,而且不與信眾論及金錢,那麼無論是誦念者、禮拜者還是觀禮者,咸得身心饒益,往往讓未生信者生起清淨信心,種下得度善根,讓已生信者倍復增長信心,更加精進學佛,甚且發願奉獻身心於三寶座下,廣行財、法二施。
三、學團以儀軌度眾的經驗
筆者日常忙於教學與研究,性廣法師亦以講學及禪修教學為要務,兩人自成立學團以來,鮮少主持各種儀軌,但吾人從不敢自鳴清高,輕忽莊嚴儀軌的感化力量。民國八十二年,甫一成立學團,即與學眾訂下規制:學團一律不接經懺佛事;但凡有鄉親或護法逢遇病緣、死苦,知客師一定率領一、二學眾,主動趨前問安、說法,帶領病患或亡者家屬念佛、誦經。若鄉親或護法欲舉行佛化追思典禮,只要筆者於該日得空,必定親自主持;若是無暇,則由其他師生代表主持。至於維那與悅眾,則請學眾自行斟酌時間而義務發心。面對護法與鄉親的喪儀,學團既沒有貧富貴賤的分別心,因此也請彼等平等看待所有學眾,不要有主法者是否為「大牌」或「名僧」的分別心。
至於「做七」一事,因耗費的時日較多,恐學眾之負擔過重,因此鼓勵鄉親、護法們自行於家中為亡者誦經回向,或是回到學院參加晚課共修,當日晚課之共修內容則略作調整,全體僧眾率領家屬誦念經文(由於本院學宗法性空慧,因此一般都誦念《金剛經》,但若亡者本人修學淨土法門,學眾也會為彼誦念《阿彌陀經》),誦念既畢,主法者向亡者與家屬開示法要,然後將此誦念、說法、聞法功德,悉皆回向亡者,祈其上生淨域,得大福樂。
此一效果極其良好,一方面避免僧眾因法事氾濫而淪為儀式的工具,一方面也兼顧信眾的心靈需求。連僧眾本身,都在誦經聞法的過程之中,一遍又一遍複習經義,深得法喜,並且耳濡目染,學習著開示法要與唱讚誦經、執掌法器的能力,久之個個都能獨當一面,主法、說法。許多參與晚課共修的亡者家屬與親友,以此因緣首度接觸佛教,對熱誠發心而不收取任何費用的寺院與僧眾,留下了良好的印象,甚至因此而對三寶的信心增強,產生了研學佛法的興趣。
筆者常向學眾期勉:佛法者,大慈悲是。在人們逢遇人生大苦之際,正是最需要佛法之時,怎可因反對經懺應赴,而就因噎廢食,連弘法利生,讓見聞者種下善根的責任,都輕避而不予聞問呢?
感謝學團僧眾,十四年來,他們認同前述「佛法無價」的理念,與筆者共願同行,義無反顧而不辭辛苦地,擔負起用佛教儀軌來度化信眾的工作,婉拒金錢或物質的酬報。
四、佛化婚禮的佛法意涵
記得家姐結婚之時,因夫家皆為天主教徒,因此在聖家堂神父的福證之中,舉行了一場莊嚴而充滿著祝福的婚儀,這在當事人而言,格外令人難忘。由於天主教視婚姻為天主所應許的「聖事」,所以在教堂舉行婚儀,有其神學上的正當意義。然而佛教將情愛視為「無明」相應的「境界愛」、「我所愛」,因此僧尼視男女情欲為「非梵行」而戒絕之,連帶地也以僧殘法,禁止僧尼介入男女的「成婦事」、「私通事」。然則佛化婚儀,又當如何尋求佛學上的正當意義呢?
首先,面對戒律「僧殘法」的問題,筆者以為:該一戒法主要是在制止僧尼作媒牽線(持男語語女,持女語語男),以及從旁促成非婚性行為與外遇諸事。
但是從另一角度來看,情欲的滿足,原不必然要藉諸婚姻,在這個性觀念開放的時代,願意與另一個人締結婚盟,一生一世相互扶持,這無疑是一項慎重的承諾,也是兩人心性的一大挑戰。依婚姻而成立的家庭,是孕育生命的搖籃,是培養健全人格最為重要的場域,更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石。因此佛法看待婚姻一事,應有較諸「情欲滿足」更為寬廣的視野;婚姻中人面對未來所承擔的責任,面對裡裡外外的種種挑戰,實需要三寶的祝福,亦時需佛法來指點迷津,讓彼此能以慈悲與智慧來化解生活中的種種危機,促進家庭成員的幸福快樂。
因此佛化婚儀,讓新人在佛陀慈座之下,眾人見證之中,聆聽莊嚴的梵唱與智慧的經聲、法語,在溫馨感人的氣氛中,面對佛陀與法師,而作出懇切的承諾,這不啻是一個光明美好的開始。
佛法原是生活的智慧,眾生不但在悲傷時需要佛法的慰藉,歡樂時又何嘗不願在三寶座下蒙受美好的祝願?佛教不祇是度死,更重視度生,吾人又何忍讓世人誤以為佛教只與「死亡」產生關聯,看到僧尼就想到「超渡亡魂」,卻將象徵人生幸福與歡樂的許多儀節,都在佛教殿堂裡留白,拱手讓與民間習俗與其他宗教呢?
筆者深深期待:有朝一日,人間佛教的各個教團,能為世人從出生、成年、婚配、搬遷、銀髮之慶,都設計出各種具足佛法精神的祝願儀軌——不但是病苦、災厄與死亡到來時的懺儀而阿已。讓世人無論是在歡樂光陰,還是哀傷時刻,都能承受到佛法的開導,三寶的加持。
最後,還是要再提醒一遍:佛法是無價的,僧尼千萬要將這一切儀式都融入佛法的精神,當作自利利他的修行,令未生信者生信心,令已生信者長養信心,慎勿假諸種種儀式的名目來「招財進寶」,貽笑世人!
九四、十二、二十二 于尊悔樓
註釋
[1] 編案:〈陳、張府佛化婚儀程序與證詞〉一文,預定在下期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