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天害理的動物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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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17
釋昭慧
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長蔡向榮說,米格魯動物實驗勢在必行,即使外界反對,「硬著頭皮也得做」,將根據替代、減量、精緻化的實驗動物三原則審慎處理,絕對會以尊重生命和負責任態度執行實驗。
儘管對米格魯注射狂犬病毒,毫無任何價值,但他們就是橫了心,這種殘忍的動物實驗非做不可!
老實說,他們久已將動物實驗適作理所當然,因此才會大剌剌公開說明而挨罵!
更多不見天日的實驗動物,他們的慘況,可是被小小心心地遮掩的!
我曾於一論文中提到:
吾人實無法苛責其「自衛優先」的抉擇,因此必須衡諸實況因緣,為凡夫設立諸如「只能在自衛的情況下,不得已而傷害他者」之類,最低度的道德標準,但仍應注意以下三個面向的「情境」思考:
一、必須是已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才能為自衛而傷害他者。易言之,若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縱使會花更多的時間、金錢與力氣,都要嘗試使用這些不必傷害他者即能達成自衛效果的方式。因為,生命的價值還是比便利或財產的價值來得更重要。例如:凶猛的流浪狗是有可能會傷及人類,但殺滅牠們並非唯一方法,人道收容與適度圈養也許比較麻煩,也比較花錢,但卻是較好的一種解決方案。
二、即使眼前確實沒有其他方式,也必須時常懷抱慚愧之心,儘己可能以繼續研究,一心求取不必傷害他者即可自保的替代方案。有了這樣的心意,就有可能依人類的聰明才智,研尋出了自己與他者「雙贏」的解決方法。例如: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因為有「殺害胚胎」的倫理爭議,科學家就得想盡辦法,來研究其他不必從胚胎取得幹細胞的方法。
三、最怕的就是以「自衛」或「人類利益」、「公眾利益」之理由,而將傷害他者的任何行為,視作「理所當然」(例如:聲稱為了人類福祉或最大化效益而作殘忍的動物實驗)。傷害他者的行為,一旦在倫理認知上賦與了正當性與合理性,將會使人淪喪了易地而處的道德感情,從而忽略了其他替代方案的研發。
動物實驗的議題,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人們言之鑿鑿地敘述動物實驗的諸般人類利益(或最大化效益),卻從不逆向思考:是否可以找出動物實驗的替代方案。這實是受限於西方主流思想的視野,亦即,人們早就已經在科研過程之中,隱藏了西方主流神學或主流哲學的價值觀,認定動物沒有神性、靈魂或理性,因此可以在牠們身上為所欲為。
替代方案真的是那麼困難嗎?即使是在古東方的中國與印度,醫藥之學非常發達,其時醫、藥學家也並非使用動物來作實驗,反而常是藉諸自己來作人體實驗。
例如:神農是親嘗百草,而不是押著白老鼠或兔子,來測試百草的功效與副作用。中醫有完整的人體肌理經脈之學,那不是藉諸血淋淋的動物解剖,而是來自對於自體或動物身體的深度觀照。這些類似佛家所述「止觀」的工夫,不也是醫藥專業人士可以開發的潛能嗎?又為何一口咬定「捨動物實驗即別無他途」呢?
原因正如前述:傷害他者的行為,已經在倫理認知上賦與了正當性與合理性,使人淪喪了易地而處的道德感情,從而失去了研發「動物實驗以外之替代方案」的積極性。
更且忍見動物受苦而無動於衷,必將導致「自通之法」(同情共感的能力)淪喪的危機,從而對待動物與對待人類,往往只是一念之間、一線之隔而已。自紐倫堡審訊納粹黨以猶太人進行不人道實驗之後,國際上痛定思痛,遂制訂了紐倫堡守則(Nuremburg Code),以作為人體實驗的基本規範。其後陸續揭發了日本731部隊在中國極不人道的人體實驗,美國為了取得研究成果,竟與主持該項實驗的日軍進行資料交換,從而掩藏了犯下嚴重罪行的戰犯。
內文爾後美國衛生署在Tuskegee的梅毒觀察實驗,以及核爆幅射的人體試驗,讓受試者產生嚴重傷害,都未徵得受試者的同意。美國國會於是成立了規範人體實驗的專責委員會,該委員會於1978年發表Belmont Report,對美國國內的人體實驗,作出了明確的規範,其中有「尊重受試者之自主性」、「仁愛原則」(含「不傷害原則」)和「公正原則」,這些原則其後融入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及衛生署的相關法規之中,形成了進行人體實驗的規範 。
1964年,世界醫學協會發表「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歷經五次修訂而於2000年完成。此一宣言特重視知情同意原則(principle of informed consent)對受試者有充份的保護措施,並要求實驗設計符合「實驗的平衡」(experimental equipoise),受試病人的測試,不得低於現行療治水平。
試問何以科學家無法依「自通之法」,形成對人體實驗分際的道德自覺,而必須仰仗剛性法規的限制?這說明了:對動物之苦難假使可以無動於衷,則自他互換而對他者處境感同身受的能力,勢將大幅限縮,對人之苦難變得冷酷無情,也就絲毫不足為怪了。
對動物實驗的強烈質疑
一、孟子的職業分工論——「君子遠庖廚」
一向提倡戒殺、護生乃至素食的佛家姑置不論,即使是並未提倡素食的儒家,都相當明白:人類對動物的苦樂情緒,有著感同身受的能力。因此當齊宣王對著待宰牛隻,產生了「不忍見其觳觫」的惻隱之心,孟子就此而作了精確的剖析:那是一種「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的天性,有以使然。
就孟子而言,不忍眾生受苦的情感,本來人皆有之,這是一種不辯自明的素樸情感。但是洞悉人性幽微的孟子也知道:倘若不能遠離「庖廚」環境(屠宰場與宰殺動物的廚房現場),那麼屠宰動物這類工作,會讓人產生「對眾生苦無動於衷」的心理自衛機轉;也就是說,在反覆操作「宰殺」動作之後,人在情感上會由震撼、悲傷、痛苦、內疚而逐漸麻木;久而久之,在殺戮時甚至還會產生感官與心理上的莫名亢奮,終至培養出「嗜殺」的職業慣性、變態心理。因此「麻木」還不是宰殺者最壞的心理狀態,更可怕的是頑強的殘暴慣性。
孟子對這種殘暴慣性的危險性,有很深刻的透視,但肉食習慣在社會上是不可能一時斷除的,因此他認為:最起碼身居要津的「君子」,是必須遠離「庖廚」以維護其清明良知的。有這種「不忍人之心」,才能「行不忍人之政」,而不會逞凶肆虐,帶來生民塗炭的大災難。他用「職業分工」方式,來看待天大地大的「宰殺」一事——既然宰殺動物勢不可免,那就讓基層「小人」來從事這一個行業吧!
在這個世界上,充斥著受到「欲望支配」或「觀念影響」的人,他們日復一日地,直接或間接地屠殺、虐待或剝削動物,而且如此這般地振振有詞。更恐怖的是,過往這種人大抵屬於孟子口中所說的「小人」——亦即低階層民眾;如今中高階層的大量「君子」——包括了相關行業的財團主腦、企業CEO,以及科研機構的知識菁英——竟然樂此不疲。
二、「思想殖民」的動物實驗
最令人不安的是,標準西方規格的生命科學(含醫學)研究流程,使得「動物實驗」幾乎成了必不可少的一環,否則那些研究的正確性將被強烈質疑,其研究成果也經常被拒絕採用。例如:在政策上只要規定:「任何新產藥品的推出,都必須經過一定時期與一定數量的動物實驗,再進入人體實驗的階段,最後才能上市。」那麼任何新藥的研發者與製造廠,就不敢不完全照辦。
東方醫藥學界原本重視感同身受之冥契經驗(望、聞、問、切的功力培養),及以自體作為藥性測試的實驗對象(如「神農嚐百草」的良好傳統),如今在中國大陸的中醫藥大學與中醫醫院,竟也被課以「必須經過動物實驗」的「標準規格」,並且引起自豪。
如曾聰彥於〈開展動物實驗研究提升醫院科研水準——記我院中藥藥理實驗室〉一文,就很自豪地表示:「動物實驗是開展醫藥科學研究的重要支撐,醫藥學科研中採用動物實驗,可以把很多人體上非常複雜的問題簡單化,可以進行各種因素的細微探討,而這是臨床研究難以做到的。……中藥藥理實驗室的成立使我院科研水準上了一個新臺階,躍升至中山市乃至廣東省的醫療衛生系統前列,並開創了幾個重要突破。」詳見廣州中醫藥大學附屬中山醫院網站:http://www.zsszyy.com/html/html/zkzb/yxb/201115/1089.html,2011年1月5日,2011/10/20線上查索。
這種現象說明了什麼?它說明了「思想殖民」的殘酷事實。在西方強勢科技文明的主導下,東方從西方輸入的,絕對不止是許許多多的「科技」,而是科技深層的一整套「思維邏輯」。他們將動物視為「活動機器」,而高推人類「理性」的尊勝。這是西方人類中心主義(Anthropocentrism)的思維邏輯有以使然。因此即使是在東方科學界的實驗室裡,那些視動物保護為「良知良能」之類的東方哲學,也毫無立足之地,因為它已接受了「全盤西化」的思想訓練與標準作業流程的嚴格要求。
三、一群「君子」操作下的「產官學」合作的綿密機制
另一方面,源自西方的資本主義,同樣無遠弗屆地席捲全球,在利潤掛帥的思維下,傳統農莊動物在宰殺前所擁有的蔚藍天空、青青草原與自然飲食已成奢求,從出生到死亡,經濟動物受到無以記數且令人髮指的荼毒虐待,並且大量抗生素、荷爾蒙與瘦肉精等非法藥物的施加,使得肉品消費者的健康,同樣深受鉅害。
屠宰從業人員只是孟子所定義的「小人」,因此他們的職場環境與身心狀態即使惡劣,對社會的潛在危險都還有限;但是在錯誤觀念的導引下,學術金字塔頂端的大量「君子」,卻在反覆操作著類同劊子手或屠宰從業員一樣的動作。他們是人,同樣會經歷由震撼、悲傷、痛苦、內疚而逐漸麻木的心理自衛機轉;我們難保這些當代的「君子」們,會不會產生莫名的亢奮,終至培養出「嗜殺」的職業慣性。而正是這群「君子」,透過「產官學」合作的綿密機制,可以對政策產生無遠弗屆的影響力!
在情感上,最難讓人割捨的是口腹之欲,它經常受制於人們的感官本能與生活習慣。人們即使懷抱著慚愧之心,依然可能在「無法抗拒食物誘惑」的情況下,繼續吃眾生肉,因此屠宰這項古老行業的存在,勢不可免。
然而更恐怖的不是難捨的欲望,而是荒謬的見地。欲望難以遏止,還會讓人感到慚愧,反倒是諸如人類中心主義或資本主義之類的意識形態,縱容著人們肆無忌憚地虐殺動物,而且做得心安理得,毫無慚恥愧恧之心。這種理直氣壯的心態,使得人們絲毫不想尋求「不必傷害動物即可自保或增進人類福祉」的替代方案。
因此,動物保護者最須正視的,就是以「自衛」、「人類福祉」或「公眾利益」之類的理由,而將虐殺動物的任何行為,視作「理所當然」的言行(例如:聲稱為了人類福祉或整體的最大善(最小惡),而作殘忍的動物實驗)。傷害動物的行為,一旦在倫理認知上賦與了正當性與合理性,將會使人逐漸淪喪易地而處的道德感情,從而堅拒研發其他可能的替代方案。
(以上,摘引自釋昭慧,〈動物保護的兩大依憑——動保良知與動保論述〉,《應用倫理評論》第57期(中央大學,2011年),頁124-130。