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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會企業因應台灣佛寺面臨少子化與高齡化之衝擊

 黃運喜(玄奘大學宗教與文化學系兼任教授)

壹、前言

  台灣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人口問題,如在五、六十年前,因為軍事等原因,政府鼓勵民眾「增產報國」,導致每年出生的人口,在1982年以前最多尚有40多萬人。此後因節育政策的施行,與民眾晚婚、不婚等影響,每年的人口出生數則一路遞減,從1982年的38萬多人,到1998年的27萬多人,2010年更創下了16萬6千多人的歷史新低。因每年出生人數急速減少而造成少子化的危機,其影響層面相當深遠,成為各界注意的焦點。

  與少子化現象一樣受到各界關注的,是台灣已於1993年進入高齡化社會,依據國發會的推測,到2016年時65歲以上的人口數將超越14歲以下的幼年人口,老化指數將超過100%,至2060年時的老化指數更將達到401.5%,也就是老年人口的數目是幼年人口的4倍,老化程度僅次於世界第一日本。1
      少子化對台灣社會的影響遍及各個層面,如嬰兒用品店萎縮、醫院面臨婦產科、幼兒科、外科、內科等「四大皆空」現象(婦產科、幼兒科萎縮與少子化有絕對的關係)、高中從2013年開始遭受到少子化的衝擊,2016年則將蔓延到大學,形成所謂的高教海嘯。高齡化現象對台灣社會的影響也逐漸浮現,如各類社會保險(公務員保險、勞工保險、年金保險)若不從事改革,將有破產的可能。加上台灣中下階層普遍儲蓄率不足,日後中壯年撫養夫妻雙方年邁的雙親,將成為沈重的負擔等。
少子化與高齡化同時出現在佛教,由於少子化造成台灣每年出家人數大幅減少,繼而造成許多佛寺住眾減少,常住年齡偏高,甚至後繼無人,在十幾或二、三十年後,可能會面臨「有寺無人住持」的現象。雖然目前台灣學界研究少子化與高齡化的論著頗多,美中不足的是尚未有人討論少子化與高齡化對於佛教寺院的影響及因應之道。筆者藉此以短文方式提出一些個人看法,就教於與會大眾。
貳、問題緣起
      在社會多元且變化快速的今日,宗教界人士也許會發現,許多企業界常出現的經營方法及操作模式已被部分佛教團體拿來應用,其操作手法的細膩,及「快、狠、準」的風格,較之企業界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之故,現今台灣寺院造成兩極化的情形,一是以連鎖方式經營的大型僧團,正朝向「大者恆大」的方式發展,並不斷的兼併小型且面臨生存困境的寺院;另一種為經營方式保守的傳統型寺院,正面臨經濟不景氣、信徒流失、沒有法會或活動、常住高齡化的情形,甚至還有寺廟出現繳不出水電費,被「斷水斷電」或靠師父們到市場賣素粽維持開銷的窘境。
在上述風暴下,一些居於弱勢的寺院為求突破困境,紛紛推出「徵求共住」的啟事,如發行量頗高的    《慈雲》月刊,在10年前每月「徵求共住」的啟事只有數則,到現在已增加到十幾二十則,且有些啟事還提出「單金可談」、「可專心修行」的條件。在「僧少寺院(粥)多」的情況下,一些在佛教界稍具知名度或關係良好的僧人,往往身兼數座寺院的住持,有些寺院因資產龐大,甚至還經營事業,成為不肖人士眼中的「肥羊」,如高雄某位法師身兼五間寺院的住持,擁有數十億的寺產,又經營殯葬業務,遭到台南地院某位檢察官的覬覦,而與黑道勾結,先後以假車禍,及槍擊,企圖致該住持於死地,就是活生生的一個例子。
       2014年1月,筆者與銘傳大學吳惠巧教授,接受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局的委託,前往陽明山國家公園轄區內的52家寺廟從事實地訪察,發現這52家寺廟中屬於佛寺者為20家,其中有13家住持年齡在60歲以上,常住人數大都為1至2人,有年輕徒弟可接班者僅3家,另有1家已焚毀,1家出家老住持已往生,由其在家的兒子接任住持,其他8家已面臨住持往生後無人接任的情形。其實,在陽明山所得到的資料並非個案,隨著寺院共住人員的稀少,信徒的老化與斷層,可以預見的是台灣的佛教界,將臨一場巨大地改變。
目前台灣許多寺院因受少子化的影響,常住人口減少且高齡化,信徒流失,收入減少,還面臨下列許多問題:
一、飲食問題:自炊因人數少、量少而因陋就減,容易造成營養不良。
二、照顧問題:較偏遠地區的寺院,常因人手不足,若遇有人生病、行動不便時,不易抽出人員照顧。
三、關懷問題:一人或多位高齡長者共住的寺院,往往缺乏與外界的互動,不易受到外界的關注,若有病痛或須支援時,往往錯失良機。
四、寺院空間利用問題:人少空間大,造成許多資源的閒置與浪費。
五、減少有心人士對寺產的覬覦:如前述高雄某法師遭到歹徒覬覦寺產,險遭殺害的問題。
目前台灣佛教在少子化與高齡化風暴中將陸續面臨許多前所未有的問題,不禁讓人想起英國已故史學家湯恩比(Arnold Toynbee)在其大作《歷史研究》中,提出「挑戰與反(回)應」的理論,即嚴峻的大自然環境給各文明帶來挑戰,各古文明若反(回)應得宜,則能繼續生存,否則只有衰敗滅亡,此觀點對今日的各有機體(含宗教團體)而言,應具相當的警惕性。
參、試擬寺院因應少子化與高齡化的方式
    面對台灣佛寺即將面臨的許多困境,教界應如何因應?是值得關心的議題,以下為筆者所試擬的解決方式:
一、策略聯盟:
     筆者在2004年11月時,在玄奘大學宗教系所舉辦的「第二屆宗教福利與資源運用學術研討會」,發表一篇〈1+1>2──談宗教策略聯盟〉,提出宗教策略聯盟的定義: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宗教團體,或宗教與非宗教團體間,基於互補與資源共享的需求,提供自身優勢條件,進行長期、中期或短期之策略性合作,以擴大影響,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也說明「實施宗教策略聯盟不可否認的同時具有優、缺點。其優點是:發揮團體力量、降低風險、互相成長、提高知名度、節省人力訓練成本、保持獨立自主性、廣結善緣。缺點則有:本位主義、新的競爭團體出現、消耗時間成本、依賴心理、有信徒流失的可能、資源分攤公平性、教義上的障礙等。2  這篇論文寫作的背景為針對當時的佛教界已有類似連鎖方式經營的大型僧團,正朝向「大者恆大」的方式發展,並不斷的兼併小型且面臨生存困境的寺院,在諸大型僧團夾縫中的傳統寺院應如何因應,以求永續經營的方案之一。

二、寺產信託
    台灣在1996年至2001年間,立法院相繼通過「信託三法」,對許多長期飽受寺產問題困擾的寺廟而言,提供極具參考價值的解決方式,若運用得當,對寺廟權益當可得到維護。所謂信託,是當事人(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一種特定關係,是財產或財產權利的所有人,將財產或權利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與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實現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3  其本質為將財產所有權或特有權與處分權分離,使財產的管理使用更為靈活,以達到地盡其利、物盡其用或貨暢其流的功效。
     筆者在2002年12月,在中華佛寺協會舉辦的「當代佛寺建築文化與經營管理學術研討會」中,發表〈以信託方式解決寺產問題可行性之探討〉,針對許多寺院財產登記在住持等私人名下,建議以信託方式,以避免日後被俗家眷屬繼承的保全方法,認為寺產以信託方式可以有效解決下列諸問題:(一)寺產登記在人頭或住持名下,日後可能產生的繼承問題;(二)信徒大會可能掌控住持等人選進而覬覦寺產;(三)住持擔心退休後生活無著或百年後寺產發生爭奪;(四)寺廟常住在禮請新住持後原有住眾被掃地出門;(五)寺廟經費不夠充裕,無法以財團法人方式進行公益活動等。信託制度在法律面與社會面方面,對於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保障頗為週延,唯在制度面方面有待加強,但無論如何,找到可靠的受託人及讓寺廟所有住眾接受此一安排,可能是信託成敗的關鍵。4  
三、委託經營
     2013年10月29日聯合報,刊登一則關於以成立「公益公司」,從事公益活動的消息:
全台第一部「公益公司法」草案出爐。有別於一般公司追求的是股東最大利益,公益公司雖然營利,但更要促進「公共利益」。這是社會企業概念席捲全台以來,由民間提出的首部相關法案,已在政府部門討論中。公益公司法草案起草人代表鄭志凱,……有感近年英美各地紛紛通過公益公司法,韓國也已有社會企業法,並各已促成數百家相關業者,他邀集認同社企的業者、律師、專家等,共同研擬公益公司法草案。
「台灣需要公益公司法。」鄭志凱指出,現行公司法以營利為目的,創業初衷就與社企不同,例如在公益公司法草案中,明訂公益目的範圍,例如為長期照顧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提供產品或服務。
公益公司對如何運用所得也與一般公司大有差別。鄭志凱說一般公司通常不規定可分配盈餘如何使用,台灣公益公司法草案則參考英國公益公司法,明訂公益公司員工、董事、監察人及負責人等所享盈餘分派,不能超過可分配盈餘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須作為保持公司繼續營運的資金。
  公益公司不將股東利益作為唯一考量,而是同時考量公共利益、股東利益、其他關係人如員工及環境等的利益。鄭志凱也強調,公益公司法讓想以公司型態貢獻公共利益者採用,不想走公司路線者仍可維持社會團體型態。勞委會職訓局局長林三貴指出,職訓局目前採兩案並行,除參採民間擬定的公益公司法,也研擬社企發展條例。

聯合報在同版中同時刊登,草擬中的「公益公司法」與其他國家「社會企業」相關法規比較之異同如下表:
 

 

美國公益公司

英國公益公司

韓國社會企業

台灣公益公司草案

公司

種類

公司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份資本之擔保責任有限公司

公司、社團法人、協會或非營利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家數

300

6,000

700

已有公司願遵循

盈餘

分配

多無規定,但須達成允諾之公益目的,也有少數州有限制

股利不可超過可分配盈餘35%,股利不得超過帳面值20%

至少提撥2/3可分配盈餘再投資於公司或用於社會目

盈餘分配不可超過可分配盈餘1/3

財產

處分

無規範

不得以低於市價價格處分資產,剩餘財產應轉移至其他公益公司或慈善機構

無規範

解散後剩餘財產不得分派,應贈與其他公益公司、學校或社福財團法人或歸公

稅賦

減免

國家和地方政府得依據相關法規減免稅額

第二類公益公司得成為政府稅賦減免對象

  從聯合報的報導可知,「公益公司」是的經營方向是「從營利中促進公益」,與一般企業撥出部分資金,以志願的方式從事公益活動不同。其公益範圍是為長期照顧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等。這些項目均屬於社會福利範圍,服務對象大多數為弱勢者.以往除政府部門外,大多數是由一些公益或慈善團體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方式進行服務,「公益公司」將是有意從事相關工作者的另一項選擇。
    目前台灣以企業型式兼營類似「公益公司」者,以中華郵政公司最有特色,該公司在近百年來以郵遞、儲匯為主要業務,也將轉型進軍老人照護事業,發揮全台9,000多名郵務士上山下海、深入偏鄉的行動力,為獨居老人開辦定期探視、代購日用品、送餐到府等公益服務。中華郵政公司的作法,是參考同樣面臨傳統郵務量嚴重萎縮的日本郵局,日本郵局為因應高齡化、少子化,在2013年10月宣布將事業版圖擴及銀髮族,加入會員的長輩每月支付新台幣300至500元費用,就可獲得親訪、電訪、追蹤健康狀況、定期餐會、物資宅配等服務。其實,在中華郵政公司想轉型兼營類似「公益公司」之前,一些偏鄉郵務士早已化身綠衣天使,幫忙送便當、代購油米鹽、送衣服棉被。也有獨居長輩在家中昏倒,郵差送信時發現,才協助求救就醫,這些都是郵差真心的無償服務,每年服務超過五萬人次,有些愛心郵差還常自掏腰包,助貧救難。5  
    從上述兩則聯合報的報導中得到啟示,發現可以用「委託經營」的方式,因應佛教寺院少子化及高齡化所帶來的問題。由於宗教事務有「神聖性」與「世俗性」的雙重性格,在「神聖性」方面如教規、聖事禮儀、皈(歸)依方式、神職人員的任免,與宗教自治有直接關係,非一般世俗上的行政官員、宗教學者、社會大眾等所能置喙者。在「世俗性」方面,往往與私人生活領域有關,受到少子化及高齡化影響的寺院,將部分工作以「委託經營」的方式處理,或許可以解決許多的問題。接受寺院「委託經營」者,可以是「公益公司」,也可以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委託經營」的方式可分為:一、以信託方式為之;二、以簽訂委託契約方式為之:
一、以信託方式為之:
其信託種類有:(一)金錢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委託人理財或保全資金,契約可向法院公證。(二)金錢債權信託:委託人(債權人)以金錢債權信託予受託人,使受託人成為名義上的債權人,執行金錢債權的催收、執行、管理、處分,不過一般信託業者會先調查債務人信用、擔保有無、催收可能性等。(三)不動產相關權利信託:將土地或建物管理、處分、租賃,或設定地上權等信託。(四)著作權信託:委託人將因著作完成而形成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信託給受託人,使受託人成為名義上的著作權人,執行著作權利益的管理、處分。
二、以簽訂委託契約方式為之:
將委託經營範圍、項目、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以契約訂定之,契約可向法院公證。其種類如:(一)適合長期契約者:附屬事業的經營管理、閒置空間的活化利用、須投入大量資金者、生活關懷等。(二)適合短期期契約者:單一專案委託、臨時性人力需求等。
佛寺如欲將事俗事務的委託經營,應如何顧及寺產保全?除在委託之初要慎選合作夥伴外,尚可利用一些方法保障寺院或個人的權益,如:(一)將信託契約或委託經營契約書拿到法院公證,日後若發生糾紛,可以公證書取得強制執行名義,減少曠日費時的訴訟程序。(二)向接受委託經營者提反向設定:如簽收本票、提供擔保品等,日後若發生違反契約時,可以獲得補償。(三)若以不動產信託,或將寺院空間委託經營,還可以設定高於寺產現值許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或設定「限制登記」,以避免日後若發生不當移轉。
     若能善用信託或委託經營,對於目前寺院常見的飲食問題、老人照顧問題、高齡關懷問題、寺院空間利用問題,以及有心人士覬覦寺產問題,大都可以解決,相信也是台灣佛寺未來的走向。
肆、結論
    本文主要是討論台灣社會面對少子化與高齡化雙重衝擊下的佛教,如何因應面臨每年出家人數大量減少,常住年齡偏高,甚至後繼無人,或許在十幾或二、三十年後,可能會面臨「有寺人無住持」的現象。提出「策略聯盟」、「寺產信託」、「委託經營」三種解決的方案,其中的「委託經營」的理念是參考正在成型中的「公益公司」作法,以及中華郵政公司的轉型計畫。
筆者認為,若能善用信託或委託經營,對於目前寺院常見的飲食問題、老人照顧問題、高齡關懷問題、寺院空間利用問題,以及有心人士覬覦寺產問題,大都可以解決,相信也是台灣佛寺未來的走向。唯因受限於寫作時間及篇幅,對於「委託經營」並未能暢所欲言,不足之處,有待來日補充。
 

注釋:

1 2014年2月4日,「自由時報」,財經焦點版。
2 黃運喜,〈1+1>2─談宗教策略聯盟〉,《第二屆宗教福利與資源運用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新竹市,玄奘大學宗教學系,2004年11月,頁36-48。本論文經改寫後,發表於《風城法音》季刊,第12期,2005年3月,頁11-20。
3 信託法第一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4 黃運喜,〈以信託方式解決寺產問題可行性之探討〉,《當代佛寺建築文化與經營管理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高雄市,中華佛寺協會,2002年12月,頁J1-J13。本論文經改寫後發表於《玄奘學報》,第6期,新竹市,玄奘大學,2003年7月,頁1—18。
5 參考2013年11月12日,「聯合報」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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